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42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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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
是为了保障矿井及工地等场所的安全生产,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备要求:规定瓦斯抽采系统的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包括抽采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抽采效果。

2. 操作要求:规定瓦斯抽采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熟悉系统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能够正确使用抽采设备,及时掌握系统的运行状态和故障情况,并能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 安全监测:规定瓦斯抽采系统必须配备相应的瓦斯检测仪器,并定期进行安全监测,及时发现瓦斯超限和故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4. 日常维护:规定瓦斯抽采系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包括设备清洁、润滑、紧固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5. 应急预案:规定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瓦斯事故的处理流程和应急措施,培训操作人员掌握应急处理技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瓦斯事故。

通过以上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最大程度地降低矿井及工地等场所瓦斯事故的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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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放)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煤矿瓦斯抽采(放)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2005idt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t286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t7721998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t899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mtt1004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1005矿用分站mtt1007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1008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mtt1078矿用本质安全输出直流电源mtt1079矿用断电控制器mttxxxx2009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5.3.1地面设备交流电源:
a)额定电压:380 V/220 V,允许偏差-10%~+10%;
b)谐波:不大于5%;
c)频率:50 Hz,允许偏差±5%。
5.3.2井下设备交流电源:
a)额定电压:127 V/380 V/660 V/1 140 V,允许偏差:
——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10%;
5.1.2中心站、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5.2 环境条件
5.2.1系统中用于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15℃~30℃;
b)相对湿度:40%~70%;
c)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
d)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
e)GB/T 2887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
MT/T286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
MT/T772-1998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
MT/T899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
MT/T1004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MT/T1005矿用分站
MT/T1007矿用信息传输接口
MT/T1008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

瓦斯探头标准

瓦斯探头标准

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条近年来,公司生产矿井瓦斯涌出量呈现增大趋势,必须设置新的监测监控管理规范。

第2条在进行采区设计、编写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设置第3条甲烷传感器通用悬挂标准:设在巷道内的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的上方,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小于200mm。

第4条采用“一进两回”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见图1图1“一进两回”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图第5条采用“两进一回”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见图2图2“两进一回”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图第6条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7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米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第8条采煤工作面在撤架回收过程中,应在回风系统中保留至少一台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9条单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见图10-1、10-2: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混合通风时还应在压风机与抽风机风流重叠段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图10-1单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第10条 双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1、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设置见图11-1:甲烷传感器T1、T2的设置同图10-1,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在局部通风机前3-5米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如果掘进巷安设除尘风机,瓦斯探头安在抽风筒吸风口1米处。

监测监控系统的验收标准

监测监控系统的验收标准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5
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监控系统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浓度超限声光报警和断电/复电控制功能。
(a)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声光报警;
(b)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浓度时,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
(1)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2)传感器的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3)由外部本安电源供电的设备一般应能在9~24V范围内正常工作。(其供电距离不应小于2Km)
(4)系统必须具有甲烷浓度、风速、风压、一氧化碳浓度、温度等模拟量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必须具有馈电状态、风机开停、风筒状态、风门开关、烟雾等开关量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必须具有瓦斯抽采(放)量监测、显示功能;系统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浓度超限声光报警和断电/复电控制功能;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风电闭锁功能。
监测监控系统检查和验收标准表1
序号
项目
标准和要求
是否符合
1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1)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6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GB50471-2008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GB50471-2008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3建立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条件及抽采系统选择
3.1建立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条件
3.1.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1高瓦斯矿井;
2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且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矿井;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时:
2.0.24高位钻孔highly-located hole
指在风巷向开采煤层顶板施工的抽采钻孔(进入裂隙带)。
2.0.25高抽巷highly-located drainage roadway
在开采层顶部处于采动影响形成的裂隙带内掘进的专用抽采瓦斯巷道。
2.0.26水力压裂hydraulic crackin
2.0.29高负压抽采系统high negative-pressure drainage system
抽采瓦斯钻孔或高抽巷口处抽采负压大于等于10kPa的抽采系统。
2.0.30低负压抽采系统low negative-pressure grainaige system
抽采瓦斯钻孔或高抽巷口处抽采负压小于10kPa的抽采系统。
采用井下固定抽采泵站的瓦斯抽采系统。
2.0.3井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gas drainage system with underground movable pump station
采用井下可移动式抽采泵站的瓦斯抽采系统。
2.0.4卸压瓦斯抽采gas drainage with pressure relief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471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煤矿瓦斯抽采系统标准及相关要求

