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_信息录入和核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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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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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16-12-03浏览:分享人:田琛玲手机版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什么网站?在哪里可以查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快来看看吧!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发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部级平台)于6月10日正式运行,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从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将实现全国标准统一和信息共享。

这是有效规范从业企业市场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实现信息公开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全面推行。

根据交通运输部去年年底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我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部、省两级建立。

部级平台负责发布一级及以上资质公路工程从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并运行与部级平台互联互通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省级平台),负责发布二级及以下资质公路工程从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并向部级平台报送从业企业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

据部公路局建设市场监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部级平台主要包括从业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公路建设项目信息、信用信息数据上报、政务公告信息发布、统计查询、评标专家管理等功能模块。

部级平台通过发布从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可以核定企业生产能力,防止超能力承揽业务;可以查询企业投标时的技术人员和业绩信息,防止弄虚作假及出借资质、非法转包;可以对企业资质进行动态管理,对实际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可以发布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增强对失信行为的威慑力。

部级平台的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已由原来的单机版升级为网络版,专家本人可以动态更新基本信息,专家和招标人可以互相匿名评价,系统还将自动记录专家网上抽取的全过程、自动提醒评标过程中的违规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1.19•【字号】新交工程〔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的通知新交工程〔2017〕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局、公路局,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有关要求,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5]78号)及《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的要求,同时有效提高招标投标管理水平和效率,增强透明度,真正实现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保障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顺利推进。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后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备不再发放信用信息备案(登记)证书,仅在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各单位不得以不具备备案证书或备案证书过期为由禁止任何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二、从业企业在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信息作为信用评价的基础资料,是从业企业招投投标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从业企业应自觉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填报的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发现企业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四、取得相应资质并资质在有效期内以及参与我区公路建设的境内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代理、行业咨询等从业企业均须在我厅办理信用信息核备手续。

操作手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平台

操作手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平台

操作手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平台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全国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平台使用手册(地方用户部分)北京华建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7年11月目录全国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平台使用手册——地方用户部分一、信用查询信用查询包括企业不良行为查询和站内企业查询两个方面。

1.1 企业不良行为查询企业不良行为查询有精确条件查询和九类企业分行政区划查询两种方式。

1.1.1 精确条件查询选择“精确查询”进入指定查询条件页面,见图1-1。

图1-1 指定条件查询共有9项查询条件,在使用某项查询条件时,需要将该项条件左侧的复选框勾上才能生效。

精确查询时,必须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查询条件,其中“企业类型”和“所在区划”是必须选择的项目。

需要注意“所在区划”选项指的是工程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的行政区划,而不是企业的工商注册地行政区划。

选择不同的行政区划,可以查询不同行政区划内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

如果“所在区划”中的省级部分选择为“--请选择--”,则是指全国范围内。

查询条件指定后,点击右下方的按钮,可以将符合查询条件的所有信用行为以列表的形式显示出来,见图1-2。

图1-2 信用行为列表选择按钮,可以查看企业的基本信息。

选择按钮,可以查看信用行为的具体内容选择按钮,可以修改信用行为内容,修改完毕后,点击右下方的按钮,即可将修改的信息保存。

选择按钮,可以将对应的信用行为删除。

如果和按钮的颜色为灰色,则表明当前登陆用户对该信用行为没有修改、删除的权限,只能进行查看。

选择按钮,可以查看相应的行政处罚文件的具体内容;如果其颜色为灰色,则表明没有填写相应的处罚文件的网页地址。

查询结果的相关说明:用户能够查找到本辖区内所有已经录入的信用行为信息;如果需要查找其他辖区内的信用行为信息时,只能查找到建设部已经正式发布的,即状态栏为“部级发布”的信用行为信息,其他状态的信息则查询不到。

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一)1、《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基本信息中人员范围包括哪些,是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所有人员吗?系统要求录入的企业人员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持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等。

最低要满足企业资质规定的人员条件及企业投标或项目履约的人员需求。

在这个前提下,鼓励从业企业尽量完整地录入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全部人员。

2、《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录入近5年主要业绩是否可以只录入近5年主要业绩?企业承建的国外项目、市政项目可否录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如何使用?企业是否必须录入全部在建公路项目?《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业绩信息至少应包括最近5年内建成通车的项目。

