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与融合的发展史
中国证券业发展历史

中国证券业发展历史自1980年开始改革开放担负了推动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使命,证券市场开始初步形成。
1872年,由李鸿章发起的“官商督办企业”——轮船招商局成立,是中国最早的股份制企业。
民国时期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证券交易所法》,推动证券交易所的建立。
1917年,北洋政府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经营业务。
1918年,经北洋政府批准,成立了“北平证券交易所”,这是全国第一家由中国人创办的证券交易所。
1946年5月,国民党政府决定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1949 年6 月1 日,经过改造的天津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
1950 年1 月30日,经过改造的北京证券交易所重新开业。
国民经济恢复以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贯彻,天津市证券交易所于1952 年7 月22 日关闭,并被并入天津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于1952 年10 月关闭。
1984年11月,飞乐音响公开发行了我国第一只股票,由工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开始代理发行,发行市场逐步开始形成。
1986年9月,沈阳信托投资公司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先后办理股票的柜台交易,标志着二级交易市场也开始慢慢形成,是中国证券正规化交易市场的开端。
1988年,上海先后成立海通、万国和振兴等3家证券公司。
1990年11月26日,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告成立,并于1990年12月19日正式营业,成为我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1991年4月11日,我国另一家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宣告成立,并于同年7月3日正式营业。
1990年至1991年,相继成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标志着我国全国性证券市场的诞生。
全国统一监管市场的形成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颁布。
1995年《商业银行法》以及1999年7月《证券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业正式由混业经营进入到分业经营的阶段,四大金融行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开始脱钩。
中国证券发展历程

中国证券发展历程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中国经济改革的浪潮中,政府开始探索建立一个资本市场来促进企业的融资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以下是中国证券发展历程的主要里程碑:一、1988年,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开始迈出第一步。
当时成立了中国股票交易所,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先驱,开始进行证券交易和资金融通。
二、1990年代初,中国证券市场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形成了中国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体系。
同年,中国首家招股上市的公司——神华煤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1992年,中国推出了第一部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该法律为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框架,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2001年,中国证券市场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当时中国开始推行股权分置改革,即将国有企业的流通股份从国有股东手中划归上市公司流通。
这一改革措施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增加了市场活跃度,并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
五、2005年,中国证券市场再次迎来重大改革。
当时中国启动了股指期货试点,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创新之一。
股指期货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交易品种,同时也增加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六、2014年,中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
当时中国推出了沪港通和深港通,允许国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通过港股交易所进行交易。
这一举措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互联互通,提高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
七、2016年,中国推出了科创板,这是为了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交易板块。
科创板的设立旨在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更便捷的融资渠道,并加大对创新企业的扶持力度。
综上所述,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
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推动,使得证券市场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务和投资机会。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相信中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将会更加繁荣和具有活力。
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

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一、概述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概述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中国金融业的起点可追溯到公元前 256 年以前周代出现的办理赊贷业务的机构,《周礼》称之为“泉府”。
