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质认定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鲁发改高技〔2018〕1435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山东省我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质量和运行水平,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我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对《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管理,促进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对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山东省实验室实施方案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要点及技术规范

山东省实验室实施方案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要点及技术规范1. 现场评审要点1.1 设施和设备- 实验室设施和设备是否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 设施和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是否符合安全和质量管理要求。
1.2 人员资质- 实验室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技能和经验。
- 实验室人员是否能够独立进行各项实验工作。
1.3 样品管理- 样品收集、标识、保存和处理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 样品管理过程是否能够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4 质量控制- 实验室是否有建立和实施质量控制体系。
- 是否有相应的质量控制记录和资料。
1.5 数据分析和报告- 数据分析和处理方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 报告编制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2. 技术规范2.1 设施和设备- 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仪器设备。
- 设备的选型和配置应符合实验室所需的分析测试能力。
2.2 人员资质- 实验室人员应具备相关学历和技术背景。
- 人员应接受培训,具备独立操作实验设备和解决实验问题的能力。
2.3 样品管理- 样品采集和处理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样品保存和存储条件应符合要求,以保证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4 质量控制- 实验室应建立质量控制方案,包括校准、质控样品的使用和监测。
- 质量控制记录和数据应进行审查和分析,以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5 数据分析和报告- 数据分析应符合相关的科学原理和数据处理方法。
- 报告编制应清晰、准确,并包括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数据。
本文档总结了山东省实验室实施方案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的要点和技术规范。
在评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设施和设备、人员资质、样品管理、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分析和报告的方面。
以上规范和要求应成为实验室认定和评审的参考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鲁政办字〔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布局与建设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监测与评估第六章经费与支持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19〕142号)等文件规定,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实验室以打造国家实验室“预备队”和国家实验室网络成员为目标,聚焦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四个面向”,对标国际、国家顶尖创新平台,汇聚、培养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组织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速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不断提升我省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筹谋划、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建设,强化省市联动。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省实验室建设有关工作。
第二章布局与建设第五条省科技厅围绕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需求,研究提出省实验室布局领域,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承建市)作为省实验室建设、运行责任主体,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省实验室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整合区域内现有优势资源,大力引入国内外高端优质资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意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意见各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认真贯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详见附件1),做好对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现对2019年度全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163号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加强对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行为,确保我省检验检测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重点2019年全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农产品、环境、建工建材、危化品包装常压罐体、机动车、司法鉴定、农资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
三、工作原则2019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是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
检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省、市、县三级协调联动,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将责任落实到位。
其中省局督查并开展省级监督检查;市、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当地机构实际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监督检查重点,按照行政监督与执法相结合的形式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为避免重复检查,上级抽查的机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一年内不再重复检查,有投诉、举报的除外。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完整版

(一)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四)。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五)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项目相同时,其考核或评审应当合并实施,以减轻实验室的负担。
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利用资质认定的结果仅进行特殊要求的评价。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且从事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统一规范、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
第五条计量认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公正性和计量检定、检测能力、可靠性等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行政行为。
(一)评审组长审查申请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填写《到受理部门开具《关于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的通知》(见附件八,以下简称现场评审通知);
(三)评审组长与评审组成员沟通,制定评审计划表,确定现场试验项目或必要的考核样品,准备各种资料和记录等,并与申请单位取得联系。
受理申请到现场评审前的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质监局实验室资质认定(内部)工作管理程序》执行。
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程序及材料编制规范

