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中英文教程第十六章 WTO海关估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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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规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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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规则
3.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内容
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关贸总协定 指总协定本身`附件以及“临时适用议定书”。 广义的关贸总协定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总 协定成立四十多年来达成的上百份加入总协 定的协议,议定书;上百分关税减让表和代 替`修改`调整关税减让表的协议;总协定缔约 方大会及各委员作出的议定;在历届多边贸 易谈判中达成的阐述`补充总协定些规则的协 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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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内规定
每个国家为维护本国的服务业秩序,都会根 据自已的国情和政策制定各种管理的境内服 务贸易的法律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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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历、履历及资格的承认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规定,成员国可 以承认另一个特定国家就教育、学历、履历、 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所颁发的许可证或证书。
致是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的决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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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刚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成员公 认为不许损抑的,话用于世界贸易组织一切 领域的,构成世界贸易组织法核心的,具有 一般指导意义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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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地原 则之一,它是指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 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将来 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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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逐步削减关税的原则
逐步削减关税原则是指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 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水平,特 别是降低使少量进口都受到阻碍的高关税, 以发展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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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数量限制是国家对允许进出口的商品数额采 取的限制措施,它主要通过配额制和许可证 制度来实施。

WTO《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WTO《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WTO《海关估价协议》(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一般介绍性说明1.在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格”。

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

第八条特别规定了当遇有由买方所引起的某些特别的因素被认为是海关估价的一部分,但却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

第八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形式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

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一些确定海关估价的方法。

2.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一般地说,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求得确定价格的依据。

举例来说,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海关估价的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也可能有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的海关估价资料,而进口商却不能随时查到这些资料。

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依据。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海关估价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

根据第五条第1款规定,海关估价是以进口国一个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的价格为依据来确定的。

如果进口商要求的话,按第五条规定,他也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进行估价。

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是按计算价格确定的。

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第四条规定进口商有权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前述各条确定海关估价时,第七条对怎样确定海关估价,作了规定。

序言关于多边贸易谈判,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愿意促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并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认识到总协定第七条规定的重量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认识到需要有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制度,用以对货物进行海关估价,借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估价;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格;认识到海关估价的基础应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的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而不区分供应来源的不同;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来对付倾销。

WTO规则--新版8 共31页

WTO规则--新版8 共31页
1、基于环保或动植物卫生理由而实施的限制农产品进口的措施, 不得构成不公正的歧视效果。
2、对进口农产品的卫生检验应以国际标准和准则为基础。 3、所有这类进口限制措施都必须在充分透明的前提下实施。
三、协议对我国农业保护的影响
市场准入的保护空间缩小 国内支持空间缩小 出口竞争的保护空间缩小
第二节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第四阶段(2019年1 49 月1日《纺织品与服装 协议》终止)
8.7 11.05
配额全部取消
(三)过渡期保障机制
某项纺织品或服装的配额限制取消之前,若进口方 证明该产品进口数量剧增,而且其增加的数量已对 该国境内的直接竞争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害 或实质性威胁时,则可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
可针对特定成员方,不针对产品。
2.逐步增加配额数量
对尚未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要逐步放宽限制,增 加配额数量。具体做法是,以《多种纤维协议》达 成的双边协议中的现行配额数量为基础,从2019年1 月1日起,通过提高配额年度增长率的方式,逐年增 加配额数量。
具体安排是第一阶段在《多种纤维协议》规定的年 增长率(6%)基础上增加16%;第二阶段,在第一 阶段增长率的基础上再增加25%;第三阶段,在第 二阶段增长率的基础上再增加27%。
表1 乌拉圭回合有关农业补贴和保护的削减比例 《农业协议》中只包含出口补贴削减的数字。
发达国家(6年: 发展中国家(10年:
2019至2000年) 2019至2019年)
关税
全部农产品 平均削减
每项产品最 低削减
36% 15%
24% 10%
国内支持(基期:部门综合支
20%
1986至1988年) 持量削减
(二)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项下数量限制 的分阶段取消

wto规则

wto规则

WTO主要规则简介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其运作以成员经济体之间达成的一系列有关贸易协议为基本原则。

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若干附件是WTO各成员在制定国际贸易领域中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的政策和做法时所必须遵循的一整套规则。

WTO的主要目标是为各成员之间的贸易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并为此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简称MFN)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最惠国待遇保证各成员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而国民待遇则保证出口国的产品和进口国的产品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WTO有关条款规定,各成员间要对等的开放本国市场;各成员发展对外贸易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特别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产品;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要有透明度;这些就形成了WTO的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和透明度原则。

在货物贸易方面,WTO的主要规则为关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规则。

WTO就降低关税和承诺不同产品的关税上限制定了规则。

非关税措施不允许普遍使用。

例如,一成员一般不得禁止或限制货物的进口或出口。

实施此类非关税措施有明确的前提条件,而且只能通过规定的程序加以实施。

WTO规定了这些条件和程序。

例如,一成员可以提高产品的关税或实行数量限制,保护其国内产业免受进口激增的冲击。

若遇到国际收支困难,也可以采取措施减少进口。

同时,在有关协议中对采取上述行动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为确保竞争机会的连续性,WTO反对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并提供了保护公平贸易的措施。

