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在进行动土作业前,必须提前进行安全评估和施工方案编制,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落实安全措施。
2. 动土作业必须保证工作现场的安全,包括设置防护栏杆、安装明显的警示标识等。
3. 所有参与动土作业的工人,必须经过相关岗位培训,并持有效的劳动合同和上岗证件。
4. 动土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完整的劳动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防护鞋、护目镜、防尘口罩等。
5. 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围护网和保护设施,同时配备合适的安全绳索和安全带进行绑扎。
6. 动土作业现场必须配备消防设备和紧急疏散通道,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7. 动土作业时,必须对存在的危险物品进行及时清理和处理,确保作业现场干净整洁。
8. 动土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酒后作业和违规操作。
9. 动土作业结束时,必须进行清理和整理,恢复原状,并进行安全验收。
10.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或发生事故的个人或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以下是一份常见的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动土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明确每个工作环节的安全措施和责任人。
2. 在动土作业现场,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3. 动土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及时清理危险物品和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防止绊倒或触碰危险物品。
4. 动土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耳塞等,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佩戴防护手套、防护口罩等。
5. 动土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和应急处理措施,掌握正确的作业操作方法。
6. 动土作业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施工机械和工具,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操作。
7. 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与周围环境和其他作业区域的协调配合,避免发生交叉作业和相互干扰,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
8. 严禁在潮湿或雨天进行动土作业,以防止滑倒和施工设备的漏电或故障。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篇)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目。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定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应按《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1.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是为了确保高处施工作业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一份管理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
1. 高处施工前应进行安全评估和技术交底,明确作业范围、作业方式和作业流程,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2. 高处施工作业人员应符合相关岗位资质要求,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
3. 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警示牌和警示带,严禁未经授权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4. 施工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滑鞋等。
5. 高处施工作业现场应设有稳定、可靠的安全设施,如扶手、防护网、围护栏等,确保人员和物体的防护。
6.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或越过安全设备。
7. 高处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8. 若发现安全隐患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工、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9. 高处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10. 施工作业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和总结,以便提高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这些规定可根据具体施工场所和环境的不同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高处施工作业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高处施工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降低高处施工作业事故的发生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高处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工地、电力工地、矿山工地等。
第三条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机关为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条高处施工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并须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上岗。
第五条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与其他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章高处施工工地的安全工作管理第六条各类高处施工工地应当由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七条高处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并明确标识的内容及作用。
第八条高处施工工地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防护栏杆、安全网、防护吊篮等,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作业。
第九条高处施工工地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员,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第十条高处施工工地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高处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高处施工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从事高处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高处施工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有关高处作业的禁忌症。
第十三条高处施工从业人员禁止饮酒后从事高处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高处施工从业人员在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交底,明确施工内容及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高处施工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等。
第十六条高处施工从业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施工作业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流程。
第四章高处施工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十七条高处施工作业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停工,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高处施工作业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调查材料。
第十九条高处施工作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1.1. 为了确保施工进度和装置生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专项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预制、加工场所和安装现场内的承包商的动火作业管理。
1.3. 在施工区域内一般用火只需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
1.4. 在装置区域动火作业时,需执行公司相关动火规定。
1.5. 施工装置与生产装置碰管作业动火和施工区域与生产装置间距少于15米的用火作业比照1.4执行。
1.6.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则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2.职责2.1. 公司HSE职责对施工作业现场承包商的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监督。
2.2. 总包商/监理公司职责负责现场的动火检查、监护。
