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技术规范(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晋政办发[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防治煤矿瓦斯的长效机制,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正确处理煤矿瓦斯防治与煤炭生产的关系。
全省煤矿企业要坚持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以抽保用、以用促抽、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通过采煤前地面预抽、井下抽采(井下预抽、本煤层同步抽采、采空区继续抽采)等措施,努力实现先采气后采煤、采煤采气一体化,开发利用产业化,防范煤矿瓦斯事故,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加强对高瓦斯煤矿企业的抽采管理。
开采煤层中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移动抽采瓦斯系统进行抽采: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立方米/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立方米/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立方米/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立方米/min;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及网络管理规定(修改后)

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及网络管理规定(修改后)前言为了保障矿井安全及优化煤矿生产效益,制定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及网络管理规定。
本规定为全体矿工工作准则,遵从本规定有助于降低事故发生率和提高生产效率。
一、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1.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够清晰、准确的反映矿井瓦斯浓度、风速、流量、压力等重要指标。
2.矿井瓦斯监控系统操作简便,数据处理及时、准确,数据不应有误差。
3.矿井瓦斯监控及报警系统、电气机械设备的运行状态,必须经由专业人员监控和检查。
二、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1.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系统建设和统一管理。
2.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当与配备在电气机械设备上的报警装置联动。
联动的方式应通过定期测试确认其是否可靠。
3.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监测设备和相关软件,保证监控系统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4.矿井瓦斯监控系统数据必须定期备份和存档,数据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三、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1.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当由相关负责人制定维护计划,并按计划执行,必须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矿井瓦斯监控系统日常维护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卸和更改系统设备及软件。
3.矿井瓦斯监控系统设备和设施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维护档案,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矿井瓦斯浓度超标后,应及时予以处理,并进行相关记录。
四、网络管理规定1.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网络建设及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合法合规要求购买设备和软件。
2.网络设备、线路及相关设备设施必须安装在指定地点,确保设备能够稳定运行。
3.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网络管理应当避免与矿区其他设备网络混淆使用,确保网络的私密性和安全性。
4.针对可能出现的网络安全隐患,必须进行多重防护,并建立网络数据备份与恢复机制,确保网络数据安全。
5.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网络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工作应当由具备网络管理技术知识的专职人员负责。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2023-10-30
目录
• 制度概述 • 网络设施及运行环境 • 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 • 监控中心及值班管理 • 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 •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01
制度概述
目的与意义
目的
确保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网络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超限、积聚等异常情况,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意义
通过实施该制度,可提高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降低瓦斯事故的发生概率,提高矿井的安全性 和生产效率。来自 适用范围与对象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网络的运 行管理,包括网络设备、传感器、数据传 输等环节。
VS
适用对象
该制度适用于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网络的运 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岗位人员。
发现问题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考核评价标准与方法
01
考核评价标准
02
定量评价
为确保考核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应制定明确的考核评价标准,包括设 备的运行稳定性、数据传输的准确性 、安全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
应采用定量的方式进行评价,如设定 具体的指标或权重,以便于比较和分 析。
