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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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

社会工作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

社会工作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社会工作是一项充满挑战、责任重大的职业。

社会工作者在处理与个人、家庭、群体和社区相关的问题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以确保他们的行为始终符合职业伦理标准。

本文将重点探讨社会工作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社会工作的职业道德1. 尊重与人权社会工作者必须始终尊重客户的人权和尊严。

无论客户的背景、信仰、性别或其他特征如何,社会工作者都应坚守人权原则,不歧视、不偏见,为每个人提供公正的服务。

2. 保密与隐私社会工作者必须妥善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他们应确保客户的个人权益不受损害,仅在法律允许或在获得客户明确许可的情况下共享信息。

3. 独立性与客户利益优先社会工作者在处理问题时应保持独立性,始终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因素。

他们应确保自己的意见和决策不受利益冲突、不受他人操纵。

4. 專業能力与持续发展社会工作者应持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确保自己与时俱进,以更好地服务客户。

他们应积极参与自我学习、培训和专业交流,借鉴和采纳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5. 沟通与合作社会工作者应注重有效的沟通和合作,与客户、团队成员以及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他们应倾听和尊重每个人的观点,以有效解决问题。

二、社会工作的职业规范1. 诚实与透明社会工作者应始终保持诚实和透明,向客户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他们应避免虚假陈述和误导行为,确保客户对工作的了解和参与。

2. 边界与职业关系社会工作者必须建立适当的边界,确保与客户之间的职业关系不受侵犯。

他们应避免与客户发展亲密关系,保持专业和客观的角色。

3. 换位思考与文化敏感社会工作者应用换位思考的原则,努力理解并尊重不同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客户。

他们应避免将自己的观点和偏见强加给他人,以确保公正并提供适当的支持。

4. 求助与监督社会工作者应知道自己的能力与限制,当遇到复杂或困难问题时,他们应寻求适当的帮助和监督。

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职业道德、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社会工作者继承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世界各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文明成果,高举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旗帜,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为己任。

社会工作者坚持“助人自助”宗旨,提倡社会互助,调节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际关系,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职业道德第一条社会工作者应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社会工作者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满足社会成员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合理要求而努力工作,并不因其出身、种族、性别、年龄、信仰、社会经济地位或对社会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应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

为保障包括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内的人权而努力,注意维护工作对象的隐私权和其它应予保密的权利。

第四条社会工作者应同工作对象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他们的需要,切实为之排忧解难。

第五条社会工作者应努力开发及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工作对象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社会工作者要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第三章服务责任第一条社会工作者应树立正确的服务目标:以关怀的态度,为工作对象困难问题的预防和解决,以及其福利要求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二条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责任是对工作对象负责,不得有任何侵犯工作对象利益的言行。

第三条应重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工作对象的困难和需求,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专业技能学习,切实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通过不断的调查,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水平。

第四条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工作对象所接受的服务将可遭受的风险、权利、社会与义务。

第五条社会工作者应对自己的能力有所了解,当工作对象的合理需求超过自己的能里范围,为求工作对象获得最大利益,社会工作者应咨询同事或者寻求其他资源及其他专家的帮助。

第六条当社工的专业服务目标达成或不能满足工作对象的需求时,社会工作者应及时决定是否终止与工作对象的专业关系与服务。

第七条社会工作者在终止服务时,需谨慎考虑到各种因素,同时减少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

社会工作的专业道德与伦理规范

社会工作的专业道德与伦理规范

社会工作的专业道德与伦理规范社会工作是一门与人群关系密切相关的专业,旨在通过职业实践为社会中弱势群体提供支持、服务和保护。

而作为社会工作者,必须始终遵守一系列严格的专业道德与伦理规范,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影响力。

本文将探讨社会工作的专业道德与伦理规范,以及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尊重及保护个体权益作为一名社会工作者,尊重个体的权益是首要的职业责任。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个体的尊严、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

在与客户互动时,我们应当切实尊重他们的意见和决策,并且避免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们的人身自由。