例如,若某成员对其出口或生产进行补贴,或某公司通过不合理地降低产品价格进行倾销,则受到不利影响的成员可以采取措施,抵销这些不公平贸易做法所带来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存在变相的贸易壁垒,比如对产品的质量或性能规定不必要的高标准,或者高估进口产品价值以征收不合理的高额关税。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之海关估价规则(pdf 87页)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之海关估价规则(pdf 87页)
协议确定的6种海关估价方法是:(1)进口商品成交价 格;(2)相同商品成交价格;(3)类似商品成交价格;(4) 扣除价格;(5)推算价格;(6)其他合理确定的方法。
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成交价格”,如不能按照此方法 进行海关估价,在进口国海关当局与进口商磋商后, 才能够按照一定顺序依次选择使用其他5种海关估价方 法。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邹正方
(二)相同商品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邹正方
(一)进口商品成交价格 即进口商品本身的成交价格 1.成交价格的概念 进口商品成交价格是协议确定的海关估价的主要标准
或基本标准。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应为成交价格,即 该货物出售给进口国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如发票价格)。 “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系指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从价税 时所使用的该货物的价格;“进口国”的含义系指进口的 国家或进口的海关领土。实付价格或应付价格(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系指买方为购买的进口货物 而向卖方或为使卖方得益已支付或应支付的支付总 额。 成交价格必须符合一些条件(海关可拒绝的情况)。
美国、日本、中国都是其成员方
标志着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进一步统一和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邹正方
二、海关估价原则与性质 简单的说明
实际征收的关税是产品的完税价格(税基)与税率相结合 的结果。
海关估价的原则与性质: 税收的中性不考虑国别等
1、使用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 2、进行海关估价时,应当适用简单和公正的标准,而
海关估价的产生
(2)海关估价的特点
目的、主体、统一估价制度

WTO规则课后习题

WTO规则课后习题

WTO规则课后习题《WTO规则》课后习题第一章认识WTO1、GATT是调整缔约方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

它包括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方面贸易的协调和管理。

()2、关贸总协定从形式上看是一个多边贸易协定,但其实质已经成为二战以后国际贸易领域内的名正言顺的国际性组织。

()3、GATT是一个妥协性产物,是一个充满“假设”、“但是”及漏洞的折中产物,一种软法律文件,从而对缔约方的法律约束力不强。

()4、GATT调整的对象和调整内容是所有的有形货物贸易方面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

()5、简答题:简述关贸总协定的作用和它的局限性。

6、WTO的前身是GA TT,WTO与GATT所管辖的内容是一样的,只不过是WTO管辖的范围比GATT大一些。

()7、简述WTO与GATT的主要区别。

8、GATT协调各缔约方之间()方面的贸易政策和贸易关系的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

A.货物贸易B.服务贸易C.知识产权D.国际投资9、WTO协调各缔约方之间()方面的贸易政策和贸易关系的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

A.货物贸易B.服务贸易C.知识产权D.国际投资措施10、WTO所管辖的货物贸易规则,其实就是GATT1994。

()11、GATT1994所管辖的货物贸易规则,包括()A.汽车贸易B.农产品贸易C.纺织品与服装贸易D.金融服务贸易12、GATT与WTO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目标是建立双边贸易体系和区域经济贸易体系,后者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更具活力、更加稳定、更加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

()13、简述WTO宗旨和目标。

14、GATT1994其实就是WTO的货物贸易总协定。

( )15、试述WTO成员应享受的基本权利。

16、试述WTO成员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17、世贸组织的常设机构是什么?其职责是什么?18、世贸组织的组织结构有哪些?其主要职责是什么?19、总干事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行政领导,WTO赋予总干事至高无上的权利。

我国海关估价

我国海关估价

D.计算方法 D.计算方法
定义:以发生在生产国的生产成本作为基 础的价格。 构成:一是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 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二是 与向我国境内出口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 货物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三是货物 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 相关费用、保险费。
E.合理方法 E.合理方法
扣减因素: 扣减因素: 第一项: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 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 服务费用。 第二项: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 运输费用。 第三项: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上述 三项扣除的前提必须是和进口货 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相区分,否则是 不能扣除的。
B.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B.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方法
我国海关估价规则和方法 简介
2005年5月30日 北京
一、海关估价制度的发展历史
1、海关估价的定义 指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根据本国法律 规定的统一的估价准则,确定某一进出 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的作业程序。 2、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发展 布鲁塞尔估价公约、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 则、《WTO估价协定》
《WTO估价协定》要求海关估价遵循统 一、公平、中性的原则。 我国加入WTO起就全面实施了《WTO估 价协定》,并且已经将协定内容转化为 我国立法,使我国海关估价的法律法规、 工作模式、工作制度适应《WTO估价 协定》的要求。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具备 三项条件:与进口货物有关、是作为进口货 物销售的一项条件、尚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 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第六项:转售收益 上述所有的调整因素计入到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这些调整因素的价 值或费用必须由买方负担、未包括在进口货 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以客观量化的数据 资料为依据。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海关可以不采用成交价格的方法而依次采用 其他估价方法估价。

