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指导:易混淆的知识(二)
刑事诉讼法易错易混淆知识点整理

个人为了以后司考复习方便,所以将一些此次考试非重点的知识点一起列入了,大家期末复习个人觉得看加粗黑体的内容就可以了!!!!一、刑诉概述部分1.诉讼的广义(司法机关和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和狭义(司法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区分:P62.刑事诉讼的广义和狭义,我国刑事诉讼采用广义说(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P83.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
P114.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
P175.刑事诉讼的目的:直接目的——控制犯罪,保障人权;间接目的——维护我国宪法制度及其赖以巩固与发展的秩序。
P436.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首要任务P177.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刑法的实施)和独立价值P208.刑事诉讼的价值:公证优先,兼顾效率9.三种诉讼模式的特征和区别P2710.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特征P2811.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法院、检院、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P5112.刑诉三职能:控诉职能(控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机关,被害人,自诉人)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审判职能(法院)P55二、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侦查权的主体:公安机关、检院(直接受理案件才享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权限于墙内)P692.独立的含义:法院独立是整个法院独立,而非审判长或者合议庭独立,上级法院也不能够对下级指导;而检察院的独立是整个检察系统的独立,非检察长或者检察院的独立,上级可以对下级进行指导。
P693.检院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发现法院裁判有误不得当庭指出,而应该事后提出。
P764.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如果是本国民族,费用由国库承担;如果是外国人,费用由外国人自己承担)P765.法定不追究原则的处理,视情况而定(立案阶段,做出不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处于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决定,处于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裁定终止审理,无罪的判决宣告无罪)P806.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检院上下级领导关系。
刑法快捷记忆文档

刑法快捷记忆文档 (3)————————————————————————————————作者:————————————————————————————————日期:三分钟牢记刑法总则之“应当与可以”1、中无损应当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第24条)2、中有损应当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第24条)3、未成年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7条)4、仅从犯应全三【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7条)5、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第21条、第28条)来源:华慧教育网6、轻且首种自铲可以免【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7条、第351条)7、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9条、第22条)8、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第23条、第29条、第18条、第67条、第68条)9、外已罚立大功贪万退行介贿追前交可减免【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所以要贪别过一万,否则就没戏了,呵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0条、第68条、第383条、第390条、第392条)易混淆罪名抢劫罪(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劫罪:暴力针对人实施抢夺罪:暴力针对物实施。
但如果暴力既对人又对物,则可以构成抢劫罪。
EG:从女孩耳朵上拽下耳环,导致被害人耳朵撕裂的,定抢劫罪。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024_2025学年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易混淆知识点归纳新人教版

易混淆学问点归纳一.重要法律名词要熟记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刑法刑罚侵权惩治严峻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制裁主刑附加刑依法自律法律救助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救济诉讼敢于并擅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二.易混淆学问点1.违法的含义:违法行为是指出于过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违法的类别:依据违反法律的类别,违法行为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3.犯罪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4.刑罚的种类:主刑和附加刑5.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有哪些?(1)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来维护合法权益。
(2)可以寻求国家的法律救济。
(3)通过运用诉讼手段,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
6.青少年如何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擅长斗争的要求?)在面对违法犯罪时,我们要擅长斗争,在保全自己削减损害的前提下,奇妙的借助他人和社会的力气,实行机灵敏捷的方式,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常见的方法有:刚好拨打110报警电话,;记住违法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寻求其他人的帮助等。
7.8.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诚信的详细要求:(如何践行诚信)(1)树立诚信意识,要真诚待人,信守承诺。
(2)运用诚信才智,应遵循伦理原则和法律要求,又敬重他人隐私。
(3)珍惜个人的诚信记录,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共同营造以”诚恳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9.如何理解诚信(难点)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人层面的一个价值准则,是一种道德品质和规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诚信也是一项民法原则。
10.民法意义上的诚信的要求?(新题)诚信也是一项民法原则,民法意义上的诚信原则更强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讲信用,守诺言,诚恳不欺。
13.关于网络15.什么是社会化?如何理解人的成长就是不断社会化的过程?社会化是指一个人从最初的自然生物个体转化为社会人的过程。
通过父母的抚育与同伴的帮助,老师的训诲和社会的关爱等,我们的学问不断丰富,实力不断提高,规则意识不断增加,价值观念日益养成,我们逐步成长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基础性法律。