我们必须保护他们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任何不必要的个人信息。

二、促进社会公正和平等社会工作的一个核心目标是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我们应该积极为被歧视和边缘化的群体争取权益,并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剥削。

作为社会工作者,我们需要具备公正的判断力和分配资源的能力,确保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消除社会不平等的根源。

三、保持专业边界和机密性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我们经常接触到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的情况。

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专业边界和机密性规定。

我们不能滥用我们掌握的信息,不得将其用于个人利益或损害客户的利益。

此外,我们应该与客户建立适当的关系,避免与他们建立不当的亲密关系或依赖关系。

四、保持专业能力和自我反思作为社会工作者,我们应该持续提高专业能力,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

我们需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课程,以与行业发展保持同步。

此外,我们还应该定期进行自我反思,评估自己的实践,并寻求他人的反馈意见,以不断提高我们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五、处理职业伦理困境在社会工作中,我们经常面临各种职业伦理困境。

例如,在决策过程中如何平衡个体权益与整体利益,以及在应对道德纠纷时如何保持中立和公正等。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依靠伦理准则和职业道德原则来引导我们的行为,确保我们做出合适和价值导向的决策。

六、建立合作和多元合作关系社会工作往往需要与多个利益相关者合作。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守则主要包括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守则主要包括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守则主要包括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守则是指社会工作者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
程中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与尊严:社会工作者应尊重和保护被服务对象
的个人权利、隐私和尊严,不得歧视、虐待或侵犯他人权益。

2. 保护被服务对象利益:社会工作者应以被服务对象的利益为首要考虑,积极为他们提供支持和帮助,促进其生活质量的提高。

3. 保持专业和道德标准:社会工作者应具备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持
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

4. 保密和信息安全:社会工作者应保护被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传播敏感信息。

5. 公正和公平:社会工作者应公正对待所有被服务对象,不偏袒或歧
视个别人群,如种族、性别、宗教等。

6. 建立和维护合作关系:社会工作者应与其他相关团体和机构合作,
共同为被服务对象提供综合的支持和服务。

7. 解决和处理职业伦理问题:社会工作者应学会辨别和解决职业伦理
问题,寻求专业咨询或建议,并保持自我监督,避免利益冲突。

8. 强化职业责任感与社会参与:社会工作者应增强职业责任感,积极
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和社会公正尽力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上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守则的主要内容,社会工作者应遵守这些规范,推动社会工作的发展与进步。

社会工作人员的道德规范

社会工作人员的道德规范

社会工作人员的道德规范1. 引言社会工作人员作为一支专业队伍,在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一名优秀的社会工作人员,遵守道德规范、秉持职业道德是基本要求。

本手册旨在为社会工作人员提供一份详尽、实用的道德规范指南,以引导其在工作中坚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

2. 基本原则社会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过程中,应始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尊重个人尊重个人是指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歧视、不侮辱、不侵犯个人隐私。

社会工作人员应主动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和意愿,充分尊重其自主权,协助其实现自身价值。

2.2 公正无私公正无私是指在社会工作过程中,公平、公正、客观地对待服务对象,不受个人情感、利益、关系等因素影响。

社会工作人员应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确保服务资源合理分配,维护社会正义。

2.3 忠诚敬业忠诚敬业是指社会工作人员对职业的忠诚和对工作的敬业精神。

社会工作人员应全力以赴,尽职尽责,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工作,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2.4 团队合作团队合作是指在社会工作中,与其他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合作伙伴等共同协作,实现共同目标。

社会工作人员应注重团队协作,相互支持、相互学习,共同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3. 具体规范社会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遵守以下具体规范:3.1 服务态度社会工作人员应保持热情、耐心、细致的服务态度,倾听服务对象的需求和诉求,关心其生活,关注其心理健康。

3.2 信息保密社会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保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泄露。

3.3 廉洁自律社会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接受服务对象的任何馈赠或好处,保持职业操守。

