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青海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doc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青政办〔2017〕8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青政办〔2017〕8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函〔2017〕40号)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组成考核组对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2016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评价考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一)目标任务。
2016年,省政府下达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分别是:1.6%、1.6%、1.5%、1.4%、1.4%。
(二)完成情况。
据统计,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2016年度单位GDP能耗分别同比下降14.22%、4.77%、1.69%、2.07%,均超额完成年度目标;海北州2016年度单位GDP能耗同比上升14.56%,未完成年度目标。
二、评价考核得分及排名情况根据各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综合评价打分结果为:西宁市93分,海西州91.5分,海东市89分,海南州87分,评定为完成等级;海北州未完成年度目标,评分结果为54分,评定为未完成等级。
三、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一)组织领导不断强化。
2016年,省委、省政府将节能强度指标纳入相关地区、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开展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先进的重要依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青政办[200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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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青政办〔2009〕9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条例》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
《条例》的实施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对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条例》的实施,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把《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要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各公共机构特别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正确执行。
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信息沟通和业务交流,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的通知》(国管办发〔2009〕16号)精神,我省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工业流通处(挂省政府办公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的牌子)负责此项工作(具体负责人:张银廷,省政府办公厅工业流通处副处长,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_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3.30【实施日期】2018.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一、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省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省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青政办[2013]135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13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3日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275号)精神,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物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升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求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的硬任务;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房品质和住宅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住宅产业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健康标准、卫生标准,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青政办[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7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二〇〇七年五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工作,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企业,加强企业节能工作,实现青海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目标,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宗旨,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为根本,以高耗能行业和重点高耗能企业为重点,加强节能科技创新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强化节能法制建设和执法监察,完善节能制度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广泛宣传,全民动员,确保“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目标“十一五”全省节能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万元GDP能耗降到255吨标煤,比2005年降低17%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到303吨标煤,比2005年降低12%左右,重点行业和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本世纪初国内先进水平。
经过5年的努力,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全省节能意识进一步提高,总体能耗水平进入全国中等偏上行列,基本形成节约型的发展模式、产业体系和消费方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青政办[2015]147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8.06【实施日期】2015.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6日青海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充分发挥节能标准的引领和规则作用,增强社会节能意识,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有效支撑国家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准入倒逼,加快制修订强制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发挥准入指标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倒逼作用。
坚持标杆引领,研究和制定关键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标准对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引领作用。
坚持创新驱动,以科技创新提高节能标准水平,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坚持共同治理,营造良好环境,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重点领域节能标准体系框架,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80%以上的能效指标达到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
运用标准化技术手段提高节能管理能力。
形成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节能标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29【实施日期】2002.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五十二号)《青海省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地区的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相关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节能技术中心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第四条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结构、多能互补、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治污达标、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积极培育节能产业,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合理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洁能源。
鼓励和支持节能技术的研究、引进、推广,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技术市场。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重视和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节能科技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
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
节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禁止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8•【字号】青政〔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22〕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2022年9月8日青海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精神,确保全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准确把握“三个安全”战略定位,严格执行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严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实现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完成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12.5%的基本目标,力争完成下降14.5%的激励目标,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0.48、0.03、0.55、0.15万吨。
节能减排政策体系更加完善,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控制水平显著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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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规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海省建设厅
文号:青建法[2000]382号
发布日期:2000-9-29
执行日期:2000-10-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州、地、市建设局,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海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促进和保障本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开展,根据有关、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集中采暖(含小区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三)使用功能与居住建筑相近的其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业辅助建筑等设施。
以上建筑及附属设施统称民用建筑节能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内外落后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并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认证和淘汰制度。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用户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列建设项目的节能技术篇章。
审批机关应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中的节能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工程项目节能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未按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6条1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严格按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须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指标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强制性标准。
暂无条件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其围护结构应按《细则》规定执行。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旅游旅馆的热工与空气调节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未按建筑节能标准《细则》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按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7条1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不得承接(承包)未经节能设计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任务。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按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8条1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按《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应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完善,并达到标准要求。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发现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用能计量和统计等各项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认真记录和上报能源消耗资料,接受对锅炉运行的检测。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暖温度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达标。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节能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接受《细则》及相关节能技术知识培训。
建筑节能关键技术岗位实行技术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条青海省建筑节能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青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年十月一日起在西宁市、格尔木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施行,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的州府所在城镇施行,其他地方参照执行或待条件成熟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