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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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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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民 与 法 治
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口 张 海 河
当前 全 国 法 院 系 统 开 展 的 社 会 主 义法 治 理 念 再 学 习 再教 育 活 动 ,是 新 时 期 加 强 法 院 队 伍 法 治
麻。 。 览. 健 邂 .
理 念 的需 要 ,只 有 不 断 加 强 法 官
地 为 构 建 和谐 社 会 服务 的必 然 要 求 。 大 限度 地 实 现 公 平 正 义 。 最 全 力维 护好 当地社会 政治 稳定 . 为 经 济 社 会 又好 又 快 发展 提供 坚 强 有 力 的司 法保 障 和 优 质 高 效 的 法
律服务。
提 供公 正 高 效 的 司法 保 障 。
二、 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践 提 升 司 法公 信 力 在 审 德 教 育 、业 务 素 质 , 养廉 政 勤政 教 育 , 能 着 力 培 才 提 升 司法 公 信 力 , 维护 司法 公 正 ,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为 审 判 工 作 指 明 了方 向。 离 开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的指 导 ,人 民法 院 的 司 法
提升 司法公 信力 和群众 满意 度 ,
推 动法 院工作 取 得新 的发 展 。 ( ) 真搞 好学 习培训 , 一 认 务 求 实 效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再 学 习 再 教 育是 一 次 触及 法 官 “ 业 职 灵魂” 的教育 活 动 。通 过 各种 形 式 深 入 查 找 问题 , 执 法 思 想 、 法 从 执
法 治 理 念 ,才 能 依 法 及 时 公 正 处 理 好 各 类 案 件 ,确 保 在 法 院工 作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作者:暂无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5年第2期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一方面,是指“社会公众”或“人民群众”相信、信赖和认可的力度和程度,是社会公众进行评价的结果,是一种由个体意识集合而成的群体性意识,因此公信力承载着社会公众对权力行使主体、过程和结果的期望、体验、认识和评价,表现了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状态。

另一方面,是指国家公共权力及其行使机关所具有的能够被信赖、认可的力量和效力,是公权力内在品质属性和公共权威的表达,因此表明了公权力对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

所以,信用和信任就是公信力的核心涵义。

所谓司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集中体现了司法对公众的信用与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关系,代表了司法机关在广大公民心目中的诚信程度和信用水准。

显然,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诚信和司法权威的重要表现特征,是司法存在的道德基础和制度基石。

对司法公信力的规定性和内涵的认识、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能否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司法诚信的基本理念,能否通过司法诚信制度树立司法权威,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

如果公信力不高,当事人往往会随意指责法院的裁判;而当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当事人则会从自身、从法律规定中去寻找败诉的原因。

所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 曹云峰)。

司法公信力: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信力: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信力: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社会的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的重要指标和保证,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个具有良好司法公信力的国家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首先,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

法律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和红线,必须依靠司法机构的公正和公正来保障其实施的有效性。

司法公信力是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认可,只有经过公正审判和合理裁决的案件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一个没有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就无法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也难以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其次,司法公信力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和依赖度。

只有司法机构公正无私,对每一个人都平等对待,才能保证公民在司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可以使人民群众更加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从而有效维护了公平正义,增强了社会稳定。

此外,司法公信力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一个司法公信力丧失的社会,法律将失去威信,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度将降低,社会秩序将难以维持。

司法机构具有独立、公正、权威的特点,只有具备高度的公信力,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

然而,当前司法公信力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腐败现象、不公正审判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首先,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的司法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完善独立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杜绝干预司法的现象。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其次,加强司法公开和公正审判。

通过加强审判透明度,使人民群众能够全程参与、监督司法过程,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推行法官惩戒制度,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官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司法公信力。

司法工作的效率与公信力提升

司法工作的效率与公信力提升

司法工作的效率与公信力提升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对于一个社会的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平台,其效率和公信力直接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本文将从司法人员素质、法律环境、审判体系等多个方面展开回答,以期探讨提升司法工作效率与公信力的方法。

一、优质的司法人员司法人员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他们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

首先,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人员的道德修养,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以保证他们能够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另外,司法机关应加大对司法人员的选拔力度,确保他们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综合素质,从而提高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二、改革与完善的法律环境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确保其科学性和完善性。

同时,还应强化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以增强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

此外,还应加大对于法律实施的监督力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并及时纠正法律漏洞和问题,以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三、公正公平的审判体系一个公正公平的审判体系是提升司法工作效率和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法官选拔和评价制度,确保法官具备独立、公正的判决能力。