3.4 继续教育社会工作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了解行业发展动态,提高服务水平。

3.5 法律法规社会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工作中依法行事,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社会工作道德规范

社会工作道德规范

社会工作道德规范1. 保持专业道德社会工作者应始终遵守专业道德标准,正确行使职业职责。

这包括尊重其工作中接触的个体的尊严和权利,确保保密性,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个人,并确保个人利益不影响其责任和职业判断。

2. 提供客观支持和服务社会工作者应以客观、公正和无偏见的态度为个体和社群提供支持和服务。

他们应该努力理解客户的需求和问题,并就个体的利益和福祉提供专业而适当的建议和支持。

3. 尊重多元文化社会工作者应尊重和重视各种文化差异,并以文化敏感的方式与不同背景的人合作。

他们应当尊重个体和社群的文化和价值观,并为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包容性而努力。

4. 维护社工的职业声誉社会工作者应时刻保持职业声誉。

他们应避免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行为,并避免利用其职位进行滥用、虐待或歧视。

他们应积极参与职业培训和专业发展,以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5. 追求社会公正和变革社会工作者应当致力于追求社会公正和变革。

他们应敢于站在社会正义的一边,为被弱势群体服务,并寻找解决社会问题的创新方法。

他们应当与其他相关行业和机构合作,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这些道德规范只是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准则,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职业要求进行差异化应用。

同时,社会工作者应不断反思和修正自己的行为,以确保始终以道德和职业的方式履行自己的责任。

以上是关于社会工作道德规范的一些建议,希望对社会工作者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社会工作的持续发展需要道德层面的支撑,也需要社工们共同努力来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张亚华, & 风云. (2014). 社会工作.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

中国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

中国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
中国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个人隐私和尊严:社会工作者要尊重个人隐私,在与服务对象交流和咨询过程中保护其个人信息,不泄露个人隐私,维护服务对象的尊严。

2. 尊重多元文化:社会工作者要尊重不同群体、不同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的个体,提供包容与多元的服务,不歧视或妥协服务对象的文化习俗、宗教信仰以及性别等。

3. 保障服务对象权益:社会工作者要为服务对象争取权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不受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生活权益、教育权益、劳动权益和精神权益等。

4. 保持专业行为与道德标准:社会工作者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保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积极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5. 反对虐待与歧视:社会工作者要反对和制止虐待、歧视和暴力行为,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福祉,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6. 保护机密和保护环境:社会工作者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工作机密,确保信息安全,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促进可持续发展。

7. 忠诚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要始终坚守服务对象的利益,并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导向,为其提供专业、恰当和有效的服务。

总体而言,中国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要求其尊重服务对象的权益和尊严,在服务过程中以人为本,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提升自我价值和幸福感。

同时要求社会工作者
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不仅要专业,还要有同理心,能够真正关心和尊重服务对象的需求和感受。

中小学社工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中小学社工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中小学社工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本文旨在规范中小学社工师的职业道德行为,以确保他们能够秉持专业精神、尽职尽责地履行工作职责,并为学生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1. 专业素养中小学社工师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并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在工作中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 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妥善处理涉及学生个人信息的事务。

-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

2. 尊重尊重学生中小学社工师应尊重学生的个人尊严和权利,建立与学生的平等关系,并倡导以下行为准则:- 尊重学生的思想、和文化背景,不进行任何歧视或侮辱性的言行。

- 竭尽所能为每个学生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支持,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 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不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3. 信任与保密中小学社工师应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坚守保密义务,履行以下负责责任:- 对学生的个人信息保密,不随意泄露或滥用学生的隐私。

- 尊重学生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不介入/干涉家庭事务,确保工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4. 专业发展中小学社工师应积极参与持续的专业发展,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包括以下方面:- 参加相关的培训和研究,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

- 积极参与学术研讨会议,分享经验和交流研究成果。

- 持续研究和了解最新的社工服务理论和实践,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5. 团队合作中小学社工师应与教师、家长和其他社工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学生的发展和福祉:- 积极与教师和家长沟通合作,形成有效的工作团队。

