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欢迎阅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
国有资产交易不仅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还包括企业资产转让等。
产权转让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企业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企业资产转让是指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的行为。
在国有资产交易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等价有偿是保证国有资产交易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基本要求,只有按照市场价值进行交易,才能确保国有资产不被低估。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则要求交易信息充分披露,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都有平等参与的机会,交易过程和结果接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和不正当利益输送。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的规范进行,需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批程序。
对于重大的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应当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甚至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过程中,要对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
同时,要充分评估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如对国家经济安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在交易方式上,应当优先选择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通过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最大程度地发现潜在的购买者,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最优配置和价值最大化。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等,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交易,但这种方式必须严格限制条件和范围,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交易中的关键环节。
在进行国有资产交易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3.02.15•【文号】价费字[1993]56号•【施行日期】199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4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2月15日价费字[199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计算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可本着不营利原则向认证申请人收取认证费。
第三条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费)。
第四条申请费由申请单位在递交认证申请书时向认证委员会缴纳。
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检查、检验机构的认可,免收申请费和评审费。
第五条企业检查费按产品复杂程度、型号规格和生产规模综合考虑,依据计算公式计收。
企业收到接受认证申请通知书后,向检查机构交纳企业检查费。
第六条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第七条批准费(含证书费)在批准认证后向认证委员会缴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3•【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3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
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
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023年最新的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国有企业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属、乡镇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采购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采购人应建立健全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
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进行采购的国有企业。
第五条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线下采购活动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线上采购应依托政采云网(企业购)竞价采购。
县属国有集团公司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根据企业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进行采购活动。
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秘密等采购项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须由企业自行组织采购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中心核准。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金额估算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其以上的,预算应由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单项的、简单的也可由采购人自行编制。
第八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跟单采购,以及经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国有企业采购合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合规管理办法一、背景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采购活动对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起着重要影响。
为保证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平性,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共财政的合理利用,国有企业采购合规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过程和方式,促进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率,提高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水平,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无论采购金额的大小。
四、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应遵循以下程序:1.采购需求确认:国有企业应制定明确的采购需求计划,确保采购活动的目标和计划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和战略方向。
2.供应商资格审查:国有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供应商具备满足采购需求的能力和资质。
3.招标或询价:国有企业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公开招标或询价活动,以获取合适的供应商和最优质的产品或服务。
4.投标评审:国有企业应对投标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方的能力和竞争性,选择最佳的供应商。
5.合同签订:选定供应商后,国有企业应与供应商签署正式的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五、合规要求国有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合规要求:1.公开透明:采购活动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参与者平等竞争。
采购信息应及时公布,采购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公正公平:采购过程应公正公平,不得滥用职权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采购决策应基于供应商的能力和价格,并遵循公共财政的原则。
3.决策依据:采购决策应有明确的依据,不得凭主观意愿或个人好恶进行决策。
决策结果应做好记录和归档。
4.合同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确保供应商按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并进行相应的验收和结算。
六、监督和处罚为保证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相应的处罚制度。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期:1987-09-11执⾏⽇期:1987-09-1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价格的制定和管理第三章价格管理职责第四章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贯彻执⾏国家的价格⽅针、政策,加强价格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民⽣活,保障经济体制改⾰的顺利进⾏,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条价格管理应当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央、地⽅、部门、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条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第四条国家对价格⼯作实⾏统⼀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各级⼈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价格管理机构和⼈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政策,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作。
第⼆章价格的制定和管理第五条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各类商品的价格;(⼆)各种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第六条商品价格构成包括⽣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
