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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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的通知-甬创新办[2011]4号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的通知-甬创新办[2011]4号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的通知(甬创新办〔2011〕4号)市建设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科技局、统计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统计部门: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市委“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全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就是着眼于创新引领、支撑发展,紧紧围绕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的现实矛盾和突出问题,通过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创新人才兴企能力,加快块状经济向集群发展升级、临港工业向循环发展转型、新兴产业向跨越发展突破、服务经济向高端发展提升,努力走出一条具有宁波特色的经济转型发展道路。

准确及时的科技统计信息,是支撑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

科技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科技进步的监测、评估都离不开准确及时的统计数据信息支撑。

目前,我市科技统计监测频率较低,难以满足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需要,科技统计的力量既薄弱又分散,需要整合。

因此,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科技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为各级党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创新制度,规范统计(一)建立科技统计定期报表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科技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科技进步实际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各县(市)区科技进步监测、评估提供量化依据,经研究决定,建立科技统计定期报表制度(附件1)。

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国科发火[2018]11号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4.27
【实施日期】2018.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保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以及《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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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5.05•【字号】鄞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关于印发《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鄞科〔2023〕18号各科技服务机构:现将《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2023年5月5日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鄞州科技大市场(以下简称“大市场”)入驻机构的服务行为,维护市场工作秩序和服务形象,保障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意见》,结合上级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大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驻机构,是指在管理主体——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的指导下,通过大市场向鄞州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技术推广、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力资源、研发检测、创业辅导、培训、会计及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的技术对接、项目对接、产业对接等服务的机构为主要机构;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开展的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力资源、创业辅导、会计及法律等服务的机构为辅助机构。

第二章入驻对象第三条入驻机构类别(一)技术转移机构。

主要包括从事技术市场中介工作的机构或掌握可转移资源的各类组织,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中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技术服务机构。

主要包括为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提供专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如专利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机构、研发检测机构等。

(三)金融服务机构。

主要包括科技银行、券商、风投、天使、担保及小额贷款机构等。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浙科发政[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浙科发政〔2010〕11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型企业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三大载体之一,是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示范引领广大企业走上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之路的重要抓手。

为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在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评价制度。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创新型试点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甬科高〔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23〕7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根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 年)》(浙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3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略协同创新计划第三章关键技术突破计划第四章科创生态育成计划第五章重大应用示范计划第六章对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支持第七章立项程序与项目管理第八章附则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大力推进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不断探索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新模式和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简称“科创甬江2035”计划)是根据省“315”科技创新体系以及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开展的攻关计划。

目标面向2035年,通过发挥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在国家有需求、宁波有基础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与本市其他科技创新项目实现错位联动,对国家、省重大科技任务形成有效补充,为宁波进一步提升创新策源功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甬科高[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05]8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现将《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高区域自主创新、竞争能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4]252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

技术创新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投资,促进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三条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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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甬科高[2010]9号、甬财政工[2010]150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0.02.24
【实施日期】2010.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科高[2010]9号、甬财政工[2010]150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2010年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增优势惠民生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09〕109号)精神,加强对2009年度市科技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同时做好今年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市科技型企业培育与认定工作,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一揽子计划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持续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梯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同时积极引导我市优势特色产业相关企业走技术创新之路,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要加强对市科技型企业的日常管理与跟踪服务工作。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市科技型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停止相关的财政补助扶持政策;认定后3年内仍未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各地认定管理机构应取消其“市科技型企业”资格,并将结果报市认定管理机构备案。

三、要严格按照《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9号)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组织开展认定工作;认定对象仅限于注重技术创新,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等两类企业;对推广先进IT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等为经营业务的科技型服务类的企业,可以优先推荐认定为市科技型企业;市科技型企业经培育后,可以优先推荐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四、要认真执行市科技型企业的财政补助扶持政策。

补助办法可参照《宁波市科技型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工〔2009〕849号)执行,财政补助额度按照企业2009年度利润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50%,由所在地财政局尽早予以兑现;并请所在地财政局会同科技局将2009年政策兑现或拟兑现数据进行测算后,于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联系人:市科技局张永彤电话:87183236
联系人:市财政局竺军电话:87188174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9年度市科技型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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