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到了,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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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土地承包合同法新规

新的土地承包合同法新规

新的土地承包合同法新规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2023年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正案,并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法规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和完善,为农民土地承包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明确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承包权益新法规明确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这一规定极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村妇女、儿童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性别平等和家庭公平原则。

二、调整土地承包权主体新法规明确指出,土地承包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土地承包权的合理分配,避免非成员占用农村土地资源。

三、完善土地承包期限规定新法规将土地承包期限规定为一次性签订的合同期限,不再区分短期、中长期和长期承包。

这一改革有助于简化承包合同管理,降低行政成本,同时赋予农民更加稳定的土地预期。

四、优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新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

五、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新法规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的法定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发包方应当及时向承包方颁发、更换、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新法规要求,发包方应当建立土地承包档案,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相关信息。

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的管理,方便查询、监督和维护农民的权益。

总之,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为农民土地承包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最新修订法律亮点解读

最新修订法律亮点解读

2019云南玉溪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最新修订法律亮点解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重要战略部署,2018年是深化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一年,2018年12月29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七次会议对20多部法律进行了制定和修改,对于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而言无疑起到重要的方向引领作用,为更全面的准备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接下来对此次会议中修订通过的以下4部法律的修订亮点进行解读分析。

一、亮点解读之四部法: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具体亮点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这4部修订法律中修订内容较多,亮点最多的,所以需要大家对修订亮点熟练掌握。

1.修订第9条:承包地流转和入股。

将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包括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

同时修订41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2.修订第21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即承包耕地的承包年限在第二轮承包年限的基础上再顺延30年。

3.修订第24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4.修订第27条: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和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于土地的管理、使用、征收和保护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2019年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

下面是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前后的对照内容:一、关于土地出让和征收方面的修改:修改前:第十四条: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耕地、建设用地和风景名胜区等特定用地。

修改后:第十四条: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耕地、建设用地、风景名胜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特定用地。

通过此条修改,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了统一所有的范围,进一步增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关于土地利用和保护方面的修改:修改前: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国土规模、结构布局和功能区划,制定的统一的、综合的、长远的土地利用方针。

修改后: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国土规模、结构布局和功能区划,制定的统一的、综合的、长远的土地利用方针以及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要求。

通过此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考虑到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的要求,强调了土地利用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

三、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的修改:修改前:第四十九条: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委托经营权的有关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改后:第四十九条:乡村振兴战略要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和流转等改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支持农业农村发展。

通过此条修改,将乡村振兴战略纳入了土地管理法,强调了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支持农业农村的发展。

四、关于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修改:修改前:第五十条: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修改后:第五十条: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依据。

卓顶精文20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卓顶精文20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士地承包法新法

农村士地承包法新法

农村士地承包法新法一、承包期限的延续与保障新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是“稳定,长期”。

承包期从过去的30年延续至新的40年,这一变化旨在提供更加稳定的生产和经营环境,增强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和发展的信心。

新法还明确了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在未出现法定解约或收回土地情况时,承包期不得随意缩短或变更,以确保农民的承包权益不受侵犯。

二、承包权的继承与流转新法在承包权的继承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承包权的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继承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新法加强了对承包权流转的规范管理。

承包权流转应当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批准,确保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保护农民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职责新法对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承包管理中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和协调承包工作、维护土地承包的稳定性、处理承包纠纷等。

新法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管理档案,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四、承包纠纷的解决机制新法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了完善。

规定了纠纷的处理程序,包括通过村级调解、乡镇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法还鼓励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新法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承包纠纷处理的监督,确保处理过程的公开、公正。

五、土地流转的市场化与规范化新法进一步推动了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和规范化,规定了土地流转的程序、条件和管理措施。

明确了土地流转需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在流转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流转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新法鼓励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土地流转,推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六、农业补贴与扶持政策新法加强了对农民的农业补贴和扶持政策。

规定了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农业补贴,包括种植补贴、技术培训补贴等,以支持农民的生产活动。

2019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有哪些

2019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有哪些

2019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有哪些(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支付违约金,(五)定金罚则,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应充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参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避免出现违约行为、造成双方不必要的损失。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签订,则是保证双方权益的一种直接方式。

【为你推荐】租房合同租房协议书房产证上加名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两证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标准农民增收和发展,基础载体是土地,民以食为天,土地是根本。

北京农村土地承包法政策实施,无疑对有效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产生促进和规范作用。

那么▲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有哪些呢?农民又该如何应用这些政策来保证自己的利益呢?为您解答。