制定数据采集与传输的规范和标准,确保数 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数据进行分类和整理,便于查询和分析。
异常情况处理与报告
建立健全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的制度,确保异常情况得到及 时处理和报告。
对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的异常情 况进行分析和处理,找出原因 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对重大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 急措施。
事故报告与处置程序
总结词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遵府办发[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遵府办发〔2008〕138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2008-201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2008-2010年)为了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充分利用煤矿瓦斯资源,减少煤矿瓦斯事故发生和无序排放对大气的污染,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85号)精神,结合全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体系。
2.基本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抽采瓦斯,降低煤层瓦斯含量,从根本上防治瓦斯灾害;(2)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原则,真正做到先抽后采;(3)坚持“以抽保用,以用促抽”的原则,推进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良性循环;(4)坚持“以储量为基础,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原则,确保煤矿瓦斯利用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9.14•【文号】国办发[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9.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一)提高财政补贴标准。
综合考虑抽采利用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等因素,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
具体标准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二)强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引导扶持。
落实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及小煤矿整顿关闭扶持政策,安排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关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加快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三)加大中央财政建设投资支持力度。
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建设投资支持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将保护层开采配套工程、井下瓦斯抽采工程纳入煤矿安全改造投资支持范围,输配管网及利用设施、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项目纳入煤炭产业升级改造投资支持范围,治理利用技术装备研发纳入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投资支持范围。
(四)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煤矿瓦斯等灾害治理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强化税费政策扶持(五)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
加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扩大煤矿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
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完善,研究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改能源[2007]721号
![发改能源[2007]7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607a9bb960590c69ec37635.png)
发改能源[2007]7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变害为宝,保障煤矿安全,节约利用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二日主题词:煤层气利用意见通知附: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为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变害为宝,保障煤矿安全,节约利用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意见:一、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利用各种方式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
二、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督促煤矿企业结合本矿区实际情况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规划,并组织审查批准,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能源资源。
发电可以作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规划的一项内容。
三、全部燃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并网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矿企业全部燃用自采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报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将核准和备案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四、电力产业政策鼓励煤矿坑口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建设。
