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

合集下载

拆违拆临可能遇到的几种违法情形 附拆违拆临程序保障探析

拆违拆临可能遇到的几种违法情形 附拆违拆临程序保障探析

拆违拆临美化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从司法视角对拆违拆临案件中行政机关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一、合法拆除程序1.拆违遵循法定程序: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房屋,经认定确系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审批、调查询问、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决定催告、责成强制拆除以及强制执行公告等程序,程序合法。

一一法院:滕某某诉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管理案。

二、主体资格2.原告适格(原告有初步证明责任,立案不应过度审查):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在坚持必要审查的同时,也要防止过度审查。

原告初步举证证明与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以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予立案。

一一中院:刘某某诉市槐荫区政府美里湖街道办事处房屋强制拆除纠纷案3.被告适格(拆违主体的推定):拆违机关不明确时,一般推定发布征收决定,或者实施征收行为,或者作出违法建筑确认的行政机关等为适格被告。

-临沂中院:崔某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4.超越职权:街道办事处既无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又没有履行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其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一一高院:王某某诉市人民政府、市港区卧街道办事处、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三、举证责任5.举证责任分配:与原告相比,行政机关具有优势证明责任,其仅证明涉案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未考虑涉案房屋的历史成因、房屋来源等因素,即认定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主要证据不足。

一一中院:都某某诉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城市行政管理案6.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过限期拆除决定,更未提供取得相对人同意拆除的有效证据,在此情形下迳行拆除涉案房屋,违反法定程序。

一一法院:耿某某诉县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7.原告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以相对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拆房屋系合法建筑为由,不予受理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复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行政行为案例分析(3篇)

法律行政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A区城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居民李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住宅楼顶搭建了一处违章建筑。

该违章建筑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用于堆放杂物和私人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属于违法行为,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拆除。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城管部门在发现李某违章建筑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了李某的行为违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2. 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城管部门依法向李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李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3. 期限届满未拆除: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城管部门再次进行调查,确认李某的行为仍然违法。

4. 强制拆除:城管部门依法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阻挠,但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采取措施,保证了强制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强制拆除后,李某不服城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向某市B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三、案例分析1. 城管部门执法程序合法:在本案中,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2. 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城管部门有权予以强制拆除。

在本案中,城管部门在多次要求李某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

3. 李某的阻挠行为违法: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阻挠,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4. 行政复议结果:某市B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城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以唐福珍案为例

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以唐福珍案为例

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以唐福珍案为例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胡昌明违法建筑一案,因胡昌明前妻唐福珍自焚身亡,在各大媒体吵得沸沸扬扬。

该事件系各种复杂因素所致,涉及方方面面,现笔者仅从法律层面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介绍:1996年8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

此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2007年8月,成都市决定修建市政道路金新路。

为保证金新路施工顺利进行,金牛区有关方面多次与胡昌明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该建筑。

考虑到历史因素,金牛区有关方面拟给予适当补偿,但胡昌明拒绝接受,并提出了800多万元的要价。

2007年10月2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通知书,10月29日,又给他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令胡昌明在2007年11月3日24时前拆除。

胡昌明未予理睬。

2009年4月10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遭到其前妻唐福珍组织亲属多人暴力阻挠执法,该次执法行动终因唐福珍采取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的极端方式相威胁、为避免意外情况出现而终止。

2009年11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

法律分析:本案虽因拆迁工作引发,但实质上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依据规划及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胡昌明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并将其拆除而引发的纷争。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否是适格主体、胡昌明的违法行为是否因时效而应免于处罚以及其是否有权实施强制拆除。

下面,笔者就该争议焦点分别进行分析:一、限期拆除建筑决定的性质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限期拆除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拆迁强拆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拆迁强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的某居民小区因城市规划需要,需要进行拆迁改造。

该小区共有居民200户,其中大部分居民对拆迁方案表示满意,但仍有部分居民因补偿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某日凌晨对该小区进行强拆,导致部分居民财产损失严重。

二、案件经过1. 拆迁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2. 被拆迁方:某居民小区居民200户3. 案件时间:2019年某月某日凌晨4. 案件地点: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居民小区5. 案件事实:(1)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某日凌晨对该小区进行强拆。

(2)强拆过程中,部分居民财产损失严重,包括房屋、家具、电器等。

(3)被拆迁居民不服,向当地政府提出投诉。

(4)当地政府介入调查,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设计文件。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

”可知,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该小区进行强拆,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2. 被拆迁居民的权益如何保护?(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可知,被拆迁居民有权要求开发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集体、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可知,被拆迁居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开发商不得侵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知,被拆迁居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整改措施

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整改措施

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整改措施城管拆违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行为。

然而,在城管拆违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问题一:暴力执法在城管拆违的过程中,有一些城管人员会采取暴力手段,比如使用暴力器具进行拆除,甚至对违法建筑的主人进行殴打。

这种暴力执法不仅违反了法律,也会引发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问题二:违反程序在城管拆违的过程中,有一些城管人员会违反程序,比如没有出示拆迁通知书、没有进行公示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程序,也会导致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合理。

