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方案
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设计(更新版)

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设计(更新版)1.污染风险管控总体目标场地目标污染物:苯、TPH、MTBE污染情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土壤深度深度:0-5m地下水深度:2-8m依据前期污染调查所获取的污染空间分布和水文地质条件,并结合场地未来用地规划进行风险评估的结果显示,场地部区域土壤和地下水中苯、萘健康风险超过了可接受水平。
地下水中苯的空间分布特征显示存在生物降解的可能,但缺乏直接监测数据。
但是,地下水中污染羽继续扩散的环境风险依然存在。
基于以上风险因素,本项目污染风险管控总体目标包括三方面:(1) 针对高风险污染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源目标实施主动修复,将关注目标污染物浓度消减至可接受风险水平下允许浓度限值以下,最终确保未来公园中活动人群的健康风险可接受;(2) 通过实施一定的阻隔等措施,切断土壤和地下中目标污染挥发并垂直向上迁移进入地表大气的途径(即工程控制),或者通过实施相应的措施限制人群进入局部的污染区域(即制度控制);(3) 通过实施一定的措施,确保地下水中污染羽不进一步扩大、造成周边原本未受污染的地下水受到污染。
2. 源消减和风险管控策略根据地块前期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未来地块利用规划、风险管控目标等因素考虑,结合地块污染概念模型,从污染源控制、暴露途径阻断、受体防护等关键环节,按照“分级分区和分阶段”的总体思路制定风险管控策略,具体内容包括:(1)高风险污染区域的风险管控策略前期调查结果显示,污染地块A1和污染地块A2为高风险污染区域,该区域范围内土壤和地下水中苯污染严重,部分区域地下水中存在NAPL 相污染。
从保护人体健康和风险管控角度,针对高风险污染区域,本项目将按照时间顺序依次实施“源”消减、“工程阻隔”、“长期监测”和“风险管控”措施:“源”消减减措施:通过“多相抽提(气相抽提)+化学氧化”联合修复方式,一方面清除地下水中NAPL 相污染,另一方面降低土壤和地下水中苯污染浓度,使之达到可以开展风险管控的水平。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津城管环〔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市综合执法总队、委相关处室:为高质量完成我委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工作任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城市管理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城市管理委2022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5月19日市城市管理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和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个保卫战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市城市管理委有关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市城市管理系统围绕打好蓝天保卫战主要目标是: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控;建成区道路桥梁、园林建设等施工工地加强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加强城市道路保洁和清扫,持续开展“以克论净”考核;推进市政设施恶臭异味整治;有序推进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围绕打好碧水保卫战主要目标是强化城市沿河垃圾治理;规范道路清扫保洁;完善“海上环卫”制度,加强岸滩垃圾整治。
围绕打好净土保卫战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实施“500米”净岸工程;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1.按要求实施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改燃并网或关停工作。
(责任部门:市公用事业局)2.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四五”时期减煤10%的任务目标。
(责任部门:市公用事业局)3.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责任部门:执法协调处、市综合执法总队)4.全力做好气源电源等供应保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津滨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7日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关于以疾风厉势开展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2号)文件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践行“两个维护”,推动高质量发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到土地管理利用全过程、各环节,深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市委土地领域专项巡视发现问题整改,大力整治土地管理领域“两乱一难”问题,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以疾风厉势、抓铁留痕的狠劲韧劲坚决打赢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这场硬仗。
牢固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坚持厚土薄用、富地省用、肥地精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严控增量、消化存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充分释放违法违规挤占的发展建设用地规模,为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试行)

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试行)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风险防控,指导相关单位落实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土壤、地下水及大气环境管理工作。
1.3编制依据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法规、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HJ68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25.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1.4术语和定义HJ682-2019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列入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未进行治理修复或以安全利用为目的风险管控施工的地块。
•风险管控采用工程、技术和政策等管理手段,将地块污染物固定或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活动,分为制度控制和工程控制。
•制度控制通过限制人员活动类型或活动区域,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措施,减少或阻止人群对地块污染物的暴露,防范和杜绝地块污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从而达到利用管理手段对污染地块的潜在风险进行控制的目的。
•工程控制采用阻隔、堵截、覆盖等工程措施,控制污染物迁移或阻断污染物暴露途径,降低和消除地块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指南

2022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指南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的目标与程序、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等。
本文件适用于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
疑似受污染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JGJ/T 188-2009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T 1278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 temporally undeveloped contaminated construction land 存在土壤污染导致具有潜在的环境或人体健康风险,且暂无开发利用或治理修复计划的建设用地地块(经风险评估表明风险可接受的地块除外)。
3.2制度控制 institutional control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制度,防止或减少人群对地块污染物的暴露,从而防范或减少地块污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以达到利用管理手段对地块潜在的土壤污染风险进行控制的目的。
[来源:HJ 682-2019,2.5.11,有修改]3.3工程控制 engineering control采用移除、覆盖、阻隔、阻控等工程措施,控制污染物迁移或阻断污染物暴露途径,降低或消除地块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以达到利用技术手段对地块潜在的土壤污染风险进行控制的目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津政办函〔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7日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着力解决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水平,现就开展十项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把环境污染治理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和重大民心工程,坚持目标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深入开展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治理,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强化监管,精准治污,创新机制,考核问责,全力解决能源和产业结构偏重、扬尘管控力度不足、机动车污染占比上升、“小散乱污”企业集聚、水质污染较重、土壤防治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坚决打好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攻坚战,不断提高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水平,以专项治理的实际成效迎接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深入推进十项重点专项治理针对当前我市环境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治理重点,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十项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
(一)坚定不移深入治理天津港环境污染。
一是全面提前完成天津港煤炭转运方式调整工作。
地块风险管控工程设计方案

