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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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扩散病原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无害化的原则,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安全处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收集、安全存贮,运输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买卖。

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配备提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须妥善使用。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收集与管理第六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生。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产生和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推行分类收集、包装、运输和处置。

第四条医疗废物包括废弃的药品、废纸、废玻璃、废塑料、废化学品等。

第五条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应设立专门的处置设施,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包装和标识,并送交指定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七条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处置效果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与包装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其性质进行分类,分为有害废物、刺激性废物、感染性废物、易腐烂废物和一般废物五类。

第十二条有害废物是指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物,包括过期药品、药品包装物等。

第十三条刺激性废物是指对人体有刺激性的废物,包括酸性或碱性溶液、化学试剂等。

第十四条感染性废物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或其他病原体的废物,包括呕吐物、唾液等。

第十五条易腐烂废物是指容易产生恶臭和腐烂的废物,包括食品残渣、过期食物等。

第十六条一般废物是指除上述四类废物外的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的包装应采取密闭、防漏、耐压、防冲击的包装材料,并正确标注包装日期和分类。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的包装应与废物的性质相适应,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的包装容器应固定牢固,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溢出和撞击。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包装容器内部应干净、整洁,避免附着物残留。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包装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封口,并标明包装日期、数量和分类等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属于6个危险废物类别的有毒、有害、有感染性的废物。

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的主要产生者和管理单位。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规范处置。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市、县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七条医疗废物按照危险程度和性质分为6个类别:常规废物、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药物废物和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特殊标识进行标识,明确废物的类型、处理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医疗废物的包装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包装必须完整、牢固,并具备防渗漏的要求。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废物贮存室,负责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贮存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施设备齐全,保持清洁、干燥、通风。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贮存室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培训和知识,掌握正确的废物贮存和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应当分类贮存,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当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贮存容器应当密封、不漏气、不渗漏,容器表面应当清洁,标识清晰。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贮存室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积存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废物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第十六条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委托专业的运输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具备防渗漏、防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运输过程中应当避免碰撞、振动和其他损伤。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运输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掌握正确的运输方法和安全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中的内容:
1.定义和分类:明确医疗废物的概念和分类,例如: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和普通废物等。

2.责任主体:明确医疗废物的责任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医疗人员、废物处理单位等。

3.集中处置设施: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要求,包括设施的设计、设备的选用、操作规范等。

4.处置过程和流程:明确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转运、处理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包括废物分类、包装、封存等。

5.卫生与防护措施:规定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和防护措施,包括操作人员的防护用具和操作流程。

6.监管和监督:明确相关部门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监管责任,包括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问责措施等。

7.信息管理和报告: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有关数据和报告。

8.其他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规定,如处罚条款、附则等。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中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法规而有所差异。

实施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避免医疗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全过程。

三、组织机构(一)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计划,监督、指导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工作。

(二)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医疗废物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等工作。

四、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分为以下五类:(一)感染性废物:包括废弃的血液、血清、血浆、羊水、胎盘、人体组织、器官、脓液、痰液、粪便、尿液、呕吐物、排泄物、病理废物等。

(二)损伤性废物:包括废弃的锐器、玻璃制品、瓷器、手术刀、缝合针、注射器、输液器等。

(三)药物性废物:包括废弃的药物、药剂、药瓶、药盒、药袋、药片、药丸等。

(四)化学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废弃的实验动物尸体等。

(五)其他废物:包括废弃的敷料、棉签、纱布、纸巾、一次性医疗用品、塑料制品等。

五、医疗废物收集(一)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废物的分类,设置相应的收集容器,并贴有明显标识。

(二)医疗废物应由专人负责收集,并按照医疗废物的分类进行分装。

(三)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确保医疗废物收集的安全性。

六、医疗废物储存(一)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防鼠、防蚊蝇、防盗等。

(二)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消毒、清洁,保持环境整洁。

(三)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储存安全。

七、医疗废物运输(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将医疗废物运输至指定的暂存场所。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永政办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五日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保护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以下简称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医疗废物处置机构(以下简称“处置机构”)负责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及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具体实施。

市物价、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废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分类收集、安全贮存、规范运输、集中处置的原则,确保医疗废物不流失、不泄漏、不扩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分类收集第七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第八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容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章标识与登记第九条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上应当有明确的中文标签,标明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等信息。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如实记录医疗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贮存与运输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应当存放在专用的、有防渗漏、防鼠咬、防盗等安全措施的贮存设施内。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泄漏、防遗撒、防扩散等安全措施。

第六章处置与监管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公开检查结果。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环境卫生,根据《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医院、诊所、药店、化验室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分类处置、妥善处置、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由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医疗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第六条医疗废物根据不同特性分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药物残留物、尖锐器械、废药液等五类,应按照特性进行分类存储、处置。

第七条医疗废物分类方法: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具体特性,进行分类存储和处置,确保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不混合交叉,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在采用专用容器内进行密封存放,使用完毕后及时送达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化学性医疗废物:应按照化学性质进行分类存储,采取专门的处置方法,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十条药物残留物:应按照药物种类进行分类存储,避免药物残留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尖锐器械:应在专用容器内进行存放,使用完毕后即刻进行封闭处理,避免造成伤害。

第十二条废药液:应按照药物种类进行分类存储,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确保废药液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三章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管理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医疗废物处置相关资质和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物处置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档案,对每批次的医疗废物进行记录和备案,并保存一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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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方法
一、前言
医疗废物的产生和处理一直是一个比较紧要的问题,在医疗机构、医学试验室等地产生的废弃物必需得到合理的处理和管理,以
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本文旨在介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的一些
方法。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
依据医疗废物的危害性、来源、处理方法等不同的特点,医疗
废物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医疗废物:如医用纸张、棉球、绷带、手套、口罩等。

2.污染性医疗废物:如医用病人体液(血液、鼻涕、唾液等)、注射器、输液器、药品包装容器、标本、病毒携带者器具等。

3.特别医疗废物:如医学放射性废物、医用化学品、无菌隔离
废物、医用器械、手术刀片、赝品等。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的方法
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包括医疗废物分类、存储、运输、处理、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将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进
行分开存放。

严禁将一般废物与不安全废物混在一起存放或处理。

3.医疗机构应依据不同的医疗废物种类选择特别的收集和包装
设备。

如反渗透水处理设备、压缩机、超高温消毒设备、带电作业
设备等。

4.医疗机构应将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密封、标识,采纳集中、
统一的处理方法。

采纳封闭的运输车辆便于运输,削减环境污染的
可能。

5.医疗机构应订立认真的医疗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医疗废物处
理的流程和责任单位,以及发生突发事件处理方法。

6.医疗机构应每年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进行评估,发觉问题适
时矫正。

对于医疗废物处理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噪声等环境污染,
应要求医院严格依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和排放。

四、医疗废物处置的几点注意事项
1.医疗废物的处置必需在有资质的单位引导下进行,确保环境
安全和公众健康。

2.医疗机构不能将医疗废物乱丢乱倒,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分类、统一收集和统一处理。

3.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防止交叉感染,避开二次污染的
发生。

4.对于污染严重的医疗废物,如病房污水等,必需实行专业的
技术和设备进行处理和清理。

结论:
随着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医疗废物的产生和处理也越来越引
起人们的重视。

目前,国内的医疗废物处理方法和技术相对落后,
加之管理不当,往往造成环境污染和公众健康的威逼。

因此在医疗
废物处理管理方面,有必要加强立法和监管,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提高医疗废物处理的技术水平,推动集中化、规范化、专业化、安
全化的医疗废物处理模式,切实保障环境与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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