3. 用火作业内容3.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3.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3. 防腐、衬里作业;3.4. 化学清洗及脱脂作业;3.5. 热处理作业和化学检测作业;3.6. 火焰煨管,熬制沥青作业;3.7. 爆破作业和锤击作业;3.8. 机动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4. 一般规定4.1. 用火作业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上岗前的用火安全教育,掌握用火作业的安全基础知识,并会使用消防器材;4.2. 用火作业的施工现场,必须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道路畅通;4.3. 用火前必须进行施工交底,熟悉工作范围、周围环境、撤离路线;4.4. 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明确监护人;4.5. 用火作业部位附近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即用火作业部位附近必须放置有效的灭火器材)前,不得动火;4.6. 与外部相连的管道与设备,在未查清有无险情之前,不得动火;4.7.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动火;4.8. 在有可燃、易爆气体的区域进行爆破和锤击作业时,应先对现场的可燃、易爆气体含量进行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4.9. 油漆作业地点周围的30米半径内,作业时及作业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不得动用明火;4.10. 在设备、容器内进行防腐、衬里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穿产生火花的钉子鞋和衣服,不得携带火种,严禁在衬里作业的同时进行电火花检测及针孔检测;4.11. 进行化学清洗、脱脂和防腐涂料涂刷作业的场所应严禁烟火;4.12. 进行静电喷漆作业时,应进行静电接地,防止产生静电火花;4.13. 施工完毕,应仔细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5. 高处作业用火规定5.1. 高处作业用火时,必须设置防止火花飞溅坠落的设施,并对其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机械设备、电缆、气瓶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否则不准动火;5.2. 高处作业用火时,不得与防腐施工同时进行垂直交叉作业;5.3. 高处电焊、氩弧焊作业人员在未到达作业位置之前,不得开启电源;5.4. 高处交叉动火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5.5. 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高处作业用火。
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施工作业管理规定一、总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各种施工作业活动。
二、安全管理1. 作业前的准备施工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评估,制定作业方案,进行必要的零部件组装。
对于具有危险性的作业,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作业开始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2. 现场管理所有现场作业必须由工作负责人负责现场管理。
确保现场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定,严格遵守作业方案。
现场作业必须保持整洁、有序,避免工具杂乱。
3. 员工管理所有员工必须持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和安全教育培训证明。
在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控制员工数量,确保全部员工都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内作业。
4. 安全生产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穿防护服及安全鞋,同时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三、作业管理1. 施工取证所有施工作业必须在施工前取得验收证明,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拍照和监控,以便后续备案。
2. 作业计划根据施工需要,逐步制定作业计划,并进行适当调整。
所有作业计划均必须得到安全部门的批准。
3. 作业实施根据作业计划,进行必要的施工作业。
作业过程中必须进行现场监控、记录,并进行必要的数据采集。
并及时进行数据汇总处理。
4. 作业验收施工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现场验收,确保施工合格,具有安全可靠性。
四、安全风险控制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应对施工作业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预防,确定安全措施。
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安全部门进行处理。
同时,在施工作业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及时获取数据,减少安全风险。
五、事故应急措施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将伤员送至医院治疗,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清理污染物等。
同时,必须立即进行事故调查和报告,以便事故追责和后续处理。
六、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在高空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并应在安装落地式安全栏杆及传递证件后,方可上高空。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原油田高处作业平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高处作业防护工作,防止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平安管理规定?〔石化股份安〔2021〕454号〕与“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那么,结合油田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说的高处作业系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进行2m〔含2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原油田高处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高处作业危害识别〔一〕进行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平安措施。
〔二〕将平安措施填入?中原油田高处作业许可证?内〔详见附表一〕,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和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高处作业的平安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施工作业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平安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第八条作业人员的根本要求〔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应熟悉高处作业有关平安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第二章分级第九条中原油田高处作业分为两级。
〔一〕作业高度在h≥1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二〕作业高度在2米≤h<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第三章办理与管理第十条?中原油田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与办理〔一〕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根据高处作业的级别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中原油田高处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1.1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包括上下攀援等空中移动过程;或虽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坑、井和有风雪袭击、机械震动的地方以及有转动机械或有堆放物易伤人的地段作业,包括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实施的高处作业,均属高处作业。
还包括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5)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的高处作业。
(6)在阵风风力为六级(风速10.8m 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7)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8)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9)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10)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11)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12)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1.2高处作业分为四个等级:I级(2米≤hw≤5米)、Ⅱ级(5米<hw≤15米)、Ⅲ级(15米<hw≤30米)、特级(hw>30米)。
经过危害分析,由于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导致风险度增加时,高处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
1.3Ⅱ级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作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进行正常岗位作业时、以及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4除脚手架搭设的高处作业外,必须有完成作业任务的平台或其它保证安全的作业条件。
1.5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80号令)要求,专门或经常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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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目。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定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应按《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1.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一条在生产设施、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
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