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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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防治病毒管理办法A

计算机防治病毒管理办法A

编号:Q/XXⅡZ02.04-2011 受控状态:非受控版号:A版LOGO重庆市XXXXX有限公司Chongqing XXXXX., Ltd.计算机防治病毒管理办法(试行)分发号:编制:日期:年月日校对:日期:年月日审核:日期:年月日会签:日期:年月日批准:日期:年月日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计算机防治病毒管理办法(试行)1 目的及适用范围1.1 为保证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避免或减少感染计算机病毒所造成的用户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2 术语计算机病毒指人为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和扩散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3 职责3.1 信息处负责公司的计算机病毒防范和消除工作,负责统一购买企业级网络版防病毒软件,负责升级及维护防病毒程序,负责发送防病毒软件,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单位防病毒工作的执行情况。

3.2 各单位信息化工作组成员负责协助信息处完成各部门企业版防病毒软件客户端的安装及维护,协助完成单机版防病毒软件的升级,负责及时隔离并查杀本单位内感染病毒的计算机。

4 防病毒流程4.1 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工作,由信息处通过OA系统不定期向各单位发布预告,预告病毒的种类和发作日期,以及预防的措施,各单位信息化工作组成员按预告进行操作。

4.2 信息处在服务器端安装并设置防病毒软件,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由信息处统一发给各单位并提供安装指导,发放记录见“防病毒软件发放及单机版升级记录”(附件1)。

子公司防病毒软件自购。

4.3 各单位信息化工作组成员协助信息处完成本单位内所有连接网络的计算机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的安装,并将信息处通过OA系统不定期发布的预告病毒的种类、发作日期及预防的措施及时通知本单位终端用户。

4.4 单机版防病毒软件购买与使用参见《计算机运行和维护管理办法》中软件管理流程。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病毒预防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病毒预防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病毒预防管理办法第一条: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二条:计算机病毒的预防管理应严格遵守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部门、营业网点的计算机系统必须使用上级和本级科技部门统一下发的软件。

未经科技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安装外来应用软件和游戏,不得采用任何方法与外部网络和互联网连接。

第四条:任何数据介质(软盘、U盘、光盘等)一经发现有计算机病毒,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待病毒彻底清除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科技部门要负责杀毒软件的更新升级,使用部门不得随意安装其它未经授权的杀毒软件,以确保内部病毒服务系统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六条: 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敏感日期病毒的预警防范工作。

第七条:任何计算机在接入网络前,都必须安装内部病毒防范系统,避免病毒进入网络造成交叉感染,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各计算机应用部门要对发生的计算机病毒感染事件进行登记,记录发现时间、警告提示等信息,同时报告科技部门及时加以处理。

计算机操作密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密码管理采取分级管理,互相制约的原则。

各级操作人员严禁在相互制约的岗位上身兼多职。

第二条:超级用户和数据库用户注册密码至少要8位以上(含8位),普通用户注册密码至少要6位以上(含6位),各种业务密码要按各应用系统的密码要求的强度设足密码位数。

第三条:网络中心超级用户注册密码和数据库注册密码必须严格管理,同一密码由两人分段掌握,不准一人掌握完整密码。

第四条:超级用户和数据库用户尽可能避免在远程终端上使用,防止密码泄露。

第五条:各级密码的设置要科学、严密、合理,密码中应组合使用大小写字母、数字、特殊字符等,使其具有一定的防盗性。

设置密码时应尽量避开有规律、易破译的数字或字符组合作为自己的密码。

第六条:各级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输入密码时应采取防盗窃、剽窃的措施。

2024年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2篇)

2024年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2篇)

2024年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病毒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严重安全威胁。

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一套全面有效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加强监管、完善技术手段、提高用户安全意识等方面,阐述2024年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监管1.建立健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机构在全国设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力量,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2.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研究和宣传教育的投入加大对计算机病毒相关科研项目的扶持力度,促进病毒研究的进展。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加公众对计算机病毒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3.完善病毒事件的上报和处理机制建立全国范围的计算机病毒事件上报和处理机制,要求各级单位在发现疑似病毒事件后必须及时向上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二、完善技术手段1.加强计算机病毒检测与防范技术的研发在计算机病毒检测与防范技术方面提高投入,加强相关科研和技术攻关,提升病毒检测与处理技术的水平。

2.推进网络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网络安全技术标准的研制以及实施,确保网络安全技术能够及时适应各种新型病毒的威胁。

3.加强对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将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纳入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中,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进行重点保护。

三、提高用户安全意识1.加强用户教育和培训通过开展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和相关用户培训,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2.推广安全软件的使用在各类终端设备上,提前安装并及时更新安全防护软件,帮助用户及时发现和清除病毒,保护自己的计算机和数据安全。

3.加强信息披露与风险警示鼓励互联网企业加强对安全事件的信息披露,提供故障排查和应急处置的建议。

同时,加强对用户的风险警示,提醒用户注意计算机病毒的风险。

结论2024年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下文是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3篇)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3篇)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网站所辖计算机进行操作、运行、管理、维护、使用计算机系统以及购置、维修计算机及其软件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四条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五条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计算机应用部门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购置和使用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第六条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小组统一领导,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二、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人员;三、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四、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五、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做好检测、清除的记录;六、购置和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七、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并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的来源;八、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七条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审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部门应建立计算机运行记录制度,未经审定的任何程序、指令或数据,不得输入计算机系统运行。

