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规定
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一、概述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是指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贷款,需要银行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借款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确保借款企业按时还款、用款合理、真实有效等。
二、财务管理制度1. 贷款申请审核制度银行在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时,要求借款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资料,并进行真实性核实。
同时,银行要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2. 贷款发放制度银行在批准小额担保贷款后,要求借款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款计划,并要求借款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贷款发放手续。
银行需要对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记录和核实,并要求借款企业按期按量使用贷款。
3. 还款管理制度借款企业在贷款期限内要按时还款,每期还款金额、还款日期等均由银行与借款企业协商确定,银行需要在贷款发放后建立还款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还款计划。
银行需要对还款情况进行监管和核实,对逾期未还、欠款情况进行催收,以确保贷款本息得到及时收回。
4. 账务核算制度银行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结果和贷款发放情况对借款企业进行账务核算,并建立相关档案和账户,及时记录贷款本息的收入情况和还款情况,真实反映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对贷款风险进行控制和预测。
三、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应注意的问题1. 风险控制小额担保贷款是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贷款,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借款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以确保贷款安全、风险可控。
2. 账务记录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需要建立借款企业的账户和账务档案,及时记录贷款本息的收入情况和还款情况,真实反映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便于后续监管和核实。
3. 信息披露银行在向借款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前,应充分告知借款企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罚息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保证借款企业知情、明确贷款细节。
四、总结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是银行对小微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的一种重要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桂人社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桂人社发〔2011〕12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在各级各部门多年的努力下,我区的就业形势已经发生新的变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大体得到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压力有所缓和,而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将进一步加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成为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政策、广开门路、做好服务,力争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1.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合法合规经营,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设立、变更与终止(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_____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_____万元人民币。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1、变更公司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股权结构。
4、变更公司住所。
5、变更经营范围。
(四)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业务范围(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发放小额贷款。
2、办理票据贴现。
3、不超过净资产_____%的权益类投资。
4、经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_____%。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7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宽融资渠道,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自治区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参加,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批准。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或者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等相关工作.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督促其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卡等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试点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行为,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合格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第三条前条所指的合格委托人是指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以外的,以自有合法资金委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委托贷款业务相应风险,在小额贷款公司所属经营辖区内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委托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委托人在金融机构有未结清贷款时,需获得有关金融机构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方予接受其委托。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在任一时点上接受委托人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注册资本金的50%,接受的委托贷款笔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大小比例分别确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试点由自治区金融办审批.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七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
第八条委托贷款用途、投向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用于委托贷款的单笔资金金额下限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期限与利率、费率一、委托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二、委托贷款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与借款人约定,但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但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中贷款利率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小额贷款公司要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公司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广西南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广西南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广西南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的内容,具体内容:大学生就业率低下是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鼓励大学生创业是缓解社会就业的途径之一。
今天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广西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多从事个体...大学生就业率低下是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鼓励大学生创业是缓解社会就业的途径之一。
今天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广西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多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免税毕业两年内创业可申请小额贷款创业资金不足,一向是大学生创业的关键问题。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来自南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农村就业服务管理科的讲师黄俊潇介绍说,持有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有效证件、毕业2年以内打算在南宁创业的学生,以及打算在聘期内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村官",都可以申请。
贷款申请流程如何?据介绍,大学生或大学生"村官"准备好材料后,可以向本人所居住的社区劳动保障小额担保经办部门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提出申请,再依次提交人社部门、担保机构等审核,最后由银行发放贷款。
在贷款额度方面,大学生创业也享受到比一般创业人员更高的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但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贷款最高可达10万元/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创业项目只包括商业类、服务类、加工制作类、种植养殖类,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项目是不在贷款范围内的。
从事个体经营还可减免税在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我国一共经过4个阶段的改革,前两个阶段均没有惠及高校毕业生。
今年4月29日,国家出台《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提高了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的免税限额,并增设了上浮比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桂金办函〔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积极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创新,规范本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号)等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行为数据信息、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确定授信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的贷款服务。
第三条经监管部门批准,在本自治区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应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现行规定以及本指引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标明“网络小额贷款”字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桂政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和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再担保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是指设区的市,所称县是指县、县级市。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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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附件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广西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推动广西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形势,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广西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机构担保、以及借款人采用房产、土地、林权等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用于支持创业就业的贷款。
在有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的贷款管理模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与期限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华侨农林场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1、登记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农村富余劳动力。
是指持有广西农村户籍,并自主创业的人员。
4、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是指持有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有效证件,毕业2年以内,并志愿到广西创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5、大学生“村官”。
是指被组织部门录用的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在聘期内开展自主创业的人员。
6、华侨农林场人员。
指华侨农林场(华侨管理区)实现就业困难的场员、归难侨及其配偶子女。
7、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就业的企业。
是指以组织就业的形式,为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兴办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8、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
是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同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
9、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是指当年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贷款额度。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金额、还款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一般最高个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城乡妇女最高个人贷款额度为8万元。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单笔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由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或担保人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七条个人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街道办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富余劳动力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3、贷款项目企划书;4、贷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许可证(或其他证明);6、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
社区、街道办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推荐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可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贷款资料送所在地担保机构。
采取抵押担保等其他贷款方式的,将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资料送所在地经办银行。
(四)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
担保机构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当地经办银行审定。
经办银行审定同意贷款后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应向申请人阐明理由。
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区,经办银行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阐明理由。
第八条企业及合伙经营贷款程序(一)贷款申请。
创办企业(包括合伙经营实体)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
其中,妇女合伙经营申请贷款可先向所在地妇联提出申请,再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需提供以下材料:1、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富余劳动力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上未就业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4、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5、贷款项目企划书;6、验资报告。
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7、抵押担保证明和还款计划;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查。
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推荐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提交所在地担保机构;采取抵押担保等其他贷款方式的,将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资料送所在地经办银行。
(三)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及经办银行核贷。
担保机构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提交经办银行审定。
经办银行审定同意贷款后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中请人阐述理由。
尚未设立担保机构的地区,经办银行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阐述理由。
第九条经办银行在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发放贷款后,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已办理贷款。
第十条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以及贷款展期,应按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作为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荐平台,应承担协助经办银行对所推荐并发放的贷款实施贷后管理,对产生的不良贷款协助催收。
第四章贷款利率与贴息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小额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贷款贴息。
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申请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小额担保贷款展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手续费补助、呆账损失补贴、贴息资金拨付管理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贷款担保基金第十三条自治区、市、县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筹措,专户存储,自治区本级担保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各市、县财政担保基金根据贷款需求可划拨到相关经办银行存入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并专项用于小额贷款的担保。
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同级财政向受托的担保机构支付。
第十四条自治区、市、县建立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管理及运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章担保机构及其运作管理第十五条各市、县财政建立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应委托同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担保机构运作。
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指定的经办银行,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各级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经办银行应对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章担保和反担保方式第十六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可采用房产、土地、林权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为贷款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具体条件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