因此,近5年企业业绩是业绩填报的最低要求。

信用信息是市场管理和从业单位评价的基础数据,不断充实完整信用信息是信用管理的需要,希望企业尽量完整的录入业绩信息,使数据库更加完整。

国外项目、市政项目可以录入,但不对上述项目进行信用评价,仅作为参考信息使用。

首批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企业业绩只能由在建项目信息转化而来,没有在建项目信息就不能产生该项目的业绩信息。

因此,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地录入全部在建项目信息。

3、母公司承揽的工程,由子公司负责施工,业绩如何录入?业绩使用的基本原则是不得重复使用。

按照国家关于资质管理和工程管理的规定,业绩归合同签订单位使用。

符合国家规定并经业主单位认可的合法分包项目,分包工程量部分可作为分包单位业绩使用。

母子公司作为独立运行的两个实体,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

母公司承揽的工程,只能自行组织施工或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子公司,但分包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工程业绩中,经项目法人认可的合法分包部分,可以作为子公司业绩使用。

如子公司资质由母公司分立获得,则资质核定时已划分为子公司所有的业绩,可作为子公司业绩录入系统,但应能提供有关业绩划分使用的证明文件。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海省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审核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海省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审核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海省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9.10•【字号】青交办建管〔2019〕227号•【施行日期】201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海省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审核工作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9〕227号各相关单位、各从业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及核备说明》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的审核工作,提高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信息录入及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说明通知如下:一、信息核备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指在青海省注册成立的从业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仅施工企业提供)、基本账户和财务信息等。

(二)青海省业绩信息青海省业绩信息指从业企业在青海省范围内承接的公路工程项目业绩,包括国省干线新建、改扩建、大中修工程的在建或已完工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绩内容。

目前暂不受理三、四级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数据的录入申请。

市政工程项目和其他非交通系统监督管理的项目业绩原则上不予核备。

(三)变更信息变更信息是指从业企业对上述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进行变更、修改、补充完善等。

二、信息核备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要求(一)新填报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申请审核新填报的基本信息,应递交以下书面资料:(1)书面申请函(详见附件1);(2)承诺保证书(详见附件2);(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需提交),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从业企业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的基本信息页面的截图打印件;(5)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其他需要审核信息的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一)1、《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基本信息中人员范围包括哪些,是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所有人员吗?系统要求录入的企业人员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持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等。

最低要满足企业资质规定的人员条件及企业投标或项目履约的人员需求。

在这个前提下,鼓励从业企业尽量完整地录入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全部人员。

2、《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录入近5年主要业绩是否可以只录入近5年主要业绩?企业承建的国外项目、市政项目可否录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如何使用?企业是否必须录入全部在建公路项目?《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业绩信息至少应包括最近5年内建成通车的项目。

因此,近5年企业业绩是业绩填报的最低要求。

信用信息是市场管理和从业单位评价的基础数据,不断充实完整信用信息是信用管理的需要,希望企业尽量完整的录入业绩信息,使数据库更加完整。

国外项目、市政项目可以录入,但不对上述项目进行信用评价,仅作为参考信息使用。

首批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企业业绩只能由在建项目信息转化而来,没有在建项目信息就不能产生该项目的业绩信息。

因此,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地录入全部在建项目信息。

3、母公司承揽的工程,由子公司负责施工,业绩如何录入?业绩使用的基本原则是不得重复使用。

按照国家关于资质管理和工程管理的规定,业绩归合同签订单位使用。

符合国家规定并经业主单位认可的合法分包项目,分包工程量部分可作为分包单位业绩使用。

母子公司作为独立运行的两个实体,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

母公司承揽的工程,只能自行组织施工或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子公司,但分包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工程业绩中,经项目法人认可的合法分包部分,可以作为子公司业绩使用。

如子公司资质由母公司分立获得,则资质核定时已划分为子公司所有的业绩,可作为子公司业绩录入系统,但应能提供有关业绩划分使用的证明文件。

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用户)