在刑法中,有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比如几个法律概念的区分、罪刑法则的适用等。
这些知识点的混淆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不当,进而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这些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几个刑法中常见但易混淆的知识点:第一,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形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或者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而决心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粗心大意或者疏忽大意而未能尽到照管义务,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
在具体应用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判断犯罪人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不能混淆或者搞错。
第二,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区分。
正当防卫是指处于被攻击状态的人为了抵御无法回避的攻击行为而进行的防卫行为,是合法的行为;而过当防卫是指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过度伤害或者死亡,属于非法行为。
在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过当防卫的标准,法官在裁决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随意认定或者混淆。
第三,共同犯罪与从犯罪的区分。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从犯罪是指与主犯有作案共谋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帮助、支持关系,对犯罪的成功起到一定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从犯罪中,从犯只承担帮助、支持的责任,并不承担主犯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这两种犯罪形式,不能混淆认定。
除了以上几个易混淆的知识点外,罪刑法则的适用也是刑法中一个重要但容易混淆的问题。
罪刑法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罪名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罪刑相适、罪刑相当、罪刑相济等原则。
在适用罪刑法则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罪名和刑罚的适用。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汇总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汇总常用法律法规知识篇(1)一、法律解释常识化的观念翻阅刑法学方面的书籍和文章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刑法学理与司法实践两者之间,在认知范围、思维方式和理解程度等方面的差别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大。
无论是研究领域的专著、教科书,还是实践领域中的司法解释,基本上都是在现象的范围内讨论刑法条文的内容、法律适用的条件,根据具体案件的个别特征,经验性地阐述和说明刑法规范的含义几乎是一种普遍的模式。
这种以常识知识为基础解读刑法条文的普遍现象,似乎使人感觉到刑法解释只关心如何才能符合“人情常理”,却不在意解释的根据是否建立在法律科学的基础之上,或许以为,经验常识与刑法理论之间原本就不像其他科学那样有着很大的差别。
难怪刑法学经常会被其他学科称为典型的“实践法学”,是一种“缺乏理论思辨根基”的经验知识体系。
人们习惯于在常识的层面上分析、讨论和评价刑法条文的规定和刑法学的理论问题,原因是由于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对公众的社会举止提出的强制性要求,所以,只要了解汉语词句基本的使用方法和表达习惯,并具有一定的日常生活经验,就应当能够读懂法律条文,并且不辜负法律的期待实施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在人们的观念中,对刑法规范理解的正确与否,更多情况下是以符合社会一般公众的常识性认识为标准的,当然,人们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也会发生分歧,在这种情况下,相信司法机关或权威人士做出的解释是无可置疑的,尽管这些解释也是经验的、常识性的,但却不应当是脱离法律的客观性、科学性而随意做出的。
法律的有效性在于它能够得到普遍地遵守,而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接受,对于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生活的稳定、有序是至关重要的。
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只要能够得到公众观念认同的刑法解释就是正确有效和无可怀疑的。
[1]条文解释的常识化和学理研究的经验化,虽然是我国刑法学研究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特点,但是我国刑法学却没有对“常识化解释”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研究,所以,人们对这一概念可能会感到很陌生。
刑法易混淆罪名比较分析、案例总结

抢劫罪(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劫罪:暴力针对人实施抢夺罪:暴力针对物实施。
但如果暴力既对人又对物,则可以构成抢劫罪。
EG:从女孩耳朵上拽下耳环,导致被害人耳朵撕裂的,定抢劫罪。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直接针对被害人劫取财物的。
绑架罪: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EG:张某、王某两人于某日以商谈生意为名将某私营业主唐某从其工厂诱骗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唐某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唐某答应亲手写下“请立即支取8万元货款交付给客户张某”的纸条,并盖上自己的印章。
随后,张、王二人持该字据从唐某的私营企业财务室领走8万元。
则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 A )A.抢劫罪B.绑架罪C.敲诈勒索罪D.非法拘禁罪与诈骗罪(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敲诈勒索罪: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如果都是以暴力相威胁,则威胁的内容具有当场实现的特征就是抢劫罪。
EG: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的行为构成( B )。
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诽谤罪D、诈骗罪(四)难点总结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自己财物,不认为是抢劫罪。
2、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论处。
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
3、转化型抢劫罪必须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为目的而实施暴力。
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拟制。
EG:甲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乙在偷自己的钱,就抓住乙偷钱的手并呼喊“不许偷钱”。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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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第78条所规定减刑的对象仅限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四种主刑,而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刑法》第50条已有规定,它们的实质条件是不同的。