同时,还应建立快速且高效的审判流程,简化诉讼程序,减少繁琐的诉讼环节,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另外,应加强对法官和法庭工作的监督,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以增加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四、便捷高效的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司法工作效率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建立电子诉讼平台、推行在线立案、文书公开等措施,能够实现案件办理全程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此外,还应加强信息技术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信息化素养,以提升其对信息化建设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论法治中国与司法公信力——郑成良教授访谈

论法治中国与司法公信力——郑成良教授访谈

人物访谈 论法治中国与司法公信力郑成良教授访谈郑成良㊀夏纪森❋㊀㊀郑成良教授简介:郑成良,男,1955年出生于内蒙古突泉县㊂法学博士,著名法学家,国内法学界发起权利本位学术讨论的学者之一㊂现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首批文科资深教授㊂曾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法官学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㊁副校长㊂现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㊂被采访人:郑成良(以下简称 郑 )采访人:夏纪森(以下简称 夏 )夏:郑教授,您好!非常感谢您能接受我的采访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的概念,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㊂党的领导与坚持法治原则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郑:在理论上回答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法治原则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关键的论题㊂我们所要达成的目标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当然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规定性㊂一方面,它必须是法治国家,如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一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符合法治国家的普遍规律,简单地说,这个普遍规律就是ruleoflaw(法律的统治或法律至上),这意味着一切公权力都必须处于法律之下,接受法律的管辖㊁监督和评价,如果做不到这一❋郑成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夏纪森,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㊂法律与伦理178㊀点,可能有社会主义国家,但肯定没有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㊂另一方面,法治国家有不同的类型,如果不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可能有法治国家,但不会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国家,而在当代中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关键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离开了党的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形成与发展也就无从谈起㊂夏:郑教授,就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历史演进而言,1982年是一个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年份㊂这一年,中国共产党人在自己的党章中首次确立了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的法治原则㊂到目前为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依法执政,已经基本成为社会的共识㊂对于这个法治原则,您怎么认识?郑:1982年确立的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这一法治原则表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实践在理论认识上产生了实质性的重大飞跃,党与法律的关系被重新考虑,由此也为党的领导权与法治原则相互兼容开辟了历史可能性空间㊂此后,1999年的法治原则入宪和2014年的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总目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进一步使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法治原则成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制度安排的两个既定和不可放弃的选项㊂在当前这种现实社会语境下的党的领导,与历史上那种站在法律之外和之上的党的领导,已经不是同一概念,依法执政成为唯一能够与法治原则相互兼容的实现党的领导权的基本方式㊂此时,如果对这两种有实质区别的党的领导方式没有清醒的认识,如果在观念和行动上仍然停留在过去时代的历史惯性中去理解和处理党与法律和党的领导权与法治的关系,是十分危险的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依法执政,无疑已经基本成为社会的共识,不过,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来看,这种共识还不够坚实和强大㊂这是因为,在理论上认识到党必须遵循法治的规律来行使领导权固然是一个伟大的进步,但是,它也只能解决党的领导权与法治原则在观念上相互兼容的问题,而只有同时在理论上回答清楚党如何遵循法治的规律来行使领导权,如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如何依法执政,才能够解决党的领导权与法治原则在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和治国理政的实际行动上相互兼容的问题㊂后一个问题是更加具有实质意义的问题㊂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讲话中提出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确认了这一概念,并作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部署㊂ 法治中国 与 法治国家 这两个概念之间有什么不人物访谈179㊀同呢?