第七条制定、调整实⾏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且遵循下列原则:(⼀)各类商品价格应当保持合理的⽐价关系;(⼆)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按质定价;(三)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的前提下,实⾏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条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各级⼈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公司产品核价管理制度
公司产品核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产品核价管理行为,提高公司产品核价工作效率,加强内部控制,保障公司经营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产品核价管理工作职责1、产品核价部门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对产品价格进行核定,确保核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产品核价部门应对核定的产品价格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产品价格符合市场规律和竞争力。
3、产品部门应积极配合产品核价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保证产品核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4、财务部门应对产品核价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产品核价管理流程1、确定核价对象。
根据公司产品的种类和定位,确定需核价的产品范围,并委派相关人员负责核价工作。
2、搜集资料。
产品核价部门应收集相关市场信息、成本数据和竞争对手价格等资料,作为核价依据。
3、制定核价方案。
根据收集到的资料,产品核价部门应制定详细的核价方案,明确核价的方法和标准。
4、确定核价结果。
经过数据分析和评估,产品核价部门应确定最终的核价结果,确保产品价格与市场相适应。
5、报备审批。
产品核价部门应将核价结果报备财务部门和相关领导,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产品核价管理制度1、核价标准。
产品核价应以市场价格、成本价格和竞争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产品价格,确保公司盈利。
2、核价周期。
产品核价应定期进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需求,灵活调整核价周期。
3、核价责任。
产品核价部门应对核价结果负责,如有价格争议或差错,应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4、核价监督。
公司领导应对产品核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核价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5、核价调整。
如有市场波动或产品变动,产品核价部门应及时调整产品价格,保持市场竞争力。
第五章附则1、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经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公司产品核价管理制度,欢迎公司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共同维护公司经营利益!制定者:公司董事会批准者:公司董事长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6•【字号】铜政办〔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5〕90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6日铜陵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3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和省、市政府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收取,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供应商评估办法
1.引言2.背景国有企业作为国家重要经济实体,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和降低采购成本,国有企业需要建立规范的供应商评估制度。
供应商评估不仅能够帮助国有企业筛选出优质供应商,还能促进供应商的竞争,提高整体供应链的质量和效益。
3.评估标准3.1 供应商信用度供应商的信用度是评估其供应能力和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供应商的历史业绩、信用记录以及与其他客户的合作情况来评估供应商的信用度。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与客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2 供应商能力国有企业应评估供应商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实力。
通过考察供应商的技术实力、生产设备、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已经完成的项目等来评估供应商的能力。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先进的技术能力、较强的生产能力和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
3.3 供应商价格竞争能力国有企业在评估供应商时应考虑其价格竞争能力。
供应商的价格应合理且具有竞争力。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市场调研、比价等方式来评估供应商的价格水平。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合理的价格竞争能力。
4.评估程序4.1 信息收集国有企业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的基本信息、业绩记录、信用记录、资质证书等。
信息收集可以通过企业网站、媒体报道、公开招标文件以及供应商自身提供的资料等方式进行。
4.2 供应商初选通过分析收集到的供应商信息,国有企业可以初步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初选依据可以包括供应商的信用度、能力以及价格竞争力等因素。
4.3 供应商考察国有企业应对初选的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内容可以包括供应商的生产设备、生产流程、质量管理体系、员工素质等方面。
通过考察,国有企业可以进一步了解供应商的实际情况,从而进行更为准确的评估。
4.4 供应商评估基于对供应商的信息收集和考察结果,国有企业应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内容可以包括供应商的信用度、能力以及价格竞争力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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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要求
1.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统配、统销、自销产品的价格管理。
1.2执行公司内控制度中的相关要求,实现规范操作,提高营销效益。
2 职责
2.1销售公司
2.1.1负责提出并制订自销产品年度销售策略。
2.1.2根据市场情况提出自销产品价格调整建议。
2.1.3执行审批后的产品销售价格。
3.3.2销售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划分客户类型,确定价格折扣幅度范围,填写《大客户审批登记表》,报销售公司经理、公司财务处审核,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审批通过执行。
3.3.3自销产品销售挂牌价格需要调整时,由销售公司业务部门填写《价格调整申请表》,并依据内控管理权限指引分级审批后执行。
3.3.4对于历史原因遗留的须执行特殊价格的产品,在年初由公司价格领导小组确定销售价格或者作价方式。
3.2统销产品
统销产品指纳入集团公司下属专业销售公司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统一结算的产品,包括苯、甲苯、二甲苯、聚丙烯、石油焦、硫磺、燃料油等。统销化工产品的销售价格按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化工产品营销工作的若干意见》、燃料油按照每月初下发《关于调整燃料油买断价格的通知》、硫磺、石油焦按照每月末《关于下发硫磺、石油焦买断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专业公司买断价格与各专业公司结算。
公司产品价格调整申请表
部门: 序号:
序号
产品名称
现挂牌价(元/吨)
调整幅度(元/吨)
调整后价格(元/吨)
执行时间
调价原因:
经办人:
业务部门:
销售公司:
公司:
编制人: 编制时间:年 月 日
3.3自销产品
包括溶剂油、液化气等未纳入统配、统销产品以外的产品。自销产品的销售价格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销售公司及时提出建议,由公司财务处调整挂牌价,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执行。具体结算以实际发货时的挂牌价价格为准。
3.3.1每年初销售公司拟定“自销产品销售策略”,由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作为本年度销售策略及价格的指导文件。
2.2调度处、技术质量处、计划处、信息中心
2.2.1根据各自掌握的产品生产情况、市场情况为价格的制定、调整提供意见与建议。
2.3财务处
2.32.4价格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总会计师及计划处、财务处、调度处、技术质量处、信息中心、销售公司负责人组成)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4.1按照公司《内部控制手册》执行情况检查表的要求,接受公司内控管理人员的检查。
4.2公司绩效考核部门依据有关考核办法,每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5 附录
5.1 附录1产品价格管理流程。
5.2 附录2《大客户审批登记表》。
5.3 附录3《产品价格调整申请表》。
3.3.5价格维护
公司财务处负责维护产品销售价格。财务处价格主数据管理员依照审批后的《价格调整申请表》,在ERP中维护当日产品挂牌价格,并同时冻结前期挂牌价格;财务处价格主数据管理员依照审批后的《大客户审批登记表》在ERP中维护针对客户的折扣范围;特殊价格的情况,在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审批后,财务处价格主数据管理员维护,并在业务流程结束后,锁定该价格。
3.1统配产品
统配产品指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统一配置、统一结算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统配产品的销售价格按《集团公司成品油资源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和《集团公司成品油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按照从量从价”的原则执行,由公司每月根据配置计划的品种、发货数量向集团公司结算。“按照从量从价”的原则,具体调价结算公式为:月度配置计划量/当月天数*调价前天数。如果出现调价前已超发或欠进度的情况,对超发量按照调价后的价格执行,欠进度部分按调价前价格执行。如果月度调整计划在调价前下达,其调价前结算公式为:月度调整配置计划/下达之日至月末天数*下达之日至调价之日天数。调价后下达的月度配置计划按调价后价格执行。
附录1产品价格管理流程
附录2大客户审批登记表
公司大客户(长供户)审批登记表
部门: 品种: 有效期: 年 月 日~ 月 日
序号
客户名
代码
客户分类
优惠价格
经办人:销售公司审核: 财务审核:
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公司经理审批:
注:R3:省外合同用户;R4:省内公路大户;R5:省外公路大户;R6:中用户;
R7:小用户;R8:关联单位
2.4.1执行上级价格政策,转发国家、省物价及股份公司相关定价文件并确认国家统配产品、股份公司内部配置产品的价格。
2.4.2结合产品市场情况,具体制定自销产品价格;当价格需要调整时,审批价格调整方案。
2.4.3根据生产和市场情况,审批特定产品的差别定价策略和对特定客户的价格浮动范围。
3 管理内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