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变化,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不断增加。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进行阐述,以提升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第一部分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范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应对牲畜、禽类及其产品、水产品、食用油、农产品添加剂等进行检测。
该部分制定了具体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标准,并要求监测机构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设备。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第二部分对监测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提出了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并委托其进行监测工作。
监测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并接受政府的监督。
此外,监测机构还应建立科学的监测体系,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程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第三部分详细规定了监测工作的程序。
首先,监测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样品抽检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然后,对样品进行全面的检测,包括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等方面的检测。
最后,监测机构应将检测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监测措施和处罚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信息公开和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第四部分着重强调了信息公开和宣传的重要性。
监测机构应及时公开监测结果,并提供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材料,以便公众了解有关情况、增强消费者的知识和认知。
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不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监督和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第五部分规定了监督和检查的要求。
政府应当加强对监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的公正、客观。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进行全面监管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
1. 生产环节:
a. 农产品生产者应遵守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采取科学的种植、养殖、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措施,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b. 农产品生产者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制度,记录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信息,以便对农产品进行追溯,快速发现和解决质量安全问题。
2. 加工环节:
a. 农产品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
b. 农产品加工企业应进行原料的质量检测和检验,并建立相关的记录,以确保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3. 流通环节:
a. 农产品流通企业应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采购和销售,确保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b. 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冷链物流体系,确保农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4. 监督管理:
a.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
b. 相关部门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公众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处理措施。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中,还可以包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明确、处罚措施的规定以及相关的补偿机制等内容,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2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工业化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蔬菜、瓜果、油料、菌类、水产品及初级加工品等产品。
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管理第七条市、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确定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管和督查力度,构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第五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分清岗位职责,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并遵守正确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农产品生产环境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对农产品的污染。
第八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的检测和检验,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体系,能够对农产品的来源、生产过程、流通途径等进行追溯。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严格管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第三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工作,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检测的方式,对农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整改,并可以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引言: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对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办法,是确保农产品安全、优质、可持续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探讨,包括规范、规程和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
它包括监督机构的设置与职责、监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监督渠道的建立与完善等。
其中,监督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监督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监督渠道需要覆盖全产业链,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1. 农产品质量标准为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需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
农产品质量标准应包括农产品的外观、口感、营养成分等要素,并针对常见农产品对残留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含量设置相应的限值。
同时,质量标准还应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性和功能分类,以便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2. 农产品安全标准农产品安全标准是确保农产品不含有害物质、符合卫生健康要求的基准。
农产品安全标准应包括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全过程的要求,并针对农产品中可能存在的细菌、病毒、霉菌等微生物进行检测和限制。
此外,还应设定农产品中兽药、兽用抗生素、兽用激素等残留物的安全限量。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1. 农产品生产规范农产品生产规范是指以科学的种植、养殖技术为基础,遵循环境友好、生态可持续的原则,对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