郑:我以为,就法学理论的纯粹学术意义来说, 法治中国 与 法治国家 是实质同一的概念,两者之间并无本质上的区别㊂无论是原有的 法治国家 概念,还是现在的 法治中国 概念,其核心含义都指向一个法治的共和国㊂不过,如果从文化传播的意义上看,或者从推动社会形成主流法律观念的意义上看, 法治中国 概念的提出也具有重要的新意,即它除了指向一个法治共和国的目标之外,也蕴含着中国法治的全球视野问题和全球环境下的中国法治问题㊂法治国家 是与 人治国家 相对应的概念,建设法治国家,就是从人治走向法治㊂改革开放之前,社会的主流法律观念视法治为异端;改革开放之后,这种否定和怀疑法治的态度也一直没有完全消失㊂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㊂ 法治 入宪之后,已经没有什么人公开反对法治,但是,对于如何建设法治国家,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仍然存在对立的意见㊂近来出现的一些声音,似乎表明我国社会在法治方面的共识还远远没有达成㊂而 法治中国 概念的提出,有可能为我们通过理性的思考和平等的讨论来逐渐形成法治共识提供某种视角㊂夏: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即 法治中国 的提出更加强调了中国的法治特色?郑:应该说, 法治中国 是一个具有时空维度的概念㊂在时间的维度上, 法治中国 作为一个目标,意味着当下的中国社会正处于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转型过程之中,法治主义的观念㊁行为和制度安排,正在逐步生成并替代人治主义的观念㊁行为和制度安排,尽管这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其间或还会出现某些曲折甚或倒退,但是,这个历史进程一旦开启,任何回到人治的势力都不可能在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中长期持续下去㊂在空间的维度上, 法治中国 又是一个具有国际比较意义的概念㊂如果我们真的决心走出人治,梦想着自立于世界法治国家之林,就必须回答作为法治国家的中国,与其他法治国家的共同性与特殊性的问题㊂尽管每个能够被称为法治国家的个体都不能不具有自己的个性,尽管法治中国的制度安排和实现路径也不可能与某个其他法治国家完全雷同,但是,在世界各法治国家之间,也不可能毫无共性可言㊂可以说,既存在法治国家的普遍法律价值,也存在各国的法治特色㊂改革开放走到今天,已经没有什么人怀疑中国的市场经济与其他国家的市场经济具有某些共同规律,但法律与伦理180㊀是,否认法治国家的共同规律的观点仍然大行其道,此间的令人困惑之处,殊不可解㊂本人认为,无论是全盘否定法治国家的共同规律和普遍法律价值,还是全盘否定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都是非理性的态度,在 法治中国 的视角下,理性地回答中国法治的全球视野问题和全球环境下的中国法治问题,把法治共同规律和中国特殊问题有机地统一协调起来,才是破解问题的关键所在㊂夏:司法权威的塑造无疑是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中之重㊂我知道,您曾经对司法公信力问题做过深入的研究㊂能否请您谈一谈司法公信力的内涵是什么?郑:司法权威是由司法拘束力和司法公信力所构成的公平而有效地解决纠纷并引起普遍服从的公共性力量㊂其中,司法拘束力是引起普遍服从的强制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不以当事人和相关人意志为转移而对其行为予以控制的能力;司法公信力则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㊂显而易见,必须把司法拘束力视为司法权威的必要要素,因为强制力是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缺少的因素,在各种法律制度中,原则和规则都必须能够借助最后的手段保证其实施,通过切实的强制手段,如监禁或财产制裁,比如罚金㊁刑罚㊁损害赔偿㊁没收财产,使社会组织能使个人服从这些原则和规则㊂无论多么公正的法律制度也不能保证所有的人都能自愿服从它的各项规定,自愿承担一切义务㊂相对而言,只有司法公信力才是构成司法权威的核心要素㊂这是因为,单纯凭借强制力所引起的普遍服从,是一种被动和被迫的服从,以这种服从为基础所建立的法律秩序是不稳固和难以持久的,反之,唯有以公众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的普遍服从,才是主动和自愿的服从,才可能形成稳固和持久的法律秩序;同时,单纯凭借暴力来引起服从与以公众的信任和信赖来引起服从,也是司法强权与司法权威的分水岭㊂现代化的司法权威是一种理性化的权威,它与那些建立在个人魅力或神圣传统之上的权威是不同的㊂因为,理性化的司法权威建立在理性化的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对法律制度本身的信任和信赖之上㊂如果法律制度本身是非理性的,不仅缺乏条理,漏洞百出,逻辑混乱,而且人们的理性难以理解法律为什么作这样的而非那样的规定;如果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缺乏信任和信赖,不愿意对法律持合作态度,甚至随时打算抛弃或反抗法律,那么,司法的权威性就失去了立足的根基㊂因此,现代司法的公信力,实人物访谈181㊀际上也就是以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司法权通过自己的司法行为来赢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的能力㊂从主要之点上说,司法公信力包括四个方面的要素,即司法权通过它的司法拘束力㊁司法判断力㊁司法自制力和司法排除力来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㊂夏:根据您刚才的论述,在逻辑顺序上,显然,司法公信力的第一个要素是确保公众对司法既判力的信任和信赖㊂那么,能否请您谈一下何谓司法拘束力?郑:司法拘束力是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决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不以当事人和相关人意志为转移而对其行为予以控制的国家强制力㊂按照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决的类型,可以将司法拘束力大体上分为三类㊂第一类是司法裁判文书(简称 裁判 或 司法裁判 )的拘束力㊂裁判既包括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判决,也包括对案件程序问题所作出的裁定,在扩展意义上还包括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㊂裁判的司法拘束力与裁判的效力是同义概念㊂因为,裁判的效力也就是裁判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对相关主体不问其自愿与否均须使其服从的强制性力量㊂第二类是非裁判性司法文书的拘束力㊂司法机构在履行司法职能的过程中,除判决和裁定之外,还会作出许多具有某种司法拘束力的决定㊂例如,普通法系中法院发出的各种令状(writ),像调卷令状㊁禁审令状㊁传讯令状㊁人身保护令状,等等;大陆法系中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㊁搜查决定㊁支付令㊁扣押财产或查封银行账户的通知等,都属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和拘束力的司法决定,相关义务人无论是否自愿,均须服从㊂第三类是非书面司法行为或司法裁决的拘束力㊂在某些特殊场合,为维持必要的司法秩序,法官和法院有权以即时性命令来支配和控制相关人的行为,对于此种命令,相关人员也须服从㊂如将违反法庭纪律者逐出法庭㊁制止当事人对另一方的人身攻击,等等㊂在司法拘束力的三个方面内容中,司法裁判的效力显然最为重要,它构成了司法拘束力的核心内容㊂夏:是不是可以说,司法权的核心就是判断权?