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甬科高[2010]9号、甬财政工[2010]150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0.02.24

【实施日期】2010.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科高[2010]9号、甬财政工[2010]150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2010年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增优势惠民生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09〕109号)精神,加强对2009年度市科技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同时做好今年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市科技型企业培育与认定工作,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一揽子计划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持续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梯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同时积极引导我市优势特色产业相关企业走技术创新之路,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要加强对市科技型企业的日常管理与跟踪服务工作。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市科技型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停止相关的财政补助扶持政策;认定后3年内仍未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各地认定管理机构应取消其“市科技型企业”资格,并将结果报市认定管理机构备案。

三、要严格按照《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9号)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组织开展认定工作;认定对象仅限于注重技术创新,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等两类企业;对推广先进IT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等为经营业务的科技型服务类的企业,可以优先推荐认定为市科技型企业;市科技型企业经培育后,可以优先推荐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四、要认真执行市科技型企业的财政补助扶持政策。补助办法可参照《宁波市科技型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工〔2009〕849号)执行,财政补助额度按照企业2009年度利润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50%,由所在地财政局尽早予以兑现;并请所在地财政局会同科技局将2009年政策兑现或拟兑现数据进行测算后,于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联系人:市科技局张永彤电话:87183236

联系人:市财政局竺军电话:87188174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9年度市科技型企业名单

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修订送审稿) 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其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本细则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公布综合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但城镇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同意意见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文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二)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对占用或者损坏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内街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的;(二)对违反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建设施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城市路灯照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doc

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广东省选拔赛 汽车技术项目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准备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3〕48号)精神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523号)的要求,制订《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广东省选拔赛汽车技术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更好完成大赛组织工作,设立汽车技术项目竞赛组委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属部门(行业)在实施过中,如有疑问,请直接与该工种承办单位联系。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属部门(行业)参加本工种竞赛的代表队,请直接向该工种竞赛承办单位报名。 本实施方案请查询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 承办单位: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南路56号

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广东省选拔赛 汽车技术项目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代章)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广东省选拔赛 汽车技术项目竞赛实施方案 一、竞赛宗旨 为顺利组织实施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广东省选拔赛,实现“对接世界技能大赛,提升国内竞赛质量”,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国家技能大赛。同时通过竞赛,让选手、专家及相关人员了解世界技能大赛技术要求和相关领域技术技能发展水平,促进广东省技能竞赛水平和高技能人才科学合理的培养,根据粤人社函〔2014〕523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竞赛项目组织机构 (一)主办、技术指导、承办、协办、支持单位 主办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技术指导单位: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承办单位: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 支持单位:广东省职教学会交通运输行业指导委员会 (二)竞赛组委会 主任:任惠霞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院长 副主任:蔡昶文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副院长 成员:李军刘仲国黄榕清 (三)组委会办公室 组委会办公室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会议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任:蔡昶文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副院长 副主任:梁登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沙太汽车工程系主任 办公室成员:王尚军曾文王光林曾志海肖兆昌夏明君伍松林黄嘉平李珠斌雷治亮郭碧宝。 组委会办公室下设竞赛专家组、仲裁组、裁判组、赛务组、检录组、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4]30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10 【实施日期】2014.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 法》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4〕301号) 市公安局、建委、交委、城管执法局,各区城管局、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10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市场行为和运输秩序,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实施监督、管理所形成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以下简称《处置证》)的企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车辆。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程序、评价类别和相关管理的规定,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协助实施本办法。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3]433号 为加强本市供热行业管理,保障用户切身利益,维护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室温评测机制,对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如下: 一、测温时间: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每月的5日、15日、25日进行( 遇节假日顺延)。如遇天气等特殊因素,按照市市政管委的统一要求进行加测。每年的11月15日下午3点前,各区县所属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报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11月15日下午5点前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市属各大专业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汇总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 二、测温地点: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活动频繁的房间,如起居室、卧室等,阳台、厕所、过道、楼梯、电梯间不能作为测温地点。测温点要选择距地面1.5米以上内墙范围内测量。 三、合格标准:测量地点的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即为合格。 四、测温工具:必须选择经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测量表。 五、抽测比例:要选择供热系统中间和末端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抽测用户室温。抽测比例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内的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六、测温记录: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单位(企业)要使用由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测温表。对涉及经济赔偿的供热质量投诉,必须有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物业房管单位)和用户三方见证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 七、以下情况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的标准: (一)用户未经供热单位(企业)的同意,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包括暖气片、管道、阀门等); (二)暖气设施被装修包裹在内的; (三)暖气设施表面有覆盖物的(如衣物等); (四)用户房间的门窗未能完全关闭的或者门窗玻璃有破损的; (五)室外气温降到日平均-9℃以下时。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40803 【实施日期】19940901 第八条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北京11月7日起试点火供暖服务热线开通2008年10月15日15:43:49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昨天(14日)从北京市市政管委供热办获悉,11月7日起,全市试点火开始,本市供暖服务热线62357575将面向社会开通。但在11月15日之前的试点火期间,供暖服务热线将主要接受政策咨询。11月15日正式点火之后,才接受供暖投诉。 同往年一样,今年本市供暖服务热线62357575将在试点火当天开通,但市政服务 热线12319目前可接受市民的供暖政策咨询等问题。在11月15日之后,供暖服务热线可接受居民遇到家里漏水、暖气故障等问题投诉;如果家里温度不足16度,市民可打电话投诉;认为供暖收费标准与规定不符,市民也可打该电话咨询。今年本市调整完善了对困难群体实施供暖救助的具体办法,建立了供暖应急专项资金,对低保户等特殊人群,以间接燃料实物救助方式保障其正常采暖,并继续重点对机关、商场等公建设施严格控制超温运行。 此外,本市还落实了应急抢修预案及队伍,充实市、区两级27支供暖应急抢修队伍,并进行演练。

