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 第二编侵权行为类型 第十二条.
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是民事法律中一个重要的领域,一向备受社会关注。
最高法发布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为人身损害受害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解释》,对于因他人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应当采用赔偿金的
方式进行补偿。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损害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受害者的实际损害情况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等,这些均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
另外,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应当在赔偿金中加重赔偿。
在《解释》中还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项。
除了直接经济损失的赔
偿外,还应当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因受害人的死亡、重伤等导致家庭成员受到精神创伤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应的抚慰金。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弥补人身损害带来的精神创伤,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也应当更加注重法律适用的准
确和公正。
对于受害者提出的各项损害赔偿要求,应当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权衡,确保给予受害者合理的赔偿。
同时,对侵权行为的性质也要有所考虑,应当对故意犯罪、恶意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予以更严厉的惩处,从而保护人身安全和尊严。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为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使受害者能够更加公正地得到补偿,同时也更好地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是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
这一解释于2010年11月9日发布,共计6章70条,包含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赔偿责任、赔偿范围、赔偿计算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逐步回答相关问题,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介绍和解读。
第一章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案件受理、赔偿标准等内容。
该章强调了司法解释的适用对象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缺陷、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等引起的赔偿案件。
第二章第二章主要是针对赔偿责任的规定。
其中第五条明确了人身损害案件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确认了谁的过错便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该章还规定了对于无过错责任或者减轻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分摊原则。
第三章第三章详细阐述了赔偿范围的具体内容。
该章明确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撤销馈赠等具体赔偿项目,并对这些项目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外,该章还提出了因人身死亡引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和计算方法,以及对继承、受扶养人等相关权益的保护。
第四章第四章规定了对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该章规定了赔偿金额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并强调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支付要求。
同时,该章还明确了对于赔偿金额非时值因果关系的考量,从而保证了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第五章强调了强制执行和优先受偿权的保障。
该章规定了相关机构对赔偿判决的强制执行要求和特殊措施。
同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章还规定了赔偿权的优先受偿权,确保受害人的赔偿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第六章第六章规定了该司法解释的解释和适用时间,以及适用条件的说明。
这一章主要明确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对于旧案件的适用情况。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规定,包括赔偿责任、赔偿范围、赔偿计算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该司法解释的发布使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更加清晰和有序,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正与公平的司法实践。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权利人因侵犯生命、健康、身体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遭受直接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对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属、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但是,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第三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虽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与相同损害后果直接结合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两人以上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实施的数项行为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实际侵权行为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在法律文书中说明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防护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而权利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发文字号】法释〔2022〕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4【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我国法院系统中日益增多。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该解释于2020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法庭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5月5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受害人、侵权人、赔偿标准、赔偿责任、赔偿管辖、互助与协调、附则。
此次司法解释的颁布旨在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标准与程序,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指引。
该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指的是对受害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残疾、精神损害等。
该解释适用于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受害人的地位和权利。
解释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并将其合法权益纳入了赔偿管辖的范畴。
受害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请求刑事赔偿等方式实现赔偿权益。
侵权人的义务和责任也得到了司法解释的明确。
解释规定,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当在侵权后主动赔偿受害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同时,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侵权人的违约责任和不良赔偿情形的认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于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做出了具体规定。
解释明确了三种常用的补偿方法和标准,即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对于经济赔偿,解释规定基本原则应当是实际损失的补偿和合理的利益损失补偿。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分别明确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个等级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度。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赔偿管辖、互助与协调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原则和确定赔偿金额的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旨在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法律和裁量标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的全文进行阐述,重点分析其内容和影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保护人身权益的司法解释,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第二条人身损害指因他人的过错行为导致自己的人身受到伤害,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名誉受损等。
第三条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第二章适用法律和裁量标准第四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外,还应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第五条受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了损害,并与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第六条赔偿责任人主张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存在过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第七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应考虑受害人的疾病程度、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因素。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第三章具体情形的适用第八条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受害人的近亲属主张。
第九条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适用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赔偿,但超出工伤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可以另行赔偿。
第十条对于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出具鉴定的规定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可以申请法院出具鉴定意见。
法院也可以主动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鉴定意见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参考证据,但并非唯一决定性证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标准和判决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个人身体受到损害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
在我国日益完善的法治体系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以确保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本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受害人权利、侵权人责任、赔偿责任、数额认定和司法实践。
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理论依据,为后续具体规定打下了基础。
受害人权利部分明确规定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权等,保障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权益得到维护。
侵权人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包括过错推定、举证责任等,以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
赔偿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应当如何赔偿,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为具体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
数额认定部分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和原则,以确保赔偿数额的公正和合理。
最后的司法实践部分对本司法解释的适用和执行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为法官和律师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提供了指导。
在这份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有助于确保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其中,对于受害人的权利予以明确规定,如对于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权受到侵害等情况提供了相应的赔偿标准和原则,从而使受害人在获得赔偿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对于侵权人的责任也予以明确规定,如对过错推定、举证责任等提供了相应的规定,使侵权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赔偿责任方面,司法解释也对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提供了相应的原则和标准,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依法依规确定赔偿数额,使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为了依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以及因人身损害造成被害人的收入减少、生活费增加、交通费增加、住宅无障碍改造费等合理费用。
其中,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偿,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救助、护理补助标准。
第二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侵权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的认定应当参考医学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损害后果的轻重程度、持续时间、对被害人正常生活、社会活动的影响等因素。
