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施工工法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施工工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施工工法一、前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提升电气设备安全性和防火能力的关键设备,其安装和调试对于保证电气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和调试的施工工法,包括工法特点、适应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劳动组织、机具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经济技术分析以及工程实例等内容。
二、工法特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和调试的工法特点主要包括:1. 高效性: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专业的设备,提高施工效率。
2. 精确性:通过准确的测量和调试,确保系统的安装和运行质量。
3. 可操作性:施工过程中注重操作规范,保证施工的可操作性。
4. 可靠性:采用优质的材料和设备,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5. 效果显著:通过系统的安装和调试,有效降低电气火灾发生的风险,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三、适应范围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法适用于各类电气设备,包括房屋、工厂、仓库、商场等。
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改造项目,都适用于该工法。
四、工艺原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法基于以下原理:1. 实际工程需求分析:根据实际工程需求,确定系统的布置和功能。
2. 设备选型与布线规划:根据工程要求,选用适合的设备和进行布线规划,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安装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和布线,以确保系统的连接稳固可靠。
4. 计算和调试:根据系统需求,对设备进行计算和调试,确保系统的准确运行。
5. 系统验收:对系统进行验收,验证系统的性能和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正。
五、施工工艺本工法的施工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设备布置:根据设计要求,确定设备的布局和位置,确保布线合理。
2. 管路铺设:根据布线规划,进行管路的铺设,确保管路的连接完整。
3. 设备安装:按照设备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和连接。
4. 电源接入:将电源引入系统中,确保设备正常供电。
5. 系统调试:对系统进行调试,包括设备测试、联动测试、故障排查等。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规范标准

浅谈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与安装2006/4/10/9:4来源:昆明华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作者:宁卫国2.4.3配电柜成套形式的安装设计直接在配电箱柜面板上嵌入探测控制器,只考虑在柜内适当位置固定漏电互感器(一般在主空开上端或下端),不改动配电柜内部结构,不用增加单独的探测控制器安装箱,美观方便。
应在设计中明确提出要求,在施工图会审完毕,由配电柜成套厂考虑预留面板上嵌装漏电流探测控制器的孔。
3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安装中应注意的问题3.1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施工主体单位问题根据上述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特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有相当的独立性,但与配电系统密不可分,归入强电系统施工比较便于协调配合。
反之,实践证明,归入消防报警系统施工单位施工,则容易扯皮,协调配合困难,加上其对控制柜不熟悉,对互感器安装等比较陌生,施工质量难以保证。
对于个别直接使用普通火灾报警系统的二总线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与配电柜成套厂家或施工单位充分沟通配合的前提下,可以并入消防报警系统施工单位施工。
目前,消防主管部门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单位是否需要具备消防专业承包资质,尚未有明确的界定。
3.2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施工要求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第6部分“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明确指出:“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型式及保护方式。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形式、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短路分断能力、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分断时间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要求,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中应正确接线”。
具体地说,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应注意以下问题:1)漏电流报警器标有电源侧和负荷侧时,应按规定安装接线,不得反接。
2)安装漏电流断路器时,应按要求,在电弧喷出方向有足够的飞弧距离。
3)安装时,必须严格区分N线和PE线,三级四线式或四极四线式电的N线应通过漏电火灾监控系统的电流互感探测器。
通过漏电火灾监控系统的电流互感探测器的N线,不得作为PE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外露可接近导体。
完整版)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方案

完整版)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一、施工规定1.在施工前,应审核合格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按照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2.在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图、设计变更文字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检验记录和竣工报告等文件。
二、布线1.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的要求,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B)的规定。
2.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3.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4.管路超过一定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并对管口和管子连接处进行密封处理。
5.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6.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7.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m~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线槽接头处、距接线盒0.2m处、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8.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9.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三、安装规定1.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2.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3.安装时应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形式及监控方式。
4.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应建立保存系统内每个探测器的安装及试验记录。
5.控制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探测器应有安全接地。
6.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禁止安装探测器。
7、为了确保探测器的输出回路连接线的质量,建议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0mm2的双绞铜芯导线。
8、在安装探测器时,需要注意不要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也不要增加线路接点。
四、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1、墙上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时,底边距离地面宜为1.3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离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最新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与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955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与运行GB 14287.1-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有线网络组成。
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网络组成,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
3.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能够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
3.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包括剩余电流式探测器、测温式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3.5系统总线监控系统中用以连接监控设备和探测器,以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信息通讯传输的物理媒介。
包括用于总线扩展的信号中继器、集线器、交换机等类似功能设备。
3.6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2122—2012

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系统设计 (2)5 施工安装 (3)6 系统调试 (4)7 系统验收 (4)8 系统维护 (4)附录A(规范性附录)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6)附录B(规范性附录)装有传感器的配电箱一次回路接法 (7)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元祥、王忠、黄凤梅、李智勇、陈建国、唐绍峰、孙厚杰、韩晓杰、王然、王琳。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术语和定义、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及工业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287(所有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传感器(包括漏电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电流传感器)及系统总线组成的实时报警系统。
3.2电气火灾监控主机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
3.3电气火灾监控器接收电气火灾传感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
