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病毒预防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病毒预防管理办法第一条: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二条:计算机病毒的预防管理应严格遵守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部门、营业网点的计算机系统必须使用上级和本级科技部门统一下发的软件。
未经科技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安装外来应用软件和游戏,不得采用任何方法与外部网络和互联网连接。
第四条:任何数据介质(软盘、U盘、光盘等)一经发现有计算机病毒,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待病毒彻底清除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科技部门要负责杀毒软件的更新升级,使用部门不得随意安装其它未经授权的杀毒软件,以确保内部病毒服务系统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六条: 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敏感日期病毒的预警防范工作。
第七条:任何计算机在接入网络前,都必须安装内部病毒防范系统,避免病毒进入网络造成交叉感染,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各计算机应用部门要对发生的计算机病毒感染事件进行登记,记录发现时间、警告提示等信息,同时报告科技部门及时加以处理。
计算机操作密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密码管理采取分级管理,互相制约的原则。
各级操作人员严禁在相互制约的岗位上身兼多职。
第二条:超级用户和数据库用户注册密码至少要8位以上(含8位),普通用户注册密码至少要6位以上(含6位),各种业务密码要按各应用系统的密码要求的强度设足密码位数。
第三条:网络中心超级用户注册密码和数据库注册密码必须严格管理,同一密码由两人分段掌握,不准一人掌握完整密码。
第四条:超级用户和数据库用户尽可能避免在远程终端上使用,防止密码泄露。
第五条:各级密码的设置要科学、严密、合理,密码中应组合使用大小写字母、数字、特殊字符等,使其具有一定的防盗性。
设置密码时应尽量避开有规律、易破译的数字或字符组合作为自己的密码。
第六条:各级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输入密码时应采取防盗窃、剽窃的措施。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下文是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3篇)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网站所辖计算机进行操作、运行、管理、维护、使用计算机系统以及购置、维修计算机及其软件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四条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五条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计算机应用部门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购置和使用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第六条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小组统一领导,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二、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人员;三、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四、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五、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做好检测、清除的记录;六、购置和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七、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并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的来源;八、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七条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审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部门应建立计算机运行记录制度,未经审定的任何程序、指令或数据,不得输入计算机系统运行。
第九条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引起的计算机及其软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染有计算机病毒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在未消除病毒之前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条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接收到邮件时也要及时进行病毒检测,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1.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等介质。
5. 外来的软盘、光盘和移动存储设备等应先检查计算机病毒后使用。
当在软盘、光盘上发现病毒后,应在其包装上醒目注明,不得在计算机上再使用,避免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6. 对购置、维修、借入的计算机,应当及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7. 计算机用户应定期观察防病毒软件运行状况,禁止关闭防病毒软件,对病毒入侵事件应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告。
信息中心有关专业人员应该及时负责升级和检查网络版杀毒软件的运行情况,指导用户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8. 禁止在信息网络上随意上传或下载程序、数据,如确实需要,应当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后使用。
9. 禁止在计算机上装载与办公无关的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盗版软件等。
对确需安装的软件应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异常及时删除。
10. 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按照《XX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法》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11. 本办法适合XX公司各联网单位。
12. 本办法由XX公司信通分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1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新的修改版本颁布后,本办法自行终止。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我院计算机网络和数据信息免遭计算机病毒的入侵和破坏,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信息系统及办公终端。