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程序及材料编制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活动及评审上报材料,提高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的科学性、准确性、有效性,保证评审过程的再现性和评审质量的可追溯性,编制本规范。
一、评审程序及要求(一)评审准备1、下达评审任务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受理批准后,审查部评审计划安排人员应参照实验室的希望评审时间及时拟定评审组长建议名单报省局认证处审批。
批准后,审查部负责向评审组长发送如下材料:a、《申请书》;b、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及《实验室法人或负责人声明》;c、《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d、内审及管理评审报告;e、典型检验报告及比对/能力验证材料;d、《依法设置或授权实验室新增检验项目审定表》(注:对申请计量认证+依法授权或计量认证+审查验收实验室新扩项目时适用)。
2、评审组长审查实验室申请材料评审组长通过申请材料对实验室的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工作量及检测资源的配置、管理体系运作所覆盖的范围以及申请认定的项目、涉及的标准等技术内容进行审查,内容包括:a、《申请资质认定项目表》审查。
应按产品/项目或参数认证的形式清晰准确填写,所执行的标准、规范必须与所申报的产品/项目及参数一一对应,并且现行有效。
b、《检验能力分析表》的审查。
应将能检的参数一一列出进行分析,该表及《检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应与《申请资质认定项目表》内容相符,并能证明其检验能力。
c、体系文件的审查。
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的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进行文件符合性审查,并结合内审报告及管理评审报告对管理体系的运行予以初步评价。
3、评审组长提出材料审查意见及评审组安排建议评审组长在3-5日内完成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查工作。
将材料审查意见(是否能够进行现场评审)、拟定的评审时间、评审组安排建议报审查部,审查部根据实验室申请能力的领域、专业覆盖面以及工作量大小安排评审组人员,拟定《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计划》,报省局认证处批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鲁质监科认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质监科认发〔2018〕32号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的管理工作,现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自2018年10月2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质监科发〔2016〕3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9月12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依据《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质检中心是由相关单位申报,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承建并运行(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并由依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第三条组建省质检中心旨在加强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承担某类产品(或项目)的质量检验技术能力,有效促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标准(规程)制(修)订、产品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为推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海洋强省、乡村振兴战略和促进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省质监局对省质检中心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管理。
资质认定分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资质认定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实验室科学管理,鼓励实验室不断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更好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检测技术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第三条实验室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实验室等级分A、B、C级,并按照A、B、C等级递减排序。
第五条实验室等级主要依据实验室的检测技术能力、技术装备能力、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能力验证结果和各种渠道投诉处理结果等内容进行评定。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验室为A级。
(一)本科(第一学历)以上人员数量占全部人员60%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20%,且检测技术人员中至少80%以上所学专业与现从事的检测业务相一致,并经技术培训合格;(二)检测仪器设备净资产达到200万元以上;(三)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达到100个以上;(四)年度能力验证检测数据满意率达到90%以上,且未出现离群数据;(五)各种资格证书(包括行业部门颁发的)至少连续三个有效期不间断;(六)资质认定复查或监督评审至少连续三次为“基本符合”以上结论;(八)无违法违规行为等。
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验室为B级。
(一)本科(第一学历)以上人员数量占全部人员40%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10%;且检测技术人员中至少60%以上所学专业与现从事的检测业务相一致,并经技术培训合格;(二)检测仪器设备净资产达到100万元以上;(三)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达到50个以上;(四)年度能力验证检测数据满意率达到50%以上,且未出现离群数据;(五)各种资格证书(包括行业部门颁发的)至少连续两个有效期不间断;(六)资质认定复查或监督评审至少连续两次为“基本符合"以上结论;(七)无违法违规行为等。
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为C级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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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资质认定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化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引导社会和企业合理选择检测实验室,鼓励实验室不断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更好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检测技术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已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的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分级管理工作以检测工作质量和技术能力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实验室等级分为A、B、C三级,按照A、B、C级能力递减排序,并对其分别实施信任管理、正常管理和重点管理。
第五条等级主要依据实验室的检测技术能力、技术装备能力、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能力验证结果和各种渠道投诉处理结果等内容进行确认。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验室为A级。
(一)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数量占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检测仪器设备净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
(三)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达到500个以上;
(四)年度能力验证检测数据全部为满意数据;
(五)各种资格证书(包括行业部门颁发的)至少连续三个
有效期不间断;
(六)资质认定复查或监督评审至少连续三年为“基本符合”以上结论;
(八)无违法违规行为等。
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验室为B级。
(一)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数量占总人数的50%以上;
(二)检测仪器设备净资产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达到50个以上;
(四)年度能力验证检测数据未出现离群数据;
(五)各种资格证书(包括行业部门颁发的)至少连续两个有效期不间断;
(六)资质认定复查或监督评审至少连续两年为“基本符合”以上结论;
(七)无违法违规行为等。
未达到A或B级的实验室,确认为C级实验室。
第七条省质监局负责分级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结果通报等;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实验室等级确认的初审和推荐;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质监系统实验室等级确认的初审和推荐,并对各行业部门推荐的实验室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第八条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应当向推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实验室等级确认申请书;
(二)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执业资格证明;
(三) 实验室购买检测仪器设备的付款证明材料;
(四)自主产权办公及检测试验用房的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第九条推荐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申请材料反映的技术与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出具等级确认的建议或推荐意见,报省质监局。
第十条省质监局根据申报单位的数量和申请材料,组织检测专业对应的专家进行等级确认。
第十一条等级确认工作主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查的形式进行。
必要时,省质监局可结合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确认有关情况或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对实验室的等级确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逐条评议并确定是否符合。
确认实验室的等级至少要吸纳4-5名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当意见和建议相对分散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中评议。
第十三条省质监局每年公布一次等级确认的结果,并向实
验室颁发证书或证明材料。
实验室等级确认的所有材料由省质监局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等级确认工作按照年度实施。
省质监局对实验室等级确认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对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实验室不能满足规定和要求的,省质监局可以随时收回有关的证书或证明材料,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实验室如果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等级确认或已经取得等级确认证书的,省质监局应当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并收回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对A级实验室免除资质认定证书三年有效期内的现场监督评审,仅需提供年度内部审核报告,经书面审查符合要求即可。
对B级实验室按照《山东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
对C级实验室采取增加监督评审频次和加大抽查力度的方式,予以重点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A级实验室可获得以下优先权或政策。
(一)优先承担省质监局安排的能力验证项目;
(二)优先承担省质监局安排的监督抽查任务;(三)优先承担省质监局安排的科研攻关项目;(四)优先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
(五)优先承担产品质量鉴定任务等。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