第九条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引起的计算机及其软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染有计算机病毒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在未消除病毒之前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条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接收到邮件时也要及时进行病毒检测,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1.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等介质。

5. 外来的软盘、光盘和移动存储设备等应先检查计算机病毒后使用。

当在软盘、光盘上发现病毒后,应在其包装上醒目注明,不得在计算机上再使用,避免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6. 对购置、维修、借入的计算机,应当及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7. 计算机用户应定期观察防病毒软件运行状况,禁止关闭防病毒软件,对病毒入侵事件应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告。

信息中心有关专业人员应该及时负责升级和检查网络版杀毒软件的运行情况,指导用户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8. 禁止在信息网络上随意上传或下载程序、数据,如确实需要,应当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后使用。

9. 禁止在计算机上装载与办公无关的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盗版软件等。

对确需安装的软件应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异常及时删除。

10. 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按照《XX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法》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11. 本办法适合XX公司各联网单位。

12. 本办法由XX公司信通分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1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新的修改版本颁布后,本办法自行终止。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我院计算机网络和数据信息免遭计算机病毒的入侵和破坏,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信息系统及办公终端。

第三条计算机病毒管理实行“集中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指定专人管理,及时通报计算机病毒疫情并指导实施防范及处理措施。

第二章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第四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算机病毒潜在危害的严重性,采取“以防为主,以治为辅”的原则,认真组织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构筑完备有效的计算机病毒防范体系。

第五条在组织人员进行内控安全教育和培训过程中,应增加计算机病毒防范的内容,增强员工的计算机病毒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计算机应统一安装指定的防病毒软件,开启计算机病毒实时监控功能,及时更新软件的版本和病毒库。

第七条新购、维修、借入及借出归还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立即加装指定的防病毒软件,并进行病毒检测,经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新购、维修、借入及借出归还的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以及外来的系统软件与互联网下载的软件等,要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确认无毒后才可使用。

严禁使用未经检测的、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

第九条计算机的管理员用户必须设置账号密码,应选择长度至少为6位、较复杂、不易破解的密码,并定期进行更改。

同时避免设置共享目录,如确需设置共享目录,则应设置共享目录密码,以免病毒通过文件共享途径传播。

第十条各计算机用户应从硬盘引导计算机,不得使用软盘、光盘引导计算机,以免感染引导型病毒。

第十一条严禁在工作计算机上安装、运行各类盗版软件、游戏软件及与业务无关、来历不明等未经授权和确认的软件。

第十二条应随时注意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用计算机防病毒软件进行扫描检查。

第十三条信息中心对计算机办公终端进行不定期的查毒、杀毒巡检。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xxxxxx限公司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以下简称病毒)的预防和治理xxx安全有效的病毒防范体系,保证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信息资源,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规章和信息技术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毁坏或窃取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在xxx所使用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xxx负责辖内病毒防治工作,其职责为:(一)负责防病毒系统的部署、维护和更新;(二)负责贯彻落实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有关操作细则和具体流程;(三)负责防病毒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

定期检查防病毒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四)对员工组织有关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五)发现病毒时,通过安全事件报告机制向相关领导和xxx信息中心报告,及时采取清除措施并进行跟踪、记录;第三章防病毒系统安全原则及措施第五条实施防病毒系统的总体安全原则为:集中管理,实时监控,强制执行。

第六条为有效发挥病毒防治系统的安全效能,采取如下防病毒措施:(一)所有计算机在接入内部网络之前,都应当安装和配置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且通过防病毒服务器进行更新,任何用户不能禁用病毒扫描和查杀功能;(二)所有内部网络上的计算机都应当定期进行完整的系统扫描;(三)病毒码和病毒扫描引擎要及时升级;(四)从外部介质安装数据和程序之前或安装下载的数据和程序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病毒扫描,以防止病毒感染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五)第三方数据和程序在安装到内部网络系统之前,必须在隔离受控的模拟系统上进行病毒扫描测试;(六)所有用户均不能制造、执行或传播任何病毒;(七)xxx部定期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病毒防治应急处理程序第七条应急处理的启动在发现病毒事件导致防病毒服务器主要功能失效、网络系统严重堵塞、网络重要服务器无法提供正常服务、客户端出现大面积病毒感染等严重危害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等情况时,防病毒体系进入紧急状态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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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号令--《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0426)
2001-11-25 23:08:37
<DIV align=center><FONT color=#0066ff size=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BR>《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FONT> </DIV>
<P>(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BR>2000年4月26日发布施行)</P>
<P><BR>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BR>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BR>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BR>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BR>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BR>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BR>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
为:<BR>(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BR>(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BR>(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BR>(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BR>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BR>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BR>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BR>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BR>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BR>(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BR>(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BR>(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BR>(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BR>(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BR>(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BR>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BR>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

<BR>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BR>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
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BR>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BR>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BR>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BR>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BR>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
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BR>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BR>(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BR>(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BR>(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BR>(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BR>(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BR>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BR>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某种计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范围、破坏特点、破坏后果等情况的报告或者预报。

<BR>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计算机软盘、硬盘、磁带、光盘等。

<BR>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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