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在建工程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在建工程资金的支付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高效,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在建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管理。
三、资金来源单位在建工程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自筹资金、借款等。
四、支付管理机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支付管理机构,负责资金支付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
支付管理机构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指导管理。
五、资金支付流程1.接收审批文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接收资金支付审批文件,详细了解支付要求和规定,确保支付流程的顺利进行。
2.编制支付计划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需求,编制详尽的支付计划,包括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支付时间等。
3.编制支付清单根据支付计划,项目负责人应编制支付清单,明确具体的支付对象和金额。
4.资金安全审查支付管理机构应对支付申请进行资金安全审查,确保支付对象的身份和资质,避免风险。
5.支付审批支付管理机构应对支付清单进行审批,确保支付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6.支付执行经过审批后,支付管理机构应立即按照支付清单支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账。
7.支付登记支付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支付情况进行登记,记录详细的支付信息,以备查验。
六、支付管理要求1.支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支付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对支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3.支付管理机构应建立清晰的责任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4.支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预防和化解支付风险。
七、支付管理监督1.财务部门应对支付管理机构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支付管理的规范性。
2.单位领导应对支付管理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有关部门应对支付管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排查支付管理中的隐患和问题。
八、附则1.支付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支付相关文件进行妥善保存。
2.本管理制度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实施,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_长乐市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乐市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节约资金,控制成本,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2002]3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专户管理资金及政府信用保证的各类融资资金中安排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支出等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集中管理原则。
专项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注重效益原则。
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工程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
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或指定授权一名领导负责资金审批。
建设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专项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做好建设期间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财务人员应当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对基建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使用、移交等管理工作。
最新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请款前准备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
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
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款项申请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4. 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
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资金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工程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预算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要求。
(四)效益优先原则: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二、资金预算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工程项目立项时,编制项目投资估算。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三)资金预算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五条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总投资估算。
(二)项目建设期、运行期资金需求。
(三)资金来源及使用计划。
(四)资金筹措方式。
三、资金支付管理第六条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
(二)公司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预算和合同要求。
(三)审核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七条工程项目资金支付方式:(一)工程进度款支付:按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分阶段支付。
(二)质保金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
(三)其他费用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情况支付。
四、资金监督管理第八条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程序。
(二)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三)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支付审核和监督管理。
葫芦岛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葫芦岛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现将《葫芦岛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都本伟2014年1月21日葫芦岛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资金包括:(一)财政公共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三)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资金;(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
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必须纳入政府投资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绩效管理原则。
