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二篇)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鉴于,甲方是合法拥有并享有在下文所述海域的使用权的正当权益人;乙方希望取得该海域的使用权,并且双方就该海域使用权的转让事宜达成协议,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定义1. 本合同中所述的海域使用权,是指甲方拥有的使用、开发、经营下文所述海域的权利。
2. 本合同中所述的海域,是指下文规定的(具体描述海域位置、边界等情况)。
第二条转让条件1. 甲方将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转让,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 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对海域使用权的合法拥有。
第三条转让内容与方式1. 甲方将海域使用权以(出让/出租/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取得该海域的使用权。
2. 转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让、出租、转让等,具体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 转让后,乙方对该海域享有使用、开发、经营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有效期限1. 本合同所转让的海域使用权的有效期限为XX年。
2. 有效期限届满后,双方可续签新合同,但须在原合同到期前XXX天提出续签申请。
第五条转让费用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具体数额为(具体金额)。
2. 转让费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X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成。
第六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所转让的海域使用权是合法有效的;(2)不得干扰、侵占乙方对该海域的使用、开发、经营权利;(3)承担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4)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开发、经营海域;(2)支付转让费用,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3)按照合同要求保护海域的生态环境,不得随意污染海域;(4)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果一方违约,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钦政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钦政发〔2010〕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组织对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废止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号令)和《钦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钦政办〔2008〕123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如确需继续执行的,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号令和钦政办〔2008〕123号规定制定发布。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号令和钦政办〔2008〕12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内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和我市的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2024年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主体1.1 抵押人信息1.2 抵押权人信息第二条抵押海域的基本情况2.1 海域位置2.2 海域面积2.3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第三条抵押海域的权属证明文件3.1 海域使用权证书3.2 海域使用权登记簿第四条抵押价值与评估4.1 抵押海域的价值评估4.2 抵押价值与债务的关系第五条抵押海域的使用权限制5.1 不得转让、出租、设定其他抵押权5.2 不得改变海域用途5.3 不得违法使用海域第六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6.1 抵押人应履行的义务6.2 抵押权人的监督权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7.1 合同的变更条件7.2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抵押人违约的情形8.2 抵押权人采取的措施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诉讼解决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的时间10.1 合同的生效时间10.2 合同的变更时间10.3 合同的终止时间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11.1 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11.2 海域使用权评估报告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13.1 合同签署日期13.2 合同签署地点13.3 合同签署人第十四条合同的正本与副本14.1 合同正本份数14.2 合同副本份数14.3 合同副本的使用与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主体1.1 抵押人信息注册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1.2 抵押权人信息注册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第二条抵押海域的基本情况2.1 海域位置甲方拥有的抵押海域位于_______(具体位置),该海域的地理坐标为_______。
2.2 海域面积甲方拥有的抵押海域面积为_______平方公里。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特定海域的使用权,并有意将其转让给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海域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双方1. 甲方是海域使用权的合法持有人,具有合法的海域使用权利。
2. 乙方是经过合法登记的企业或自然人,具有承担本合同义务和接受本合同权利的能力。
二、转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拥有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海域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等详见附件《海域使用证》。
2. 转让的海域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其在该海域内的捕捞、养殖、旅游、运输等权利。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转让价格:人民币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XX日内将全额转让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转让登记1. 乙方支付转让费用后,甲方应在XX日内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
2. 登记完成后,甲方应将相关证件原件交付给乙方。
五、权利和义务1. 乙方获得海域使用权后,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海域。
2. 乙方有权在其获得的海域使用权范围内进行合法的经营、使用活动。
3. 甲方应保证转让的海域使用权无争议,无第三方主张权利。
4. 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海域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 若甲方未能按期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应,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解除。
2.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法养殖用海、非法渔业设施用海及碍航物的通告-钦政通〔2016〕3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法养殖用海、非法渔业设施用海及碍航物的通告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法养殖用海、非法渔业设施用海及碍航物的通告钦政通〔2016〕3号为维护我市海洋开发秩序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钦州市养殖用海规划(2013-2020)》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管辖海域非法养殖用海、非法渔业设施用海及碍航物进行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清理范围管辖海域的非法养殖用海、非法渔业设施用海及碍航物,重点清理范围:港口区、航道区、锚地、已拆迁海域、工程项目建设区、近岸滨海旅游区。
二、清理对象在清理范围内的一切非法用海养殖、非法渔业设施及碍航物,包括普通网箱、深水网箱、浮球吊式贝排、浮筏式贝排、棚架式贝排、滩涂插桩养蚝、定置网(网门)、缯网(四角缯)、迷阵网、闸箔网(拦网)、海上构建物。
三、清理时间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为自行清理时间。
钦南区政府、钦州港区管委已发布相关清理非法养殖用海、非法渔业设施用海及碍航物拆除通告的,按其规定的清理时间执行。
四、清理要求(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在管辖海域进行养殖用海或构置渔业设施。
(二)养殖用海、渔业设施用海所有人和经营人,在养殖规划区范围内的用海须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须在2016年10月31日前,分别向所属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养殖用海的,向海洋部门进行申报登记;渔业设施用海的,向渔政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6篇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6篇篇1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甲方:(转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受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现有海域使用权,拟将其转让给乙方,并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事项甲方将其拥有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该海域使用权位于(具体位置),面积为(具体面积),用途为(具体用途)。
具体图纸和坐标详见附件。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价格1.本合同规定的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为(具体金额),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具体期限)内向甲方支付全部价款。