郑:解决纠纷的司法权,在本质上就是在争议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上作出权威性判断的权力㊂正因如此,许多学者指出,司法权的核心是判断权㊂值得指出的是,对案件事实问题的争议作出合理的判断,时常是一件法律与伦理182㊀并不轻松容易的事情㊂对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作出合理的判断,也同样如此㊂面对那些在涉讼事实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都有争议的复杂案件,如何在各方的争议中作出恰当公允的合理判断,就更加具有挑战性㊂因此,司法公信力作为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当然地包含着公众对司法裁判者的判断力能够予以信任和信赖的内容㊂那些准备对司法予以信任和信赖的人们,必须能够相信法官具有公允地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的理性判断能力,具有公允地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涉讼事实的理性判断能力,而构成这种理性判断能力之基础的,就是既熟知 常理 又精通 法理 的司法 职业智慧 ㊂如果司法不能满足公众这种理性的期待,它的法官队伍缺乏必要的职业素养,时常在案件事实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上作出一些经不起理性分析的错误判断,那么即使人们相信司法裁判具有不可变更的绝对既判力,它也还是不能唤起理性个人的信任和信赖㊂夏: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在解构西方传统法学理论时,曾经把代表传统法律理念的 法律ˑ事实=判决 的公式修改为 个性ˑ刺激=判决 的公式㊂对于这种观点,您怎么看?您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司法的自制力呢?郑:所谓司法自制力也就是司法自律或自我约束的能力㊂如果在既判力和判断力方面,司法已经表现出值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品质,但是缺乏足够的自我约束能力,那么,它仍然不能具备起码的公信力㊂因为仅仅凭借司法既判力和判断力,并不足以保证司法者一定会对正在审理的纠纷作出合法和公正的裁判㊂和不幸卷入纠纷的当事人一样,司法裁判者也是一个有血有肉㊁有着七情六欲的感性的人,所以,在履行职责㊁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他也像其他人在各自的生活领域中一样,可能深深地被某种外部信息所刺激和诱导,从而有意识地偏离法律规则和职业戒律所指示的行为方向㊂尽管现实主义法学夸大了偶然性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但是,外部刺激可能影响法官的司法行为,却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㊂如果考虑到法官在行使司法权重新分配利益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在外部诱惑或者压力面前,把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加入对案件裁判结论的权衡中,那么,司法自制力对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就更加显而易见㊂司法自我约束的能力,实质上就是他们在外部的诱惑和压力面前,在个人的情绪㊁情感和欲望冲动之下,能否保持对法律的忠诚的能力㊂假如公众对司法裁判者忠诚于法律持怀疑的态度,他们就没有理由对司法予以人物访谈183㊀信任和信赖,在这种情况下,谈论司法公信力也就变得毫无意义㊂因此,无论是在制度安排的层面,还是在司法行为的层面,理性化的司法权威必须能够让公众感知到司法裁判者具有必要的自我约束能力,而且,一旦有些具体的司法裁判者个人在主观上缺乏这种能力,制度性因素也足以比较有效地遏止或削弱他们故意为非的动机㊂夏:为什么司法排除力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呢?郑:司法排除力是指司法排除一切私人和公权力对审判与执行施加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的能力㊂假如司法在既判力㊁判断力和自我约束力方面都足堪信任和信赖,但是,它在审判和执行判决的过程中时常无力抵御来自司法程序外部的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那么,司法排除力就构成了 公信力木桶 中最短的一块木板,司法公信力的大小㊁有无均决定于此㊂所以,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不能不当然地包括他们对司法排除力的信任和信赖㊂对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的排除能力是司法权履行司法职能能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㊂一个在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面前徒唤奈何的软弱无能的司法权,一个在外部压力下不断变形的司法权,一个见风使舵㊁根据力量对比来确定司法行为方向的司法权,不仅无力承担起它本应承担的司法职能,还会彻底毁掉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而公众一旦对法律本身失去了信心,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也就成了空中楼阁㊂夏:毋庸讳言,在我国走向法治的当下过程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已经构成一种不容忽视的瓶颈性制约因素,社会公众敢于㊁肯于信任和信赖司法的局面还远远没有形成㊂一方面,公众对于司法过程中发生的消极现象越来越警觉和忧虑;另一方面,社会对司法职能的依赖程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㊂您认为,司法公信力的不足是否与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有直接的关系?