3.4漏电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信号(或漏电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3.5测温式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6电流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方案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方案一、施工一般规定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相关部门或机构审核合格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应按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1竣工图;2设计变更文字记录;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4检验记录;5竣工报告;二、施工布线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B50116的规定;2、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3、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4、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5、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1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2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3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4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6、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7、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8、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1线槽接头处;2距接线盒处;3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9、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三、安装一般规定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3、探测器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形式及监控方式;4、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应建立保存系统内每个探测器的安装及试验记录;5、探测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探测器应有安全接地;6、禁止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安装探测器;7、探测器的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的双绞铜芯导线;8、探测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点;四、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3、引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3端子板或排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4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小于200mm的余量;5导线应绑扎成束;6导线引入线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4、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引入线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5、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接地PE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6、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内部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不同功能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五、安装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安装前,应测量其监控线路的固有泄漏电流;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中应按照附录B的规定正确接线;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负载侧的N线即穿过探测器的工作零线只能作为该路供电的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并且不能重复接地即不能与PE线相联;必须严格区分N线和PE线,三相四线制的供电电路工作零线N应进入穿入探测器,PE线不能进入探测器.严禁将工作零线N中性线作为PE线使用,也严禁将PE线作为工作零线N使用;六、安装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1、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采用接触式安装时应采用专用的固定件固定;2、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固定在不可移动的物体上,并与监控对象保持安全距离;安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采用非接触安装时,距离监控对象的间距不宜大于10cm;七、调试一般规定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2、在调试前应具备调试必需的技术文件;3、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按程序调试;4、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5、调试完成后应有详细监控点的报警值参数设置记录,相应监控点的地址及对应安装位置信息记录;八、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和监控设备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监控设备进行下列功能检查:1监控报警功能;2控制输出功能;3故障报警功能;4自检功能;5电源功能;3、检查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揣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5、应分别用主电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6、系统在连续运行12h无故障后,按时填写系统调试报告;九、验收一般规定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2、应对系统内所有装置进行验收,包括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监控设备等进行验收;3、系统验收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系统竣工表;2系统竣工图;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系统调试报告;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6检测报告;十、验收检验1、按照设计要求检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监控设备应逐台进行功能试验,包括系统监控报警功能、控制输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电源功能;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探测器按总数量的10%,但不少于10只进行随机抽验;不足10只时,全部检验;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器对探测器的报警值进行检验,报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5、应对独立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进行测试,报警信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一、前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物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对于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至关重要。
因此,施工及验收标准是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施工标准1.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3.设备选择: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包括探测器、控制器、报警器等,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性能和稳定性。
4.电气接线:电气接线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系统的正常供电和稳定运行。
5.安装位置:探测器、控制器、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系统的全面覆盖和及时报警。
6.联动控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建筑物的其他安全系统进行联动控制,确保火灾发生时的及时处置。
7.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施工过程对系统的影响。
8.联调测试:系统安装完成后,需进行联调测试,确保系统各部分的正常运行和协调联动。
三、验收标准1.设计文件审查:验收单位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设计方案、设备清单、施工图纸等。
2.现场检查:验收单位应对系统的实际安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包括设备安装位置、设备接线、联动控制等。
3.系统测试:验收单位需进行系统的功能测试,包括探测器的检测性能、报警器的报警效果、联动控制的协调运行等。
4.联调测试:系统的联调测试需由验收单位组织进行,确保系统的各部分之间的协调联动和稳定运行。
5.效果评估:验收单位需对系统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覆盖范围等均符合设计要求。
6.验收报告:验收单位需出具验收报告,对系统的施工质量和运行性能进行评价,并出具验收结论。
四、总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是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环节,施工及验收标准的遵守和执行对于系统的正常运行起着关键的作用。
河南省 电气火灾监控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概要

DBxx河南省地方标准DB XX/XXXX-20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报批稿2011-X-X发布2011-X-X实施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河南省地方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DB xx/xxxx-20112011 郑州前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重要工程环节,我们在调研和优化了省内外各地的应用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总结编写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9章和4个附录以及条文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设置场所、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本规范由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参编单位:河南力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