第三条计算机病毒管理实行“集中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指定专人管理,及时通报计算机病毒疫情并指导实施防范及处理措施。
第二章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第四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算机病毒潜在危害的严重性,采取“以防为主,以治为辅”的原则,认真组织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构筑完备有效的计算机病毒防范体系。
第五条在组织人员进行内控安全教育和培训过程中,应增加计算机病毒防范的内容,增强员工的计算机病毒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计算机应统一安装指定的防病毒软件,开启计算机病毒实时监控功能,及时更新软件的版本和病毒库。
第七条新购、维修、借入及借出归还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立即加装指定的防病毒软件,并进行病毒检测,经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新购、维修、借入及借出归还的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以及外来的系统软件与互联网下载的软件等,要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确认无毒后才可使用。
严禁使用未经检测的、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
第九条计算机的管理员用户必须设置账号密码,应选择长度至少为6位、较复杂、不易破解的密码,并定期进行更改。
同时避免设置共享目录,如确需设置共享目录,则应设置共享目录密码,以免病毒通过文件共享途径传播。
第十条各计算机用户应从硬盘引导计算机,不得使用软盘、光盘引导计算机,以免感染引导型病毒。
第十一条严禁在工作计算机上安装、运行各类盗版软件、游戏软件及与业务无关、来历不明等未经授权和确认的软件。
第十二条应随时注意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用计算机防病毒软件进行扫描检查。
第十三条信息中心对计算机办公终端进行不定期的查毒、杀毒巡检。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xxxxxx限公司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以下简称病毒)的预防和治理xxx安全有效的病毒防范体系,保证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信息资源,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规章和信息技术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毁坏或窃取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在xxx所使用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xxx负责辖内病毒防治工作,其职责为:(一)负责防病毒系统的部署、维护和更新;(二)负责贯彻落实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有关操作细则和具体流程;(三)负责防病毒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
定期检查防病毒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四)对员工组织有关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五)发现病毒时,通过安全事件报告机制向相关领导和xxx信息中心报告,及时采取清除措施并进行跟踪、记录;第三章防病毒系统安全原则及措施第五条实施防病毒系统的总体安全原则为:集中管理,实时监控,强制执行。
第六条为有效发挥病毒防治系统的安全效能,采取如下防病毒措施:(一)所有计算机在接入内部网络之前,都应当安装和配置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且通过防病毒服务器进行更新,任何用户不能禁用病毒扫描和查杀功能;(二)所有内部网络上的计算机都应当定期进行完整的系统扫描;(三)病毒码和病毒扫描引擎要及时升级;(四)从外部介质安装数据和程序之前或安装下载的数据和程序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病毒扫描,以防止病毒感染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五)第三方数据和程序在安装到内部网络系统之前,必须在隔离受控的模拟系统上进行病毒扫描测试;(六)所有用户均不能制造、执行或传播任何病毒;(七)xxx部定期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病毒防治应急处理程序第七条应急处理的启动在发现病毒事件导致防病毒服务器主要功能失效、网络系统严重堵塞、网络重要服务器无法提供正常服务、客户端出现大面积病毒感染等严重危害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等情况时,防病毒体系进入紧急状态并采取相应措施。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1目的本文件规范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的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旨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各项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管理工作。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1)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2)防病毒工具:是指为防止病毒的入侵和危害而使用的软硬件工具,包括企业版防病毒服务器、客户端及各种组件、各类网关型防病毒软件、硬件防火墙、单机版防病毒软件、病毒专杀工具和与防病毒有关的系统补丁等。
3.2缩写无3.3分类1)按寄生方式病毒分为:引导型病毒、文件型病毒和复合型病毒。
2)按破坏性分为:良性病毒和恶性病毒。
4职责与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5.1原则计算机病毒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杀结合”的原则。
5.2基本规定1)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a)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b)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c)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d)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4)所有计算机设备应经信息科技部同意后接入相应的内部工作网或互联网,严禁私自接入。
5)内部工作网与互联网应进行物理隔绝。
6)所有工作用机必须由信息科技部门统一管理,部署安装指定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及时更新病毒库,对于未安装防病毒软件或安装其他防病毒软件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所有员工在使用介质交换信息时,应认真进行病毒预检测。
