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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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奖励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奖励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奖励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充分发挥评优机制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作用,激励广阔学生勤奋上进,求实创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2007年〔含2007级〕以后,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奖资格第三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各项奖学金面向全体学生,各项奖励助学金面向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1.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按时注册的学生。

2.在评奖学期内,受到党、团、行政各级组织纪律处分的学生。

3.所在班级或集体1/2以上成员表决,认为不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

4.在评奖学期内,获得学分总数〔不含重修获得学分〕未到达该学期应修总学分的60%的学生。

5. 在评奖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生。

第三章评审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由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教学秘书和相关人员组成,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学校主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和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学院奖励评审工作组负责各项奖励的初评及相关工作。

学生处负责各项奖励、评优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并向学校评委会汇报情况。

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各项奖励的评审,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评奖工作程序第八条各项奖励的一般评审程序如下:1. 学校下发评选通知。

2.学生上交申请材料。

3. 班级或专业评议拟定推荐人选。

4. 学院进行资格确认、材料审核和初评。

5. 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6.学院签署意见、上报初评结果。

7.学生处汇总、复核,再次进行公示。

8.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其他各类学生管理可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查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基层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留校查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查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查后再发毕业证。

受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无不良表现者,可按期终止。

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对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三)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的;(四)屡犯不改的。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发现的,且在此期限间未违反校规校纪的,不再处分。

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国家级考试除外)第三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和处分第八条有违返宪法规定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方案

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方案

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方案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资助政策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绩效考核方案。

一、考核目的1、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强化责任意识,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3、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改进和完善,推动学生资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考核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2、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考核指标既包括定量指标,如资助资金发放准确率、资助对象认定准确率等,也包括定性指标,如工作态度、服务质量等,以综合评估工作绩效。

3、注重实效原则重点考核学生资助工作的实际效果,如资助政策的落实情况、贫困学生的受益情况等。

4、激励导向原则通过绩效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促和整改,形成良好的工作激励机制。

三、考核对象学校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1、资助政策宣传与落实(1)是否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知晓率达到一定比例。

(2)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准确认定资助对象,做到应助尽助。

2、资助资金管理(1)资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等违规现象。

(2)资助资金发放是否及时、准确,有无错发、漏发等情况。

3、资助工作流程(1)资助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等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合理,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2)是否建立健全资助工作档案,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完整。

4、资助工作创新(1)是否在学生资助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取得显著成效。

(2)是否结合学校实际,开展有特色的资助育人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服务质量(1)工作人员是否热情服务,耐心解答学生和家长的咨询和问题。

关于《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教委等5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2019年,财政部、教育部等5部门印发了《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将中央财政安排的现行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进行汇总,同时,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资金分担方式和比例,并要求各省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等部门,在梳理我市出台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文件基础上,参照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我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办法》的出台,将我市现有分散的学生资助政策,整合形成覆盖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3个教育阶段,较为完整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市、区财政资金负担划分,有助于我市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起草过程(一)汇总现有政策文件。

2007-2019年,我市陆续出台了17个学生资助政策文件及补充文件,加上落实财政部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共涉及14个资助项目。

本次《办法》的制定,将我市原各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资助范围、标准、资金分担、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集中表述,形成《办法》正文部分;将原办法中申请条件、评审流程等内容修订为实施细则,作为《办法》附件。

(二)调整完善部分政策。

1.整合两项政策。

根据中央资助办法规定,参照国家办法,将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学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学习期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两项政策,整合调整为一项,即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完善四项政策。

包括:一是增加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实施细则,二是明确将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纳入免学费范围,三是明确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实施细则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实施细则

关于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实施细则(暂行)各学院团总支:为具体实施《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办法》,依据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第一条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类包括:各类学术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活动,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校、院二级各类科技节(周),学术科技类报告、讲座等。

第二条各类学术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活动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组织的各类学术科技竞赛、学科竞赛,包括“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结构设计竞赛、程序设计竞赛、英语演讲比赛、“精英杯”基础学科竞赛、学院组织的基础和专业课程竞赛等。

第三条科技成果的内容包括: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上,有内部准印证及学术会议论文集等非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学年论文、科技论文),各种专利产品、软件、课件开发转让等。

第四条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收录通知书或正式刊物为准;专利获准以收到交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鉴定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和转入学校的转让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分成部分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的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上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第五条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学术科技竞赛、学科竞赛,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及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及项目开发所得分值表:第六条科技节(周)指由学校、学院正式组织的,有一定时间跨度、由一系列学术科技类相关项目构成的学术科技文化活动。

参与者以获得科技节(周)组织的各类竞赛、各类奖励等级为依据申报学分,记分标准参照第五条竞赛类评分标准执行。

第七条参与学术科技类讲座、报告等活动,每参加一次并撰写1500字以上总结性专题报告的记0.3分。

参加学术讲座、报告的认证由活动组织者负责提供。

第二章文体竞赛及校园文化活动第八条文体竞赛活动主要包括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组织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竞赛。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津教委〔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津教委〔2018〕35号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07〕2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8年9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2018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科协重点学术活动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科协重点学术活动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科协学术活动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科协学术交流活动平台建设,科学使用学术交流项目经费,择优支持市级学会广泛开展高水平学术活动,更好地促进自主创新与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资助坚持“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资助经费以天津市科协拨款为主要来源,同时积极争取社会捐助作为重要补充。

第二章项目资助范围与资助等级第四条申报单位:天津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五条项目资助类型:(一)重点学术交流项目(A类);(二)发展战略研究项目(B类)。