2.乙方应当重大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的,已支付的款项不可退还,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其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手续1.双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具体期限)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手续。
资料清单如下:(1)甲方需提供证明其拥有该海域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2)乙方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2.双方应共同协助有关部门完成相关手续,确保海域使用权的顺利转让。
第四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五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期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未支付金额的每日(具体金额)比例支付。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双方最初约定转让价款的(具体金额)。
第六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生效,本合同不得修改、解释,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修改。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切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但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盖章):______________ 批准人(盖章):______________见证人(盖章):_______________见证人(盖章):_______________篇2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甲方:(出让方)地址: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受让方)地址:姓名: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拥有的海域使用权进行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标的甲方拥有位于(详细描述海域位置)的海域使用权,面积为(具体面积),权利期限为(具体期限)。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2篇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2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合法拥有某海域的使用权,现自愿将该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海域使用权。
为明确双方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所拥有的某海域的使用权。
具体位置和范围以海洋部门颁发的海域使用证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准。
二、转让条件1.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海域拥有合法使用权,并具备完整的权利处分权。
2.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确保海域使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3.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等细节,双方已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转让内容1. 甲方将本合同所涉及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
2. 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海域使用证书所载明的终止日期。
3. 转让海域使用权的用途,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四、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______%作为首付款,剩余款项在______日内支付完毕。
3. 甲方应在收到全额转让价款后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保证所转让的海域使用权无任何纠纷和争议,并承担转让前的相关税费。
2. 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价款,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合理使用海域。
3. 乙方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如需办理相关证照或缴纳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4. 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时交付海域使用权或存在欺诈行为,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转让价款。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1]16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1]1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3f6998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07.png)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1〕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钦州市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失地农民、失海渔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钦州市主城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规划区和滨海新城规划区内,因本农户所承包或使用的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被征地时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及以上农业户籍的在册人口(以下简称“失地农民”);因政府规划使用海域,导致不能再依靠海域进行海水作业来维持基本生活,以及半渔半农但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渔业)在册人口(以下简称“失海渔民”)。
第三条按照“低门槛、广覆盖、整体纳入”的原则,优先解决失地农民、失海渔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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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电话号码: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电话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海域使用权的产生。
海域届国家所有,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并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批准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
海域的上方空间、底土资源、埋藏物均不在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内。
第二条出让海域位置和范围。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位丁面积为顷。
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
如本出让海域的附件1及附件2所示。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
乙方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方可依法使用海域。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 年日。
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使用的权利。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的,需在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重新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手续。
第四条出让海域的用途。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为,海上构筑物为。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擅自改建或者扩建海上建筑物。
确需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或者改建或扩建海上构筑物的,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
缴纳海域使用金。
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每公顷每年民币,应缴总额为人民币, ¥
以上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除乙方一次性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外,遇国家和省、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发生调整的,自调整次年起,乙方未缴纳的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按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计算和调整。
第六条海域使用金缴纳办法。
海域使用金一次性缴纳。
乙方应在本合同经乙方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
全部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民币,¥
第七条海域使用金缴纳地点。
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缴款日之前,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将本合同要求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入甲方指定的缴纳地点或者银行帐户。
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为号艮行地址:
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为:系人:系电话:
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或本合同规定的缴款期限,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后30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丁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的任何延迟缴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证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