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条例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条例(2021整理)

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标准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医疗废物燃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制订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武汉平安环保研究院负责起草,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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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word文档1 总那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它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平安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目标,标准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集中燃烧方法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对于统筹考虑燃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燃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本技术要求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 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规模确实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效劳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份特点、社会经济开展水平、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燃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4 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工程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
1.5 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平安卫生。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3篇)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一、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等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必须交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二、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物管理,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四、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如细胞毒药物,必须由科主任批准,交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七、禁止任何科室及其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者罚____元。
因科室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流失罚____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2)是一套针对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工作的规定和流程。
医疗废物包括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感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药物残留、危险化学品等。
这些废弃物具有较高的危害性和传染性,如果不妥善处理,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清单管理:明确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制定清单管理规定,实现医疗废物的准确分拣和分类。
2. 存放和集中处置:规定医疗废物的存放方式和时间,划定存放区域和容器的要求,确保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3. 运输和转移:制定医疗废物运输和转移的规范,包括运输工具、包装和标识等要求,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或造成危害。
4. 处理和销毁:明确医疗废物的处理和销毁方式,包括焚烧、无害化处理等。
要求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废物得到有效处理并消除威胁。
5. 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医疗机构的废弃物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保护公众的生命与健康,并且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减少能源消耗。
同时,也是医疗机构规范运行的重要一环。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3),是指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潜在风险,采取集中化管理和处置的制度和措施。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随着医疗事业的日益进展,医疗废物日益增多,如何安全、高效地处理医疗废物已成为一个紧要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方法》,医疗废物可分为四类:1. 感染性医疗废物:产生自医疗机构和体检所等保健单位中的含病原体的生活垃圾和废物,如病理性废物、注射器、输液器、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
2. 化学性医疗废物:包括药剂及其包装容器等有毒化学品、废电池、废灯管、废护壳等。
3. 放射性医疗废物:含放射源的医疗废物,如被放射源污染的用过的设备、器具、手套、衣物、废液体等。
4. 一般性医疗废物:产生自医疗机构和体检所等保健单位中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如敷料、流体袋、纱布、废土耳其巾等。
二、医疗废物处理的技术选择医疗废物处理的技术选择应依据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进行选择。
依据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方法》,我国现行的医疗废物处理包括焚烧、化学处理、微生物处理和填埋四种方式。
1. 焚烧:是一种重要针对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的技术,通过高温处理可有效消除含病原体的医疗废物。
实行先分类、再焚烧的处理方式,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废物资源化。
2. 化学处理:针对化学性和放射性医疗废物,常采纳酸碱中和法和氧化还原法等处理方式,将废物转化为无毒、无害化学物质。
3. 微生物处理:重要用于有机质含量高的医疗废物的处理,通过微生物的活性作用进行处理。
具有环保、低成本的优点。
4. 填埋:重要用于一般性医疗废物的处理。
填埋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分类、聚积、密封等操作,以免产生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1. 分类收集:应依据医疗废物的类型进行分类收集。
在医疗机构内部将医疗废物分类后,需实行密闭、封装的方式进行储存。
2. 安全运输: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公司进行运输,确保医疗废物不被泄露或暴露到空气中。
3. 对不安全化学品进行标识:不安全化学品应在包装物表面张贴标识,便于管理人员辨认和处理。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 177 202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污染物与污染负荷、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主要辅助工程、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可作为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参考依据。
本标准不适用于协同处置医疗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以及不发生燃烧反应的医疗废物热裂解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6719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16157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T18773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8056烟道式余热锅炉通用技术条件GB/T29328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39707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50013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版)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51烟囱工程技术标准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T500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3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9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T50483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J/T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365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T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561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HJ2015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9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G/T20566化工回转窑设计规定HG/T20683化学工业炉耐火、隔热材料设计选用规定JB/T10192小型焚烧炉技术条件NB/T47007空冷式热交换器SH/T3501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SG 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范WS62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国卫医函〔2021〕23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是指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设备的废弃物、医疗器械的废弃物、医疗材料的废弃物、医疗用品的废弃物以及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规定医疗废物的分类方法和标识要求,以便于正确的处理和处置。
2. 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规定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方式,保证医疗废物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3. 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规定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法,包括焚烧、化学处理、无害化处理等方式。
4. 监督和管理: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包括监测、报告、记录等环节。
5. 处罚措施:对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措施,保证医疗废物的合理处理和处置。