问题三:利益纠纷在城管拆违的过程中,有一些城管人员会涉及到利益纠纷,比如收受贿赂、私分拆迁补偿款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会损害公众的利益。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原因一: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城市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城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城管人员在拆违过程中容易出现违法行为。

原因二:缺乏监督城管部门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城管人员在拆违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原因三:利益驱动城管人员在拆违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利益的驱动,比如收受贿赂、私分拆迁补偿款等,这种行为会导致城管人员的失职失责。

为了解决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措施一:完善制度加强对城市管理制度的研究和改革,明确城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城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城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措施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城管部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城管人员的监督和制约,建立公开透明的拆迁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措施三:加强教育加强对城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城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减少利益驱动对城管工作的干扰。

通过以上整改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行政法案例及法律解决(3篇)

行政法案例及法律解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某市某区城管局在巡查中发现,该区某村村民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一栋两层违章建筑。

城管局立即对该违章建筑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

然而,李某并未停止建设,反而继续施工。

城管局再次向李某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但李某依然我行我素。

2018年8月,城管局依法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阻挠城管局工作人员执法,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后,李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城管局是否有权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2. 城管局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政行为?3. 李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三、法律解决1. 城管局有权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城管局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2. 城管局在强制拆除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在本案中,城管局在强制拆除前,已经向李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给予了其改正的机会。

在拆除过程中,城管局工作人员依法进行了执法,没有违法行政行为。

3. 李某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侵害。

城管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城管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工作日益繁重。

城管部门在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部门也面临着诸多法律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城管法律案件,旨在探讨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程序正义以及权益保护等问题。

二、案件概述(案例名称:《某市城管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案》)案件基本情况: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搭建了一座违章建筑。

该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多次对李某进行劝阻和整改要求,但李某置若罔闻,继续使用违章建筑。

经调查,城管部门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在执行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拒绝配合,并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后,李某将城管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为城管部门依法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执法程序1. 调查取证: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2. 告知程序:城管部门在决定强制拆除前,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其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3. 强制执行:在李某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城管部门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

(三)程序正义1. 程序合法: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履行了告知、调查、强制执行等程序。

2. 公平公正: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违法建筑不仅妨碍城市规划,破坏市容市貌,还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社会公平,甚至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是目前城市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更使违建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但由于理论上的争议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模糊和滞后,导致实务层面对违建的治理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城管执法为视角,对违建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求对现实拆违工作有所裨益。

一、违法建筑的概念(一)违法建筑的内涵1、违法建筑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

违法建筑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这是认定违法建筑的实质要件,沪建交联[2006]451号文将违建的实体违法性归结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1]行为的程序违法性是指违法建筑违反了法定的建造程序,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这是认定违法建筑的形式要件。

程序性违法是因为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但其客观上并未违反城市规划,一般可通过补办手续使其成为合法建筑,实质违法则无法通过补办手续来纠正其违法性。

2、违法建筑行为的行为方式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三种行为。

新建、改建在理解和界定上较为容易,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工程,增加原有建筑的占有空间,通常表现为增加建筑的占地面积或者高度。

3、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某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是违法建筑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经过认定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建筑。

4、由于立法滞后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广泛存在,对一个建筑物的违法性进行界定还需要从时间尺度上加以区分,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及其尺度去溯及,而要依据违法建造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违法建筑的定义违法建筑的概念,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众多部门法当中,涉及房屋、规划、水务、绿化、建设、环境、市容等部门,国家立法机关还没有对违法建筑进行统一的法律界定。

现实中使用的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概念主要有违法建设(搭建)、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等,这三者的区别在于违法建设是从行为过程进行描述,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是从行为结果进行描述,后者是前者的目的与结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
—以“唐福珍案”为例
郑书宏卢宇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胡昌明违法建筑一案,因胡昌明前妻唐福珍自焚身亡,在各大媒体吵得沸沸扬扬。

该事件系各种复杂因素所致,涉及方方面面,现笔者仅从法律层面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介绍:
年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

此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年月,成都市决定修建市政道路金新路。

为保证金新路施工顺利进行,金牛区有关方面多次与胡昌明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该建筑。

考虑到历史因素,金牛区有关方面拟给予适当补偿,但胡昌明拒绝接受,并提出了多万元的要价。

年月日,成都市金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通知书,月日,又给他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令胡昌明在年月日时前拆除。

胡昌明未予理睬。

年月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遭到其前妻唐福珍组织亲属多人暴力阻挠执法,该次执法行动终因唐福珍采取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的极端方式相威胁、为避免意外情况出现而终止。

年月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

法律分析:
本案虽因拆迁工作引发,但实质上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依据规划及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胡昌明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并将其拆除而引发的纷争。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否是适格主体、胡昌明的违法行为是否因时效而应免于处罚以及其是否有权实施强制拆除。

下面,笔者就该争议焦点分别进行分析:
一、限期拆除建筑决定的性质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限期拆除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六类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拆除并没有归为其中之一,但是该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因此,考察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应当考察是否有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同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也对限期拆除做了明确规定。

据此,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限期拆除已经明确被规定,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二、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作出拆除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之合法性分析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胡昌明兴建房屋应当获得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时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未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限期拆除。

据此,根据该法律之相关规定,规划部门是有权对胡昌明违法建筑行为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四川省成都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制定了《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