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定稿

湟源县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城市管理整体合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城市综合管理理念,突破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整治,完善城市功能,破解城市管理难题,不断优化城市环境,努力塑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新形象。 二、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成立湟源县城市管理工作委员会。 主任:胡良云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主任:郭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沙东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高海青县公安局局长 安永发县城镇管理局局长 成员:方得红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玉祥县目标办主任 张永忠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田源县财政局局长 靳生元县交通局局长 邹永生县住建局负责人 李永宏县环保局局长 马生辉县林业局局长

田文禄县教育局局长 罗万福县水务局局长 杨发科县旅游局局长 王浩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燕珍县卫生局副局长 严卓才县农牧局副局长 李辉全县广电局局长 范云青县工商局局长 芦彬县商务局副局长 米世银县创卫办主任 陈生财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朱善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世明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 安柏山大华镇人民政府镇长 祁增林申中乡人民政府乡长 纪文魁巴燕乡人民政府乡长 马守成寺寨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发忠日月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生卿和平乡人民政府乡长 芦宝林波航乡人民政府乡长 田荣珍东峡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镇管理局,安永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方案制定和实施,积极与各相关单位进行联系,研究和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和出现的问题。

深圳市水务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指南(2015年)(征求意见 -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水务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指南(2015 年)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2015年度水务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提高水务科技创新能力,突破深圳水工程水科技瓶颈,带动水务工程建设和管理技术进步,根据《深圳市水务科技创新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务重点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科技项目分类和申报方向 本年度水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项目类别包括:重大专题项目、一般性项目、配套项目和创新平台配套项目等。项目申报主要面向在建重点水务工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基层水管单位生产管理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社会关注的民生水务问题等。 (一)重大专题项目 1.城市防洪排涝 针对深圳市综合防洪排涝体系仍较薄弱、城市暴雨内涝较为严重、雨水径流控制水平不高,雨洪资源未得到合理利用、排水防涝信息化体系不健全、流域洪水综合调度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重点开展立体排水系统关键技术,城市雨洪资源利用关键技术,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技术,城市洪涝灾害数字化预报预警系统等方向的研究。

(1)立体排水系统关键技术:通过地面(屋顶)滞蓄、浅层雨水管网、承泄河道、深层隧洞等技术系统集成,建立多生态因子、多目标协调的调度模型,从雨水蓄、滞、渗、净、排、用等全过程进行空间和时间上的管控。 (2)城市雨洪资源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城市可利用的雨水资源量,借鉴国内外最新的雨洪管理理念,开发雨洪收集、调蓄、利用的技术体系。 (3)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技术:探索城市雨洪收集、滞蓄、调控等技术的使用条件,提出深圳市典型的海绵城市建设模式,制订和完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技术规范。 (4)城市洪涝灾害数字化预报预警系统:按照云——雨——水的路径,建立流域下垫面、降雨、产流、河流流量的洪涝灾害决策系统,提供城市洪涝灾害数字化预报预警机制。 2.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供水安全 针对深圳用水总量受限,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供求矛盾依然突出;本地水源地水环境质量下降,可利用的水资源量减少;城市化进程加快,境内外水质受污染威胁大,水资源配置精细化不够;水源水质下降和优质供水的矛盾,对供水处理工艺提出更高要求等方面的问题,重点开展东江水质监测预警及改善措施,水资源优化配置研究,原水嗅味的产生机理,快速监测及控制技术,水源地藻类监测与控制技术,水库分层水质分析,微污染原水水质净化技术研究等方向的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55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5.07.03 【实施日期】2015.07.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5〕559号) 各分局、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5年7月3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5]37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21 【实施日期】2015.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1日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加挂“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容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三)将市城乡规划局承担的履行福州市城区范围内涉及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四)加强城市管理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职责,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宜居城市建设。 (五)强化城乡管理宏观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城乡管理应急处置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综合考评;负责市政设施、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的管理及市场化监管;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 过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批 准2013年6月14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可以委托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道路、园林绿化、广告标识、店名招牌、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等方面的容貌要求。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宁波市科技局科研项目合同书