通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保护,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同时,也能提高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感和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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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整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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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80号【发布日期】2003—06-16【生效日期】2003-06—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第 2 页共 2 页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第 2 页共 2 页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完整版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完整版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的妥善处置对于保障公众健康、防止疾病传播以及保护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医疗废物应按照其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如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如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3、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如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4、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如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5、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如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1、各科室应按照医疗废物的分类要求,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分别放置于专用的收集容器内。
感染性废物应置于黄色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损伤性废物应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利器盒内;病理性废物应置于专用的冷藏冰柜内;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应分别置于相应的容器内。
2、医疗废物产生地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3、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袋或容器应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密封性要求,不得有破损、渗漏和遗撒。
4、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者容器的 3/4 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袋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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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医疗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订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起草,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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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它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目标,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要求。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集中焚烧方法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本技术要求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份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4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
1.5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医疗废物焚烧可考虑焚烧热能利用,但不宜以热能回收、废物资源化利用为目标。
1.6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1.7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编制依据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而构成本要求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5)《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1998年)(7)《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发布)(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9)《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128-2003)(10)《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1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13)《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1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1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当以上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3.1 医疗废物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2 包装袋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软质口袋。
3.3 周转箱(桶)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
用于医疗废物运输车运输医疗废物,使经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接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接暴露于外环境,或在发生包装袋破损时起到防止废物污染车厢和外环境的作用。
3.4焚烧指焚化燃烧医疗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5焚烧炉指焚烧医疗废物的主体装置。
3.6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医疗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7 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 ×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8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的持续时间。
即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到二次燃烧室出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9焚烧炉温度指焚烧炉燃烧室操作温度。
3.10 燃烧效率(CE)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用以下公式表示:CE=[CO2]/([CO]+[CO])×100%2式中:[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O2和CO的浓度。
3.11二恶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2 二恶英毒性当量(TEQ)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3.13 标准状态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3.14 暂时贮存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内的过程。
3.15处置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
4医疗废物产生量、特性分析及焚烧处理适用范围4.1医疗废物产生量4.1.1 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4.1.2 医疗废物产生量的计算及预测4.1.2.1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总量包括固定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和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
(1) 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计算方法: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天)=床位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床·天)×床位数(床)×床位使用率(%)(2)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计算方法: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天)=门诊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人次·天)×门诊人数(人·次)(3)无床位的小型门诊的医疗废物可按就业医务人员数量和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计算和预测: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月)=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人·月)×医务人员数(人)4.1.2.2 其他产生源医疗废物的产生量根据各地情况合理估算。
4.2 医疗废物特性分析4.2.1 医疗废物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4.2.1.1 医疗废物物理性质:容重、尺寸等。
4.2.1.2 工业分析:固定碳、挥发分、水分、低位热值、灰熔点等。
4.2.2医疗废物组成调查及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合理性。
4.2.3医疗废物采样,暂可采用现行《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
4.2.4 医疗废物元素分析,可采用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也可通过废物组成调查结果进行推算。
医疗废物元素分析包括:碳(C)、氢(H)、氧(O)、氮(N)、硫(S)、氯(Cl)、汞(Hg)、铅(Pb)。
4.3医疗废物焚烧处理适用范围4.3.1 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
4.3.2 不宜在医疗废物焚烧炉(不包括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炉)焚烧处理的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废弃物、高压容器、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重金属(如铅、镉、汞等)含量高的医疗废物等。
5 医疗废物焚烧厂总体设计5.1 焚烧厂建设规模5.1.1 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区域医疗废物产生量、成份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厂的建设,应考虑焚烧处置能力的冗余和建冷藏贮存设施。
5.1.2 额定处理规模10吨/日以上(含10吨/日)的新建集中焚烧厂可设置2~3条医疗废物焚烧生产线;对于10吨/日以下的焚烧厂应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生产线条数,但单台处理能力不宜小于3吨/日。
5.1.3 焚烧厂建设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应尽可能满足全年接收并妥善处理服务区域产生的医疗废物。
5.2焚烧厂项目构成5.2.1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5.2.2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1) 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医疗废物计量、卸料、暂时贮存、输送等设施。
(2) 焚烧系统:包括医疗废物进料、焚烧、燃烧空气、辅助燃烧等设施。
(3) 余热利用系统:包括空气预热器、技术允许条件下可考虑余热锅炉、供热等设施。
(4) 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有害气体去除、除尘及排放等设施。
(5)灰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和飞灰无害化处理设施。
(6)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7)应急处理、安全防爆系统。
5.2.3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讯、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清洗、消毒等设施。
5.2.4 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
5.3厂址选择5.3.1 厂址选择应符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及当地城乡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的认定。
5.3.2 厂址选择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的选址要求。
5.3.3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隐落区等地区。
(2)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宜进行公众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