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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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市政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市政工程)

监督登记号:柳东45020020××-×××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东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使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予支持配合。

一、监督程序1、质量安全监督组收到工程监督登记书后,在工程基槽验收时,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监督组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告知、安全报监现场勘察、基槽验收监督,参加人员包括: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设计及勘察单位人员.监督组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和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核对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中相关人员资格,送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2、监督组对受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3、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符合规定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二、监督内容1、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情况;3、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7、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三、监督方式我局对受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采取抽查、抽测方式,并以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的方式随机抽查。

监督组根据对工程项目的历次监督抽查情况和责任主体各方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和确定后续对工程监督的抽查、巡查频次,对受监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对以下关键点和环节,施工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箱将监督告知书和施工、监理单位各层级审核资料的意见和相关图片等上传给监督组,监督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派人到现场监督抽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房屋建筑类工程)工地编号:工地名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本监督机构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工地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为了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以下事项进行告知,请予以配合支持。

一、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责任、义务及配合事项(一)通用要求1、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抽查,不取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承担的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3、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一律不得开工。

禁止施工许可范围以外的任何施工行为。

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在工程建设中应当避免或减少对周边的不利影响。

6、施工现场应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核加盖审图章的设计文件。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营行为等资料常备现场,以备监督机构抽查。

7、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对提交监督机构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对涉及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填报的内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信息采集和上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市政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市政工程)

监督登记号:柳东45020020××—×××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东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使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予支持配合。

一、监督程序1、质量安全监督组收到工程监督登记书后,在工程基槽验收时,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监督组对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告知、安全报监现场勘察、基槽验收监督,参加人员包括: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设计及勘察单位人员。

监督组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和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核对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中相关人员资格,送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2、监督组对受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3、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符合规定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监督容1、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情况;3、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7、依法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三、监督式我局对受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采取抽查、抽测式,并以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容、不提前告知的式随机抽查。

监督组根据对工程项目的历次监督抽查情况和责任主体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和确定后续对工程监督的抽查、巡查频次,对受监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监督注册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该工程的监督工作要求告知如下: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一部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要求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1、施工前,按规定委托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图机构审查并取得合格证书,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3、设计有涉及强制性条文和相关规定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4、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5、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1、参加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节能分部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应符合要求并配备到位,现场质量负责人应当由施工单位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且应将各项工作制度及项目机构制成责任牌(包含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照片和职责分工),置于施工项目部办公室墙上。

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东湖高新区国家大学园光电子创新中心二期3#、4#、5#楼及地下室工程参建各方:经研究决定,由郑泽峰同志为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员,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的联络、管理与督办工作,监督小组组成如下:一、质量监督的工作方式:质量监督工作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主要采取抽查的工作方式进行。

1、抽查时不预先告知,随机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2、日常监督工作以监督小组为单元,在监督机构的统一安排下,各监督小组对本工程进行交叉抽查;3、抽查中发现质量的整改工作由本项目监督员负责督促落实。

二、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过程中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抽查: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3、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4、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实体检测报告等)。

三、质量监督工作程序:1、第一次监督:(1)抽查参建各方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内容详见附一);(2)抽查工程开工准备情况;(3)对工程建设过程中需重点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与交底。

2、施工过程监督:(1)施工过程抽查频度:根据项目的类别、技术难度和工程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能力等,确定抽查频度;原则上,每个单位工程每月抽查不少于1次,并保证每个单位工程的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子分部)的施工过程抽查不少于1次。

(2)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以及相关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可利用相关仪器、设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测。

(3)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由现场参建各方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监督通知单》(附二),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书面通知质监机构,同时提交相关资料交监督机构审查。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1. 引言本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主要用于向相关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传达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并提醒各方共同关注和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本告知书旨在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提升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 -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工程项目,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审查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选择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3. 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的实际承建者,负责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合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 -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和各类施工工艺规程,并按计划执行; -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并及时整改和改进存在的问题; -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施工技术和质量意识。

4. 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工程的监督者和顾问,负责工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监理的效果和质量的可靠性。

具体要求如下: -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方案,明确监理的目标和重点; -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监理计划和监理合同要求,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 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和工程质量缺陷,并提出整改意见; - 监理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和监理工作进展,协助解决问题。

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附件1 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由你单位建设的工程(监督注册号:),自工程核发施工许可手续之日起由(公章)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请你单位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监督工程师:联系电话:监督员:联系电话: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监督工作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监督工作内容: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抽测设计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监督工作要求:(一)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等。

(二)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正式开工日期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三)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责令整改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回复的整改报告应当经过参建各方人员签认,并加盖整改责任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签认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建设单位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或者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人员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向该工程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对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故中止施工、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同时抄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蓝底白字)

编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年月日星期天气气温℃单位工程名称地址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形象进度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并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和该工程的特点做如下监督交底:一、监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二、监督程序(一)施工过程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对必监质量控制部位进行监督抽查,并辅以必要的随机抽查。

必监质量控制部位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达到合格后,应将有关资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对必监质量控制部位履行到位监督抽查,存在问题的下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通知书,符合下列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1、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有关验收标准的要求;3、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符合要求。

注:桩基、复合地基、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为必监质量控制部位,其他必监质量控制部位的确定由责任监督工程师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而定。

(二)竣工验收监督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及备案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有消防设计的工程)等有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到位监督抽查,符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荷坳美平厂银荷路段挡墙等8个地质灾害和危险边坡治理工程深圳市龙岗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目录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告知书1、编制依据2、监督执法内容3、监督执法形式4、验收监督5、监督执法措施6、监督工作投诉7、工程质量监督流程图二、附录附录1:龙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暂行规定附录2: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计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告知书受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我站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抽查和巡查的方式,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请各责任单位认真阅读本《监督告知书》内容。

