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勤俭务实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7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增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力量,规范规划编制行业管理,提升规划编制水平,确保规划成果能用、管用、好用,现就规范规划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可由具有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技术单位组成联合体来承担,也可由同时具有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和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的技术单位承担。
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技术单位,应在近3年内具有可承担业务范围内的相关业绩,还应具有GIS数据库处理能力和经验。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团队,原则只需为土地规划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即可。
为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正常推进,在云南省内从事规划业务的城乡规划单位,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前继续有效,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要以当地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基础,规划编制单位应详细掌握服务对象的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鼓励熟悉本地情况的本土技术单位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确定每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体参与人员,确保责任到人。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8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6日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有效供给,规范土地储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为了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依法落实土地储备计划,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城乡规划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有关工作。
国土资[2009]101
![国土资[2009]101](https://img.taocdn.com/s3/m/13fd8d170b4e767f5acfceb7.png)
国土资发〔2009〕10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
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
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
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云政发[2004]89号•【施行日期】200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8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坚决制止乱占滥用土地,防止突击批地,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保证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学习领会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项大政方针的精神实质,提高执政为民意识。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事关可持续发展。
去年以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治理整顿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在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落实、查处违法案件、清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等方面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全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基础上,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围绕这些问题以及《通知》提出的清理检查土地占用、土地审批、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支、征用土地补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落实情况6个方面的内容,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以此为契机,把我省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昆政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现将《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五日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九)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 依据4 总则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8 编制出让文件9 发布出让公告10 申请和资格审查11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2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3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4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15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6 办理土地登记17 资料归档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附录 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附录 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附录 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附录 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B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 A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附录 F 、附录 G 、附录 H 、附录 I 、附录 J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 定

四严格土地出让底价确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评估$评估机 构应当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严禁未 经评估直接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严禁依据失效#虚假的评估报告 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严禁先议定土地出让价格再委托评估等方式 确定出让底价.严禁低于基准地价确定出让底价( 土地出让底价必须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 等因素$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个小时内$由当地政府组 织专门决策小组$按照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原则集体确定$并在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竞买人信息和出让
)&)
底价(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其起叫价即为土地出让底 价(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并 存档备查(
严格地价评估$建立地价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惩戒和淘汰机 制$严肃查处土地估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 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执业机构和人员$一律列入 *黑名 单+$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取消其竞得人 ,中标人-资格#不退还 保证金$土地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出让(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 过#年$可以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 比例不得低 于 全 部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的 $"( 且 缴 纳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 个月(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 不得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照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 割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证'(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工业(含仓储用地,不含采矿用地,下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住宅用地。
1.出让原则。
住宅用地不得与招商引资项目挂钩,土地出让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2.出让规模。
用地性质、规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性规定,容积率大于1.0。
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二)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原则上不得设置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根据规划要求,对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能够带动区域整体发展,具有引领性作用的商业(指具有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宾馆酒店等功能,受让人自持物业比例不低于70%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特色商业街区项目、社区商业中心项目)、总部经济、文化旅游、创意研发、现代服务业,且宗地配套住宅占项目用地可开发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的项目,确需设置有关准入条件的,在不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条件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所属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管委会和各区驻地园区管委会,下同)提出设定土地出让条件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工业用地。
1.出让原则。
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不得与配套住宅、商住混合用地挂钩。
工业用地出让时可根据产业规划和项目实际情况,设定产业类型(制造业、仓储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要求。
2.出让规模。
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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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市场
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用途的,按
照国家及省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形式
我省工业用地出让采取按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组织出让和按用地者申请组织出让两种形式。
按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组织出让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要求
我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规定和程序执行,并针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特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编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市场状况、招商引资情况等,编制本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工业用地出让进度安排或用地者提出的用地申请情况,充分考虑地方产业发展结构、布局等因素,明确土地使用的具体要求,编制拟供应具体地块的供应信息,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具体地块供应信息应包括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拟建工业项目类型、生产技术要求、土地使用条件(国家对此类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等)、宗地规模等内容。
信息公示后,有用地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
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出让底价、标底要符合国家及省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得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供地报件的组织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具体供地方式、出让底价等编制供地方案,组织供地报件,并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限报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工业用地的功能划分,依据工业项目的用地功
日,公告结束后方可组织出让。
(七)出让结果公布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内容应包括土地受让人、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出让价格等。
(八)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登记等有关手续办理
经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确定的土地受让人应持土地《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和工业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登记等有关手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其《成
,
服务设施区用地比例等控制指标、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以利于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九)出让结果备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出让结果按季度报省国土
资源厅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备案表(原件1份)、《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正式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及相关证明材料。
属《云南省关于实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55号)中规定低于最低价标准
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工作中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锐意进取,全力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好土地管理职能,密切协调配合投资、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政策与措施,积极为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创造条件,并注意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总结和积累工
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扎实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程。
附件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报件要件清单
1.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请示文件(原件2份)。
竞价阶梯等(原件1份)。
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10.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原件1份)。
11.其他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