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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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防治病毒管理办法A

计算机防治病毒管理办法A

编号:Q/XXⅡZ02.04-2011 受控状态:非受控版号:A版LOGO重庆市XXXXX有限公司Chongqing XXXXX., Ltd.计算机防治病毒管理办法(试行)分发号:编制:日期:年月日校对:日期:年月日审核:日期:年月日会签:日期:年月日批准:日期:年月日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计算机防治病毒管理办法(试行)1 目的及适用范围1.1 为保证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避免或减少感染计算机病毒所造成的用户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2 术语计算机病毒指人为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和扩散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3 职责3.1 信息处负责公司的计算机病毒防范和消除工作,负责统一购买企业级网络版防病毒软件,负责升级及维护防病毒程序,负责发送防病毒软件,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单位防病毒工作的执行情况。

3.2 各单位信息化工作组成员负责协助信息处完成各部门企业版防病毒软件客户端的安装及维护,协助完成单机版防病毒软件的升级,负责及时隔离并查杀本单位内感染病毒的计算机。

4 防病毒流程4.1 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工作,由信息处通过OA系统不定期向各单位发布预告,预告病毒的种类和发作日期,以及预防的措施,各单位信息化工作组成员按预告进行操作。

4.2 信息处在服务器端安装并设置防病毒软件,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由信息处统一发给各单位并提供安装指导,发放记录见“防病毒软件发放及单机版升级记录”(附件1)。

子公司防病毒软件自购。

4.3 各单位信息化工作组成员协助信息处完成本单位内所有连接网络的计算机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的安装,并将信息处通过OA系统不定期发布的预告病毒的种类、发作日期及预防的措施及时通知本单位终端用户。

4.4 单机版防病毒软件购买与使用参见《计算机运行和维护管理办法》中软件管理流程。

计算机系统防病毒管理制度(4篇)

计算机系统防病毒管理制度(4篇)

计算机系统防病毒管理制度一、引言计算机系统作为企业信息化的基础设施,承载着众多重要业务和敏感信息。

为了保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止病毒和恶意软件对系统和数据的危害,制定一套完善的防病毒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针对计算机系统防病毒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说明和阐述。

二、制度目标1. 确保计算机系统的稳定运行:通过预防和及时处理病毒和恶意软件的入侵,保证计算机系统的稳定运行,避免因病毒感染导致系统崩溃或数据丢失等问题的发生。

2. 保护企业重要数据的安全:通过防止病毒和恶意软件对企业敏感数据的入侵和破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避免数据泄露和损失。

3. 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止病毒和恶意软件对计算机系统的干扰,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减少因病毒感染造成的系统卡顿和数据丢失等问题。

三、制度内容1. 安装和更新防病毒软件1.1 所有计算机系统必须安装正版、最新版本的防病毒软件,定期更新病毒数据库。

1.2 在新硬件设备投入使用、操作系统升级、新增软件应用等情况下,需重新检查和更新防病毒软件。

1.3 防病毒软件的安装和更新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安装和更新的时间和结果。

2. 开展定期病毒扫描和清理工作2.1 所有计算机系统应定期进行全盘扫描,包括硬盘、可移动存储设备等,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2.2 对发现的病毒和恶意软件,应及时进行清理和处理,确保系统的健康和安全。

2.3 病毒扫描和清理工作应定期记录,包括扫描时间、扫描结果和处理情况。

3. 加强外部设备的管理3.1 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外部设备,如未知来源的U盘、移动硬盘等,防止病毒通过外部设备传播。

3.2 对于批准使用的外部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病毒扫描,确保设备无病毒。

3.3 对于发现带有病毒的外部设备,应立即停用,并进行相关记录和处理。

4. 提供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4.1 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病毒和恶意软件的识别能力,教育员工保持良好的上网和下载习惯。

4.2 向员工传达企业防病毒政策和制度,让员工了解企业对病毒防控的要求和重要性。

计算机系统防病毒管理制度

计算机系统防病毒管理制度

计算机系统防病毒管理制度
是一套规范和管理措施,旨在保护计算机系统免受病毒和恶意软件的侵害。

以下是可能包含在计算机系统防病毒管理制度中的一些方面:
1. 安装和更新防病毒软件:所有计算机系统必须安装有效的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和软件版本,以保护系统免受最新的病毒攻击。

2. 设立病毒扫描策略:制定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病毒扫描的策略,确保所有文件、应用程序和系统组件都得到扫描并清除潜在的病毒感染。

3. 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软件:严格限制员工在计算机系统中安装和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以减少病毒和恶意软件的潜在风险。

4. 强化网络安全:配置和管理防火墙、入侵检测和防御系统,以及其他网络安全设备,以保护计算机系统免受网络病毒和入侵的攻击。

5. 提供员工培训:为所有员工提供有关计算机系统安全和防病毒措施的培训,包括如何识别潜在的病毒和恶意软件,以及如何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6. 加强访问控制:限制对计算机系统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进入系统,减少外部攻击的风险。