郑:在我国现阶段,从司法过程的内部因果关系上看,制约司法公信力的因素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第二是司法体制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问题㊂其中,前者是显在的和表象上的原因,后者是深层的和根本的原因㊂公正的法律若要不打折扣地得到实现,直接取决于适用法律的司法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品质 职业能力欠缺者,不足以实现法律的公正;职业道德品质欠缺者,不可能有持久的热情去追求法律的公正㊂从这个角度上说,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问题确实是影响司法公信法律与伦理184㊀力的重要因素㊂但若由此认为妨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最主要因素是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问题,则让人不敢苟同㊂个人素质是一个变量,是一个难以摆脱偶然性摆布的存在物;制度安排则是一个常量,是具有必然性力量的存在物㊂设计合理并有效运作的司法体制应该能够借助于恒定的因素来保证司法者个人素质得到提升,至少不至于下降㊂而反观现实,一个人成为司法官员后自身素质得到提升者固然很多,但是,因经不起诱惑和压力而走向反面者也显然超出了合理的概率㊂在司法既判力㊁判断力㊁自制力和排除力方面存在的消解司法公信力的种种问题,当然与个人素质有直接关系,不过,我想还是邓小平同志说得对,制度问题远比个人品质问题更为根本㊂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把个人素质的问题转换成可操作的制度安排问题,必须把司法领域的制度创新放在法治发展战略的重心位置,走一条以制度保证司法公正㊁强化个人素质的路子㊂夏:在当下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将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㊁完善司法责任制㊁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㊁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作为 四梁八柱 ,将法官㊁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作为其中的关键举措㊂就法院系统的改革而言,法官员额制改革具有基础性意义,它是推动我国司法形态转变㊁司法改革深化的重要抓手㊂那么,从理论上该如何确立司法改革的立足点和参照系?郑:我觉得,司法改革的战略目标应当是经过持续的努力为当代中国建立一个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匹配的㊁全面体现法治原则的司法制度㊂毋庸讳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还保留了许多苏联司法制度的痕迹,人治的色彩也还远远没有消退干净㊂与当今世界其他政治㊁经济大国相比,我们所面临的与司法制度不健全相关的问题,恐怕是最突出的㊂如果用冤假错案的数量㊁司法腐败行为的频率㊁司法公信力的高低㊁司法机构定纷止争能力的强弱㊁制约公共权力的力度㊁公民权利保护的可靠性等指标来检测,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很难交出一份令人满意的成绩单㊂这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我们的司法制度在建立之初就不是根据法治国家的司法规律来设计的,其已经远远滞后于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需要㊂过去,在司法领域,我们一直强调中国国情,一切从国情出发,这本身没有什么不妥,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㊂另一个方面是司法制度的建构必须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不能在强调国情的同时忽略了这另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㊂也正是由于在这个方面有所忽略,我们的司法制度在回应时代发展需要时才人物访谈185㊀显得力不从心㊂因此,本次司法改革应该确立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以中国国情为参照的改革战略㊂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就是要尽可能地按照司法规律去考虑司法制度层面的设计规划,否则,今天的改革举措很快就会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这种情形如果发生在经济领域,问题也许不大,但是,发生在国家政治制度领域,就可能蕴含很大风险㊂以中国国情为参照,就是一切改革举措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以社会承受力允许为限度,哪怕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事情,超过了这个限度,也是走不通的,而且还可能削弱公众支持改革的热情㊂夏:本轮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内容是力图形成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的可操作的制度㊂对于这个提法,您认为是否合理?郑:我不知道这两句话原始出处是哪里,但这两句话,前一句符合司法规律,后一句似乎违反司法规律㊂试图建立让裁判者负责,而且终身负责的制度,这恐怕是把政治话语和逻辑机械地套到司法领域来了㊂不是说政治话语和逻辑不对,而是说它们不可以在无视司法规律的情况下直接在司法领域主宰一切,如果这样,司法过程就变成了纯粹的政治过程,司法所珍视的价值就可以轻易地被政治需要排除,几十年来,我们在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太多了㊂从政治话语和逻辑看,建立法官责任制的目的是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从而增加法官枉法裁判的成本㊂这种目的是合理的,但是,合理的目的必须借助符合而不是偏离司法规律的制度安排来实现㊂法官需要对自己审理的案件负责甚至终身负责吗?既需要也不需要㊂说需要,是指法官必须对自己在审判过程中的违纪㊁违法㊁犯罪行为,例如接受请托的行为㊁收受贿赂的行为㊁渎职行为等负责;说不需要,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在事实问题的判断和法律问题的判断上发生了错误,应当实行司法免责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这种错误的发生与法官的违纪㊁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有关联㊂当然,在工作机制上,完全可以把错案作为线索,来调查法官的违纪㊁违法和犯罪行为,但是不能反过来,盯住法官的错案,只要他错了,就让其承担责任㊂换言之,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是合理和必要的,但是,不是监督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作出了什么判断,而是监督他实施了什么违纪㊁违法和犯罪行为㊂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一个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都很过硬的法官,也不能保证他的判断永远都正确,不然要二审程序和审监程序做什么呢?令人担心的是,某些地方的所谓改革举措,正是以监督法官对案件的判断是否错误为着力点来推进 让裁判者负责 的制度建构的,如此 改革 下去,会越来越偏离司法规律㊂。