南齐时(479~502)出现了以收取实物作抵押进行放款的机构“质库”,即后来的当铺,当时由寺院经营,至唐代改由贵族垄断,宋代时出现了民营质库。
明朝末期钱庄(北方称银号)曾是金融业的主体,后来又陆续出现了票号、官银钱号等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明朝时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但发展比较缓慢,其中出现的各大商帮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出现的著名的有徽、晋、陕、鲁、闽、粤、宁波、洞庭、江右、龙游等十大商帮,其中以徽商和晋商规模最大、实力最为雄厚,纵横商界500 年,最后却在清末民国时期,被宁波帮后来居上、取而代之。
晋商在中国经济发展史上的地位:它绵延繁荣达500 年之久;商路踪迹遍布全国和近邻俄罗斯、日本、蒙古等国;从晋商中产生的金融机构票号,执晚清中国金融牛耳百余年,号称“汇通天下” 。
十大商帮中最早崛起的就是山西、陕西商人。
明洪武(1368-1398)初年为了供应北部边防粮食供应而实施纳粮中盐的开中法,山西商人凭借地理之便迅速崛起。
明代山西商人主要活动在黄河流域、各大盐场及四川地区。
随着清代国家的统一,版图的拓展,山西商人的活动范围更加扩大,成为东北、蒙古、新疆的主要商人力量,其活动范围甚至远至*** ,山西商人还垄断了对俄国恰克图的贸易,并从事东南、两湖至西北的长途贩运贸易。
山西商人除经营盐业外,还经营茶、粮、棉、布、丝绸及高利贷等,晋商的典当业及高利贷很有名,被称为“西债”。
明清商人积累了巨额财富,据说明代徽商的资产达到百万两,山西商人之富超过徽商,清代山西不但“百十万家资者,不一而足”,资产达到千万两的也不乏其人。
道光年间山西商人创造出经营汇兑业的票号,汇通天下,显赫一时。
但票号在晚清的晋商行业中几乎是一枝独秀。
由于晚清金融倒帐风波不断、票号顽固守旧,加之辛亥革命中战乱的影响,票号在辛亥革命后不久彻底衰败。
我国证券公司发展历程

我国证券公司发展历程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初期。
当时,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开始尝试建立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以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发展初期,我国证券公司面临着许多挑战。
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人们对于市场经济的理解和经验相对较为薄弱,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投资者保护意识较弱等问题都对证券公司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然而,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制度建设的逐步完善,我国证券公司得到了迅速发展。
1990年代初期,中国证券公司开始实行分公司制,同时引入了一些外资企业,并开始推行IPO(首次公开发行)机制,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在2001年以后,我国证券公司经历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包括合并重组、股权分置改革、扩大证券公司经营范围等。
特别是2006年至2010年期间,我国证券公司加快了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发展势头迅猛。
一些证券公司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融资,进一步增强了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我国证券公司还积极参与境外市场的开拓与合作,推动了国际业务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控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特别是在金融风险防控方面,证券公司积极调整股权结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并加大对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的力度。
当前,面对国内外形势的复杂变化,我国证券公司仍然面临一些新的挑战。
其中包括市场竞争加剧、监管要求提高、技术革新带来的变革等。
因此,我国证券公司需要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此,我国证券公司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控能力,确保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加强技术应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同时,积极推动市场化改革和制度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和公平性。
最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试论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离与融合

作者: 刘毅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分行
出版物刊名: 武汉金融
页码: 33-34页
主题词: 证券业务 银行业 商业银行 证券市场 中央银行 两业融合 证券公司 历史沿革 金融业 分业经营
摘要: 试论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离与融合刘毅一、银行业和证券业分离与融合的历史沿革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关系主要经历了两种模式,一种是综合银行模式,即银行业和证券业始终是相互融合的,德国最为典型;另一种是美、日模式,即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关系...。
投资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发展战略
以实践作为检验标准,选择适应中国发展阶段的投资银行体制模式。 在考虑选择与转换体制模式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国际接轨 市场实践的发展 管制的可操作性 时代特点 调整修正建造投资银行旗舰,扶持集团化发展建立健全法律环境,不断完善监管模式按照国际从业标准培养跨世纪专业人才加快引进先进金融管理技术,加强风险管理发现市场需求,加所著《投资银行学》中将投资银行的定义按业务范围大小划分为以下四类:最广泛的定义。投资银行包括华尔街大公司的全部业务,从国际承销业务到零售交易业务以及其他许多金融服务业(如不动产和保险)。第二广泛的定义。投资银行包括所有资本市场的活动,从证券承销、公司财务到并购及管理基金和风险资本。但是,向散户出售证券和抵押银行、保险产品等业务不包括在内。如果是投资银行家为自己的账户而投资和经营的商人银行(不同于英国的商人银行概念),则应包括在内。
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国际化
及管制放松下的投资银行
这一时期参与竞争的成果主要可归为两类:(1)金融创新带来的业务拓展及与商业银行的互相渗透;(2)海外业务的拓展。
华尔街一景
第三节 投资银行的业务与特点投资银行的业务投资银行的特点
证券承销证券交易证券私募兼并与收购基金管理风险资本金融工程金融咨询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在证券市场及证券公司的成长壮大中已奠定了证券承销传统业务的基础。