WTO规则--新版(11)

WTO规则--新版(11)

为了确保进口商应纳的关税不高于进口方关税减让 表中所确定的正常关税水平, 表中所确定的正常关税水平,海关估价的规则至关 重要。 重要。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国家为了限制进口,对进口货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国家为了限制进口, 物采取任意武断的估价, 物采取任意武断的估价,成为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形 式。为此,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 为此,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
专利费和许可证费; 专利费和许可证费; 由于转售或使用进口商品给卖方带来的收益; 由于转售或使用进口商品给卖方带来的收益; 假如以到岸价进行海关估价,运输、 假如以到岸价进行海关估价,运输、保险以及与进 口地点有关的收费。 口地点有关的收费。 不能加入成交价格的费用: 不能加入成交价格的费用: 进入到进口国关境后产生的运费; 进入到进口国关境后产生的运费; 进口之后产生的建设、安装、维护、 进口之后产生的建设、安装、维护、或技术援助方 面的费用;进口国的关税和税收。 面的费用;进口国的关税和税收。
(二)使用装船前检验服务的进口成员的义务
是《装运前检验协议》的核心内容。其中最重要 装运前检验协议》的核心内容。 的是进口方在价格审核方面应遵守的规则。 的是进口方在价格审核方面应遵守的规则。 (1)非歧视义务。进口国政府对所有出口商应平等 )非歧视义务。 地适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地适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国民待遇义务。使用装船前检验服务的成员不 国民待遇义务。 应实行导致被检货物享受的待遇低于对类似的本地 产品待遇的国家规定。
二、产生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装运前检验协议》适用于由世贸组织成员方政府 装运前检验协议》 通过政府授权或政府合约的方式, 通过政府授权或政府合约的方式,指定检验机构对 进口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 进口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包括汇率与融资条 件)以及产品的海关分类等,在出口方进行的所有 以及产品的海关分类等, 装运前检验活动。 的估价方法, 通过规范成员方对进口产品的估价方法,防止成 员方使用任意或虚构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员方使用任意或虚构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确保海 关估价制度的公平、统一和中立, 关估价制度的公平、统一和中立,不对国际贸易构 成障碍。 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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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an amount for profit and general expenses equal to that usually reflected in sales of goods of the same class or kind as the goods being valued;
• (3)与估价有关的所有其他支出费用或价 值。
• Article 7.2 of 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 provides no customs value shall be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a) the selling price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of goods produced in such country; (b) a system which provides for the acceptance for customs purposes of the higher of two alternative values; (c) the price of goods on the domestic market of the country of exportation; (d) the cost of production other than computed values; (e) the price of the goods for export to a country other tha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f) minimum customs values; or (g) arbitrary or fictitious values.
• The basis for valuation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s should, to the greatest extent possible, be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the goods;
• The valuation procedures should be of general application without distinction between sources of supply;
• The valuation procedures should not be used to combat dumping.
汉译
• 海关估价制度应公平、统一和中立,杜绝使用 武断的或虚构的海关完税价格;
• 确定海关完税价格应在最大程度上依据成交价 格;
• 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不应因供应来源不 同而不同;
• 对于按成交价格确定海关完税价格,在 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应加入由 买方承担而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的佣金和经纪费、包装材料和劳务费用 等及与进口货物出口生产和销售有关的 由买方免费或减价提供的部分货物和劳 务价值、专利许可费等[1]。

[1] For details, see Article 8 of Customs
• 《海关估价协定》第7.2条规定,不得根 据下列情况确定海关完税价格:(1)在进 口国生产的货物的售价;(2)为海关管理 目的而规定采用两个价格中较高者的制 度;(3)货物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价格; (4)估算价格之外的生产成本;(5)向进口 国之外的国家出口的货物价格;(6)最低 海关限价或(7)武断价格或虚构价格。
• 估价程序不应用来抵制倾销。
• 须说明的是,“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customs value of imported goods)指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所使 用lue)由下列各 项组成:
• (a) the cost or value of materials and fabrication or other processing employed in producing the imported goods;
• (c) the cost or value of all other expenses necessary to reflect the valuation option.
• (1)生产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料和进行装 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或价值;
• (2)与被估货物同一级或同一类的货物反 映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 [1] This Agreement consists of 24 articles and 3 annexes.
一、WTO海关估价的主要原则
• Customs valuation systems should be fair, uniform and neutral and the use of arbitrary or fictitious customs values should be precluded;
Valuation Agreement.
第十六章 WTO海关估价规则
WTO Rules on Customs Valuation
海关估价主要目的在于对进口商品的申报 价值进行审查,以确定合理的完税价格。为此 WTO专门制定了海关估价规则,这一规则体现 于WTO《关于实施<GATT 1994>第7条的协定》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以下简称《海关 估价协定》)[1]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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