地块风险管控工程设计方案一、前言地块风险管控工程设计方案是针对地块周边环境、地质、水文、土壤及工程建设的全面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的规划和设计。
本方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风险,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本方案适用于各类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工矿企业厂址选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地块环境风险评估1. 环境背景调查:对地块周边环境进行调查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周边气象、气候、水文、土壤、地质、生态、人文等情况的调查和收集。
2. 污染源调查:对地块周边可能存在的各类污染源进行调查和分析,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固体废弃物、化工厂废气等情况的调查和收集。
3. 环境质量评价:对地块周边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大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噪音、振动等环境质量的测定和评估。
4. 环境影响评价:对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和工程运营期间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的评估。
5. 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地块环境质量、污染源情况和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对地块环境风险进行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三、地块风险管控措施1. 建设规划控制:根据地块环境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建设规划控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布局、高度、密度、材料、绿化率、采光和通风设计等。
2. 污染防治措施:对地块周边可能存在的污染源进行管控,包括但不限于采取防渗措施、污染源治理和防治设施的建设等。
3. 环境监测控制:对地块周边环境进行长期、实时的监测,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4. 物理隔离措施:对地块内部的特定区域进行隔离,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围挡、封闭式生产等措施。
5. 环境管理措施:对工程建设施工和运营期间的环境影响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噪音、施工污染物管理等。
6.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环境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人。
四、风险管理与监督1. 风险评估更新:定期对地块环境进行风险评估的更新,及时了解环境风险的变化情况。
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方案

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方案一、地块基本情况。
咱先来说说这个地块是咋回事儿哈。
这个地块呢,目前是暂不开发利用的,它可能位于某个城市的某个角落,也许之前是有过一些用途的,像可能是个老工厂旧址啦,或者是以前有一些小作坊啥的。
地块的面积嘛,咱得先搞清楚,比如说它是几千平方米还是几万平方米。
地理位置也很重要哦,是靠近居民区呢,还是在工业园区的边缘,这都会影响到咱们对它的风险管控。
二、风险识别。
1. 土壤污染风险。
要是之前在这个地块上有工业活动,那土壤里可能就藏着不少“坏东西”。
像重金属啦,什么铅啊、汞啊、镉啊这些,就像地里的“小恶魔”,可能会对未来的开发或者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还有可能有一些有机污染物,比如石油类的东西,要是有石油泄漏过,那土壤就被污染得一塌糊涂了。
2. 地下水污染风险。
土壤要是被污染了,地下水可就危险喽。
地下水就像地下的小河流,污染物可能会随着水的流动到处跑。
如果附近有水源地,那可不得了,这就像一颗“污染炸弹”随时可能影响到大家喝的水呢。
3. 其他风险。
比如说这个地块要是荒废久了,可能会成为垃圾倾倒的地方,各种垃圾堆积起来,不仅难看,还可能滋生细菌、害虫啥的。
而且要是地块周围有一些危险设施,像高压线之类的,也可能存在电磁辐射之类的风险。
三、风险管控目标。
咱管控这个地块的风险,可不是瞎搞的,得有个目标。
短期目标呢,就是要把地块先“稳住”。
比如说,不能让它继续恶化了,不能再有人随便往里面倒垃圾了。
而且要对周边的居民和环境有个基本的保护,不能让现有的污染扩散出去。
长期目标就是要让这个地块在未来如果要开发的时候,是个相对“干净”的状态。
土壤里的污染物要降低到一个可以接受的水平,地下水也要恢复到比较健康的状态。
四、风险管控措施。
1. 物理隔离措施。
咱得给这个地块围起来,就像给它盖个“保护罩”一样。
可以用围栏把地块围起来,在围栏上挂一些警示标志,比如说“危险,暂未开发,请勿靠近”之类的。
这样就能防止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进去乱倒垃圾或者玩耍,避免他们受到潜在的污染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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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
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土壤风险防控,加大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管理力度,实现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环境管理规范化,防范土壤环境风险。
二、工作目标
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未开展治理修复施工的地块,全部纳入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环境管理范围,落实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措施。
2020年12月底前,现有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100%落实制度控制措施,2021年12月底前,现有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中存在污染扩散趋势的地块全面启动工程控制相关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制定管控规范。
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试行)》,规范指导全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
(二)划定管控区域。
地块信息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中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后三个月内,区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开展制度控制。
(三)实施风险管控。
1.实施制度控制。
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接到区生态环境局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备制度控制方案,3个月内落实制度控制措施。
2.实施动态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完成制度控制备案后1个月内负责组织开展地下水、环境空气等动态监测相关工作,并根据四个季度的动态监测结果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污染扩散;若存在污染扩散,要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开展工程控制。
3.实施工程控制。
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备工程控制方案,6个月内落实工程控制措施。
四、任务安排
(一)针对我市现有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进度安排:
2020年10月底前,各区完成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制度控制方案备案;
2020年12月底前,各区全面落实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制度控制措施;
2021年12月底前,存在污染扩散的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全面启动工程控制相关工作。
(二)针对我市新增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进度严格按照责任分工中的时间要求有序开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年度监督性抽查工作,核实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风险管控环境管理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严格按照技术指南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并通过定期巡查等方式监督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风险管控措施规范、有效,每年1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
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负责编制制度控制方案或工程控制方案,按照方案落实各项措施,接受区生态环境局的监督管理,按季度向区生态环境局上报措施落实情况。
(三)强化资金筹措。
各方要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加大对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创新资金筹措模式,保障风险管控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