如何加强法治建设和司法公信力、提高法治水平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高质量发展研究报告

如何加强法治建设和司法公信力、提高法治水平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高质量发展研究报告

如何加强法治建设和司法公信力、提高法治水平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高质量发展研究报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和司法公信力的加强,以及法治水平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提高成为了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本文将围绕如何加强法治建设和司法公信力,提高法治水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展开研究,并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加强法治建设1. 完善立法体系。

要加强立法工作,确保立法过程科学、民主、透明,并且要注重对各类立法进行综合协调,以保证各项立法之间的协调一致性。

2. 提高执法水平。

执法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并注重执法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完善司法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在司改中推进审判体系改革,构建独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

4. 加大对基层领导及行政人员的培训力度。

通过培训提升基层领导及行政人员对于相关与制度规范的理解与应用,提高基层领导及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1. 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

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审判结果和裁判文书,并推动建立健全司法信息公开制度。

2.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推动建立独立、公正的审判机制。

要进一步推进审判体系改革,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并注重审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加大反腐力度。

要坚决打击行为,在司法领域建立起严密的反腐机制,并加大对分子的惩治力度。

三、提高法治水平1. 加大宪政教育力度。

通过宪政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宪法权威性和合宪性原则认识,增强国家意识、社会责任感和法治观念。

2.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3. 加强司法公正保障。

要加大对司法公正的保障力度,确保司法实践中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司法公信力建设实施方案

司法公信力建设实施方案

司法公信力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公信力建设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公信度,制定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总体目标。

司法公信力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公信度,确保司法公信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司法公信机制更加健全,司法公信环境更加优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主要任务。

1. 完善司法公信制度体系。

加强司法公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建立健全司法公信监督机制,加强司法公信评估和考核,推动司法公信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2. 加强司法公信宣传教育。

开展司法公信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对司法公信的认知和信任,增强社会对司法公信建设的支持和参与。

3. 建立健全司法公信机制。

加强司法公信机构建设,完善司法公信管理体系,提升司法公信机制的运行效能,确保司法公信机制更加健全。

4. 优化司法公信环境。

加强司法公信文化建设,营造司法公信良好氛围,促进司法公信环境的优化和提升。

5. 提升司法公信服务水平。

加强司法公信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信服务水平,优化司法公信服务流程,提升司法公信服务效能。

