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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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为了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犯罪分子的顺利重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遵守以下管理办法。

一、资质要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相关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拥有相关学历或培训证书。

同时,工作者还需要具备独立思考、适应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二、职责和权力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和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

他们有权采集必要的信息,并根据情况向上级报告。

三、责任与义务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妥善保护矫正对象的隐私和权益;2. 严守工作纪律,不泄露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3. 关心和照顾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4. 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5. 定期与矫正对象进行面谈和评估,调整矫正计划。

四、培训和考核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质证书。

他们还需要定期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情况并进行改进。

五、工作记录和报告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做好工作记录,记录矫正对象的情况、行为变化和服务情况。

他们还需要按规定向上级机构提交工作报告,以便上级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和问题。

六、团队合作和交流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合作和交流,互通信息,并共同解决矫正对象的问题。

他们还应参与相关会议和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和矫正对象的良好反馈,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遵守以上管理办法,并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矫正对象提供优质的社会工作服务。

七、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对矫正对象风险评估的能力。

他们需要深入了解矫正对象的个人背景、犯罪史和心理特征,并综合评估他们在社区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和问题。

基于评估结果,社会工作者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确保社区的安全。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年限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住房补贴和其他待遇七部分。

下文是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全解析关爱社会的必备指南

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全解析关爱社会的必备指南

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全解析关爱社会的必备指南社会工作者是社会上非常重要的一群人,他们的职责是关注和照顾那些需要特殊帮助和支持的人群。

为了确保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能够更加高效和有序地进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解析,帮助读者了解并熟悉这一重要法规。

一、背景介绍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是由相关部门制定的,旨在规范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和责任,提供指导和保障。

该法规的出台是为了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促进社会公正和发展。

二、社会工作者的定义根据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工作者是指在政府、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工、心理咨询师、康复师等职业人员。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帮助那些需要特殊关爱和支持的人群,提供社会服务和援助。

三、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和权益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和权益。

社会工作者应该秉持职业道德,尊重被服务对象的权益,提供专业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社会工作者也享有一定的权益,比如合理工作时间和薪酬待遇等。

四、社会工作者的培训和资质认证为了确保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了培训和资质认证的要求。

社会工作者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通过资质认证的社会工作者才能够合法从事相关工作。

五、社会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社会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应该关注被服务对象的权益和需求,提供及时和有效的帮助。

同时,社会工作者也要遵守职业操守,保守被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六、社会工作者的执业监督为了保证社会工作者的执业质量和规范,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设立了执业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会对社会工作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

这样可以确保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质量和专业水平。

七、社会工作者的发展和福利待遇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工作者不断学习和进修,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建设服务基层、管理基层、服务群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由街道(乡镇)聘用,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从事社区管理、服务、党建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绩能,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确保廉洁高效。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保障社区工作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街道(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发挥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第二章招聘与配置第七条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招聘社区工作者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招聘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道德操守;(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和学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按照岗位性质和要求进行配置,并按照岗位责任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对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执行街道(乡镇)党工委、办事处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三)负责辖区内的党建、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城市管理、社会事务等工作;(四)负责协调辖区内各类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五)组织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发展便民利民服务网点,为居民排忧解难;(六)负责辖区内各类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七)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工作;(八)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九)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十)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十一)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朝阳区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朝阳区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朝阳区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工会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队伍,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建设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提高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补贴标准的通知》和《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区人力社保局关于编外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是指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大学生助理员、普通助理员和劳动保障协管员,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采取区、街乡(局)二级管理.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三条区总工会主要职责(一)负责统一社会招考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工作。

(二)组织实施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调配和全区统一培训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各街乡(局)工会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进行管理.(四)负责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在岗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街乡(局)工会的主要职责(一)具体实施本街乡(局)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中的劳动保障协管员的聘用工作。

(二)负责本街乡(局)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日常管理、考评、年度考核及工作指导,组织领导其日常工作,提高其工会业务水平,并及时将上级指示精神传达到每位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三)建立健全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的各种档案。

及时与区总工会沟通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中的情况和问题,对拟聘、续聘、解聘、辞退、表彰、处罚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上报区总工会。

(四)负责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日常考勤,并于每月26日前将本月考勤汇总表报送区总工会。