第六条申报条件1.申报项目必须于当年启动,A类项目必须于本年度完成,B类项目可于两年内完成;2.申报单位可单独申请以上各类项目,总项目数不超过2项;如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承办)学术活动,作为第一主办(承办)单位,可申请以上各类项目,总项目数不超过2项;同一申报单位总项目数不超过2项;3.未完成上一年度资助项目或未提交总结报告的单位不得申报。

第七条资助按等级划分(一)重点学术交流项目(A类)1.一等:具有创新性、交叉性、前沿性的高水平国际性学术活动和全国性学术活动,正式代表人数一般不低于150人;2.二等: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针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的全市性学术活动,正式代表人数一般不低于100人;3.三等: 在推动学科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学术活动。

(二)发展战略研究项目(B类)1.一等:市委、市政府在改革与发展决策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2.二等:影响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课题研究项目;关系行业、产业和学科发展的重要问题研究项目。

第八条资助经费数额(一)重点学术交流项目(A类)1.一等: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预算的50%,且额度不超过5万;2.二等: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预算的30%,且额度不超过3万;3.三等:额度不超过0.5万。

天津科技大学校园助学贷款材料

天津科技大学校园助学贷款材料

天津科技大学校园助学贷款材料—、申报对象、条件:1.我校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无力承担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二、申请标准:可申请学费、住宿费贷款。

本科生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低于8000元的,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研究生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总和低于12000元的,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三、基本程序:1.学生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材料;⒉学院对学生贷款资格进行初审,并确定初审合格名单,将《天津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放贷明细表》电子版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学院组织学生填写贷款材料并报送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材料;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确定材料合格学生名单,报送贷款材料至经办银行;5.经办银行最终审批;6.银行发放助学贷款至学校账户,学校根据学生交费情况划转助学贷款。

四、相关要求和时间安排:1.学院初审,确定借款学生名单(x月x--x月x日)(1)学院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或二级困难证明(必须是xxx年困难证明)、进行初审。

与学生录取信息比照检查,审核时做到准确无误。

学院审核不合格的学生材料不再报送资助管理中心,由学院退还学生本人。

(2)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组织学生填写《天津科技大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登记表》、《天津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放贷明细表》,x 月x日16:00前将电子版发至邮箱2.资助管理中心将学院初审合格名单提交银行初审(x月x日)3.学院组织贷款材料填写与审核工作(1)通知申请贷款初审合格学生准备个人手章,指导学生填写助学贷款材料;所有材料填写均使用黑色中性笔,所有涉及到日期的地方请勿填写,待银行审批时填写。

(2)审核学生助学贷款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无涂改。

4.x月x日将合格材料按照要求排序,报送资助管理中心。

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初审合格材料进行汇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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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落实执行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津教委〔2009〕39号)的文件精神,参考全国《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结合学校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坚持“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实行抽样扣分,规范评分操作”原则。

第二条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抽查相结合,各学院对照指标先进行自评与完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组织抽查。

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对照考核指标逐项进行测评打分,发现未达到指标要求的作扣分处理,扣分以实证材料为依据。

第四条考核指标主要分为基础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奖助学金评定、国家助学贷款等七项指标,逐项设置基准分。

一、基础工作(12分)
二级学院领导重视程度,资助工作队伍建设及人员配备、人员业务素质情况,办公条件落实情况,制度建设及资助手段完善情况。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18分)
困难学生认定程序是否规范,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是否严格按照民主评议量化分值,对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是否符合学校规定,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查、抽查。

三、奖助学金评定(15分)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程序规范,获奖、助名单是否按照规定公示。

报送材料是否正确、及时、规范。

相关评审材料是否保存完好。

四、国家助学贷款(15分)
贷款政策是否了解清楚、宣传到位,贷款相关材料如贷款合同、借据、历年冲抵学费收据等是否按时上报、下发,相关数据信息是否准确,违约贷款催缴情况。

五、教育宣传(20分)
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情况以及主题教育、实践教育和学长关怀计划等活动情况;学院困难生社团建设情况;开展特色教育活动情况;开展公益劳动情况,活动宣传情况。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12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建档,是否实时更新,管理是否规范;非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建档。

七、其他(8分)
各项相关工作落实及开展情况。

第五条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查看、访问师生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考核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每年奖助学金评定后进行定期抽查,同时以不定期访问师生、核查材料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考核情况和结果由资助中心进行记录,作为评价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
分值
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
得分
基础工作12分学院领导
重视
3
成立完善的领导机构及二、三级网络。


政联系会、学院例会有资助专题工作的部
署研讨。

队伍建设
6
确定学生资助工作专职人员,主管领导、
专职人员对资助政策以及相关知识的掌
握情况。

制度建设
3
制定并完善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及
责任制度。

困难学生认定
18分认定程序规范9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否规范,分档排
序是否规范,结果学生认可度如何。

过程管理9 不定期随机或有针对性的抽查困难学生。

档案管理12分在册困难生档案 4
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建档,档案分
类规范。

档案更新 4 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更新是否及时。

相关学生管理 4
未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建立档
案。

奖助学金评定
15分评定程序规范9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
评定程序规范,组织相关评审会,结果学
生认可度高。

材料报送 6 报送相关材料是否规范。

国家助学贷款
15分贷前管理 5 政策掌握及宣传情况报送材料 5 贷款材料是否规范。

贷后管理 5 材料留存及催缴情况。

宣传教育20分教育活动8
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情况以及主
题教育、实践教育和学长计划等活动情
况。

宣传活动 4
学院困难生社团建设情况,开展公益劳动
情况,活动宣传情况。

特色活动8 学院开展具有特色的相关教育活动情况。

其他相关
8分
8 其他相关工作落实和开展情况。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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