四、保障措施。

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司法公信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完善司法公信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司法公信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2.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加大对司法公信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民对司法公信的认知和信任。

3. 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司法公信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公信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司法公信机制更加健全。

4. 加强队伍建设。

加大对司法公信队伍建设的投入,提高司法公信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司法公信服务水平的提升。

五、实施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司法公信力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司法公信力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策略与措施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策略与措施
法律讲座
定期举办各类法律讲座,邀请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等讲解法律 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普法宣传周
在特定时期如宪法日、法治宣传月等,集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营 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06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评估与 监督
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
司法公正指标
包括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等 ,确保司法决策不受外 部不当影响。
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推进审判公开
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 ,一律公开审理,保障人民群众
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加强裁判文书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 公开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裁判文书 ,接受社会监督。
推进执行公开
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 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执行结果等 信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裁判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 判,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 性和公正性。
程序公正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 明。
司法为民原则
便民利民
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 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的司法服务。
关注民生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民众 期待,加强对涉及民生案 件的审理和执行。
普法宣传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 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 策略与措施
目录
• 引言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基本原则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具体策略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关键措施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创新举措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评估与监督
01
引言
司法公信力的定义与重要性
司法公信力定义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 法权,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 的充分信赖和尊重,进而在民众中形 成的普遍信任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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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纪念依法治基国本方略实施十年周笔谈制度改革与建设取巨得大成就的项改举措革经完已成年。

一。

年,高最法发院了第布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了 !。

,∀年、#,最高法院发布了第二五个年改革纲要、确定了∃、、项改革举措。

这些改举多革有效数,措及涉司法制度诉讼程序 ,判审方式、%判组织审,、审管判理人事制度和物建质等设方面官职法业众大化现象。

十年改革显地改著变了司法权地化方、司管法行理政化地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司和法水平为构建社会义和主社谐会提供了有力的司保法。

但是,司法体制改革司和法制度建设还难以足社会发满展司对法提出的要求,多年来法受院理,的类各件案纠纷逐年增多众所周的知法司权威不高变改。

,承载的审判、执压力行断不增大、理处涉的信诉访案数量居件高不下,、,司法公信不够,司法障不足,保、司法环境佳不现实的没并有从根本上,尤其是民人法依院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定规 ,于制度由,体制和他其原因此因、一在地些方或些一案件中往很往难实,落重严制约法院各项社会职能的发挥,,推进依法治国基方本略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必须续继深入进推司体法制改革加强正效高,、威权法司制度。

建尤其需要我们认研真共同究讨探是的认为我,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度制、应当择选何种路和切径入点,解从决阻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的权种各体。

制机制问题入手进行改,革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有效途径与切人点 ,司法的职责处是理案件、决解纠纷。

要使司法机关有作为所并具权有和威公信前其提条是司法件关能够不机受内外干扰 ,至能少够排除外内干扰照依实事和法律进裁判行发展度程司和是法否公正的依、法、。

从一定意义上讲。

具体案件否依能法处理,,往是社会往治法,效高、权的威试金石。

法律威权和司法权威。

就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也件就有针 ,公正处理积累打和造出来的,、司法活动越是能够到完做全服从法律或严格依照法律因此,越容易实现司法公正对性地从人好党的导领财、当然也越容易树司立法威权、必须一进步解放思想,创,念,物、事等方面为司法机关建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权的法刚性条件专门督与监司权法独立使行之的关系间。

特别要理处、力权督监切实防止领导简把单化为过问具案体件把, 监督简单化为限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法做法治公力与信司法公信力郑良“成’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并实施十年以来,,。

我国法治在化进程中取得了令人目瞩成的就“。

但是,如果从社会信公力的角来度观察 ,就发会现们离我法治国家之。

想理”&“理念,”或,“理型∋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判一断个国是家不是成熟的法治国家可以有多种标准应当一是个不可或缺的准标(。

然而法治能否, 得赢会公社众足的够信任和信赖法治的公信力主要取决两个方于面问题,一社会公是众是否相信法律本身是公平正义的反思我国的治法。

,是二他们是否相法信律有足够的量力按它自己的逻辑生发作用发生作用,在第一个方面并没有大的,在第二个方却不能面很好地回应公众的信任和信赖也意味就着法律所管在辖领的域中 ,如果法律有够的力足量按它自己逻的,辑于任对地方何的任何人而言,凡合法利益是都会得“到尊重保和护而得豁到。