第三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被害人的损害程度;(二)被害人的年龄、职业、收入情况;(三)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四)社会保障和救助情况等。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还应当参考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对于因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予以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方式人身损害赔偿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抚恤金等多种形式。
在确定赔偿救济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害后果的轻重程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追偿时效被害人可以自人身损害事实知晓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到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晓该事实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未提起诉讼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消灭。
第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支付义务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履行人身损害赔偿义务。
未依法履行人身损害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变卖财产、划拨收入、限制出境等措施强制执行。
第七条人身损害赔偿的审理程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便捷、高效,人民法院应当当庭宣判,并通知当事人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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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第二编侵权行为类型第十二条十二雇主对雇工责任与工伤事故责任【条文】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旨】本条是对雇主对雇工责任与工伤事故责任之间关系进行协调的规定。
1.第一款规定,只要属于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的工伤事故,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2.第二款规定的是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进行。
因此,对此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释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认定上提出了可行的标准,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也比较完善。
但是,《工伤保险条例》毕竟只是一部关于工伤保险的行政法规,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没有,也无法涉及。
该条规定对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既兼顾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又考虑了第三人致害造成工伤事故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具有较高的操作性。
(一)工伤事故的概念和特征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
工伤事故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
工伤事故存在于各类企业之中。
所谓企业,准确的概念应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组织。
第二,工伤事故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
工伤事故指的是职工(劳动者)的人身伤亡事故,而不是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
这里的职工即劳动者,指的是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组织所雇佣的职工,包括工人和职员。
第三,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
工伤事故在发生的时间和场合上有明确的限制,只限于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致伤致死的范围,其他时间和场合发生的事故,即使是侵害了职工的上述权利,也不在工伤事故范围之中。
判断工伤事故,应当掌握最基本的三个因素,这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
因此,凡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就是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还包括患职业病。
无论是患何种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都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因工作原因所造成的损害,因此,都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
第四,工伤事故是在企业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工伤事故一经发生,就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上的后果,构成一种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的亲属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企业有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损失的义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事故的救济办法是按照保险的形式进行,这其实是转嫁工伤风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嫁给工伤保险机构。
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交纳保险费,职工遭受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由保险机构向工伤职工提供劳动保险待遇。
这种工伤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工伤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基本的法律关系。
(二)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确定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各国立法通例。
在这种归责原则指导下,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在我国,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三资企业以及私人雇工,凡使用劳动力,均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
即使是国营企业,也都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因而,无论是职工与企业之间,还是职工与雇主之间,凡是用工,一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固定其劳动法律关系。
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有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为必要。
即使企业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确认这种劳动关系,使职工的权利受到保护。
第二,职工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
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
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都在劳动保险的范围之内,都是工伤事故侵害的客体。
工伤事故的主要侵害对象,是职工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事故致职工伤害,致伤或者致残,侵害的是健康权;致死,则侵害的是生命权。
在确定工伤事故责任的时候,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的意义在于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责任,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为了确定工伤职工享受何种工伤待遇。
因此,只要将职工的人身伤害认定为工伤,即具备工伤事故损害事实的要件。
第三,职工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
对于该构成要件,工伤事故责任与雇佣人监督、管理不善使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损害赔偿责任比较相似,但二者有两点区别:第一,职工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致自己伤亡,而非他人伤亡,这是区别这两种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原则界限。
第二,在执行职务的要求上,工伤事故的构成要求明显比雇用人对外赔偿责任的要求为低;雇用人对外的替代赔偿责任要求受雇人必须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执行职务的行为致他人以损害,非因执行职务的行为致害他人,不构成此侵权责任;工伤事故也要求受雇职工的损害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这也是执行职务,但并不要求必须是因其执行职务行为所致,也包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所致,如:机器故障、他人疏忽等。
无论何种原因,只要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内造成自身损伤,就构成本要件。
第四,该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
事故必须是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原因,这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要求。
事故是职工人身损伤的原因,一般应当要求其因果关系为必然因果关系,即劳动者的损害事实,必须是企业事故直接造成的,否则不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在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
例如,事故致职工身体损伤,没有直接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是职工受到伤害之后受到破伤风病毒感染,因而致死,事故与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而应当认定事故与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工伤事故责任。
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即构成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致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就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机构获得工伤保险。
(三)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致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机构获得工伤保险赔付,除此之外,劳动者是否还会享有其他的人身损害赔偿?该问题实质涉及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
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人身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或者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例如雇主提供的机器爆炸)。
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对此问题的处理,世界各国有四种模式:第一,工伤保险取代人身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人身损害赔偿;第四,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
我们认为对此应当进行研究,实际上除了工伤保险待遇之外还存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下面分为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论述。
1.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相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赔偿;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因此,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
所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仅仅依据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使受害职工得到全面救济,那么受害人就可以依据民法的基本规定,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提供救济。
也就是说,在工伤事故发生后,除了工伤保险待遇之外,受害劳动者还可以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坚持选择按照侵权行为法进行民事诉讼的,应当准许,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处理。
当然,如果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失效,在工作中遭受损害,无法请求工伤保险补偿,对此,受害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
确定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都未对此作出规定,我们提出以下意见:第一,如果当事人依照侵权诉讼提出请求,究竟是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还是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既然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是工伤保险责任纠纷,而是按照侵权的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提出的请求,因此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但是可以适当参考《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
第二,按照侵权行为法处理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究竟应适用《民法通则》的哪一条文,仍有探讨的必要。
确定工伤事故致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首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劳动者损害的,同时适用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因为,对于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条例》有原则的体现,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顺理成章。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区分为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正因为工伤事故既有侵权行为的性质,又有劳动保险的性质,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究竟是先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理赔,还是先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应当明确。
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可以替代侵权赔偿?抑或侵权赔偿是否可以替代工伤保险赔偿?通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可以选择,则工伤保险就没有意义了,而工伤保险是解决工伤事故的最好方法,可以及时解决纠纷,因此应当首先按照工伤保险责任纠纷处理。
这就是工伤保险责任优先原则。
工伤保险责任优先原则,是指发生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应当先向保险人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