2021年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鲁农函字〔2021〕95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做好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将以省、市、县三级联动方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检查,7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全省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并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
为做好相关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厅在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内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自查。
请各市、县认真对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自查,并分别提交检查报告。
市级检查报告由各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形成,包含种植业、渔业两种业态,其中沿海七市渔业情况由渔业主管局单独形成检查报告,每份报告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县级检查报告由各市农业农村局牵头选取辖区内1/3的县(市、区)提供,每份报告字数控制在800字以内。
二、检查报告内容。
检查报告包括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等内容。
市、县报告均以反映问题为主,有实例、数据等支撑,市级报告需包含2018年以来市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县级报告可以是对问题或实例的原汁原味描述。
对问题的反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部门职责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3)食用农产品以及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5)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
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地管理第三章投入品管理第四章生产管理第五章包装和标识管理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二章产地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鲁农函字〔2021〕103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渔业主管局: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20〕33号),为着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信用评价对象为农业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等。
二、评价时间信评办将于4月底组织相关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依据初评报告,进行论证评审,确定信用等级。
三、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前期,各地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了一系列信用宣传和信用信息征集、审核、推送工作。
但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查看,各市、县(市、区)相关数据填报存在以下共性问题:1.部分市(县、区)未开展数据填报相关工作。
2.未对辖区内涉农市场主体进行动态管理,核实有关基础信息。
3.市、县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信息以及未在官网公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完善。
4.未积极引导涉农市场主体自主提报信息参与信用评价管理。
5.对涉农主体自主上报信息审核不及时、把关不严。
6.涉及各市信用信息填报存在的个性问题清单另行通知。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一)加快完成信用信息征集工作。
各市农业农村、畜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各县(市、区)对照当前工作清单,抓紧落实信用信息征集工作,于4月13号前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审核工作,要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鲁自然资字〔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科发〔2018〕129号)、《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鲁食药安办字〔2021〕4号)要求,结合我省食用林产品生产情况,省自然资源厅决定2021年继续开展省级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附件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附件2)。
现将以上方案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抓好工作落实。
依法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是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严格按照两个方案的要求,全面落实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
要强化责任意识,在总结历年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监管人员和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今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二、客观公正,确保监测质量。
组织实施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监管执法工作。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引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创立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快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销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山东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六项制度”

台账 。五是实行 集 中用 药环境影 响评价 制度 。县级 以上 政府应 安排专业 防治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门选定补 贴的低毒 低残 留农 药和低残 留 量 安 全 方 面 , 要 求 其 守 法 经 口 兽 药 品 种 , 并 制 定 补 贴 办 法 。 四 是 实 行 ;营,严格实行农资备案登记 口口 . 剧毒高毒 农药实 名购买制度 。购买剧 毒 箭理 制度 ,全 力维护 农 民权 高毒农 药的 ,必 须出示 身份证或其他 证 益小受 侵害 。春节 以来 ,市 件 ,c 兑明实际用途 ;剧毒 高毒农药经 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济政字〔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2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济宁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8日济宁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为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三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单位的通知》(农办质〔202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三个导向”的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为核心,以加强安全检测为抓手,以量化考核为准绳,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健全队伍,完善体系,狠抓农业投入品监管,强化监督执法,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基础工作重点有突破、整体有提升,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
二、创建目标2022年8月底前,11个县(市、区)全部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标准》,评价总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达到要求。
项目建设完成后,达到以下目标:(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率达到100%。
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等种植业产品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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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
质量 ___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
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引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创立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快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地方标准,推行安全清洁生产技术,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
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病虫害监测预警预报,推广物理、生物等绿色防控措施,加强对农药、兽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培训,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水平。
第十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
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禁止在全部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在作出禁止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农药、兽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没有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药、兽药。
第十二条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选定实施补贴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前款规定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其生产企业和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通过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
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 ___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销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农药经营者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
(三) ___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
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并由农业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第十四条实行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害,需要集中使用农药、兽药的,应当安排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实行统一防治,并在统一防治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集中用药防治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农药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储备必要的农药、兽药。
第十五条实行高风险农药、兽药目录。
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农药、兽药列入高风险目录,并限定其使用区域和农作物品种:
(一)经常发生药害的;
(二)易发生人畜中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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