7. 实施备份和恢复策略:定期备份系统数据和关键文件,并建立恢复计划,以便在遭受病毒攻击后能够快速恢复系统。

8. 审查和监控:定期审查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日志和事件记录,监控潜在的病毒活动,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计算机系统防病毒管理制度中的要素,实际的制度可能因组织的具体需求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保护其计算机系统免受病毒和恶意软件的威胁。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下文是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3篇)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3篇)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网站所辖计算机进行操作、运行、管理、维护、使用计算机系统以及购置、维修计算机及其软件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四条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五条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计算机应用部门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购置和使用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第六条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小组统一领导,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二、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人员;三、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四、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五、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做好检测、清除的记录;六、购置和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七、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并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的来源;八、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七条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审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部门应建立计算机运行记录制度,未经审定的任何程序、指令或数据,不得输入计算机系统运行。

第九条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引起的计算机及其软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染有计算机病毒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在未消除病毒之前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条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接收到邮件时也要及时进行病毒检测,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1.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等介质。

5. 外来的软盘、光盘和移动存储设备等应先检查计算机病毒后使用。

当在软盘、光盘上发现病毒后,应在其包装上醒目注明,不得在计算机上再使用,避免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6. 对购置、维修、借入的计算机,应当及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7. 计算机用户应定期观察防病毒软件运行状况,禁止关闭防病毒软件,对病毒入侵事件应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告。

信息中心有关专业人员应该及时负责升级和检查网络版杀毒软件的运行情况,指导用户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8. 禁止在信息网络上随意上传或下载程序、数据,如确实需要,应当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后使用。

9. 禁止在计算机上装载与办公无关的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盗版软件等。

对确需安装的软件应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异常及时删除。

10. 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按照《XX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法》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11. 本办法适合XX公司各联网单位。

12. 本办法由XX公司信通分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1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新的修改版本颁布后,本办法自行终止。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我院计算机网络和数据信息免遭计算机病毒的入侵和破坏,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信息系统及办公终端。

第三条计算机病毒管理实行“集中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指定专人管理,及时通报计算机病毒疫情并指导实施防范及处理措施。

第二章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第四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算机病毒潜在危害的严重性,采取“以防为主,以治为辅”的原则,认真组织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构筑完备有效的计算机病毒防范体系。

第五条在组织人员进行内控安全教育和培训过程中,应增加计算机病毒防范的内容,增强员工的计算机病毒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计算机应统一安装指定的防病毒软件,开启计算机病毒实时监控功能,及时更新软件的版本和病毒库。

第七条新购、维修、借入及借出归还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立即加装指定的防病毒软件,并进行病毒检测,经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新购、维修、借入及借出归还的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以及外来的系统软件与互联网下载的软件等,要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确认无毒后才可使用。

严禁使用未经检测的、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

第九条计算机的管理员用户必须设置账号密码,应选择长度至少为6位、较复杂、不易破解的密码,并定期进行更改。

同时避免设置共享目录,如确需设置共享目录,则应设置共享目录密码,以免病毒通过文件共享途径传播。

第十条各计算机用户应从硬盘引导计算机,不得使用软盘、光盘引导计算机,以免感染引导型病毒。

第十一条严禁在工作计算机上安装、运行各类盗版软件、游戏软件及与业务无关、来历不明等未经授权和确认的软件。

第十二条应随时注意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用计算机防病毒软件进行扫描检查。

第十三条信息中心对计算机办公终端进行不定期的查毒、杀毒巡检。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范文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范文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计算机病毒是指对计算机系统和数据进行破坏、篡改或扩散的程序。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病毒已经成为信息安全领域中的一大威胁。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传播和攻击,我们制定了以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责任1. 公司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有效性的评估,并向全员提供相关培训;2. 系统管理员负责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检测和防护措施的部署;3. 全员员工负有保密工作内容和防病毒安全等方面的义务。

三、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措施1. 加强意识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有关计算机病毒的培训,提高员工对计算机病毒的认识和识别能力,培养员工良好的防病毒意识。

2. 定期更新防病毒软件和系统补丁系统管理员应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和系统补丁,并确保其有效性。

对于重要补丁和更新,应及时通知全员,以确保及时安装。

3. 管理软件安装和外部设备使用员工在安装软件和使用外部设备时,应遵守公司相关规定。

禁止私自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和使用未经检查的外部设备。

4. 定期进行病毒扫描和安全检测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全面病毒扫描和安全检测。

发现病毒或安全漏洞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 建立安全备份机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定期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并确保备份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6.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管理员应设置有效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和网关防护等,确保网络的安全可靠性。

7. 处理病毒事件在发生计算机病毒事件时,系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隔离病毒,并通知公司管理层和相关员工。

相关员工应配合进行病毒清除和系统修复工作。

四、违纪处理对于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人员,公司将依据公司规定的纪律处分条例对其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五、保密条款对于获取到的与计算机病毒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员工应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外传,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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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某种计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范围、破坏特点、破坏后果等情况的报告或者预报。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计算机软盘、硬盘、磁带、光盘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
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0年4月2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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