- 共享知识和经验,互相支持帮助,促进共同成长。

- 积极参与学校的活动和会议,与相关人员协同工作,提升工作效能。

结论中小学社工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遵守,不仅可以确保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职业声誉,也有助于保护学生的权益,推动学校社工事业的发展。

中小学社工师应以身作则,不断反思自己的职业行为,为学生的成长和社会的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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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职业道德、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社会工作者继承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世界各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文明成果,高举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旗帜,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为己任。

社会工作者坚持“助人自助”宗旨,提倡社会互助,调节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际关系,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职业道德
第一条社会工作者应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社会工作者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满足社会成员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合理要求而努力工作,并不因其出身、种族、性别、年龄、信仰、社会经济地位或对社会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应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

为保障包括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内的人权而努力,注意维护工作对象的隐私权和其它应予保密的权利。

第四条社会工作者应同工作对象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他们的需要,切实为之排忧解难。

第五条社会工作者应努力开发及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工作对象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社会工作者要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第三章服务责任
第一条社会工作者应树立正确的服务目标:以关怀的态度,为工作对象困难问题的预防和解决,以及其福利要求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二条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责任是对工作对象负责,不得有任何侵犯工作对象利益的言行。

第三条应重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工作对象的困难和需求,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专业技能学习,切实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通过不断的调查,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水平。

第四条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工作对象所接受的服务将可遭受的风险、权利、社会与义务。

第五条社会工作者应对自己的能力有所了解,当工作对象的合理需求超过自己的能里范围,为求工作对象获得最大利益,社会工作者应咨询同事或者寻求其他资源及其他专家的帮助。

第六条当社工的专业服务目标达成或不能满足工作对象的需求时,社会工作者应及时决定是否终止与工作对象的专业关系与服务。

第七条社会工作者在终止服务时,需谨慎考虑到各种因素,同时减少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

第八条社会工作者准备终止或中断服务时,应先行告知工作对象,如有必要需根据工作对象的需求,转介至其他机构,使服务得以继续。

第九条社会工作者不应该让自己个人主观因素影响到对工作对象的专业评估。

第四章专业修养
第一条社会工作者应确立正确的社会工作价值观和为专业献身的
精神。

第二条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不断增进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通过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服务质量。

通过参加培训和进修,努力实现专业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技能。

通过专业的理论知识与方法技能,帮助社会成员改进和完善社会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以利于民族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社会工作者从事专业服务或研究时,应保护工作对象及相关参与者使之免受身体或精神上的不安、危险及损害。

第五条社会工作者从事服务或评估时,只能与直接有关的专业人员在专业目的下进行讨论。

第六条社会工作者不可就其专业资格、服务性质、服务方法及预计成效提供有误导性或不真实的资料。

第七条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对工作对象的资料保密,从而保护他们的隐私权。

第八条社会工作者如工作需要公开工作对象资料时,必须事先取得工作对象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避免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具体身份的资料外泄。

第九条当工作对象提供有关记录时,社会工作者应保护其记录中涉及有关他人事务的机密性。

在录音、录像、笔录或有第三者介入观察时,应取得工作对象的同意。

第十条社会工作者不可利用专业关系来谋取私人利益和商业利益。

第五章工作规范
第一条社会工作者应重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社会成员的困难和疾苦,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通过不断的调查研究,提高社会工作的服务水平。

第二条社会工作者对待工作对象应平易近人,热情谦和,注意沟通,建立互助依赖的关系,努力满足他们各种正当的要求,并帮助他们在心理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平衡。

第三条对待同行,应互相尊重,平等竞争,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在业务上,诚意合作,遇到问题时,互相探讨,坦率交换意见,或善意地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以促进专业水平、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的提高。

