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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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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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8日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通过科学整合审批环节,合理分类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控制中介服务时间,对具体流程实施优化再造,实行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分阶段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压缩建设项目审批周期,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总时限政府投资项目控制在60个工作日以内,企业投资项目控制在47个工作日以内。

二、适用范围市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项目。

三、基本原则(一)审批法定,精简环节。

按照法律法规设置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对部门自行增加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一律取消。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txt(Hengyang city planning admin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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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txt(Hengyang city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technical guidelines TXT)Download document collection Hengyang city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technical standards technical guidelines technical guidelines "hidden"Hengyang city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city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en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ity planning, according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ity planning law" Hunan province "," city planning law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and "Hengyang city planning regulations", and the overall planning of Hengyang City, this standard is formulated. These second principles are applicable to all construction projects within the city planning area of this municipality. Temporary construction and rural housing construction ar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ndard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unties (cities, Nanyue districts) shall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standard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standards an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local area. Third detailed planning (including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detailed planning, the same below), and the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land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planning, should comply with the guidelines. The second chapter is the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and the scope of construction, fourth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classification,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standard "urban land classification and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land standards" (GBJ137-90) implementation. (a) residential land (R) (two) publicfacilities land (C) (three) (M) industrial land warehouse land (four) (W) (five) external traffic land (T) (six) roads and squares (S) (seven) municipal utilities to (U) (eight) (G) (nine) green special land (D) (ten) waters and other land (E) fifth executive. Where schedule (a) is not included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city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shall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project, the scale and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and infrastructure conditions can develop and approved specific requirements, approved by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to be implemented after. Sixth, if it is necessary to change the nature of planning land, it should first adjust the planning program, according to the statutory and regulatory procedures and management authority approval. The nature of all kinds of construction land must conform to the master plan of Hengyang city and consider the compatibility of land use. Detailed planning approval, according to the detailed planning and execution, no detailed plann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uidelines of schedule (a) the third chapter construction land planning approval seventh eighth ninth construction project site location, must comply with the city planning, zoning planning, detailed planning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old city to follow three principles: 1, volume lower the volume rate; 2, green rate of construction land scale, according to the planning department, project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annual layout requirements, adhere to the "development plots,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principle. It is equal to 35%; 3, the spacing of buildings is more than 1:1. Plan and specification requirements approved, appropriate consideration of room for development, it is necessary to prevent "a small number of levy, levy instead, and leave enoughroom for development. Tenth hair. No. 123 project content of low 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 multistory residential building high-rise public building multi-storey high-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s, public buildings, building height H<10m 10m = H<28m 10m = H<24m 28m = H<50m 50m = H<100m 24m = H<50m 50m = H<100m minimum land area of 500 square meters and 800 sq。

精编【城市规划】衡阳市城市规划局行政技术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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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衡阳市城市规划局行政技术准则修改修改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且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拟定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且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详细规划,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对重大项目的选址应首先编制选址论证方案。

第八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方案、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执行,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九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

表(一)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仍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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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衡政发[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衡政发[200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改造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100米、湖泊、水库、公园、广场周边150米、三江六岸风光带两边300米以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商业开发,原则上不得作为非商业性用地和划拨用地。

在控制区范围内,严禁建设私房;原则上禁止建拆迁安置房,确因无地需在控制区内建拆迁安置房的,需严格按有关规定控制规模并按权限报批。

用于商业开发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经营,土地收益全部上交市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要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土地严格控制,要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违法违章建筑该拆的坚决予以拆除。

对已审批项目,没有动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再建,由规划部门另行择地建设;经过审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应予以停建,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由财政、国土、建工、审计等相关部门审定前期建设投资,由项目用地业主或土地储备部门予以补偿。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和城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无房户和住房拥挤的村民确需建房,应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开发控制区范围外集中建住宅楼,不得单家独户建房。

四、强化村民建房管理,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把村民建房关。

凡村民建房,必须经城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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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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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文档收藏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技术准则 技术准则<&l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 、 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农 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 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 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 (GBJ137-90)执行。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五条 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 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 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 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并考虑土地使用 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 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 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 功能布局要求,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两违”建设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两违”建设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两违”建设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0•【字号】衡政办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两违”建设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3]20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精神(衡发[2013]5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乡建设,有效打击“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建设行为,保障我市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结合我市现阶段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该方案。