免凡是被侵害的权都利有机获得会救济,凡是法违责都任不由会于对法因外素的考量想类理型”当然“法治的公信力在所有度国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达到种此”的程度,但,西山,黑窑工之类事的件却可以让我清们醒看地 ,到,在那些意愿信和任信赖法的治社会公众面前们的我法还治得很苍白显,在合法益利需保护。

要、被害的侵权利需要救济和违法责任需要究追某些地的方某些时候和法律往往不是在的场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学究研∀年第# )期何如做当到们人有所需的时要法候能律够必然是选择的。

“在∗场在制度安排上障保法司有足具的够信公力”,其实,当法作为一律种书面则规存而时在,,它本身没任有力量何。

,律的法量力既来、于社会公众的合作支与持督促义和务究追责任,也来自于司法机对构法尊律的强力严保因护此, 律法否是有足够的力。

量按照己自的辑逻生发作用在相当大的程上度就是也司法是否权足有够的拘束力去救权利济因为,是否有够足的排力去除不受法外压的力制约适用法律的问题“一个理才能他性的民公,只有当他相信司法机构对法律有足够的忠并诚拥有足够的。

法护力量”的时,候够相信法律不会在他所需有要的时间和地点走从开近期和中期的治法发展目标上看国家法律在不同的地方被同不待对,“,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我们需维要护法制的统一,,,不能许允有的被严格执行的有被象征性适用有的束之被阁高甚至被地方则。

规”“、规潜则”所替代,。

要使这种现象再不续继蔓延和“就需要个一统和一立独司的法机”体构在现行系制的度安排里,具有护法职能的检察权审判和权在很大程还度附依地于方的行政体地方意志,””系和利体益系地方的司法完全不权受“”和,“地利益方。

的影。

,响地方的司法权有能力和热情去拒不法斥的地方意志“”和“地方利益是现不的实当司法者已自经主或自不地主嵌但是,入这些半合法完全非或法的程就必然是事倍半功的。

利益共同之中体的时候就更是如此,仅仅靠统和一独立的司法权体系固然足不成以法治就想理离开这一点推进法去治进刑化事法治念的更理新屈学武目前,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的刑事法理念仍治为传统的 ,、”表现为国权主刑义法观理念的。

它主张“国家至上“人只民为了实现是,“强富国家”目的的手。

段刑法因而以扩各张项国权家力来维”,系国家利益的大化最与为本”并此以为作刑法终的目极标”权主国义刑法观。

相立对的型刑法新观乃为只是为了达到,“民权义主的刑法观简单说地就是。

“人以的刑观它主法张法刑应以维护确和保每一民的众合法权为益终极标目,为稳定会社安治质或言之”,国家统治秩而序适刑用法“人本位”刑事法治手的而段目非的,打击、、惩“治乃至矫治犯罪不是刑法根的本目的荫才福刑是事法治的终极目标要”。

以来此充分障保人权并令人人获享最限大的度由自,安宁与据此,国家权力并非越大越好”。

只而能以“必要为。

其必标准为“应(国家权力以应便于人们借此权力去维系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最基本的物质与神精生”活平衡的、协与安调全、限为、否则免难致导秩序,“剩过而因,刑事法领域而言,“必不要地扩大犯罪圈加大罚刑度、设多置死刑罪项种等。

、都可能致导边沁说所的、过分恶的,”足以,都颠覆人民所以设权设法和设置国家的根本目的鉴,于刑法事治理念具所有主的导立法要的宪政体制设置外指司法导、推守法促的功能,就我当前现状国看。

必除确当”刑事的治理念法本身也能遏制国刑家法权的无膨度胀务实乃界立至界法。

,目前,“人本的位新刑事法治型理念之风已渐日吹拂到事刑理论界、为最限度大地保障公民由此引的发的初步行践后、由自与权利而适制度国约家刑法权的观念潜正移默化于人的们层次深意识果是便一系刑事列制法规定判处刑死规定的矫正制度的试行而,然、、事法刑治措施刑或事策的政更新“如废除对不满 + 周岁的未成年有人社区关,刑法诉上的从疑,从罪“无”定规”、高人民法院最收回刑死复核权的定规等 ,“等严打”宽到相严济刑事政策的正式提出与施行“。

迄今止为此类新型事法刑理念的治践尚行徘徊于起步”段阶就将刑事侦权查、检中国社会科学法学院研究所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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