项目资金的管理,必须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支出绩效。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编审下达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报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三)组织调度项目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四)参与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及标底审查,负责对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审查;(五)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六)办理项目的大宗材料及设备的政府采购;(七)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八)负责对项目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工程项目款支付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款支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款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款项支付管理。
第三条支付对象:项目款支付对象为供应商、承包商、劳务方等合同约定的支付对象,需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第四条支付依据:支付依据应符合合同规定、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支付条件:支付应满足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相关条件,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第六条款项支付方式:款项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支票支付等形式,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
第七条财务审批:各级财务审批人员应遵循财务审批流程,重点审查支付申请的依据、金额、付款方等关键信息。
第八条风险防范: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支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章款项支付流程第九条付款申请:项目管理人员提供付款申请表,明细列出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原因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财务审批:财务审批人员对付款申请进行审批,核实付款依据、金额、付款对象等关键信息。
第十一条资金调度:财务人员核实申请金额,并进行资金调度,确保支付资金来源正确合法。
第十二条支付执行:财务部门执行支付动作,根据款项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操作。
第十三条收款确认:支付对象收到款项后,应签收确认,并将收款信息反馈给公司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归档管理:支付相关文件归档管理,要求完整、一致,便于查阅和审计。
第三章监督与审计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款项支付流程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外部审计:公司定期邀请外部审计机构对财务支付流程进行审计,提供合规性和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监督机制:公司设立独立监督机构,监督支付流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汇报给公司高层管理。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资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支付资金来源合法、使用透明。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款项支付流程,防范风险。
建设集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集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建设集团作为一个大型工程建设企业,拥有众多的项目进行管理。
为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透明,提高项目资金的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建设集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 资金管理目标本办法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安排和使用,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有效防范各类资金风险。
3. 资金管理职责3.1 总部资金管理部门总部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集团下属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总体资金管理政策和规划•监督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流程•定期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并核查异常情况•提供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为决策提供依据3.2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项目的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各项工作,其中包括资金管理。
项目经理的资金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确保符合项目需求•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并在申请得到批准后进行资金的合理使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控制资金的支出进度•及时向上级汇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进展3.3 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支持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项目经理提供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核实项目资金的支出情况,确保符合规定和预算•进行财务核算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向总部资金管理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4. 资金管理流程项目资金管理流程主要包括资金申请、资金使用、资金审批和支付等环节。
4.1 资金申请项目经理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给总部资金管理部门。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资金需求、使用计划等内容。
总部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报告进行审批,并向财务部门发出资金拨付指令。
4.2 资金使用项目经理按照资金拨付指令进行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用途符合申请报告中的要求。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项目经理应及时记录和归档相关资金支出凭证,以备后续审计和核算。
4.3 资金审批资金审批环节是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规和透明的重要环节。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02•【字号】•【施行日期】2019.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日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和拨付管理,加强投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年度大建设计划,由市级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资金的项目。
主要包括:市政工程项目、公路项目、铁路项目、轨道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园林绿化项目、环境改善项目、公共停车场项目、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投资支出,禁止发生概算外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纳入项目支出。
第四条大建设项目应当履行项目投资审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审计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监督制等制度。
第二章建设资金申报第五条对纳入市级投资的大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建投集团。
第六条已列入下年度大建设计划中的续建和新建项目,以及已完工但尚需支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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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最大限度发挥项目建设资金充分保障工程进度和提高工程质量的作用,明确各管理主体的责任,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确保工程款正确支付,控制工程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的所有开发工程项目进度款、结算款(含设备结算款)的支付。
