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浙财科教〔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17日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计划的设立、实施、监督和评价,以及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民主参与;(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效率优先,注重绩效;(四)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制度;(二)组织科技计划的设立和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三)监督检查科技计划的实施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四)组织科技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与实施第五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科技计划。

第六条科技计划的设立应经过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程序,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科技计划的实施应明确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和完成时限,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第三章科技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第八条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内容符合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条件;(三)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研究经验。

第九条科技项目的评审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预期效益等。

第十条科技项目的立项应根据评审结果,结合科技资源配置的需要,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决定。

第四章科技项目的执行与监督第十一条科技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对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科技项目的验收与绩效评价第十四条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验收,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科发基〔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基〔2023〕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打造实验室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推进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省科技厅对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六章变更与调整第七章附则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支撑国家战略和打造浙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策源地并举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遵循“聚焦目标、强化优势、交叉融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机制。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7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与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的要求,对《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2〕79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科技问题的方案部署。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1 -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四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

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信息,应当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全过程在线化、痕迹化管理,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二)咨询与评审专家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三)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公开竞争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

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

重点专项突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项目。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进行科学遴选。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

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浙科发计〔2007〕223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工作规程》的通知浙科发计〔2007〕223号各重大科技专项咨询专家组,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了充分发挥重大科技专项咨询专家组在我省科技重大科技专项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决策咨询机制,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6〕196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工作规程为了充分发挥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在我省重大科技专项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作用,更好地执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制度,根据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6〕196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技术领域较宽的专项可增设小组并相应增加成员。

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至2名。

组长和副组长由专家组全体会议推荐产生,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条专家组组长的职责:(一)按照浙科发计〔2006〕196号文件规定的专家组职责,制定专家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并组织专家组工作,协商确定专家组成员内部分工。

(三)召集专家组工作会议,讨论并布置相关工作。

(四)确认、提交专家组集体提出的咨询建议和结论,并对专家组的咨询建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协助专家管理办公室对专家组成员工作情况的考核,对专家组成员的调整提出建议。

专家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三条专家组应当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甬科高〔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23〕7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根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 年)》(浙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3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略协同创新计划第三章关键技术突破计划第四章科创生态育成计划第五章重大应用示范计划第六章对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支持第七章立项程序与项目管理第八章附则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大力推进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不断探索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新模式和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简称“科创甬江2035”计划)是根据省“315”科技创新体系以及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开展的攻关计划。

目标面向2035年,通过发挥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在国家有需求、宁波有基础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与本市其他科技创新项目实现错位联动,对国家、省重大科技任务形成有效补充,为宁波进一步提升创新策源功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

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

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及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鼓励我市企业承担实施国家、省、市重点科技研发项目,集中力量攻克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支撑引领杭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及专项补助资金第一条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是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市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承担实施,由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研发类项目。

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按立项要求,由市财政资金给予配套补助的项目(包括课题,下同),一并列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新制造业计划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先进制造、新材料等杭州优势特色领域、重点培育新兴领域的重大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包括前沿科学重要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等。

通过项目实施,取得一批标志性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发展瓶颈问题,开发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创新产品,为杭州市实施新制造业计划和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补助主要对象包括:(1)市级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立项补助;(2)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实施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市本级配套补助。

二、市重点科技研发项目立项对象及申请补助条件第四条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包括对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对象是:在杭州市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新型研发机构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指由省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

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课题。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调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程精细化、专业化、透明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选择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

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组织申报第五条编制发布指南。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行业专家、主管部门等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重大专项,并组织编制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拟解决的技术、可量化考核的任务、项目组织申报要求、项目遴选方式、申报程序和限额申报数等,于每年4月前公开发布。

限额推荐名额根据各地方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科研诚信情况确定。

第六条项目推荐申报。

项目申报实行直接申报与择优推荐相结合。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大型集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牵头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限额推荐。

择优委托项目应当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突出“三大高地”建设,瞄准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或实现前沿技术突破走入“无人区”的颠覆性技术,且应预期能够取得标志性成果、开发战略创新产品或成功实现商业化应用的项目。

择优委托项目来源可包括:地方和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推荐,专家组(院士)推荐,处室主动设计等。

项目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发函推荐。

第七条申报条件。

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

企业为主体申报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2.0%;申报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1.0%。

(二)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三)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第三章评审立项第八条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竞争性分配和择优委托相结合的方式科学遴选。

重大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类项目一般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瞄准突破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和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可通过择优委托方式遴选,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九条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由专业机构(培育期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指导)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形式审查。

由专业机构(规划处指导)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业评审。

省科技厅规划处根据项目申报受理情况和当年工作安排,提出拟立项项目数建议。

审查过程中,充分利用“科技大脑”和社会公开信息,运用大数据、模糊检索等技术手段开展信息辅助核查。

重点核实申报单位法人信息、项目组成员身份证信息,对比申报单位法人、项目申请人社会信用记录,排查一题多报现象。

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二)专业评审。

专业评审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相结合,同步并行开展并各自打分加总后提出入库建议。

1.专家网络评审。

由专业机构(规划处指导)组织5名专家、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2名,进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主要围绕申报项目指南响应度、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

2.会议论证评审。

由专业机构(相关业务处指导)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

3.提出入库建议。

专业评审结果总分为100分,其中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各50分。

专业机构(相关业务处指导)按照申报项目在相应课题中的排名,结合当年可立项数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并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按优先顺序提出备选项目,一并进入项目储备库。

(三)省科技厅决策。

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对前期项目评审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等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

有拟立项项目被否决的,选择相应数量的储备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条择优委托项目的确定由专业机构(培育期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指导)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专业评审。

由专业机构(相关业务处指导)组织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议论证。

在形式审查时,对明显不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可直接提出否决意见。

论证会应当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在听取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陈述后,围绕项目是否满足择优委托条件、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质询、论证,提出是否推荐立项和项目总经费建议。

有多家单位通过“张榜揭牌”方式参与项目竞争的,通过专家答辩评议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符合条件的可采取A、B平行实施择优扶持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处室联审。

由专业机构(规划处指导)汇总专业评审结果,组织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开展处室联审,在专业评审的基础上,对照“三大高地”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

必要时可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省科技厅决策。

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对前期项目评审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等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网络评审专家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会议论证评审专家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省科技专家库抽取或选取,选取的专家应在项目评审后予以公开。

评审专家应遵循专业领域匹配,且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原则,专家履职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省科技厅和专业机构对专家履职情况开展事后评价,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省(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按管理办法规定申报的项目,可由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后直接进行会议论证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四条企业和高校院所自主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形成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或重大标志性产品,并直接产生明显效益的,经省科技厅规划处会同业务处审核后可纳入省重点研发计划。

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单个横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及以上的,通过自主验收合格,并经省科技厅规划处会同业务处审核的,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在规范程序的基础上,对特别重大以及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经论证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立项。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

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等信息在“科技大脑”中如实记录,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章实施与验收第十七条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4年。

择优委托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和相关地方或单位共同签订责任状。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十九条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

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事先报备。

第二十条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及时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报批。

第二十一条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

实施周期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自主开展监督检查并按时提交自查报告。

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负责开展检查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完成任务目标做出判断。

中期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或现场检查等,探索实行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不同形式。

检查情况由业务处及时报送规划处、诚信监督处,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