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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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煤矿生产经营管理和安全监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和其下属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煤炭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的目的是鼓励和促进煤矿企业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合理的原则,确保奖惩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应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预防管理等相结合,形成相互配套、相互协调的制度。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两类。

集体奖设一二等奖,奖励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相关的集体单位;个人奖设一、二、三等奖,奖励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七条集体奖的评选主要按照以下指标进行评定:(一)事故发生率:评估煤矿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发生事故的频次,事故发生率越低,评定等级越高。

(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估煤矿企业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成效,管理水平越高,评定等级越高。

(三)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成绩:评估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取得的成绩,考核成绩越好,评定等级越高。

(四)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评估煤矿企业在安全风险评估中的履职情况,评估成绩越好,评定等级越高。

第八条个人奖的评选主要按照以下指标进行评定:(一)工作责任心:评估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担当和敬业精神。

(二)创新能力:评估个人在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防控中的创新能力和成果。

(三)工作业绩:评估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绩效表现和贡献。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励的金额和形式根据评定等级确定,奖金将由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奖状、奖章、荣誉称号等将授予获奖单位和个人。

某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某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某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奖惩措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煤矿企业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应当坚持重奖与重罚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既奖励和鼓励安全生产成果,又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六条先进单位奖是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工作出色的煤矿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有效推行安全管理措施、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明显成绩。

第七条个人奖励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突出表现的人员进行的个人荣誉表彰。

奖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学习,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积极提出改进安全的建议。

第八条奖励内容包括荣誉证书、奖金、奖牌等。

荣誉证书应当明确奖励对象的姓名、单位、奖励事由等内容。

第九条奖项的评选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评选程序应当明确,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具备相关经验和技能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煤矿安全生产奖励应当及时发放,发放方式应当选择多种形式,如现金、银行转账等。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惩罚主要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任追究等。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罚应当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区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般的,可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停产整顿、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等处罚。

第十六条罚款的金额应当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和违法行为的后果来确定,罚款金额不得超过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煤矿企业及相关部门,如有需要修改,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有的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范文一、奖励措施1. 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奖为了鼓励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安全,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管理水平,每年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对其进行奖励和表彰。

奖励金额将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贡献度进行确定。

2. 安全生产优秀个人奖为了激励煤矿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煤矿安全,每年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优秀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

奖励金额将根据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贡献进行确定。

3. 安全技术创新奖为了促进煤矿安全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每年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安全技术创新项目进行奖励和表彰。

奖金将根据技术创新的水平和实际应用效果进行确定。

二、惩罚措施1. 违规违法行为惩罚对于违反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惩罚。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作业规程、违规操作、违反职业道德等情况。

违规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违法行为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2. 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将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责任人员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如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人员将根据事故情节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安全生产失职责任追究对于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职责不落实、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或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责任人员,将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降职、停职、调离岗位等。

三、奖惩实施程序1. 提报申请煤矿企业或个人可根据奖励或惩罚条件,填写奖惩申请表格,并提交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2. 审核评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评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或惩罚条件。

审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 奖惩决定根据审核结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作出奖励或惩罚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决定一经通知即生效。

煤矿班组安全奖惩制度

煤矿班组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管理,提高班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生产班组,包括采煤、掘进、运输、通风、机电等各个生产班组。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奖惩措施,激发班组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强化班组安全责任,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

第五条精神奖励包括:1. 对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班组,给予通报表扬;2.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班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称号;3.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口头表扬或书面表彰。

第六条物质奖励包括:1. 对在安全生产中无违章、无事故的班组,给予一定的奖金;2.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给予额外奖金;3.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奖励标准:1. 精神奖励:根据班组安全生产成绩和表现,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矿长批准后执行;2. 物质奖励:根据班组安全生产成绩和表现,结合矿财务状况,由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惩罚第八条惩罚分为警告、罚款、停工整顿、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九条警告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但未造成事故的;2. 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负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 其他需要给予警告的情况。

第十条罚款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轻微事故的;2. 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3. 其他需要给予罚款的情况。

第十一条停工整顿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较大事故的;2. 对安全生产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3. 其他需要停工整顿的情况。

第十二条降职降级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2. 对安全生产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3. 其他需要降职降级的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模版(3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模版(3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烂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奖励细则第七条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

第八条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

第九条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____%。

第十条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____元。

第十一条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____元。

第十二条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____元、副职奖励____元。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以下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的建议:
一、奖励措施
1.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表现出色、无重大安全事故的煤矿,可以评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奖励。

2. 安全标兵:评选出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奖励。

3. 安全示范岗位:评选出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色、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宣传安全知识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4. 安全技术改进项目:鼓励煤矿开展安全技术改进工作,对成功实施技术改进项目的煤矿给予奖励。

二、惩罚措施
1. 安全责任追究:对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2. 安全违规行为处罚: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定或者拒绝执行安全生产措施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并加强监管和教育培训。

3. 监管部门处罚:对煤矿未能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管理的,监管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整改。

以上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的一些建议,具体实施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执行。

同时,还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力求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

煤矿班组安全奖惩机制(三篇)

煤矿班组安全奖惩机制(三篇)

煤矿班组安全奖惩机制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矿的班组管理,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安全奖励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班组。

第三条组织结构: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第四条班组建设小组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矿井基础管理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

2、矿班子负责修定完善班组建设管理的有关考核奖励制度,使班组建设考核工作更具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实用性,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促进矿井和谐发展。

3、矿班子组织定期检查指导班组建设管理情况,负责班组建设检查、评比、考核、验收工作。

4、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上级关于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每月对各区队班组建设进行一次达标验收,确定达标等级,进行奖罚考核。

5、矿班子对班组建制的确定、班组长的选聘、班组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进行监督、审核、批准执行。