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用户)

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用户)2014.09目录1 操作说明 (3)1.1 功能一基本信息 (3)1.2 功能二资质信息 (5)1.3 功能四财务信息 (6)1.4 功能三人员信息 (8)1.5 功能五人员统计 (10)1.6 功能六项目业绩信息 (11)1.7 功能六奖惩信息 (13)1.8 功能七扫描件 (13)2 注意事项 (15)1 操作说明输入网址218.95.230.197:5644/,打开首页后,把企业用户锁插到电脑上,点击右侧的“读锁登录”登录成功后,显示如下页面:1.1 功能一基本信息【操作】企业可以对自己的基本信息进行维护。

第一步:进入模块:企业用户登陆系统后,点击“基本信息”,点“修改”按钮。

填写说明:1、营业围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容填写;2、资产构成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按照最新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上的容填写;第二步:在新弹出窗口填写企业信息,然后点击“保存”按钮,返回。

确认所填信息无误后,点击“上报”,上报后,基本信息将被锁定并对外公布,接收公众监督。

填写说明:1、填写完毕后,检查无误后,点保存返回;2、点“上报”按钮后,信息将锁定并对外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企业不可修改;3、企业如需要修改,请带相关资料到省厅变更。

1.2 功能二资质信息【操作】企业可以对自己的资质信息进行维护。

第一步:点击“资质信息“。

填写说明:1、业务承接围,按照资质证书上的容填写;2、填写上面的主项资质信息,然后点击“保存”,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上报”;3、上报之后,信息锁定并对外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企业不可以修改;4、资质信息如有变更,请带齐相关资料到省厅办理变更。

第二步:填写下面的增项资质信息,如下图所示,检查无误后,逐条点击“上报”,上报方式请参照第一步。

1.3 功能四财务信息【操作】企业可以对自己的财务信息进行维护。

第一步:新增“财务信息”进入模块:企业用户登陆系统后,点击“财务信息”,点右侧“新增”按钮。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_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_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各相关单位:为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顺利施行,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服务公路建设从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现进一步加强信息录入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录入信息说明从业企业及时录入并更新企业信息。

相关信息经核备后对外公开,企业对填报的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指从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待企业“三证合一”完成后取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及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注册省份(城市)、营业执照注册号及注册日期、企业类型、企业性质、成立日期、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联系人及电话、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基本开户行信息、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关联企业情况等。

(二)资质信息。

资质信息指从业企业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建设工程资质证书信息,包括资质名称、类型、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机关、证书有效期等。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2号),现部级平台内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名称已按照新规定重新分类,请相关企业及时更新完善。

(三)人员信息。

人员信息包括从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系统仅用做个人识别,不对外公开)、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信息、职务或岗位信息、职称信息、注册信息、奖惩信息、在职状况、在本单位开始工作的年份、社保信息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企业在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信息,如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注册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项目主要负责人、持部证监理工程师等。

人员信息初次填报的,由企业自行填报后自动对外公开(不包括身份证号码);主要人员信息变更的,需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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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
各相关单位:
为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顺利施行,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服务公路建设从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现进一步加强信息录入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录入信息说明
从业企业及时录入并更新企业信息。

相关信息经核备后对外公开,企业对填报的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指从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待企业
“三证合一”完成后取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及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注册省份(城市)、营业执照注册号及注册日期、企业类型、企业性质、成立日期、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联系人及电话、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基本开户行信息、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关联企业情况等。

(二)资质信息。

资质信息指从业企业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建设工程资质证书信息,包括资质名称、类型、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机关、证书有效期等。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 年第22号),现部级平台内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名称已按照新规定重新分类,请相关企业
及时更新完善。

(三)人员信息。

人员信息包括从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系统仅用做个人识别,不对外公开)、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信息、职务或岗位信息、职称信息、注册信息、奖惩信息、在职状况、在本单位开始工作的年份、社保信息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企业在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信息,如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注册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项目主要负责人、持部证监理工程师等。

人员信息初次填报的,由企业自行填报后自动对外公开(不包括身份证号码);主要人员信息变更的,需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后公开。