鼓励采用单机容量500千瓦及以上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机组,开发单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的内燃机组,以及大功率、高参数和高效率的煤层气燃气轮机(煤矿瓦斯)发电机组。
五、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强与国内外瓦斯发电机组制造企业合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规范

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规范概述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煤矿瓦斯的治理与利用成为了当前我国煤矿安全与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技术规范方面进行论述,以助推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煤矿瓦斯排放与利用的安全监测规范1.1 瓦斯抽采装置的安全规程瓦斯抽采装置是煤矿瓦斯排放与利用的关键设备。
该装置的安全监测规范应详细规定瓦斯抽采装置的工作原理、安装与维护规程、操作流程等。
此外,还应包括对瓦斯抽采装置的定期检查与维修的要求,以确保装置的安全高效运行。
1.2 瓦斯浓度监测仪器的精度与可靠性规范瓦斯浓度监测仪器是煤矿瓦斯排放与利用的监测手段之一,其精度与可靠性直接关系到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效果。
该规范应规定瓦斯浓度监测仪器的精度标准、校准周期、环境适应性等指标,并建立相应的监测数据记录与备份机制。
1.3 瓦斯监测预警系统的布局与管理规范瓦斯监测预警系统是保障煤矿安全与环保工作的关键设施,其布局与管理规范需充分考虑煤矿内的地质条件、气候情况等因素。
该规范应对瓦斯监测预警系统的传感器、报警装置、数据采集与处理设备等进行详细规定,并要求每个矿井建立健全的瓦斯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制度。
二、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技术规程2.1 瓦斯抽采与处理技术规程瓦斯抽采与处理是有效降低煤矿瓦斯浓度的关键环节。
该规程应规定瓦斯抽采设备的选择与设计原则、抽采工艺与参数、排放标准与流程等,以确保瓦斯能够高效、安全地从煤矿中抽采出来,并经过处理后达到环保要求。
2.2 瓦斯利用技术规程瓦斯的利用不仅能够降低煤矿瓦斯的排放量,还能够为能源开发做出贡献。
该规程应包括瓦斯利用设备的选型与设计原则、利用工艺与能效要求等内容。
同时,还应规定瓦斯利用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以确保瓦斯利用的安全与有效。
三、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技术标准3.1 瓦斯抽采能力的评估标准瓦斯抽采能力评估是为了衡量瓦斯抽采设备的工作效果与安全性能。
该标准应包括对瓦斯抽采能力计算的方法与公式、具体评估指标的要求等,为煤矿行业提供准确的瓦斯抽采设备选用依据。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 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doc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一、煤矿安全科技工作的机遇与挑战1.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煤矿安全科学技术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党中央、国务院就召开了新世纪第一次全国科学技术大会,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作出了《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确立了新时期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指导方针: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国务院印发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等税收激励政策采取政策性、企业金融支持措施建立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支持自主创新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力度。
2.煤矿安全科技工作已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公共安全列为重点领域。
国家公共安全应急平台建设和重大生产事故预警与救援确立为优先主题。
矿井瓦斯、突水、动力性灾害预警与防控技术作为重点研究内容。
3.煤矿安全科技是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治本之策国务院第81次常委会确定采取7项科技性措施大力开展瓦斯集中整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明确了7项断然措施、12项治本之策。
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了7个方面的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任务。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安全工作会议上提出了重点抓好的10项工作。
这些措施中,都突出强调科技是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治本之策。
4.建立了一批煤矿安全科技的基础设施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煤矿安全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通过专家验收项目完成总投资6537.27万元,其中国家投资2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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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技术规范(试行)
1 范围
适用于贵州省遵义地区煤矿坑口煤层气,抽采瓦斯浓度达到6%以上的煤矿企业建设500kW ——8000kW煤矿瓦斯发电系统,发电上网(10kV配电网)。
凡本规范中未规定的事项,均应符合GB755—81《电机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3号
GB755—81《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DL/T 1033.10-2006电力行业词汇 第10部分:电力设备
DL/T 1033.2-2006电力行业词汇 第2部分:电力系统
DL/T 1033.6-2006电力行业词汇 第6部分:新能源发电
DL/T 1033.9-2006电力行业词汇 第9部分:电网调度
GB/T 14285-200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DL/T 5136-2001《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3 总则