煤矿瓦斯抽采系统标准及相关要求

瓦斯抽采系统标准及相关要求一、瓦斯抽采管理规范总则第一条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并形成以地面永久抽采系统为主、井下移动抽采系统为补充的格局。

第二条优化抽采设计,强化抽采管理,做到抽采规范化、精细化、最大化斯分开抽,实现高、低浓瓦采。

抽采泵站第三条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抽采泵必须具有不小于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2 倍的能力。

抽采泵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采泵。

第四条抽采泵站必须有直通矿调度所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温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必须实现自动计量并上传至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断水保护装置、瓦斯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

抽采泵出气侧及瓦斯气罐和利用装置进气侧,必须安设有防爆、防回火和防回气等安全装置。

第五条抽采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调度所报告并启动备用泵。

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运转后,必须通知利用瓦斯的单位。

恢复供气前必须取得利用单位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六条抽采泵站计划停泵、倒换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必须提前编制措施,提出申请,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抽采管路第七条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

抽采干管设计要有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1.5〜2.0倍能力,采掘工作面支管设计要有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 1.3〜1.5倍能力。

上隅角埋管合计抽采能力应不小于设计抽采能力。

第八条抽采管路管径按下式计算(选用管径时,要按相应富余系数扩大管径或增加管路)1/2D=0.1457(Q/V) 1/2Q -- 管路设计服务流量,m3/min ;D -- 管径,m;V----管道内气体设计流速,其中,抽采干管取V < 15m/s,支管取V < 12m/s。

第九条抽采管路要敷设平直,分岔处设置控制阀门,放水器安设处抽采管距巷道底板高度应不小于500mm。

抽采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打压、试漏,并将管内杂物清除干净。

第十条地面永久抽采泵站抽采高浓度瓦斯时,抽采浓度不低于30%,抽采低浓度时,抽采浓度应不低于5%。

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效验制度

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效验制度

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效验制度一、总则1.1为了提高矿井瓦斯监控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煤炭矿井的瓦斯监控仪器的效验工作。

1.3瓦斯监控仪器是保证矿井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效验,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1.4本制度所称瓦斯监控仪器包括瓦斯浓度检测仪、瓦斯漏风检测仪等。

二、效验目的2.1检验瓦斯监控仪器的准确性和灵敏度。

2.2检验瓦斯监控仪器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3发现并排除监控仪器存在的问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三、效验时间3.1瓦斯监控仪器应当按照矿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效验周期。

3.2一般情况下,瓦斯监控仪器的效验周期为半年一次。

3.3在矿井安全事故发生后,瓦斯监控仪器应当立即进行效验。

四、效验内容4.1检验瓦斯监控仪器的外观是否完好无损。

4.2检验瓦斯监控仪器的显示屏和标识是否清晰。

4.3检验瓦斯监控仪器的传感器和控制器是否正常。

4.4检验瓦斯监控仪器的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五、效验方法5.1瓦斯监控仪器的效验应当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

5.2可以使用标准瓦斯气体进行检验,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宜的方法。

5.3在进行效验前,需要提前清洁瓦斯监控仪器,确保准确性。

5.4在效验中,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确认每一步骤是否正确。

5.5在效验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瓦斯监控仪器的反应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六、效验记录6.1瓦斯监控仪器的效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6.2记录内容包括瓦斯监控仪器的型号、编号、效验时间、效验人员、效验结果等。

6.3效验记录需要及时归档,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七、效验报告7.1瓦斯监控仪器的效验报告应当由技术人员编制。