我国投资银行的主体和业务的运作与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还存在相当的距离: 证券机构资金规模普遍较小业务范围狭窄投资银行家的缺乏
21世纪前10多年,是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极其重要的时期,必须着眼于国际化现代投资银行的竞争要求,及早确定明智的发展战略。
投资银行的业务
投资银行业鲜明的特点:
业务广泛,适应性强。勇于开拓,善于创新。人力资源丰富,技术含量高。面向各类特殊客户,专业性强。拥有大批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精英。
中国证券业历史发展脉络

中国证券业历史发展脉络2004年7月16日15:49 来源:[ 搜狐财经 ]页面功能【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国家向大户的举贷和王侯给平民的放债,形成了最早的债券。
◆明后清前,在一些投资大、收益高且又具有一定风险的行业,如上海沙船业,四川井盐业,云南、广东矿冶业和山西金融业,已经较多地采用"招商集资、合股经营"的经营组织形式。
◆十九世纪初,……开始签发庄票,代替现金在市面流通,起着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的作用。
◆ 1840年鸦片战争后,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相继对外开埠通商,有价证券及其交易,就跟着第一批最先进入所开商埠的外国洋行在中国出现。
◆ 1872年,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委派上海商人朱其昂、朱其诏筹建上海轮船招商局。
随着该局的成立和第一期股本的认定和筹集,中国第一家近代意义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国人自己发行的第一张股票诞生。
如仁和保险、济和保险、开平煤矿、上海机器织布局、上海电报局等都是中国近代最早出现的华商股票。
◆ 19世纪80年代初期,全国各地创办的新式工矿企业就有十五六家,这些矿业公司都发行了股票。
至此,华商证券的发行已小有气候。
1882年前后,先前成立的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荆门煤铁矿、长乐铜矿及鹤峰铜矿等十几种刚上市不久的矿业股票,这些股票的价格很快超过其面值。
◆ 1869年,上海四川路二洋泾桥北,出现了中国第一家专营有价证券的英商长利公司,后来又有几家这样的公司相继设立。
◆ 1882年9月上海平准股票公司成立。
它的设立首开中国有组织的证券市场的先河,成为中国自设证券交易所的权舆。
◆ 1883年10月,中国……爆发倒账金融风潮。
一度空前兴盛的股票市场低落至极点。
直至10年之后,一般商人仍"视集股为畏途"。
◆ 1891年,……联络同业,组织上海证券掮客公会即上海股份公所,买卖外商在华所设各事业公司的股票。
第8章 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管理

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演变
❖ 我国商业银行正在经历由严格的分业经营向混业经 营(综合化经营)模式的转变。
❖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陆续恢复或成立了工、农、中、 建四大国有银行,建立起一批全国性和区域性股份 制商业银行,银行业务逐步实现专业化。此后,中 国银行业经历了混业、分业再到综合化经营的转变。 1993年前的混业经营阶段 1994年后的分业经营阶段 大资管时代的综合化经营
R —期望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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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差反映了不同证券风险的大小,既包括 系统风险,也包括非系统风险。
❖ 标准差越大,其所对应的概率分布的离散程 度也就越大,投资组合的可能收益就越偏离 期望收益,预期收益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小, 投资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标准差越小,其 所对应的概率分布的离散程度就越小,投资 组合的可能收益就越接近期望收益,预期收 益实现的可能性越大,投资损失的可能性就 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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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况及银行对策
❖ 风险不变,收益变动:尽可能增加收益 ❖ 收益不变,风险变动:尽可能降低风险 ❖ 风险上升,收益增加:收益 > 风险 ❖ 风险降低,收益减少:风险 > 收益 ❖ 收益增加,风险降低:积极寻求 ❖ 收益减少,风险上升:避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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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一般策略
❖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一般策略
2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种类
❖ 大多数西方国家在法律上都禁止商业银行投资工商 企业股票,只有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少数国家允 许。但随着政府管制的放松和商业银行业务的综合 化发展,股票作为商业银行的投资对象已成为可能。
❖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版) 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并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等,但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 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 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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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与融合的发展史•从起源来看,银行业与证券业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国际贸易和共同的组织基础•四个阶段的发展历史•分离-融合-再分离-再融合1.早期的自然分离阶段2.20世纪初期的融合阶段3.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的分离阶段4.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现代融合阶段第一阶段典型代表: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特点:这种分离并不是依靠法律规定的,而是一种由历史自发形成的自然状态第二阶段商业银行通过对企业的贷款和股权投资,参与竞争企业债权、股票发行的主承销权,并从银行的信贷和股权参与部门中划出证券推销部门来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第三阶段经济危机中银行倒闭的重要原因是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