3.1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技术规范。
3.2 煤矿企业申请瓦斯发电上网项目必须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经电网运行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3.3 煤矿瓦斯发电上网系统建设,必须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煤矿瓦斯发电上网系统工程设计方案,报电网运行管理部门审批合格后,方可实施。
3.4 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5煤矿瓦斯发电上网系统工程竣工,必须经电网运行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
3.6煤矿瓦斯发电上网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落实调频调压的有关措施,保证电能质量满足国家标准。
3.7煤矿瓦斯发电系统及用户端设备与主网(配电网)连接,只允许有一个接入点。
10kV 高压计量点采用双向计量装置,发电系统接入示意图,如附图A。
4 瓦斯发电场总体布局
瓦斯发电场总体布局包含:瓦斯发电机组工作区(室内或室外)、升压变压器工作区、配电室(主屏控制室)。
5 瓦斯发电机组
5.1发电机组
5.1.1发电机组选型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发电机额定容量:500kW—8000kW;额定功率因数:0.8;额定频率50HZ;额定电压400V,每台发电机,均应有制造的定额铭牌。
5.1.2为了检查制造、安装和检修后的质量,以及掌握发电机的参数和特性,应按照部颁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试验,以决定发电机是否可以投入运行。
5.2测量、信号、保护和联锁装置
5.2.1发电机应按照部颁各有关规程的规定装设必要的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各种联锁装置和监视测量仪表,并在仪表上标出运行定额的红线。
5.2.2主控制室与主机室值班人员分开的发电厂,每台发电机组均应装设联系信号装置。
6 瓦斯发电场电气设备及系统
6.1变压器
10kV升压变压器选型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容量大小根据发电机组容量确定,基本参数与出厂铭牌相符,其外壳上应标明厂(所)内的编号,单相变压器并应按相涂色。
台上、柱上变压器和安装在变压器室内的变压器亦应编号,并悬挂警告牌。
6.1.2安装在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在其引出线上亦应按相涂色。
6.1.3室内(洞内)安装的变压器应有足够的通风,使变压器温升不致过高,全年任何季节内均能带额定负荷运行。
室内(洞内)出入口处的空气温差一般在夏季不应大于15℃,如果自然通风不足,则对于经常有值班人员监视的变压器,可采用机械通风,对于无值班人员监视的变压器,只有在通风设备装有停止工作的远方信号时,方可采用机械通风。
装在无值班人员的室内变压器,只有在机械通风停止时不致使上层油温超过95℃的情况下,方可采用机械通风。
变压器的通风系统不应与其它通风系统相连通。
6.1.4变压器室的门应上锁,门上应标明变压器的名称和编号,门外应挂“止步,高压危险”字样的标示牌。
变压器室的门应用不可燃或耐燃材料制成。
6.2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
6.2.1 站内直流系统和二次交流电源: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6.2.2 计算机监控系统和二次接线: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要求通过站内计算机监控系统实现对站内设备的监视、控制。
6.2.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6.2.3.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按GB/T 14285-200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进行设计。
6.2.3.2 主变、发电机保护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6.2.3.3 10kV进线线路保护必须采用微机型保护,配置过流速断、过流保护,并具备低频减载功能;与电网连接的开关必须配置保护测控装置,并要求具备自动准同期、检同期合闸等功能,以满足并网要求。
6.2.3.4 配置高周切机的安全自动装置一套,检测机端频率,高周时动作于切机。
6.2.4 抗干扰措施及二次电缆的选择:二次屏柜的具体接地措施应严格按照DL/T 5136-2001《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执行。
6.2.5 计量装置:与电网连接的断路器必须设置计量点,计量表记为双向表记,精度不得低于0.2S级。
6.3 配电室(主屏控制室)
6.3.1配电室需配置10kV高压并网柜,用于连接发电机系统和电网系统,具有完备的并网保护装置,起到发电机并网作用,10kV高压柜型号宜选用封闭式KYN28-12型中置柜;应具有五防功能,防护等级应达到IP3X及以上要求。
6.3.2 10kV高压柜内断路器宜选用真空灭弧型,配弹簧储能一体式电动分合闸操作机构,其操作电源视选用的保护方式作相应操作电源的配置。
6.3.3 所有10kV高压柜内的真空断路器需配置与之配套的过电压截流保护,其电气安装位置必须在断路器与电流互感器之间。
6.3.4因放电特性和工作电流不同,过电压截流保护和氧化锌避雷器不能互为替用。
6.3.5 10kV高压开关柜内需完善高压计量装置所需的电压互感器,其变比为10√3/0.1kV,
采用V/V接线准确级次为0.2级,发电计量表计为0.5S级多功能电能表。
6.3.6 10kV高压柜前下门内需配置方便拆卸的透明隔板。
6.3.7 10kV电源进线柜内出线侧需配置一组氧化锌避雷器。
6.3.8 10kV进出线高压柜内选用的电流互感器需选用三绕组,实行保护测量计量三分开原则,准确级次为0.2S/0.5/10P,变比视容量而定。
6.3.9 所有10kV进出线高压柜屏面上部需完善电流指示盘表,二次侧需完善其相应的计量专用接线盒及计量装置。
6.3.10 10kV母线电压互感器柜的电压互感器及避雷器,必须采用小车机构接入方式。
6.3.11 10kV母线电压互感器变比为10√3/0.1√3/0.1√3/0.1kV,接准确级次为0.2/0.5/6P级,柜屏面增设一只电压指示盘表,配相应配套的二次电压切换开关。
6.3.12计量回路中电流互感器二次铜芯线不得小于4 mm2,电压互感器二次引线不得小于2.5 mm2。
6.3.13 10kV所有电压互感器相配套选用的熔断器必须带有消谐功能。
6.3.14 10kV高压柜内需设有接地开关。
6.3.15 所有10kV进出线高压柜屏面需配置无源带电显示装置。
6.3.16配电室(主屏控制室)内应有应急照明系统,其所有10kV进出线高压柜内需配置驱潮装置及柜内照明,其使用电源为交流220V另行引入。
6.3.17 380/220V配电屏宜选用抽屉式或智能式开关柜
7.瓦斯发电系统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参照《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3号文执行。
附图A:瓦斯发电上网接线示意图(仅供参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