▲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各区(县)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依法应确权的土地都要纳入确权范围并确权到户。

确权确地的,要全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格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确权确利的,要签订确利合同并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到户;确权确股的,要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到户。

▲二、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要妥善处理好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从事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有效防止破坏耕地等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流转收益。

土地流转双方应根据土地质量、产出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流转价格。

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

流转双方应对各种政策性补贴、流转期满后地上物权属及补偿办法、土地征占应得补偿的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

确权确地到户后流转的,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流转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经营或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的,土地收益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户储存,并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确保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

2019年最新土地承包法

2019年最新土地承包法

2019年最新土地承包法引言:土地承包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法规,它对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中国政府出台了最新的土地承包法。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背景、主要内容、对农民和农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

一、背景: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对于国家和农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承包制度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旧有的土地承包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

因此,中国政府决定修订土地承包法,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1. 基本原则2019年最新土地承包法以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为核心,明确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农地农用、全面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农田水利权、推进农民土地权益能源化、完善对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管理等。

2. 承包期限最新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到期后可以继续承包。

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农民的长期承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并为农民长期投入农业生产提供了保障。

3. 承包权的流转最新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权的流转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流转、出租、抵押等。

这为农民增加了土地流转的灵活性,使得他们可以更好地发展农业生产。

4. 补偿和社会保障最新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在土地征收、占用过程中,对农民要进行合理补偿,并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农业生产。

5. 支持农业发展最新土地承包法鼓励和支持农民投资、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生产,积极推动农业现代化。

同时,也加强了对土地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对农民的影响:2019年最新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为农民保障了更加稳定和长期的土地承包权益,提高了农民的土地流转灵活性,增强了农民的发展农业生产的信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国的一项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以下是对该法条文的一般理解和适用情况的概述,但请注意,具体的理解和适用可能需要参考法律正文以及当地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

1.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确立与保护:该法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规定承包期限和权益保护。

农民在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后,享有承包、经营、流转、抵押等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2.农民承包土地的用途:农民承包土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目的,禁止改变土地用途。

承包土地的流转和转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农民的权益。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流转,但不得以出租、抵押、转让等方式获取非农业经营利益。

同时,对于合法、合规的土地流转行为,法律对土地流转的程序和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保护,禁止非法侵占、剥夺、强制收回等行为。

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土地承包经营合作社:法律鼓励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提供了相应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法律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制度,鼓励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确权登记工作,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般理解和适用情况的概述,并不代表对具体条文的详尽解释。

对于具体的法律问题和适用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或参考法律正文、司法解释和相关指导文件。

他们能够提供更具体和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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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闭幕。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常言道:“土地是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

土地、房屋涉及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充分考虑到当前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土地流转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等大量涌现的一些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那么,本次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哪些惠及农民朋友的亮点呢?本文,在明律师就其中最重要的3个亮点做一些说明。

亮点一: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步伐逐步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选择进城务工、到城市居住生活。

但是经济形势和生活情况都在不断变化中,并不一定进了城就能保证完全稳定、完全融入当地的生活。

很多农民朋友需要在城乡之间频繁往返,或者在必要时返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需要法律保护。

所以,此次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这样的修改使发包方不再有直接收回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的权利,而是要引导支持承包农户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把自己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村农户,或是交回承包地,还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原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
亮点二:确立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原则法律依据
此次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原第十条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解释,“三权分置”是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而进行的制度设计。

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即“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即“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承包的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即“土地经营权”。

现在有很多高校毕业生、科研人员、“漂二代”人士到农村参与创业创新,需要租用土地搞绿色有机无害化养殖、种植等,经营各种业务。

有时在尝试阶段她们的菜地里“草长得比庄稼都高”(因为不使用农药化肥所致),因而很多思想认识受到局限的村民不愿轻易加入尝试。

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从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土地经营权,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既保护了承包土地的农户的权利,又保护了土地受让人的权利。

对于我国农业朝着产业化、创新化道路发展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亮点三:保护妇女权益,突出家庭成员平等
我国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家庭的成员,无论是妇女、老人、孩子,都应平等地享有土地的各项权益。

此次修改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并增加一
款,作为第二款:“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五条第一款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
针对“外嫁女”权益如何保障这一热点问题,原有法律中就有直接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方面权益的规定,如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次修改在保留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同时突出强调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农村工作的稳定大局。

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相关问题时表示,妇女结婚,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

2019年,法律的修改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继续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这将有利于维护农民朋友和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工作的发展。

在明拆迁律师也将与您携手,在涉及农村征地拆迁维权的案件中继续为广大农民朋友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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