7.2报告内容包括瓦斯监控仪器的效验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等。

7.3效验报告需要及时上报至相关部门,以便制定后续工作计划。

八、效验结果处理8.1如果瓦斯监控仪器存在问题,需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有关部门。

8.2对于问题严重的瓦斯监控仪器,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

瓦斯抽采技术规范(20210212211434)

瓦斯抽采技术规范(20210212211434)

瓦斯抽采技术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赵庄煤业抽放方面的有关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赵庄煤业抽放技术方面的各项工作。

2 规范引用文件煤矿安全规程AQ1028-2006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6-2006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规定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晋城煤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文件审批制度3 抽放设计原则及内容3.1 抽放设计原则3.1.1 在矿井设计和盘区设计中必须从抽、掘、采工程实现正常衔接入手, 根据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透气性系统等参数, 留足时间和空间,确保提前预抽瓦斯。

抽放瓦斯设计应与矿井开采设计紧密结合, 合理安排抽放、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衔接关系, 保证有足够的抽放时间, 提高抽放效果。

3.1.2 瓦斯抽采设计要明确钻孔位置、方位、倾角、长度、孔径、钻孔间距、计量装置安设数量等参数。

设计应明确钻孔及支管的联接方式, 除单孔孔口必须设置测瓦斯装置外, 专门抽采瓦斯钻场在钻孔集中接入支管前和每个采掘工作面抽采管路并入盘区管路前必须设置抽采瓦斯参数测量装置, 联接钻孔的蛇形管应保持横平竖直。

系统联接中必须保证在放水过程中钻孔仍能进行正常抽采。

3.1.3 矿井采掘作业前必须确保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 以下, 基本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同时, 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所有抽放钻孔施工完毕后留足一定的抽放时间。

3.1.4 瓦斯抽采本着“多打孔, 严封闭,综合抽”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管理,确保抽采系统稳定运行, 提高抽采效果。

3.2 抽放内容3.2.1 工作面(或抽放地点)概况:包括工作面(或抽放地点)煤层赋存条件、抽放区域划定, 抽放区域煤炭储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等内容。

3.2.2 瓦斯基础数据: 包括邻近区域瓦斯涌出量, 抽放区域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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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基本功能以及设计、安装、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和使用管理。

并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MT/T1126-2011 煤矿瓦斯抽采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50471-2008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AQ1076-2009 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AQ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主要用来监测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管路中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压力、流量、温度、抽采泵状态、阀门状态等,并实现参数异常声光报警、瓦斯抽采泵和阀门控制等功能的系统。

同时也对抽采泵站内环境甲烷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并预警。

3.2 传感器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3.3 执行器将控制信号转换为被控物理量的装置。

3.4 声光报警器能发出声光报警的装置。

3.5 断电控制器控制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等的装置。

3.6 分站系统中用于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远距离传送给传输接口,同时,接收来自传输接口多路复用信号的装置。

3.7 主机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校正、报警判别、数据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

一般应选用工控微型计算机、双机或多机备份。

3.8 馈电异常被控设备的馈电状态与系统发出的断电命令或复电命令不一致的现象。

3.9 瓦斯抽采主管路用于抽排和输送整个矿井或几个井下抽采区域内瓦斯的管路称为瓦斯抽采主管路(简称主管)。

3.10 瓦斯抽采干管路用于抽排和输送整个抽采区域中的一个采区或部分抽采区域瓦斯的管路为瓦斯抽采干管路(简称干管)。

3.11 瓦斯抽采支管路用于抽排和输送一个回采工作面或掘进区域内瓦斯的管路称为瓦斯抽采支管路(简称支管)。

4 基本功能4.1 系统应具有抽采管道、泵站、设备等模拟量和开关量参数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主要参数有:A 抽采管道参数包括甲烷浓度、流量、压力、温度、一氧化碳浓度等;B 瓦斯抽采泵站参数包括室内甲烷浓度等;C 设备参数包括电机温度、抽采泵轴温等设备参数;电流、电压、功率因素等供电参数;供水水量、供水水压、冷却水池水温、水位等供水参数。