计划类别: 委托单位(甲方): 承担单位(乙方): 归口管理单位(丙方): 起止年月:______年______月______到______年______月 合同条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规定,____________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及其归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丙方)为顺利完成本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本项目的研究开发总经费中甲方补助万元,丙方配套万元,其余经费由乙方自筹。甲方补助的经费及丙方的配套资金(□一次/□分批)拨给乙方。一次性拨付的经费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拨给乙方;分批拨付的经费,首批经费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拨付万元,结转经费及配套资金的拨付根据合同与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确定。 三、签约各方,共同同意: 1、该项目的《_______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2、项目经费开支、研究开发进度、研究开发成果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原则上以该项目的《______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为准,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单方更改。 3、合同签订后至项目(课题)完成止,乙方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应向甲方提交年度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一式______份)并抄送丙方,逾期不报,甲方有权暂停拨款。 4、如乙方挪用科研经费或无故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所拨补助经费。由于主观原因致合同进度拖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自理。 5、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列帐,专项管理,并应按国家科技经费开支范围和现行财务制度开支标准掌握使用。不合乎规定的,甲方有权拒付和追回已拨经费,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 6、丙方应监督并保证合同执行,协调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有权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甲方提出暂时中止或撤销合同的建议。 7、项目计划截止时间到期后______个月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验收报告。 8、项目验收后乙方须在______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和经费决算,并抄送丙方。 9、本合同文本一式______份,分存甲方______份、乙方、丙方各______份。 10、本合同一经签订,签订各方均应负合同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补充条款 第 1 页共 2 页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 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深科信[2005]24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发布日期】2005.08.02 【实施日期】2005.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 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2日深科信[2005]245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 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2 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 01号许可事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 (二)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四)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五)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六)有必要的场所。 法律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24日科技部、民政部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二条、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 登记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拟申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1)单位的名称;(2)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3)主要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4)拟设立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5)拟购置的科研设施; 2.计划开展的研究项目; 3.宗旨; 4.业务范围; 5.联系方式。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 所用场所为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文件;所用场所为租用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三)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复印件2份); (四)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2份,其中负责人身份证、从业人员学历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证件或证书需验原件); (五)凡涉及到企业或企业参与申请的,须出具工商局物价信息中心提供的该企业“核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决定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牌匾上的商标权保护 冯红 商号也叫字号,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构成的商业标识。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商标与商号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而牌匾与商号也是密不可分,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牌匾主要是企业名称的载体,但从我国传统历史角度讲,牌匾也是一种中国独有的文化符号,集艺术、宣传、识别意义于一体。如何合法的将商标用于经营场所的牌匾上,值得探讨。 一、牌匾上如何合法使用自有商标 关于企业牌匾的名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修订)》有明确规定,企业牌匾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也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在牌匾上使用自有商标是基于企业对商标拥有的合法所有权,即企业通过自行申请注册的商标。针对自有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和商号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可直接使用该商标(商号),比如肯德基(企业名称为: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狗不理(企业名称:狗不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企业的商标与商号不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使用商标则需经过备案,或者依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1对商标以户外广告的形式设置其他牌匾。实践中,商标与商号不一致而以商标作为牌匾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比如宏状元(企业名称: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德克士(企业名称:顶巧(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ZARA(企业名称: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UNIQLO(企业名称:株式会社迅销)等等。 二、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 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认定过程中予以区别。 (一)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用于牌匾是否侵权应区别对待 在经许可使用商标的情形下,在牌匾上使用商标也应当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不能使用。但是,从是否混淆及恶意攀附的角度上讲,如果企业使用的是他人的商品商标,在经营场所主要经销产品为该商标的商品,那么其在牌匾上使用该商标,是为了达到宣传其经营该品牌商品的合理目的,并不构成混淆商品出处及恶意攀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该使用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而如果企业 1《广告法》第五条第2款:“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 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2001年7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 年11 月2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11 年8 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11 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状况,保障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结构布局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经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 【法规类别】科技人员 【发文字号】甬科计[2007]13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10.31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 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科计[2007]135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甬政发[2004]107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留学人员启动并实施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结合目前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市科技局、人事局、财政局对原《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5] 77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和完善后的《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甬政发[2004]107号)精神,规范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资金”)的管理,更好地为留学人员在我市创新创业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资金以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形式资助在我市启动并实施科技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创新创业资金的资助对象面向符合甬政发[2004]10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留学人员,优先资助解决我市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共性、关键性、前导性技术问题的创业研发项目、中试项目以及产学研合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重点资助在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初创的创新创业型高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留学创业人员的创新创业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为10--- 30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局电子公文交换与协同办公系统升级改造建设方案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局电子公文交换与协同办公系统升 级改造建设方案

