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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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龙政办〔2015〕144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0日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全国、全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2号)要求,为推进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减权放权力度(一)坚持“六个一律”:即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企业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省内其他市已取消的审批项目,我市也一律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一律取消;已改为备案的事项,一律不得搞变相审批。

按照上述的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范围,减少审查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

及时、认真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委托)、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工作。

对于国务院、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同时取消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审批等。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19〕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19〕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1日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为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的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规范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决策程序,经研究,决定建立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对市本级拟实施的重大产业项目进行经济和社会效益综合评估,为市政府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现将评估制度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本制度评估范围是指:1.市本级实施的投资额大于5亿元人民币、用地面积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产业建设项目;2.政策优惠程度较大的产业协议项目;3.为之单独出台优惠政策的产业项目;4.市政府认为需要开展评估的特殊产业项目。

评估范围不包括以下项目:1.不涉及优惠政策的产业项目;2.已出台普遍共享优惠政策的产业项目;3.单纯举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市民休闲及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项目;4.单纯建设道路交通、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旅游设施、生态建设、流域治理等基础设施的项目;5.常规的公开招投标的城建项目。

二、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机构总召集人: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召集人:各项目相关副市长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司法局局长项目所在地的行政主要领导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1.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龙岩市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龙岩市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龙岩市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龙政办〔2014〕244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做好龙岩市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4〕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苏树林省长关于推进权力运行及网上公开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省纪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纪〔2014〕6号)和省、市关于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规范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成立龙岩市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组长:温万章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谢强伦市住建局局长成员:钟格兰市民政局副局长林祝荣市住建局副局长孙崇雄市公安局副局长沈海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林新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钰福市地税局副局长阮广茂市国税局总会计师简雄恒人行龙岩分行副行长谢晓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邹学伟新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住建局,林祝荣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里做法,尽快建立辖区内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协调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责任,落实监管工作。

二、工作职责(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收件受理及申请材料扫描上传业务;同时负责组织各村(居)委会,对本辖区内申请对象的户口、收入、财产、落户年限、住房、土地征收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求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出具初审调查意见,严格落实初审公示制度。

(二)市房改办负责保障房配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日常协调工作;对申请对象是否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最终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定与组织复核认定,严格执行“三审两公示”制度;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分配过程的信息公开制度及“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9•【字号】龙政办〔2014〕23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龙政办〔2014〕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9日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的设定及管理应当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龙岩市范围内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和规章规定应当经许可监管部门审批,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有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其需具备的经营条件进行梳理,制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的清单,向社会公布,进行投资指引。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0•【字号】龙政综〔2015〕308号•【施行日期】201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5〕3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0日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抢抓资本市场发展新机遇,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龙岩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企业上市(挂牌)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择优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从2015年起连续三年,全市每年计划新增上市企业1家、改制辅导10家、重点上市后备30家以上;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每年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1家以上、全市每年培育“新三板”重点后备企业存量100家左右。

二、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进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条件是:1.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成长性好。

2.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运作,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1号)的要求,并根据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需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龙岩市人民政府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结果经2018年9月2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本级废止(或宣布失效)的9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龙岩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5日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三农”综合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龙政办〔2016〕91号2龙岩市利用境外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龙政〔1998〕综491号3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8〕109号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1〕262号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龙岩市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1〕334号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2〕565号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5〕308号8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2010〕3号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10关于进一步加强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04〕23号11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72号1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09〕266号1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府办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龙政办〔2010〕241号1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82号1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14〕65号1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97号1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0〕132号1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82号1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6〕210号2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469号2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9〕364号2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389号2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1〕393号2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飞地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3〕87号2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工业企业“降成本”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28号2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一体化市场化运营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47号2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6〕258号2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30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5〕46号31关于转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05〕53号32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炭经营管理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5〕67号3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市场经营监管的通知龙政办〔2009〕32号3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龙岩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16〕331号3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303号3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2017年龙岩市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7〕136号3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17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7号3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排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0号4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16号4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的通知龙政综〔2013〕281号42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6〕146号4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2〕226号4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城镇化“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5〕27号4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2018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6〕186号46关于印发《龙岩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2001〕综12号4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龙政综〔2017〕145号4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4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0〕504号5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70号5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龙岩中心城区实施肉制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的通告通告〔2010〕5号5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0〕401号5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81号5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6〕123号55关于转发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调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8〕163号5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0〕248号5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巡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7〕246号58关于运用法律服务手段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若干意见5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赣龙铁路扩能工程(上杭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龙政综〔2010〕356号60关于印发《龙岩市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龙政〔2001〕综464号6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龙政办〔2016〕155号62关于加强光缆管线铺设管理的通知龙政办〔2001〕74号63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8〕13号6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5年高标准基本烟田土地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08号65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规定龙政〔2000〕综350号6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1〕148号6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周转金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16〕196号6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268号6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邮政快递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龙政综〔2015〕7号70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加强认证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0〕222号7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龙政综〔2012〕472号72关于转发龙岩中心城市“商务板块”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8〕273号7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4〕53号7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分征收类区的通知龙政综〔2014〕303号7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龙政办〔2015〕257号7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刚需购房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龙政综〔2016〕142号7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6〕169号78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通知龙政综〔2016〕276号7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龙岩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7〕24号8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通告〔2017〕3号8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的通知龙政办〔2017〕135号82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治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94号83关于进一步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08〕147号8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7〕156号85关于取消、下放、简化部分审批项目的通知龙政〔2000〕综337号86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下放、简化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龙政〔2001〕综41号87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简化、下放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龙政〔2001〕综162号88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简化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2002〕综28号89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取消、下放或改变运作方式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03〕163号90关于向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管理审批(核)权限的通知龙政综〔2003〕26号91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各县(市)经济社会管理审批权限的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04〕70号9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六批市级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10〕362号9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龙政办〔2011〕24号——结束——。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9•【字号】龙政综[2009]429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龙政综〔2009〕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深入推行依法行政,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保持政策的持续性和可操作性,实现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43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09年11月23日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废止(或失效)的14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保留的224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6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本次清理结果,对涉及本部门被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必须停止执行。

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市直有关部门及时依法进行修订,并按程序审批后重新发布。

附件:1、龙岩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8件);2、龙岩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4件);3、龙岩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九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龙政综[2007]355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7〕3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加快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步伐,全面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企业上市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围绕“10+3”重点产业,按照“择优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上市批次推进格局,全市力争到2010年境内外新增上市公司12家以上,其中:新罗新增上市公司3家,永定、上杭、长汀、漳平各新增上市公司1-2家,连城、武平各新增上市公司1家,市本级新增上市公司3家,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

二、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扶持(一)实施财政资金奖励。

境内上市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企业成功上市,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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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交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龙政办[2013]297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0
【实施日期】2013.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13〕297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0〕41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办〔2013〕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岩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指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行为。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改办负责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核准。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即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下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房源、价格等因素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政府回购。

回购价格为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即原购房合同
签订总价,不含购房时发生的各项税费)加银行存款利息(计息时段为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款交清之日起至申请回购之日止,利率为申请回购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经济适用住房契税税票开具之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或购买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后开始计算。

第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进行产权交易。

(一)2007年8月7日(不含7日)之前已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收取。

(二)2007年8月7日(含7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90%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已按市场价购买的超标准面积部分及购买的附属用房(含杂物间、摩托车车位、小车车位、车库等),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的,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补交土地出让金与房改出售公房、集资建房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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