一、编制依据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⑶《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⑸《广东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粤建法[2011]111号)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⑺《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深建字[2005]159号)⑻《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细则》(深建质安[2012]100号)⑼《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深建规[2008]5号)⑽《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动态监管规则》(深建质安[2013]329号)⑾设计文件、相关规范和技术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执法内容我站监督小组在责任主体已履行其检查验收职责的基础上,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查、抽测,主要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详见附件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项目,我站已于年月日受理质量监督,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强制监督。

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要害部位,涉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和建筑节能等工程部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质量违规行为。

现就有关质量监督情况告知如下:一、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验收。

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为便于监督检查,请建设单位在每个阶段验收前三日内通知监督部门。

每个阶段验收后,请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将阶段验收报告质量监督部门,作为组织阶段验收的凭证。

阶段验收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1、每批主要建筑材料的进场验收、检验及使用情况;2、施工方案的执行,检验批、分项验收情况;3、监理旁站抽检情况;4、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5、质量要害部位检测评估情况;6、混凝土强度、钢材焊接、地基检测等施工过程的检试验情况;7、隐蔽工程验收情况;8、勘察、设计情况;9、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二、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的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为了加强质量控制,建设单位除按标准、规范应当进行的检测项目外,还应对本工程中没有标准或超出标准的工程部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评估。

涉及本工程的检测项目如下:冬施期间浇注成型的每批混凝土的强度实体检测三、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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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注册号: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名称: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雨水收集工程(一期)建设单位:克拉玛依市工程建设管理局
监理单位: 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勘查单位:新疆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新疆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监督机构:克拉玛依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年月日
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制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监督人员组成
工程建设各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新建建〔201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各参建单位应自觉遵守建筑业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自觉履行主体质量责任。

现将质量监督工作要求作如下告知:
一、建设单位告知事项
1.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建设单位应履行的条款。

2.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留存一套审查合格的《图纸审查意见书》和施工图。

凡涉及强制性标准、使用功能改变和节能保温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必须对变更部分重新送审。

3. 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样板实施方案须由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4. 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完工后,组织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仅限于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抽样检测。

结构实体检验采用由各方参与的见证抽样形式,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正性。

未按规定进行第三方实体检测或实体检
测不合格且,经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5. 冬季施工方案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才能实施。

冬季施工期间浇筑的混凝土在次年复工前须进行回弹抽样检测合格后报建设单位认可,方可正式复工。

6. 在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等重要分部工程验收以及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

7. 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开展“开放日”活动(具体内容见克建发〔2013〕46号文件)。

8.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订验收方案。

9. 竣工验收前,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提前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分户验收。

在初步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提前
3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提交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条件具体内容见附件1)。

10. 依据《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

(具体备案准备材料详见附件2)。

二、施工单位告知事项
1.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中有关施工单位应履行的条款。

此外,施工单位还需严格执行“施工周报”
制度(具体内容见克建发〔2014〕39号文件)。

2.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运行实施,其文件须在施工现场留存。

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3)质量管理制度;(4)质量管理制度的支持性文件;(5)质量管理的各项记录。

3.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样板实施方案。

4. 施工单位需积极开展创优工作。

对拟定的创优工程应将创优计划报质量监督机构,以便对工程项目开展培优工作。

5. 混凝土结构拆模后,施工单位应全数检查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和结构尺寸,可以对局部混凝土进行剔凿,并做好记录,但不得擅自修补。

修补整改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后,方可修补整改。

6. 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等重要分部工程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7. 需冬季施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要制定冬季施工方案,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

在冬季施工期间浇筑的混凝土在次年复工前,施工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进行回弹抽样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报建设单位认可,方可正式复工。

8. 各在建工程停工和复工前,施工单位须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的开/复工报告报送至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已停工的工程不得擅自复工。

9. 工程完工,施工单位自觉进行自检自查。

合格后,向
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三、监理单位告知事项
1. 严格执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监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中有关监理单位应履行的条款。

此外,监理单位还须严格执行“监理日报”制度(具体内容见克建发〔2013〕80号文件)。

2. 监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运行实施,其文件须在施工现场留存。

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3)质量管理制度;(4)质量管理制度的支持性文件;(5)质量管理的各项记录。

3. 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样板实施方案须由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4. 混凝土外观修补整改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后,方可修补整改。

5.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企业质量技术部门主管领导必须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等重要分部工程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6. 需要冬季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须审批施工单位制定的冬季施工方案。

7. 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所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四、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告知事项
1.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

2.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参加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等重要分部工程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3. 勘察单位在参加地基验收时,如遇到地质情况变化,需阐明变化原因和进一步处理意见。

设计单位在参加竣工验收时,需明确说明该工程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以及变更部分是否履行正式变更手续。

4. 设计单位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重要使用功能及建筑节能等重大设计修改,应书面提示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5. 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其设计的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认真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

五、其他告知事项
1. 质量监督机构抽查是执法检查,不代表质量验收。

增加抽查项目或抽查频率由监督组根据动态质量情况进行确定,一旦在质量监督抽查抽测、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将按执法程序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2. 监督人员如在质量监督、抽查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参建各单位可向克拉玛依市建设局投诉,投诉电话:6240929。

建设单位:以上内容已知晓(工程负责人签字盖章)
勘察单位:以上内容已知晓(工程负责人签字盖章)
设计单位:以上内容已知晓(工程负责人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以上内容已知晓(工程负责人签字盖章)
施工单位:以上内容已知晓(工程负责人签字盖章)
说明:本告知书一式六份,送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质量监督机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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