第五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主要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掌握区域内职工和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三)联系职工群众,广泛收集劳动关系、职工需求、社情民意等方面信息,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诉求;(四)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发展会员,收缴工会经费;(五)采集会员和用人单位信息,协助办理京卡·互助服务卡; (六)开展信访接待、政策咨询、帮扶救助、职业介绍工作; (七)协助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纠纷;开展集体协商、厂务公开、劳动安全监督等工作;(八)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蓟县总工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工会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专兼职工会社会化工作者队伍,不断完善强化管理体制、机制,按高监管水平,根据县总工会按照“高质量选聘、系统性培训、规范化管理、制度性奖励”的总体思路,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蓟县县域内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社会化工作者是指市、县级工会统一组织招聘,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蓟县工人俱乐部以合同形式聘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三条职责分类县总工会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社会招聘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负责社会化工作者的调配和培训负责指导各镇乡街同总工会对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进行管理;负责对社会化工作者在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专职社会化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 1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与工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工会会员遵纪守法,自觉依法履行应尽义务;联系职工群众,广泛收集劳动关系、职工需求、社情民意等信息,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应职工诉求;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发展会员,开展工作;负责工会日常工作,包括信访接待、政策咨询、帮扶救助、文件起草、档案管理、工作手册记录等;协助做好法律服务,协调劳动关系,调节劳动纠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劳动安全监督;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招聘原则和程序第四条招聘社会化工作者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法进行,严格履行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试用、正式聘用等程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化工作者的招聘县总工会依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招聘名额,组织民管部根据市总有关文件拟定招聘计划,统一组织招聘工作。

第六条新招聘的社会化工作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下,蓟县总工会负责组织相关的考务工作。

第七条在同等条件下,共产党员及有政治荣誉者优先录取。

包头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包头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包头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制度化,规范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要求,提高社会工作者队伍的专业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在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机构或设施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本办法所开展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机构或设施中从事社会工作的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是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机构或设施中从事社会工作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术、能力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包括“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资格。

取得社会工作员资格,表明已取得从事社会工作的职业资格,具备从事社会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条件。

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表明已掌握较系统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基本理论,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实践经验。

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表明已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能承担和履行社会工作的专业职责;具备社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并能指导其他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

第五条:凡居住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工作者守则》,热爱社会工作,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报相应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一)、社会工作员1.具有中专(高中)毕业以上学历;2.从事社会工作1年以上;3.参加社会工作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大学专科以上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免试)。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1.大学专科毕业3年、大学本科毕业1年并从事社会工作1年以上,或取得社会工作员职业资格4年以上。

2.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提供本人独立办理的2个以上较为典型的社会工作案例(经街道办事处和旗县区民政局审核盖章);(2)、从事社会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受到街道办事处以上级别的表彰奖励。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负责社区管理、服务居民的关键人员,他们的工作对于社区的发展和居民的幸福感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能,北京市制定了《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本文将依据该办法的要求,就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深入了解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选拔程序和要求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选拔的公开、公平。

首先,拟任社区工作者的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基本条件,如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等。

其次,选拔程序通常包括资格审查、筛选考核和面试等环节。

选拔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方式,以确保选拔出的社区工作者能够胜任工作。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旨在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使其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区管理、法律法规、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沟通技巧、危机处理等实践技能。

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既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也重视实际操作的训练。

此外,可以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提供网上培训和远程教育的机会,以满足社区工作者的学习需求。

三、考核标准和频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并且定期进行。

考核标准可以包括工作业绩、居民满意度、岗位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考核的频次通常为每年一次,以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状况得到及时监督和评估。

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奖惩的依据,对于工作出色的社区工作者可以给予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社区工作者可以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四、奖惩制度为了促进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明确了奖惩制度。

奖励可以包括表彰、物质奖励和晋升等形式,以激励社区工作者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对于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社区工作者,也要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扣减工资、降低职位等,以促进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五、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监督机制应当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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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总工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工会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专兼职工会社会化工作者队伍,不断完善强化管理体制、机制,按高监管水平,根据县总工会按照“高质量选聘、系统性培训、规范化管理、制度性奖励”的总体思路,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蓟县县域内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简称“社会化工作者”),社会化工作者是指由市、县级工会统一组织招聘,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由蓟县工人俱乐部以合同形式聘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三条职责分类
县总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社会招聘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二)负责社会化工作者的调配和培训
(三)负责指导各镇乡街同总工会对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社会化工作者在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专职社会化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与工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工会会员遵纪守法,自觉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二)联系职工群众,广泛收集劳动关系、职工需求、社情民意等信息,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应职工诉求;
(三)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发展会员,开展工作;
(四)负责工会日常工作,包括信访接待、政策咨询、帮扶救助、文件起草、档案管理、工作手册记录等;
(五)协助做好法律服务,协调劳动关系,调节劳动纠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劳动安全监督;
(六)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招聘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招聘社会化工作者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法进行,严格履行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试用、正式聘用等程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化工作者的招聘由县总工会依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招聘名额,由组织民管部根据市总有关文件拟定招聘计划,统一组织招聘工作。