该规范应包括土壤改良、病虫害防治、农药使用、兽药使用等方面,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性。
2. 农产品加工规范农产品加工规范是指将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深加工等过程时,按照卫生要求、安全要求和工艺标准进行操作的规范。
该规范应包括原料的筛选、加工过程的卫生保障、工艺流程的控制等方面内容,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产品的食品安全性。
3. 农产品流通规范农产品流通规范是指农产品从生产环节到最终消费者之间的流通过程中,应遵循的管理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是指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的抽样检测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应当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管理。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资金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风险监控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应当定期开展。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监测管理办法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监测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 (4)1.1 制定依据与目的 (4)1.2 适用范围 (4)1.3 管理原则 (4)第2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4)2.1 农产品标准制定 (4)2.1.1 标准制定原则 (4)2.1.2 标准制定程序 (5)2.1.3 标准制定依据 (5)2.2 标准内容与分类 (5)2.2.1 标准内容 (5)2.2.2 标准分类 (5)2.3 标准的实施与修订 (5)2.3.1 标准实施 (6)2.3.2 标准监督 (6)2.3.3 标准修订 (6)2.3.4 信息公开 (6)第3章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 (6)3.1 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 (6)3.1.1 土壤环境标准 (6)3.1.2 水质环境标准 (6)3.1.3 空气质量标准 (6)3.2 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方法 (6)3.2.1 土壤环境监测方法 (6)3.2.2 水质环境监测方法 (7)3.2.3 空气质量监测方法 (7)3.3 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结果处理 (7)3.3.1 监测数据整理与分析 (7)3.3.2 超标情况处理 (7)3.3.3 监测结果报送 (7)3.3.4 公示与公开 (7)第4章农业投入品管理 (7)4.1 农业投入品生产与销售 (7)4.1.1 生产许可 (7)4.1.2 产品质量认证 (7)4.1.3 销售管理 (7)4.2 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 (8)4.2.1 使用原则 (8)4.2.2 使用指南 (8)4.2.3 使用记录 (8)4.3 农业投入品监管措施 (8)4.3.2 抽查检测 (8)4.3.3 信用体系建设 (8)4.3.4 法律法规宣传与培训 (8)4.3.5 社会监督 (8)第5章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 (8)5.1 生产环节质量控制 (9)5.1.1 种植、养殖基地选择与规划 (9)5.1.2 品种选择与繁育 (9)5.1.3 生产资料管理 (9)5.1.4 生产技术指导与培训 (9)5.2 生产记录与追溯体系 (9)5.2.1 生产记录制度 (9)5.2.2 追溯体系建设 (9)5.2.3 信息平台建设 (9)5.3 生产过程监管 (9)5.3.1 监管体系建设 (9)5.3.2 监管措施 (9)5.3.3 风险评估与预警 (10)5.3.4 监管结果公开 (10)5.3.5 法律法规制定与实施 (10)第6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10)6.1 检测机构与资质认定 (10)6.1.1 检测机构设立 (10)6.1.2 资质认定 (10)6.2 检测方法与标准 (10)6.2.1 检测方法 (10)6.2.2 检测标准 (10)6.2.3 检测项目 (10)6.3 检测结果处理与应用 (10)6.3.1 检测结果记录 (11)6.3.2 检测结果报告 (11)6.3.3 检测结果应用 (11)6.3.4 检测数据共享 (11)第7章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11)7.1 风险评估制度 (11)7.1.1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 (11)7.1.2 风险评估主体与职责 (11)7.1.3 风险评估原则 (11)7.2 风险评估程序与方法 (11)7.2.1 风险识别 (11)7.2.2 风险分析 (11)7.2.3 风险评价 (12)7.2.4 风险管理 (12)7.3 风险评估结果运用 (12)7.3.1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12)7.3.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12)7.3.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2)7.3.4 指导农业生产 (12)7.3.5 公众教育与宣传 (12)第8章监测信息管理 (12)8.1 监测信息收集与整理 (12)8.1.1 监测数据的收集 (12)8.1.2 监测数据的整理 (12)8.2 监测信息发布与共享 (13)8.2.1 监测信息的发布 (13)8.2.2 监测信息的共享 (13)8.3 监测信息安全管理 (13)8.3.1 信息安全制度 (13)8.3.2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13)8.3.3 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13)第9章监管责任与处罚 (13)9.1 监管部门职责 (13)9.1.1 农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监测管理工作的监管,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我们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作为首要任务,完善监测网络,提高监测覆盖面和监测频次。
同时,加强对监测设备的更新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技术支持。
我们将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技术研发和应用的支持力度,推动监测技术的创新和提升,提高监测手段的精准度和灵敏度。
同时,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监测技能。
三、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发布机制。
我们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和风险预警信息,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的解读和传播,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和关注度。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
我们将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的规范和执行,建立健全监测数据管理和分析评估机制,加强对监测数据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们将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添加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的跨部门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形成合力,提高监测管理效能。
在全面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监测管理工作的创新和完善,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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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9342(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Management measures for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风险监测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
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
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监督抽查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
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
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
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
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
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三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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