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的通知(中青联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新疆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试行)》已经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2.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7月14日附件1: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根据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原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精神,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招募培训第一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全国项目办统一部署,各招募省项目办、高校项目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网上报名。
有意愿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学生,可向本校西部计划项目办进行咨询或登陆西部计划网站()查看有关情况,登陆西部计划信息系统如实填写报名信息。
(二)上交报名表。
报名学生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交所在院系辅导员或团委负责人签字,并由所在院(系)党组织盖章后交至本校项目办。
(三)资格审核。
高校项目办在收到学生的《报名登记表》后,及时对其在网上报名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4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青联发[2014]12号【发布部门】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4.04.30【实施日期】2014.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中央领导同志对西部计划的系列指示精神,按照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的部署,经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同意,现将《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
请各地结合《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中青联发〔2009〕19号)、《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管理细则》(全国项目办发〔201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方案》要求并在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表彰,引导广大青年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实现青春梦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4年4月30日201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一、工作内容2014年,面向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全国项目计划选派17500名左右西部计划志愿者(其中含已招募的第十六届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1835名志愿者)。
新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细则

新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细则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根据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中青联发…2009‟19号),结合新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日常管理第一条志愿者到岗后,县级项目办要与服务单位和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书(协议书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明确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且每30名志愿者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原则上应按照招募时所签订的单位上岗服务。
但服务期间,志愿者岗位安排不合理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在本县范围内予以调整。
因健康、方言、生活习惯等原因,志愿者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报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批准,可在本区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全国项目办备案。
服务岗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调整。
原则不允许服务单位二次调整志愿者岗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岗位的,必须遵循以下规定:(一)志愿者必须在原岗位服务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岗位调整。
(二)志愿者在服务县(市)内进行岗位调整,需征得本级项目办同意,填写志愿者调岗申请表,县(市)项目办同意后,由地州项目办审批并交至自治区项目办备案。
(三)志愿者跨地州、跨县市进行岗位调整,需征得相关地州、县市项目办同意,填写志愿者调岗申请表,地州、县市项目办同意后,交自治区项目办审批、备案。
(四)志愿者岗位调整,需由用人单位与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和安全健康管理责任书,商定生活补贴发放相关事宜,明确责任人及相关责任。
若未严格遵守,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出现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由原服务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相应项目办承担附带责任。
第三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由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负责。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以下简称“云南省地方项目”)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服务州市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全国项目的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服务县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省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服务县项目办发放《确认通知书》。
服务县项目办将最终服务名单分别向州市项目办和省项目办备案(文字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四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并报州市项目办备案,可终止志愿服务。
第五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到服务地所在县参加由县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
无故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六条培训期间,服务县志愿者协会按照《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志愿服务证。
第七条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
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落实免费住宿等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
服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第八条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
服务县项目办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
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
第九条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每周工作时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除志愿者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活动外,其它业余时间由志愿者自行安排。
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制度

项目成果展示与宣传
展示方式
通过网站、宣传册、展览等方式展示志愿者项目的成果,让 更多人了解和关注。
宣传推广
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如社交媒体、新闻媒体等,提 高西部计划志愿者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项目资料归档与保存
归档要求
项目资料包括项目申请、计划、总结报告、照片、视频等,需分类归档保存 。
存储管理
学校与社区
在高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地方宣传,组织 志愿者招募活动,让更多人了解并参与。
3
志愿者推荐
鼓励现有志愿者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为 西部计划输送更多优秀志愿者。
招募信息发布与报名管理
信息发布
明确招募信息发布的时间、渠道和内容, 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和全面。
材料审核
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招募信息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志愿者管理总述 • 志愿者招募与培训 • 志愿者分配与管理 • 志愿者项目实施与监督 • 志愿者项目资金管理 • 志愿者项目总结与归档
01
志愿者管理总述
志愿者管理的定义与重要性
志愿者管理定义
志愿者管理是指在组织或项目中,通过规划、组织、招募、 培训、激励和评估等手段,对志愿者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利 用,以实现组织或项目的目标和使命。
建立完善的存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项目经验总结与传承
经验总结
定期组织项目经验总结会,分享项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传承发扬
将优秀的项目经验传承发扬,为后来的志愿者项目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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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制度
【管理-制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派出省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所在高校在省会城市的,由派出省项目办负责统一组织体检;所在高校不在省会城市的,由高校所在地(市)团委负责统一组织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由全国项目办统一制定。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所在高校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派出省项目办签定《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发放《确认通知书》。
第四条入选志愿者毕业离校前,根据本人服务岗位要求,在高校项目办的组织下,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期间,其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
第六条高校项目办积极协助做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毕业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及时上报派出省项目办并进行替换。
第七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派出省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可解除招募协议。
第八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集中培训。
无故逾期3日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九条培训期间,在服务省项目办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确定每个服务点联络员1名,协助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服务省志愿者协会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青年志愿卡、志愿服务证。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服务县项目办组织志愿者抵达服务地,有针对性地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及县情介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共同签定三方《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西部计划大事记(2003年-2011年)