主要审查人:目录1总则 (52规范性引用文件 (63术语 (74设置场所 (85系统设计 (95.1一般规定 (95.2监控节点的配置 (105.3参数配置 (105.4接地保护 (106施工安装 (116.1安装前的准备 (116.2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116.3主机的安装 (126.4布线要求 (127系统调试 (137.1运行状态测试 (137.2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调试 (137.3建筑内系统的调试 (138系统验收 (149系统维护 (15附录A 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估算表 (16 附录B 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18附录C 装有漏电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19 附录D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20条文说明 (231总则1.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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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320C 81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 XXXX—20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征求意见稿)2012-XX-XX发布2012-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适用范围 (3)5 系统设计 (3)5.1 一般规定 (3)5.2 监控设备的配置 (3)5.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3)5.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4)5.5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4)5.6 系统配置 (4)5.7 参数配置 (5)5.8 在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的应用 (5)6 安装调试 (5)6.1 安装前的准备 (5)6.2 现场器件的安装 (5)6.3 监控设备的安装 (6)6.4 监控系统接地设置 (6)6.5 布线要求 (6)6.6 产品调试 (6)6.7 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调试 (6)6.8 建筑内系统的调试 (6)7 验收 (7)8 维护 (7)附录A (规范性附录)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8)附录B (规范性附录)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11)附录C (规范性附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记录 (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南宁富迪佳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万森、邓炳华、罗晖、尹维、张博、余龙山、张敏杰。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的术语和定义、适用范围、系统设计、安装调试、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的设计、安装调试和验收维护。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的设计、安装调试和验收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287(所有部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有线网络组成。
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组成。
3.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3.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由电气火灾监控器和电气火灾传感器(包括剩余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组成。
3.5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当被保护线路剩余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60s内发出报警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至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3.6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当被监视部位温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40s内发出报警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至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3.7探测器按工作方式分类:a)独立式探测器(具有监控报警功能的探测器);b)非独立式探测器。
3.8电气火灾监控器能接收来自传感器的剩余电流、温度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
3.9剩余电流传感器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值变化的传感器,一般由剩余电流互感器组成。
3.10温度传感器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线缆或铜排温度变化的传感器。
3.11系统总线监控设备与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之间传输数字信号的物理传输介质。
3.12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用于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之间通信的协议处理与转换模块。
3.13有线网络用于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通信的TCP/IP有线传输网络。
4 适用范围下列场所应设置监控系统:a)国家标准GB 50116中规定的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场所;b)其他人员密集场所1)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购物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2)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3)图书馆、加油站、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轨道交通等公共聚集场所;4)超过5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5)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古建筑;6)经营灯具、电器等电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5 系统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由具有消防设计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5.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对于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作为其子系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5.1.3 监控设备应实时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和报警部位(包括楼层、配电箱编号等),能人工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有关参数,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5.1.4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独立的系统部件,不应与断路器、智能电力仪表等功能产品合二为一。
5.1.5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并应能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
5.1.6 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
5.1.7 监控节点少于10点的系统可不配置监控设备,但应选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1.8 监控节点大于或等于10点的系统应配置监控设备,并宜通过TCP/IP网络接口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5.1.9 系统设计应以剩余电流和温度监控为主。
5.2 监控设备的设置5.2.1 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设置在监控区域附近,设置在监控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5.2.2 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宜接入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也可接入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的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5.2.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设置应参照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
5.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5.3.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低压配电系统末端探测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配电柜进线或出线端。
在供电末端负载和剩余电流很小,且其上一级的负载条件和正常泄漏电流仍符合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时,可设置在其上一级供电处。
5.3.2 除消防动力负荷、TN-C系统、IT系统以外的低压配电系统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见下表:表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表5.3.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均应能设置独立地址。
5.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5.4.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探测电气系统异常发热为基本原则,应设置在电缆接头、树干式供电线路接驳处等发热部位。
设置变电所的建筑中二级配电箱出线处和未设置变电所的建筑中一级配电箱出线处必须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他配电箱可根据负载情况考虑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4.2 探测低压配电线路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
5.4.3 探测配电柜内部温度变化时,宜靠近发热部件设置。
5.4.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均应能设置独立地址。
5.5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除应符合5.1、5.2、5.3、5.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应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但其报警信息显示应与其他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b)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应将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信号传入有人值班的场所;c)任意探测器均应能设置独立地址,均应能将报警、故障信号传送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
5.6 系统配置5.6.1 应在以下场所进行监控点的配置,所配置的监控系统宜能远程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a)配电室重要的低压出线回路;b)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c)动力总配电箱进线处;d)建筑物(包含建成已投入使用)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配电箱进线处;e)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店(场)的配电箱进线处;f)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架构的古建筑,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分控配电箱进线处;g)学生宿舍、老人福利设施、幼儿园、盲人学校、聋哑学校,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h)除高层建筑外的家具城、服装城、建材城、灯具城等人员密集场所,照明、电力配电箱进线处。
5.6.2 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监控节点的环境应采用多回路电气火灾监控器。
多回路监控应能在一个共用的电气火灾监控器上实现对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能,并将各回路监控信息传送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多回路监控节点的设置不应超出同一个配电箱柜。
5.6.3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一般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
5.7 参数配置5.7.1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剩余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产品调试中可根据电气火灾监控器显示的实时剩余电流数值修正剩余电流设定值,剩余电流报警设定值不应小于20mA ,不应大于1000mA 。
5.7.2 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为L1、L2、L3、N四个线缆(或铜排)接头处温度,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55℃~140℃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