缓刑犯的减刑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5条有所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刑法》57条第2款、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4条也有所规定,这些特殊的减刑与本法条的减刑在适用对象、实质条件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要混淆。
17、同缓刑、假释不同,减刑适用的对象条件没有禁止性、排除性的规定,即不论是否属于累犯,不论是长期徒刑犯还是短期徒刑犯,不论是一般普通犯罪还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罪犯,都可能依法获得减刑(当然,死刑立即执行者除外)。
这一点,也不应同缓刑、假释的适用相混淆。
18、注意区分洗钱罪与《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尤其是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它们在对象、主体、客观方面均有所不同。
此外,一个关键点就是洗钱罪隐瞒的是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而后面几个罪则是对财物存在状态的隐瞒。
洗钱罪与后几个罪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而第191条洗钱罪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后几个罪相对而言为一般性的规定,故应优先考虑适用洗钱罪。
19、注意洗钱罪与走私罪、毒品犯罪的界限。
这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事先是否通谋。
若是,则为后者(参见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349条第3款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反之,则为前者。
20、注意区分非法经营罪与《刑法》第165条非法同类营业罪的界限,不要混淆。
虽然二者都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具有特定性。
21、因索债绑架他人,定非法拘禁罪。
来源:考试资料网22、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犯罪行为对象为同一人,而前者,被勒索人与被绑架人不是同一人,再者绑架罪中行为人直接用实力控制即剥夺或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而敲诈勒索则基本不存在这样的行为特征。
23、盗窃某些特定对象的,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军人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这些盗窃行为由于侵犯的主要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是其他特定的管理制度,所以不定盗窃罪,分别根据《刑法》第127条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280条的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的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438条的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定罪处罚,对此不要混淆。
24、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施以及这些设备(施)上重要的零部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应以想像竞合犯对待,择一重罪处罚。
25、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所以,不能认为凡未能盗窃到财物、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就不构成盗窃罪。
26、认定职务侵占罪关键有两点:一是特殊范围内的人员(主体);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前者。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单位内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因工作需要而主管、经手财物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认定主体性质应依据《刑法》第93条、第382条第2款等有关规定。
但应注意,并不能仅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为标准区别二者,因为某些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可能成为贪污罪主体(如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7、挪用资金与挪用公款罪在主观、客观表现等方面几乎完全相似,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原则上可以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来判断是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还是挪用公款的行为。
28、注意第307所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与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二者发生的时空条件、主体要件都有所不同,但构成要件也有重合一致的地方。
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威胁、引诱(如贿买)证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就发生了本条所规定的二罪与后者的法条竞合。
其中,本条属于普通法,后者属于特殊法,依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29、注意妨害作证罪与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
虽然二者行为针对的对象均为证人,但前者是发生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以及诉讼活动过程之中,而后者是在证人提供证言之后实施的,即因证人在诉讼案件中提供证言而对其施加侵害的行为。
再者,前者以暴力、胁迫妨害作证行为,针对证人本人,而打击报复证罪则不仅限于此,还可以是通过加害证人的亲友、毁坏其财产、名誉等各种方式。
30、第449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本条规定的战时缓刑与《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缓刑虽然都属于缓刑制度的范畴,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对此不应混淆:(1)适用对象不同。
一般缓刑适用除累犯以外的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和平时期的犯罪军人),而战时缓刑只适用于除累犯以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拘役)的犯罪军人。
(2)适用时间不同。
一般缓刑,其适用无时间方面的限制,战时缓刑只能在战时适用。
(3)适用的关键条件不同。
一般缓刑,其适用的关键条件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战时缓刑则是在战时状态下适用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4)适用方法不同。
一般缓刑的适用,必须在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确定其考验期,考验期的考察内容为犯罪分子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
而战时缓刑的适用,没有明确的缓刑考验期,缓刑的考验内容为犯罪军人是否有立功表现。
(5)法律后果不同。
一般缓刑考验期满,如果没有违反《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其犯罪仍成立(即仍有前科);而战时缓刑,在犯罪军人有立功的情形下,原判刑罚可撤销,不以犯罪论处(即不认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