同一名从业人员只能在一家企业人员信息中为“在职”状态,
离职后应将其人员状态变更为“离职”。

从业企业无法录入某一人员信息的,可由原工作单位变更该人员状态;也可将该从业人
员报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变更人
员状态。

(四)业绩信息。

业绩信息指从业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弋码(如有)、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合同段名称及起讫点桩号、开工日期、所在省份、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负责人履约信息等,已建业绩还包括交工日期、结算价、质量评定单位及评定情况等。

从业企业需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将项目业绩信息录入至部级平台在建项目,并提交业绩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以在建业绩
信息自动公开;项目完成工程交(竣)工验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将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后变更为已建业绩信息。

从业企业应补充、完善企业业绩中主要人员履约信息(设计单位为设计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监理单位为总监理工程师和持部证监理工程师)。

业绩信息
中的履约人员只可从企业已录入的人员中选取,企业业绩信息和
人员信息自动关联,形成个人业绩,并应用于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等。

业绩信息中未按要求填报主要人员履约信息的,其个
人业绩信息将无法被认可。

业绩信息所属项目具有“项目代码” 的,企业应录入有关部门核发的作为该项目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

1.对于少数确因未收到《通知》等原因,未能及时录入
已建业绩的企业,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抓紧录入相关信息。

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核备。

2.对2016年6月30日之后补充录入的“已建业绩”将
作为超时录入业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进行集中核备(建议为每年6月1日至30日,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时间段及频次),部级平台将通报企业名单。

已建业绩信息是否为超时录入与其真实性无关。

3. 新开通账户的企业,应自开通账户之日起90天内录入
全部相关信息,逾期录入的已建业绩信息将同样视为超时录入业绩,部级平台将自动记录并进行通报。

(五)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指从业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全年的财务基本情况,包
括净资产、公路工程总收入、总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银行授信等级、银行授信额度等。

从业企业的财务信息不对外公开,只有具备权限的部省两级主管部门可以查看。

(六)奖惩记录
奖惩记录指从业企业或从业人员获得的奖励或处罚情况。


奖记录可以由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填报;处罚记录为公布的不良行
为记录信息。

二、信息核备
从业企业在部级平台填报或变更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人员信息、财务信息、奖惩记录等,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后对外公开。

各省厅(局、委)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信息核备流程或进一步细化信息核备工作,原则
上应尽量采用电子文档等,简化企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信息核备的一般流程。

1.从业企业登录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或变更相关信息;
2.从业企业按照要求将相关材料(除原件外)装订成册,并逐页在右上角加盖企业公章,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应采用彩色影印文件;
3.从业企业将相应的书面材料提交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联系方式见部级平台“首页-联系我们”)。

(二)信息核备一般需提交的材料。

1.从业企业信息填报或变更信息提交的资料(第1-7项须有书面材料,其他可为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
1)书面申请函(企业正式文件);
2)承诺书(详见附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承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需提交此项);
5)从业企业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填报或变更的相关信息页面打印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其他信息核备所需的证明材料。

2.从业企业业绩信息填报或变更,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需盖有项目法人公章);
2)项目合同协议书部分内容复印件(主要包括中标合同价页、施工内容页、项目经理及总工名单页、合同工期页、合同双方盖章页等);
3)项目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在建业绩变更已建业绩)
或者质监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包含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名称、项
目类型、技术等级、合同段名称、合同段开工日期、合同段交工日
期、起止点桩号、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工程量内容等信息);
4)其他信息核备所需的证明材料。

3.从业企业人员信息初次填报后自动生效并对外公开(不包括身份信息),无需核备;从业企业人员信息变更,需提交下列资料:
1)信息变更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其他相关信息核备所需的证明材料(如任免文件、劳动合同、五险一金、人员变更手续、注册资格或职称证书等)。

(三)其他事项
1.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发现从业企业申报上报的信息存在虚假,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2.从业企业在系统申请时间之日起两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退回其申请。

附件:从业企业信用信息填报承诺保证书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2016年4月7日
附件
从业企业信用信息填报承诺保证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承诺: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信息及附件证明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
的、合法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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