8)未经信息科技部同意,严禁擅自在工作用机上从互联网下载、安装、使用各类文件或程序,对由此引起的计算机病毒感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经同意下载的软件,使用前需认真进行杀毒。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
第五条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二)组织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三)监督和检查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四)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配合;(五)组织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工作;(六)定期向上级报告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七条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安装和使用正版杀毒软件,并定期进行升级。
第十条定期备份重要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一条禁止使用非法软件和盗版软件。
第十二条加强网络边界的安全防护,防止外部病毒的侵入。
第十三条建立计算机病毒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计算机病毒。
第十四条加强对移动存储设备的管理,防止病毒的传播。
第十五条制定计算机病毒的应急预案,确保在计算机病毒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
第四章检测与处理第十六条发现计算机病毒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病毒的扩散。
第十七条计算机病毒的处理措施包括:(一)隔离受感染的计算机,防止病毒的传播;(二)使用杀毒软件进行扫描和清除病毒;(三)恢复受影响的系统或数据;(四)对受感染的计算机进行彻底的病毒清除和系统恢复;(五)对受感染的存储介质进行销毁或彻底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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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单位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确保本单位信息系统网络和数据信息免遭计算机病毒的入侵和破坏,保障本单位信息
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适用于XXXX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未联网计算机)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和传
播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某种计
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范围、破坏特点、破坏后果等情况的
报告或者预报。
信息介质,是指计算机软盘、硬盘、磁带、光盘等。
第二章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措施
第四条各部门在从信息网络上下载软件、程序、数据和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必须先对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经确认无毒后方
可使用。
第五条信息技术部应当对易受计算机病毒攻击的信息系统,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
各部门使用外来媒体交换的信息要按相关规定进行管
理,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防止计算机病
毒对系统和数据的破坏。
第六条信息技术部应采取加强访问控制机制,关闭不必要的共享服务与应用端口等措施,堵住漏洞,切断计算机病毒的感染与传播途径,防
范计算机病毒入侵。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配备安装经信息技术部许可的企业版网络防病毒软件,以便操作人员能够经常检测,及时发现和清除计算机病毒,避免或
尽可能减轻计算机病毒造成的危害或损失。
第八条信息技术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人员必须定期升级计算机防病毒服务端软件,及时更新有关病毒库,并督促使用人员定期升级本机上的计
算机防病毒客户端软件,以确保计算机防病毒软件的功效。
第九条各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分行辖内所有计算机(包括生产用机和办公用机)相关安全补丁的安装工作。
第十条所有生产用机和开发用机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等软件的安装由信息技术部专人负责,并做好计算机防病毒软件及相关安全
补丁的安装工作。
第三章计算机设备和网络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
第十一条信息技术部应切实加强计算机与网络设备使用管理,严格区分生产用机和办公用机的使用,避免计算机病毒交叉感染。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业务生产用机上使用业务信息介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的信息介质前,必须先进行严格的计算机病毒检测,确认无毒后方
可使用。
第十三条严禁在业务生产用机上运行、查看、拷贝与本业务无关、来历不明、未经确认无毒的软件。
严禁在各种工作用计算机上玩游戏。
第十四条严禁各部门的生产用机、存放重要数据以及处理本行高级商密的计算机以任何方式联入互联网。
第十五条信息技术部对联入互联网、局域网和广域网的计算机和服务器,应当采取严格的计算机防病毒措施,认真审批入网资格及传输内容,
限定访问使用权限,以防止计算机病毒与黑客的侵袭。
第四章计算机病毒疫情监控、上报与处理
第十六条计算机使用人员严禁擅自任意修改查杀策略,删除防病毒软件。
在每日病毒库升级过程中,严禁擅自中止系统升级;系统定时扫描时,
严禁用户擅自中止系统扫描。
第十七条计算机使用人员每日必须及时查看计算机病毒查杀情况。
发现计算机感染了病毒,要立即停止使用疫情计算机,切断网络,隔离一切
涉嫌感染病毒的信息介质和设备,同时报告信息技术部。
信息技术
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对疫情进行调查,查明病毒来源查明病
毒来源并及时清除病毒,避免病毒进一步传播。
第十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计算机病毒疫情,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时,应立即上报信息技术部并保护
好现场。
信息技术部应立即派专人进行调查,查清病毒来源,分析
病毒疫情,查杀计算机病毒,并填写《XXXX单位计算机病毒疫情报
告表》。
能力范围外无法及时查杀病毒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隔断染毒
计算机,控制疫情,并联系计算机防病毒软件供应商请求协助。
第五章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的落实与检查
第十九条信息技术部应定期对各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防病毒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及时通知该机构进
行整改。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并造成计算机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按情况追究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