4.2 系统应具有瓦斯抽采泵运行状态、阀门开关状态、供水状态等开关量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

4.3 系统应具有瓦斯抽采混合量的纯瓦斯量等累计量监测、显示功能。

4.4 系统宜实现瓦斯抽采泵开/停、管路阀门开关状态等自动或手动调节控制功能。

4.5 系统应具有以地点和名称为索引的存储和查询功能:A 甲烷浓度、流量、压力、温度、一氧化碳浓度、阀门开关状态等模拟量实时监测值;B 模拟量统计值(最大值、平均值、最小值);C 瓦斯抽采泵开/停扥开关量变化时刻及状态;D 瓦斯抽采混合量和纯瓦斯量等累计量;E 设备故障/恢复正常工作时刻及状态等;4.6 系统分站应具有自动存储功能,当系统通信中断时,分站自动存储累积量的监控信息,系统通信正常时,将存储监控信息上传至中心站。

4.7 系统分站应具有线性校正、超限判别、逻辑运算等简单的数据处理能力,对传感器输入的信号和传输接口传输来的信号进行处理,并控制执行器工作。

4.8 系统应具有列表显示功能,具体显示内容如下:A 模拟量显示内容应包括:地点、名称、单位、报警上(下)限、控制上(下)限,管理瓦斯浓度、管道温度、管道压力、管道流量、一氧化碳浓度、阀门开关状态等监测值、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传感器工作状态、报警及解除报警状态及时刻、闭锁/解锁状态及时刻;B 开关量显示内容应包括:地点、名称、瓦斯抽采泵开/停时刻、状态、工作时间、开/停次数,传感器工作状态、报警及解除报警状态和时刻、闭锁/解锁状态及时刻;C 累计量显示内容应包括:地点、名称、单位、抽采瓦斯混合量和纯瓦斯量累计量值、时间。

4.9 系统应具有模拟量实时曲线和历史曲线显示功能。

在同一坐标上用不同颜色显示多地点参数值曲线;并设时间标尺,可显示出对于时间标尺的模拟量值和时间等。

4.10 系统应具有开关量状态图及柱状图显示功能。

注:显示内容包括:地点、名称、最后一次开/停时刻和状态、工作时间、开机率、开/停次数、传感器状态等,并设时间标尺。

4.11 系统应具有模拟图显示、修改功能。

注:显示内容包括:瓦斯抽采系统图、瓦斯抽采泵开/停状态、阀门开/闭状态、管路中甲烷浓度、流量、压力、温度、环境中甲烷浓度等。

4.12 系统应具有系统设备布置图显示功能。

注:显示内容应包括:传感器、执行器、分站、电源箱、控制器、传输接口和电缆等设备名称、相对位置和运行状态等。

若系统庞大一屏无法容纳,可漫游、分页或总图加局部放大。

4.13 系统应具有报表、曲线、柱状图、状态图、模拟图、初始化擦拭等打印功能。

注:报表包括:抽采日(班、月)报表、模拟量日(班)报表、模拟量报警日(班)报表、开关量报警日(班)报表、开关量状态变动日(班)报表、监控设备故障日(班)报表、模拟量统计值历史记录查询报表、累计量日(班、月)报表、累计量日(班、月)报表等。

4.14 系统宜设置缺水控制、环境浓度控制等功能。

5 设计和安装5.1 建有固定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都应安装矿井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系统应具有有效的煤安标志证书,相关参数并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管理。

5.2 编制矿井、采区抽采设计时,应有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设计。

设计内容包括:A 设备的种类、位置、数量和相关参数。

B 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连接、敷设;C 设备布置图、系统图。

5.3 矿井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的主井应双机或多机备份。

24h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井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5.4 系统必须具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供电时间不小于2h。

5.5 矿调度室及通风部门应设置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显示终端,当监测参数发生异常时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5.6 接入矿井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相关规定。