第三条付款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施工方案设计书、工程进度款审定书、工程竣工结算书、项目配套成果文件和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等有效资料。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须本着合理、经济的原则,本着对工程质量负责、为最终用户负责的原则,履行建设资金使用的相关主体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须严格履行合同责任,确保进度和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上报进度款、办理竣工结算,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和行政性罚款。
第六条监理单位须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协议严格履行
工程建设监理责任,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月度进度款申请资料、工程竣交结算资料等进行严格审核,尤其对工程形象进度和进度款审核要提出专业审查意见,对未达到质量要求或未按规定技术工艺流程施工的工程量予以扣除并下发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利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建设单位须对经监理单位审核过的各类结算资料由工地代表再次复核,经工程部总监审定,提交预算部。
预算部造价工程师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计量规则,再次复核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工程量,并出具最终审定意见。
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进入款项支付环节。
第三章支付流程
第八条工程进度款
1、工程进度款申报的前提条件
(1)所申报形象进度与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相符;
(2)所申报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必经监理验收合格;
(3)监理或政府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的项目已整改完毕并及时回复;
(4)各阶段工程资料完整、有效;
(5)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如承包人违反合同有关约定或建设方管理细则条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工程进度审批流程(附件1)
(1)每月28日前,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报《工程计量报审
表》(附件3),同时附进度款结算各项资料(电子版同时上报建设单位预算部)。
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审批后的原件由建设单位财务部留档,工程部和预算部留复印件。
要求施工单位在每份计算表首页对本月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详细描述,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
(2)监理单位对当月形象进度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已完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对不合格工程不予计量,并签署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审批流程
①工程部工地代表对当月完成的详细的施工部位及形象进度进行详细审查,在《工程计量报审表》上签署审查意见,由工程部总监审核签字后提交预算部。
②预算部造价工程师根据合同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审核已完成工程量及造价,确定审定金额,并填列预付款或甲供料等本期应扣暂扣款项,要求计算准确,无遗漏。
上报预算部总监审核签字确认。
进度审定表作为返回施工单位《工程计量报审表》的附件。
③预算部发起进度会签,附进度款审定表等相关资料,由工程部、财务部、董事长办公室等部门参与会签,经公司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核准后生效。
预算部根据审批结果在《工程计量报审表》签署进度审定结果,并签字盖章。
3、工程进度款付款程序
(1)建设单位预算部通知施工单位根据审批通过的《工程计量报审表》与建设单位财务部确认应开具的发票金额,成本会计复核,
财务经理审定。
施工单位应在五日内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交建设单位预算部。
(2)建设单位预算部根据审批通过的《工程计量报审表》发起填列《工程款支付审批单》(附件8)。
预算部负责填列已完工程量、已扣款和暂扣款;财务部负责发票和已完工程量的再次复核,填报已付款金额,并对本次应付款提出审核意见,上报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
(3)建设单位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工程计量报审表》、《进度款结算会签单》和《工程款支付审批单》,通知施工单位财务人员办理付款手续。
(4)施工合同约定有工程预付款的,规定付款前由施工单位出具银行保函的,财务部需严格对照合同审核预付款金额及银行保函的有效时间。
由施工单位按《工程预付款申请表》(附件5)。
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部、预算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核准后通知施工单位办理付款手续。
预付款应按工程形象进度由预算部分期分批扣款。
(5)施工单位因收款信息变更或经办财务人员变更,需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财务部,以确保付款畅通,避免影响工程进度。
第九条工程结算款
1、工程结算申报的前提条件
(1)合同范围内工程已全部完成,工完场清,达到验收条件。
(2)工程已经通过监理、建设单位和政府质检部门竣工验收。
验收资料已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工程部备案。
(3)工程技术资料已全部整理完毕,移交建设单位。
2、工程结算审批流程(附件2)
(1)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报《工程结算申请表》(附件6)同时附各项结算资料(电子版同时上报建设单位预算部)。
一式五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备各一份,建设单位留两份。
审批后的原件由建设单位财务部、预算部留存,工程部留复印件。
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
(2)监理单位对照施工合同严格审查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及各项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并签署审定意见。
(3)建设单位审批流程
①工程部工地代表对施工单位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再次复核,尤其对涉及设计变更及各类经济签证的各类影像资料或图纸、施工方案等手续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由工程部经理复核签字后提交预算部。
②预算部造价工程师严格对照施工合同,结合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或经济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各类影像资料,对涉及工程造价的各类结算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进行审核,确定竣工工程量核定结算金额。
同时对各类应扣(如甲供料)和暂扣款项(如质保金)进行汇总计算,注明预付款或甲供料等应扣暂扣款项。
要求计算准确,无遗漏。
上报预算部总监审核签字确认。
结算审定表可作为《工程计量报审表》的附件。
③预算部发起结算会签,附结算审定表等相关资料,由工程部、
财务部、董事长办公室等部门参与会签,经公司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核准后生效。
预算部根据审批结果在《工程结算申请表》签署结算审定结果,并通知施工单位确认,由合同约定的责任人员签名盖章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3、工程结算款付款程序
(1)建设单位预算部通知施工单位根据审批通过的《工程结算申请表》与建设单位财务部确认应开具的发票金额,并对各类应扣代扣暂扣事项进行确认,成本会计复核,财务经理审定。
施工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交建设单位预算部。
(2)建设单位预算部根据审批通过的《工程结算申请表》发起填列《工程款支付审批单》。
预算部负责填列已完工程量、已扣款和暂扣款;财务部负责发票和已完工程量的再次复核,填报已付款金额,并对本次应付款提出审核意见,上报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
工程竣工结算后,每次支付剩余结算款只需填列《工程款支付审批表》。
(3)建设单位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工程结算申请表》、《工程结算会签单》和《工程款支付审批单》,通知施工单位财务人员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条除土建、安装施工单位之外的其他参建单位,如报建、报批、设计、勘察、检测、监理、鉴定、评估单位等,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竣工后由预算部办理相关结算书,比照上述流程进行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O一六年八月八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制度中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1、《工程进度款支付流程》
2、《工程结算款支付流程》
3、《工程计量报审表》
4、《工程进度会签单》
5、《工程预付款申请表》
6、《工程结算申请表》
7、《工程结算会签单》
8、《工程款支付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