目录 第1章. 项目概述 (22) 1.1. 项目名称 (22) 1.2. 建设单位 (22) 1.3. 编制依据 (22) 1.4. 项目概况 (24) 1.4.1. 建设背景 (24) 1.4.2. 建设目标 (25) 1.4.3. 建设内容 (28) 1.4.4. 开发周期 (29) 1.5. 投资来源 (29) 第2章. 建设必要性 (30) 2.1. 现状分析 (30) 2.1.1. 协同办公系统现状 (31) 2.1.2. 公文交换系统现状 (34) 2.2. 存在问题 (36) 2.2.1. 现有功能无法满足办公新需求 (36) 2.2.2. 现有功能无法满足考核需求 (36)

2.2.3. 移动办公及扩展应用水平还比较落后 (36) 2.3. 必要性分析 (37) 第3章. 需求分析 (39) 3.1. 总体需求分析 (39) 3.1.1. 是实施市、区两级政府信息化推进工程的需求 (39) 3.1.2. 是跨时间、跨空间和部门限制,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需求.39 3.1.3. 围绕协同办公系统建设统一电子信息化平台的需求 (39) 3.1.4. 是推进与上级部门进行电子公文交换的需求。 (40) 3.2. 功能需求分析 (40) 3.2.1. 协同办公升级需求 (40) 3.2.2. 公文交换升级需求 (41) 3.2.3. 移动办公系统需求 (41) 3.2.4. 绩效考核系统需求 (41) 3.2.5. 后台管理升级需求 (42) 3.2.6. 与其它系统接口需求 (43) 3.2.7. 统计分析系统的需求 (43) 3.2.8. 协同办公标准规范需求 (43) 3.3. 性能需求分析 (44)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47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5〕4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规委、市城乡住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质监局、市港务局、市海事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铁集团,广州市环卫行业协会、各粪便清运企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20日

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粪便管理,规范粪便清运市场,遏制和预防偷排乱倒粪便行为,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和对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化粪池管理和粪便清运、处置、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粪便,是指从居民住宅区、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建设工地和固定公厕的化粪池,以及流动公厕、交通枢纽(含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中清运出的人类粪便。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粪便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粪便的管理工作。 市粪便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粪便的清运、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化粪池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京政容发[2011]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铁路局 【发布日期】2011.03.02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 知 (京政容发〔2011〕10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提出的“精细管理、美化市容”要求,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共同研究制定了

《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确保行业环境卫生责任区干净整洁,打造整洁、清新、优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做贡献。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铁路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为进一步推动行业管理范围环境卫生主体责任及区县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提高全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1、检查考评主体 市市政市容委作为检查考评的主体,组织全市行业管理范围环境卫生日常作业检查考评工作,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具体执行。 2、检查考评对象 从事高速公路、铁路、河道、园林绿地、建筑工地、城市轨道交通等行业管理范围市

城市管理职责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讨论稿) 1、负责制定城乡环境卫生事业规划的编制。 2、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各成员单位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 3、负责组织全区城市管理发展、重大事项和城市管理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调研和城市管理工作的交流、研讨活动。 4、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各项竞赛、联合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 5、负责组织指挥和处置全区城市管理应急事务,协调处理跨系统、跨区域、跨部门之间的有关城市管理工作事项。 6、负责指导、督促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7、负责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城市管理职责 (讨论稿) 一、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级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2、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保障经费,奖罚分明,开展创建城市管理示范单位等活动,街道办事处把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作为主要的工作职责。 3、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要成立城管常设机构,并配足配强管理人员,明确职务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用具和取证器材;保证人员的工资来源;提供城管人员办工场所。 4、认真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规范设置便民服务点;开展创建示范路、示范农贸市场、文明村(户)等活动。 5、在符合全区总体规划及环卫事业规划的前提下,编制辖区环卫事业详细规划。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按照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运转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的清理运转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6、负责抓好辖区动迁工作,加强拆迁工地管理,及时清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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