6 传感器设置6.1 一般要求A 传感器安装区域应无强电磁环境,如大型风机、电动机、变频、变压器等。

B 管道气体流量传感器前后应有足够长的直管段,不同流量传感器直管段长度应符合产品自身的安装技术要求,无具体说明时,进气上游侧最短直管段长度宜≥7D;出气下游侧最短直管段长度宜≥4D,(其中D代表管道内径)。

管道气体流量传感器应选用体积流量传感器。

C 泵站内流量、温度、浓度和负压传感器在管道上的安装孔宜开在流速稳定、震动较小的抽采管道上。

D DN200以上的管道应使用插入式安装方式的传感器。

E 传感器宜安装在管路上方。

安装处管道应平直、无积水。

F 瓦斯抽采管道各个测点的传感器应具有对管道瓦斯流量、浓度、压力、温度等参数进行准确监测并转化为模拟型号或数字信号的能力,实现就地显示(流量显示为标准状态下数值)。

G 传感器应具有在高湿、高尘、高负压管道瓦斯环境下具备长期可靠运行能力。

易于维护、更换、调校。

H 用于测量浓度、压力的传感器监测点应留有人工检测口。

I 各类传感器参数技术规格应符合附录A要求。

6.2 瓦斯抽采泵站传感器设置要求6.2.1 固定瓦斯抽采泵站室内环境瓦斯浓度传感器设置地点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但应满足以下要求:A 泵站抽采泵房内应至少设置2台环境甲烷浓度传感器,地面泵房相邻的管道间、仪表室、值班室、控制室时,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1台环境甲烷浓度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0.5%CH4;宜实现甲烷浓度超限断电功能,其断电浓度为≥0.5%CH4,断电范围为泵站内所有非本安电气设备。

B 设置在室内的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屋顶的最高处,应垂直悬挂,距屋顶不大于300mm,距墙壁不小于200mm,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

6.2.2 抽放泵站每一趟进气管路中应至少分别设置1台甲烷浓度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自然煤层)、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一氧化碳报警浓度为≥0.0024%CO;甲烷浓度、流量、压力波动范围达到±50%以上报警。

6.2.3 直接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浓度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30%CH4。

6.2.4 瓦斯抽采泵及电机、加压泵和循环水泵应安装供水水量(状态)传感器、轴温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

6.2.5 抽采泵及循环水泵应安装供水监测传感器对供水状态进行监测。

在排空管应设置监测瓦斯排空量的流量传感器。

6.2.6 泵房冷水池、冷水箱均应设置水位传感器。

当水位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水位传感器能发出报警信号,提醒值班操作人员及时检查排除。

6.2.7 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

6.3 瓦斯抽采管路系统传感器设置要求6.3.1 传感器应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

6.3.2 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

6.3.3 传感器与管路的连接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6.3.4 安装地点应选在不易积水的直管段,直管段管道应通畅、内壁无沉积物,其直管段长度应满足各种传感器对前后直管段的要求。

若气体含水量大,则还应在传感器前端加装自动放水器。

6.3.5 瓦斯抽采管路系统中的每趟主管、干管、支管上均应至少安装一套监测瓦斯流量、压力、瓦斯浓度、温度的传感器。

6.3.6 当进行采空区抽采时,管道进气侧应设置CO传感器;其他CO传感器的安设适用于自然发火矿井。

6.3.7 井下瓦斯抽采支管汇入干管时,应在支管上安装流量、浓度、压力、温度传感器,且计量装置应安装在汇流点30m-150m范围以内。

6.3.8 需要单独评价的瓦斯抽采单元汇流管应单独装设一套计量装置,主要对流量、甲烷浓度、压力数据进行测定(流量测定量程下限为0.01m3/min)。

6.3.9 需要单独检测的瓦斯抽采钻场汇流管上至少安设一套计量装置,主要对负压、甲烷浓度、流量、温度数据进行观测(流量测定量程下限为1m3/min)。

6.3.10 在设有专用抽采巷道的封闭墙外巷口50米范围内应安设一套计量装置,主要对负压、甲烷浓度、流量、温度数据进行观测(流量测定量程下限为1m3/min)。

7 现场管理7.1 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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