第六条新招聘的社会化工作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下,蓟县总工会负责组织相关的考务工作。

第七条在同等条件下,共产党员及有政治荣誉者优先录取。

第八条县总工会根据招聘最终结果确定社会化工作者招聘人员名单,并公布。

签订招聘合同,列入市总工会工资补助的社会化工作者名单应由县总工会报市总工会实名制备案。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九条职业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2、工作者的一切行为,要对单位负责,不做有损工会形象或名誉的事。

3、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工作者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

(二)工作者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工会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2、以工会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
3、利用工作时间或单位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4、在对基层单位业务联系中,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或红包。

(三)保密义务:
1、工作者有义务保守工会的秘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文件资料。

2、未经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单位密级文件资料和有关重要数据信息等。

3、不准将单位工作资料私自带回家。

第十条行为准则
(一)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

男同志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同志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二)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
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三)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四)办公接听电话应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

(五)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爱惜单位一切办公文具,并节约使用。

私人资料不得在单位打印、复印、传真。

(六)根据需要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推诿;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告知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

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蓟县总工会按照岗位职责对社会化工作者实行业务管理并委托用人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社会化工作者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单位安排、教育和管理。

第十二条蓟县工人俱乐部与社会化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蓟县总工会建立社会化工作者工作档案,记录基本信息、岗位工作、起始时间、薪酬、培训、考核、表彰等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社会化工作者因考取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需经蓟县总工会同意,才能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为了全面掌握社会化工作者在聘用期内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评定其综合素质,加强社会化工作者队伍建设,对其施行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调整薪资挂钩。

对于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社会化工作者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组织民管部草拟具体考核方案,经总工会党组研究后责成组织民管部具体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计算。

第十七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上为“优秀”,考核结果在60-79分的为“合格”,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考核由三个部分组成:1、工作任务完成情况40分,由本人对自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出评价;2、科室领导评价30分,由科室领导对该同志完成工作任务作出评价;3、遵守纪律30分,由办公室对该同志遵守工作纪律方面作出评价。

个人工作任务由岗位任务和临时任务组成;遵守纪律由考勤、查岗、参加学习和参加集体活动组成。

第十九条对在其他方面为单位争得荣誉的,由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给予加分,加分最高10分。

第二十条各部门自己制定本部门工作任务完成评分办法。

第六章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社会化工作者在聘用期内的薪酬待遇由蓟县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聘用人员实行绩效薪酬
制度。

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三部分组成,并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有关规定的劳保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社会化工作者工资经费补贴由市总工会和县总工会共同担负,并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第二十三条工资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社会化工作者所在岗位的基本职责。

基本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元。

(二)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主要体现社会化工作者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分为三个标准:2年以下工龄工资为0;2-5年工龄工资为每月200元,由第3年的7月起执行;5年以上工龄工资为每月1000元,由第6年的7月起执行。

(三)绩效奖金
绩效奖金主要体现社会化工作者的岗位实绩和贡献,绩效奖金以年终绩效奖金为主要形式。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特殊岗位5000元。

(四)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主要体现社会化工作者在特殊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支出。

特殊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五)各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单位社会化工作者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给予适当的奖金奖励,与总工会年终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不冲突。

第二十四条工资调整
(一)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
整,具体调整方案以党组会议为准。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

并从第二年的7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

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

第二十五条试用期内工资按社会化工作者工资的100%发放。

第二十六条蓟县总工会享有奖金福利分配自主权的,可以根据社会化工作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及考核情况确定其奖金福利待遇。

第七章人员解聘
第二十七条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
(1)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喝酒肇事妨害工作秩序者;
(2)虚报、篡改、伪造各类报表、工会基础资料者,考勤弄虚作假者;
(3)在外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散布和传播非法谣言、泄漏单位秘密者;
(4)贪污挪用公款或盗窃、蓄意损害单位或他人财物者;
(5)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者年度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者;
(6)年度考核2次评为不合格者;
(7)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8)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或给工会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经用人部门或单位审核确认的;
(9)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社会化工作者如违反合同或用人单位管理规定,经蓟县总工会党组研究决定,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社会化工作者应在离开单位前按规定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发布前各级工会组织聘用的社会化工作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蓟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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