一、整治“两违”建设联合执法行动的组成单位联合执法行动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白沙洲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国网衡阳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

二、各部门主要职责(一)市城乡规划局:1.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

2.查处“两违” 建设,界定其违法建设性质。

3.对“两违”建设项目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等工作,制作并依法下达法律文书。

4.组织并参与联合执法行动。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对未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查处。

2.对无合法施工许可手续及为“两违”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3.对为“两违”建设项目提供建筑设计和施工图的设计单位进行查处。

4.对为“两违”建设项目提供混凝土供应的砼搅拌单位进行查处。

5. 参与联合执法行动。

(三)市国土资源局:1.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查处。

2.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建设项目进行查处。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0•【字号】衡政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次(11届3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二OO二年一月十日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用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各类建设需要征用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拆迁农村房屋以及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的用地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类建设用地的管理及城区征地拆迁的具体组织实施。

县(市)、南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管理及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征地前期工作第四条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征建设用地,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文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地计划,取得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后,才能申请用地。

未取得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予供地。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得突破上级机关下达的年度计划。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地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符合项目用地的限额指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单独选址定点建设项目,必须经省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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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必须按规划建筑征用或拆迁不小于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中明确。

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地、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用地。

第十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得单独规划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市城乡规划局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一)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的或为既有道路、河道等类似情况的,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调整、合并的建设项目;(二)因街区划分、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街道、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公厕、燃汽调压站、变配电房、泵房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四)棚户区改造、市政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等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以上规定的。

第十一条军事禁区周边的建设用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征得军事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七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境保护、通风、工程管线敷设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八条建筑间距按地区分类控制。

(一)建筑间距I类地区:一般控制区,除建筑间距II类地区以外的控制区。

(二)建筑间距II类地区:三江六岸两侧150米范围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公共绿地、广场等周围200米范围,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生态风光地等。

第十九条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四)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五)新建居住建筑底层有非住宅用房的,按居住建筑要求控制间距。

第二十条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范围的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0°~45°)的规定控制;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范围的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度计算,其最小值为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其最小值为13米:(四)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为既非平行亦非垂直且高层居住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按下表控制:(五)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第二十条㈠、㈣项控制。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第二十条控制,最小值为15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第十九条控制,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其最小值为7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当两栋建筑之间有地坪高差,且高差达到2米以上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建筑间距进行增减, 增减后的间距不低于9米。

高层建筑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进行计算。

第二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类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卫生和安全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五章建筑退让与离界第二十六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与离界距离必须符合消防、安全、防汛、环保和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用地红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离界距离,各退够规定距离,并符合采光、卫生、安全要求。

(二)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三)建设用地边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二)项《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建设用地边界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有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确定离界距离,无详细规划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本条第(二)项《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中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并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定。

(五)1、毗邻用地建设,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边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本着利益均衡原则,在双方用地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合理分摊离界,但其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本条第(二)项《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中的最小距离。

v 2、毗邻用地建设,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满足建筑间距要求的情况下,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定。

(六)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增加的建筑离界距离应留在自身用地红线之内。

(七)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加油站、加气站及其它危及四邻安全的建(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自身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距离最小值为4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当城市市政管廊、重要景观道路的环境绿化等有特殊要求时,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执行,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城市道路两侧设有绿化带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绿化带的距离按下表控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和立体交叉口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和匝道边缘的距离按下表进行控制。

第三十二条规划宽度30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6米以上的后退距离(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必须满足人流集散,停车泊位、环境景观等要求外,不得小于2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

第三十四条沿江河两岸兴建建筑物应符合《衡阳市城市防洪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

(二)在按照市水利主管部门认可的防洪标准渠化后的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与渠壁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有专门规定的地段,按其规定执行。

(三)建筑物后退防洪堤背水坡堤脚的距离控制在30m以上;经过城镇的堤段,经市城乡规划局商市水利主管部门论证同意,也不得低于15米。

(四)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须经市城乡规划局商市水利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同意,同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沿铁路两侧布置建筑物,除应符合铁路专业规范要求外,并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0米。

(二)铁路干线(正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附属工程除外),居住建筑与铁路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直线)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高度不得大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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