6、建立班组、班组长及后备班组长个人档案,制定班组长培养计划,逐步规范班组管理。

第五条奖励细则(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程措施,长期实现安全生产的班组奖励xx元。

(2)敢于制止三违行为,并帮助后进人员取得明显进步的个人奖励500元,个人所在班组奖励800元。

(3)主动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个人奖励200元,个人所在班组奖励500元;(4)在事故抢险过程中,沉着冷静、处置得力,对防止事故扩大做出贡献的个人奖励300元,个人所在班组奖励800元;(5)在安全生产上有革新发明,有效解决技术难题的个人奖励500元,个人所在班组奖励1000元;(6)在安全竞赛或技术比武中成绩优异的个人奖励200元,个人所在班组奖励500元;(7)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被公司或矿采纳应用的个人奖励200元,个人所在班组奖励500元;奖励方式除了依据上诉细则给予现金奖励外,矿综合办还会制订并颁发相关荣誉证书或锦旗给获奖个人或班组。

第六条惩罚细则(1)不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规程措施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个人扣罚800元,个人所在班组扣罚xx元;(2)发现事故隐患,不报告、不处理,造成事故的个人扣罚500元,个人所在班组扣罚1500元;(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个人扣罚1000元,个人所在班组扣罚3000元;(4)出现三违行为的个人扣罚100元/次,个人所在班组扣罚300元/次。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煤矿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必须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

本文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奖励制度1. 完善奖励机制:对于在煤矿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可以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晋升职级等,力求形成鼓励先进、激励干部职工的氛围。

2. 设立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出一批在煤矿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给予先进个人奖。

先进个人奖旨在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勤奋工作,积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努力提高煤矿安全水平。

3. 鼓励科技创新:对于在煤矿安全科技研发和应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这有助于促进煤矿安全科技的创新,提高煤矿安全的技术水平。

4. 加强宣传教育:对于在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宣传教育是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二、处罚制度1. 建立违法违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必须依法严惩,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加强责任追究:对于在煤矿安全事故中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有助于形成责任明确、失责必究的工作氛围,提高煤矿安全的管理水平。

3. 加大罚款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适当增加罚款金额。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违法违规者的成本,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 加大依法处理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有处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三、监督机制1. 加强日常监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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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搞好我矿安全生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班组、施工队及其他单位等得到奖励,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班组、工队及其他单位得到处罚,真正体现出我矿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奖罚分明”的原则,这样既保证了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制度的严肃性,又使行政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行使奖惩权力时有章可循。

因此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本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三违处罚
一、有违各项规章制度的处罚
1、每周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安全自查活动,并在矿安全办公会前书面报矿安通科;未组织、未参与检查或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100元。

每月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未参加者,罚款50-100元/人·次
2、矿、部门、单位等召开的安全会、专题会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100元/人·次(按会议规定或会议通知),迟到者罚款20元/人·次。

3、入井检身时发现有烟火携带者、喝酒者,罚款100元;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专职检身人员100元,罚责任者100元;
4、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2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相关技术部门编制,会审通过后:①作业规程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协助其贯彻到所有相关工作人员;②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矿长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其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施工人员;未及时编制作
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而影响生产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未及时将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到施工队而影响施工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

7、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2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施工的责任者每次罚款3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处理。

8、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就上岗工作的,罚责任人50元/人次。

9、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200元。

10、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30元/处。

11、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

12、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200元.
⑴脱岗者;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殴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打牌、赌博者加倍处罚;
⑸未经分管领导同意,擅自找人代岗者。

⑹井口20米内吸烟、烧火取暖的;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
⑻工作人员不听从领导指挥、不服从领导安排者;
13、损坏井上、下任何设备、设施者,按经济损失赔偿;属故意破坏的,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赔偿外,再按经济损失的1-2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不认真执行“一班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5、对敢于坚持原则、狠抓(抵制)“三违”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含辱骂)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2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6、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的,相关业务部门必须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且罚款200--1000元。

17、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落实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再安排时又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18、偷窃炸药、雷管的,一次罚款1000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出矿。

19、犯有偷窃行为的,一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出矿。

20、因“三违”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者,根据“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顶板管理
(一)掘进
1、凡作业规程规定对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使用临时支护的,而施工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支付的,每次罚班组200-500元。

2、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班组100-500元。

3、掘进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3、巷道开口及巷道贯通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责任人5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责任人10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未铺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每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4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

6、使用耙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耙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50元/次,罚责任人50元/次,立即停止使用。

(2)耙装机钢丝绳打结使用的,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耙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50元。

(4)耙装机运行过程中,耙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

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20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次。

7、开工前、放炮后,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

否则,罚班组长200元。

9、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碴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罚瓦检员50元。

(二)回采
1、回采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2、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进行维护,否则分
别罚当班班组长、安全员100元。

3、采煤工作面的煤壁、支架、输送机应保持直线,
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否则罚施工队1000元、安全员100元。

4、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
性能的支柱,否则罚施工队500元、其他责任人200元;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就指挥使用的,罚指挥人300元。

5、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柱,严
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柱必须设置牢固;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设置支柱;采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否则罚相关责任人
100-500元。

6、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过冒顶区、煤层变薄、变厚等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否则,罚矿技术负责人、施工指挥者、施工单位各1000元。

7、开工前、放炮后,班组长、安全员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否则,罚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各100元。

(三)井巷维修
1、巷道失修,严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加固的,由公司董事长助理牵头组织追查,对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

2、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否则罚指挥者200元;施工人员未按安全措施进行的,罚款50-100元。

3、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修复顺序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4、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的,罚矿长、安全矿长各200元。

三、一通三防
(一)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串联通风的,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矿技术负责人200元。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50元,矿技术负责人100元。

并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进行调整,达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科负责人各200
元。

4、未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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