第四条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反映社会成员需要社会工作解决的问题,以及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向社会成员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鼓励和组织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第六条对待组织和领导,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动献计献策,提供咨询意见,并自觉服从决定,遵守纪律,维护集体荣誉,努力使领导和单位的计划实施获得最佳效果,圆满地完成社会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守则适用范围包括社会工作者以社工身份所从事的一切
有关活动。

第二条社会工作者应当依据本守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及适应的措施,协助其他提供服务的人员(包括志愿者)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本守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第五条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社会工作者自身应有的态度和行为:
第一,社会工作者应当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坚持人道主义。

社会工作者要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去研究案主所面临和各种社会问题和实际困难,寻找解决问题或克服困难的办法;要以最大的同情心去减轻案主的痛苦,排除案主的生活障碍,协助其恢复和增强社会生活的能力;要以自己的创造性的工作去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其中包括建立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以便提高全体民众的生活质量。

社会工作者要以自己的辛勤工作使人们切身体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温暖,体会到人道主义精神的伟大。

第二,社会工作者要有高度的专业责任感,要为维持和增进专业的价值、信誉和尊严而努力工作。

社会工作者进行社会工作的时候应当尽心尽责、精益求精,以提高社会工作的质量。

他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接受聘用,一旦受聘,就应对于自己工作范围中的服务品质和服务内容负起责任;他要正确传授社会工作专业的品质、教育的经验,以使大众的社会服务适合于一般的群众,同时应扩大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支持与专业有关的社会政策建立、发展、改进和实施。

与此同时,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保持廉洁的专业形象。

他不应参与、宽恕欺骗行为,或与任何欺骗有关的行为相联系;他不论以个人的身份还是以社会工作专业的机构、团体的代表的身份出现,都应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他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抵制专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道德的行为和现象,而完全不应该利用职业之便搞不正之风或以权谋私;他
在专业讨论和批评上持严谨的和负责的态度,并不应对自己的品质、服务能力和效果作不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社会工作者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来增进社会福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社会工作者要通过自己的身体力行而使社会工作真正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

他要预防和排除任何因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出身、宗教、信仰、国籍、心理或生理的疾病、经济或政治地位的差异、以往的错误或罪恶等而引发的歧视,在确保全体公民都能得到他们所需要的社会服务的前提下,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个人或团体,使他们得到公正的待遇。

他十分关心那些影响全局的社会福利政策的制订和实施,积极地鼓励全体公民参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帮助社会工作机构改进社会服务。

第四,社会工作者要以科学的态度从事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研究。

社会工作是一项直接与人打交道的工作,社会工作的实施可能极大地改变案主的生存状态,因此,社会工作者必须谨慎从事,切实以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来提供各种服务,勿因自己的一时疏忽而给案主带来痛苦。

实际上,作为一种从已存在的社会服务中演变而来的新的职业,社会服务的专业化本身就包含着科学的意义。

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者在从事学术研究时应仔细考虑其对人类可能产生的影响。

社会工作者必须确定所有研究参与者都是出于自愿的;应保障研究参与者免于心理和生理上的不适应、压力、伤害、危险和损失;应把所获得的参与者的材料视为秘密。

第五,社会工作者要正确处理与案主的关系。

社会工作者要热诚为案主服务,维护案主的利益。

其中包括,社会工作者不能以任何方式歧视案主、损害案主的利益;他应当向案主说明与接受社会服务有关的风险、权利、机会和义务;当对案主的服务或与案主建立的专业关系不再被需要时,要及时地结束专业关系;最后,在结束对案主的服务时,应注意案主的新的需求,进行持续服务或帮助转案。

社会工作者要保护案主的权利,尊重案主的自决权,谨慎地为案主保守私人秘密。

在专业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以高度诚恳的态度和方式获取有关案主的各种资料,应让案主知道有关案主自身情况的社会工作记录,并在与案主的互动中切实保护案主的稳定私权。

社会工作者可以合理地收取和使用服务费。

社会工作机构在收取服务费时,应保证收取的费用是合理的,与所提供的服务是相称的,也是在案主的支付能力范围之内的。

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过程中不得收取案主的额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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