1933年,美国《格拉斯-斯第格尔法》1948年,日本《证券交易法》第四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的各国对本国金融体制的重大改革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现代融合阶段•背景: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浪潮风起云涌,国际资本流动日趋活跃,金融市场的全球联系日益增强,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内外压力的推动下,纷纷对本国金融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打破商业银行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界限,出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趋势。
•这一时期的金融改革:•美国:1991年,美国财政部提出《金融体制现代化:使银行更安全,更具竞争力的建议》——允许银行与证券公司合并,允许银行成为工商控股的子公司,允许银行跨州经营,以消除美国银行业在地理、业务、所有权方面的所有障碍,使其成为类似欧洲模式的全能银行。
•英国:1986年《金融大改革方案》——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投资基金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允许交易所以外的银行或投资基金甚至外国公司可以百分之百地购买交易所会员的股份。
•日本:1981年《新银行法》和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也规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业务。
•欧洲大陆:法国于1988年进行改革,许多大银行拥有自己的证券公司。
这一时期西方各国金融改革的基本特征:1、业务更趋“自由化”和“国际化”2、银行业与证券业的高级融合阶段3、发达生产力的金融体制具体表现为:高度社会化、电子化、大型化及业务综合化美国限制银行跨业经营相关金融法规之演变历程:•1933 《格拉斯-斯第格尔法》禁止银行与证券公司形成关系企业。
•1956 《银行持股公司法》规范多头控股的银行持股公司。
限制银行持股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
•1970 《银行持股公司法修正案》规范单一或多头银行持股公司。
限制银行持股公司从事保险业务。
•1970-86 《Y条例修正案》美联储允许银行持股公司拥有投资顾问公司及证券经纪子公司。
1987-89 《美联储行政命令》美联储允许银行持股公司依据G-S法第20条设立“第20条子公司”(Section 20 Subsidiary),从事一定的证券业务,且证券业务收入比重由原先的5%提升到10%•1996-97 《Y条例修正案及美联储行政命令》美联储提高“第20条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比重限制•至 25%。
1999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组建金融持股公司。
允许美国银行、证券及保险公司形成关系企业。
以日本为代表的异业子公司模式•1998年《金融体制改革法》允许日本银行可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全能化金融业务,并对该模式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1、日本的异业子公司模式既不同于美国式的银行持股公司制,也有别于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是一项独特的银行跨业准入模式。
母行须建立子公司并控制子公司50%以上的股本方可参与其它业务。
•2、新设异业子公司的业务活动范围须受一定限制。
例如银行的证券子公司在设立之初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3、建立“防火墙”制度,例如要求银行与其证券子公司或证券公司与其银行子行在进行交易时贯彻“无关联”原则。
•4、商业银行可从事资产抵押类的证券交易及私募发行业务。
•5、扩大解释对“证券”的法律定义,以涵盖股票、公司债券、商业票据等诸多领域,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求。
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德国的全能银行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它可以涉足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投资银行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衍生性金融产品业务,还包括保险、项目融资、投资咨询、证券经纪、基金管理、抵押、租赁等金融业务。
德国也因此成为混业经营体制的典范。
19世纪时新统一的德国对证券转让征收转让税,为了逃避税负,股票所有人大多将股票存托于银行,由银行代其进行交易,从而形成根深蒂固的银证融合传统。
我国两业经营的现状对我国现阶段分业管理的思考•分业管理是否是证券与银行的唯一选择。
判断一种金融管理体制的好与坏,关键是要看其能否促进金融业有序高效地运转。
在市场经济中特别要把怎样通过分业管理促进银行与证券的规模经营、公平竞争、减少风险、提高效益,作为我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而不能把它仅仅当作行业进入的壁垒。
•证券业与银行业局部分离抑或整体分离。
两业协调发展、逐步融合的措施•首先以完善的立法、司法和金融行政监管作保证,这是关键之关键。
•确立中央银行在金融管理上的地位,并对证券业进行适时调节。
•对于证券业的地位与作用给予客观评价。
•逐步放宽银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限制。
•逐步推行贷款证券化,活化贷款银行资产。
•利用银行储蓄微机的投入和联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证券交易结算,通过包销、承销、分销证券、股票,拓展银行业务辐射面,促使其向证券业的渗入。
•两业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共同推动我国国企股份制改革,实现我国直接融资机构和间接融资机构长期并存、共同发展、适当分开、逐步融合的长期目标,不仅存在客观可能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混业经营条件下不同的监管模式•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20世纪90年代,英国混业经营步伐加快。
1997年,英国政府整合了原有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成立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对金融业行使统一的监管权。
200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服务局的职能,使其成为“超级监管者"。
•美国的“功能监管”模式1999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取消了对混业经营的禁令。