西部计划大事记(2003年-2011年)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工作。
会议强调,要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积极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成长、建功立业。
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明确国家支持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6月3日,国务院召开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在讲话中指出:由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这些措施不是权宜之计和应急之举,而是要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的战略决策。
6月5日,团中央、教育部联合成立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领导小组。
由教育部部长周济、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周强担任组长,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赵勇担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全国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团中央,由赵勇兼任主任,下设综合组、招募组、宣传组、保障组、青年中心组和就业服务组等6个工作组。
6月6日,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办召开第一次办公会议。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项目办主任赵勇主持会议并讲话。
6月8日,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
6月10日,团中央、教育部在京召开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新闻发布会。
宣布2003年计划招募5000-6000名志愿者参加这项计划,具体工作主要分公开招募、培训派遣、跟踪服务、考核评估、就业服务等五个阶段展开。
同日,中青网(www。
cycnet。
com)承办建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专题网站(xibu。
zyz。
org。
cn)开通。
6月12日上午,团中央、教育部联合召开网络视频会议,对西部计划作出全面部署。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3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3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中青联发[2013]7号【发布部门】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3.04.18【实施日期】2013.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3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今年是西部计划实施10周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及中央领导同志对西部计划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的部署,经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同意,现将《2013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予以印发。
请各地结合《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中青联发〔2009〕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方案》要求并在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表彰激励,推动西部计划各项工作实现新发展。
各地还要结合实际,在西部计划志愿者中广泛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引导西部计划志愿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功立业。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年4月18日2013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一、工作内容2013年,面向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全国项目计划选派17000名左右西部计划志愿者(其中含已招募的第十五届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1514名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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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西部计划项目”)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服务州市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全国项目的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服务县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省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服务县项目办发放《确认通知书》。
服务县项目办将最终服务名单分别向州市项目办和省项目办备案(文字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四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并报州市项目办备案,可终止志愿服务。
第五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到服务地所在县参加由县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
无故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六条培训期间,服务县志愿者协会按照《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志愿服务证。
第七条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
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落实免费住宿等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
服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第八条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
服务县项目办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
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
第九条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每周工作时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除志愿者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活动外,其它业余时间由志愿者自行安排。
第十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应遵守以下要求:(一)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项目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
(二)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西部计划项目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
(四)正常休假或请假离开服务地的,应提前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离开,期间应与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保持联系。
(五)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防护意识,如遇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及时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
(六)加强自我管理、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七)服务期为1年的,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研究生考试;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省内的公务员考试。
服务期为2年或延长为2年期的,服务期的第二年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研究生、公务员考试。
服务期间,可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八)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州市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州市项目办反映。
各级项目办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服务期间,志愿者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一)请假2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报服务州市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逾期视为违约。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根据医院(县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州市项目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
(二)治疗痊愈的(县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州市项目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州市项目办协助志愿者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县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经服务县项目办和服务州市项目办同意并报省项目办批准,服务期内可保留其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
服务期间,如出现志愿者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现象,如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服务县项目办应同时上报服务州市项目办,服务州市项目办应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省项目办备案,必要时可在服务县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应及时处理并同时报服务州市项目办,服务州市项目办应及时报省项目办。
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离岗未返、单方毁约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的,省项目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严厉处分。
第十五条服务期间,志愿者每年可享受20日的探亲假(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春节期间)。
未经批准或超过规定返岗时间7日的,视为违约。
第十六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岗位安排不合理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服务岗位原则上不做跨州市调整。
第十七条志愿者服务期以《服务协议》明确的期限为准,如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结束当年的2月底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州市项目办批准后,原则上可延长1年服务期。
服务期为2年的志愿者,可于1年服务期结束当年的2月底以前提出缩短服务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州市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缩短为1年。
服务期调整情况报省项目办备案。
服务期申请变更截止后,原则上不再变更服务期。
第十八条服务期间,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按季度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对于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经服务州市项目办批准,并报省项目办备案后,服务县项目办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协议取消后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服务期满后,志愿者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志愿者离开服务地时间由县项目和服务单位协商后确定),填写《志愿服务鉴定表》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
《志愿服务鉴定表》经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
考核合格的,颁发《志愿服务鉴定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
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志愿服务鉴定书》,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单位同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报服务州市项目办及省项目办备案,志愿者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第十三条第(三)款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第五、十二、十四、十五条提及的违约志愿者,经县项目办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
(二)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
(五)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如有违纪及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程序给予处分:(一)服务单位可建议服务县项目办给予志愿者相应处分。
(二)服务县项目办可给予志愿者警告、记过处分,处分结果报服务州市项目办备案;服务县项目办可建议服务州市项目办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三)服务州市项目办可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给予志愿者开除处分的,需报州市项目办核准,并报省项目办备案。
(四)各级项目办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志愿者本人申诉。
处分材料一式五份,服务州市项目办、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志愿者本人、存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各一份。
(五)志愿者受到处分后,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给予处分的项目办的上一级项目办提出复议,上一级项目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答复包括维持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变更处分决定。
(六)受到留用察看以下(含留用察看)处分的志愿者,如处分后三个月以上表现有显著进步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提出处分的项目办可撤销其处分。
撤销处分的,处分材料不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青年志愿者日常行为规范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做合格公民二、以自身行动,实践志愿者精神,把爱心奉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三、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四、廉洁自律,不以任何理由收取服务对象的钱物五、文明服务,维护志愿者的社会形象六、服从安排,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有关规章制度七、做好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