但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拒绝了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选择了“功能监管”方法,即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或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各自的裁决权等;同时,由美联储担任“牵头监管者”(leadregulator),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
一般情况下,美联储只负责对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必要时才能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监管,不过,如果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有限制监管失效时,可以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
•一、银证分合的历史和发展趋势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离或融合是金融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
纵观世界各国,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经营关系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两业始终融合的模式;另一种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两业分离模式,并且在经历了融合、分离的过程之后,现又有走向融合的趋势。
本世纪30年代以前,证券市场体系处于初创阶段,银行业被证券市场的超额利润所吸引,涉足证券业务;同时,证券业为了网罗资金,也涉足银行业务。
这一时期的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实行的是混业经营。
1929年10月的“黑色星期一”,导致美国证券市场的崩溃。
在随后的4年中,又有近万家银行倒闭,金融体系全面崩溃。
美国国会银行调查委员会将此次金融危机的原因归结为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混合经营。
该委员会认为,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混合经营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是银行一方面让自己的证券公司包销经营不良企业发行的证券,另一方面要求该企业将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起来的款项用于偿还银行以前发放的不良贷款,结果是通过牺牲投资者的利益来保护银行和银行存款人的利益;二是银行对证券市场的过度介入,会形成证券市场的“泡沫”。
一旦证券市场崩盘,将大量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的银行必然会随之发生巨额的亏损,甚至破产倒闭,支付系统危机的“多米诺骨牌”连续不断倒下。
为了消除银行业和证券业混合经营给银行体系造成的不稳定,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1933年9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大萧条的凄风苦雨中的诞生,标志着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模式正式确立。
此后,不少市场经济国家都借鉴美国的做法实行了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
实行银证分离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日本、比利时、加拿大、英国、瑞典。
这些国家的证券业务活动基本上分为两种类型:投资银行型证券业务和商业银行型证券业务。
前者指所有证券代理发行、证券包售、证券分售、证券经纪业务;后者指政府公债、国库券、一部分地方政府公债以及一定限额内的股票和债券的买卖。
这些国家的投资银行业务不同程度地限制和禁止商业银行进入 (有些国家,如英国,这种分工更多的是业务惯例) 。
银证分离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使得银行倒闭率大幅度下降。
发展到七八十年代,金融界掀起了经济自由化的狂潮,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风起云涌,又使得法律用来隔离和保护银行业务的规定常常被规避,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银行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变得模糊,属于银行独有的业务已寥寥无几;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大量渗入商业银行业务,导致商业银行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所获收益日益减少;商业银行为了增强与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的能力,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也想方设法避开不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法规限制,从事更多的证券业务;投资银行通过创新金融工具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也进入了商业银行业务领域。
例如:在美国,从1980年开始,商业银行利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非完全分离进行票据贴现经纪业务和保险业务;同时证券公司也通过建立非银行的银行而经营商业银行业务。
在日本,《1981年新银行法》和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规定银行可以经营公债,同时,允许证券公司从事大额可转让存单的交易,允许其设立中期债券基金,并用这些基金开设现金管理账户除此之外证券公司还获准向顾客发放以公债为担保、不限用途的贷款,这样证券公司就具有了部分银行职能。
在英国1986年10月27日,伦敦股票交易所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允许交易所以外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甚至外国公司100 %地购买交易所会员的股票,此次改革被称为金融“大冲击”。
从银行业和证券业融分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两业合分的具体选择取决于所处的历史阶段以及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
发展到目前阶段,许多国家的司法机构、金融管理机构对有关银行业和证券业分离的法律条款的解释日益宽松,新修订的银行法规或证券法规都不同程度地对原先严格分离的制度有所放松,理论界、管理层、金融业者要求放松监管、融合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银行业和证券业有走向融合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