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2020)
潮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6【实施日期】202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潮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29日十五届潮州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殷昭举2020年5月26日潮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等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和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县(区)负有燃气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辖区内燃气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委、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武汉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委、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武汉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委、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武汉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保证我市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燃气服务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划定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一)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1、低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2、中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3、次高压管道的管壁两侧6.5米范围内的区域;4、高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5、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
6、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二)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二、在武汉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禁止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建设压占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规划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规划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规划局,宁波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甬综执联〔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规划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甬综执联〔2018〕6号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规划分局、公安局,市燃气协会,各燃气企业: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划定宁波市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
二、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三、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从管壁外缘至两侧)根据不同管道类别和不同作业行为所带来的安全风险,按以下确定:(一)种植深根植物的,低压、中压燃气管道为0.75米,次高压燃气管道为1.2米,高压燃气管道为2米。
(二)取土、倾倒渣土、堆放重物、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动用明火、倾倒和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低压、中压燃气管道为2米,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为5米。
(三)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作业行为,低压、中压燃气管道为1.5米,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为5米;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的区域;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的区域。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杭政办函[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0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为加强杭州市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包括:(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气化站、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二)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四)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阀门(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六)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地下标志等城镇燃气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
三、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武汉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确定

壁两侧各05 .m内,阀门室 ( )、 井 采石等作业 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移
凝水井 ( )、调压箱 ( )、计 动 、覆盖 、涂改 、拆除 、损 坏燃气 缸 柜
量箱 ( ) 壁各 1 内 ;液化石油 设施及安全保护标志 ;法律 、法规 柜 外 m 气供应 基地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 禁止 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确需在
气股 份有 限公 司多年来 对天津各项 生产和销售商之一 ,有着雄厚 的实 市 、加快滨海新 区发展做 出新的更
工作 给予 的支持帮助表示感谢 。黄 力和 良好声誉 ,目前 已成为全球市 大 贡献 。 ( 高继德 )
4 城 燃 月 6 I 市 气. 刊
管壁两侧各l m内 ,庭院架空管道管 破 、打桩钻探 、焊接烘烤 、顶进 、 气设施 的巡查、管理。 ( 张任国)
天 津 市燃 气 集 团 与 中石 油 签 约 仪式
值最大 、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能 2 1 年6 91 0 0 月2 3,天 津市市委 维和对天津市 委市政府多年来对 中 常委 、常务副市长杨栋梁 出席 了天 石油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的大力支 源公 司 。旗 下 所 属 的 大 港油 黄 气集 团是燃气管 网覆盖全市所有 区
维 和 一行 。
此次双方决定成立合资公 司,
条天然气高压干线和地 县 、资产近百亿的市属大型固有企 共 同建设 5
杨栋梁在会见时首先代表市委 业 ,在确保全市燃气的安全稳定供 下储气库工程 ,共同开发建设 、运
保护范 围。其 中各类管道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安全 的其他设施 ;倾倒 、 取 相 应 的安 全保 护 措施 后 方 可施 的安全保护范 围分别为 :高压 、次 排放腐蚀性物 品,置放易燃 易爆物 工。此外 ,燃气经营企业也要履行保
海南城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海南城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为加强城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保障人民裙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条例》和《城市燃气设施安全管理条例》,现就海南省城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通告如下:一、保护范围的界定1.1 城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包括城市、乡镇和农村地区的燃气管道、燃气调压站、燃气储气罐、加气站等设施及其周边环境。
1.2 城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具体范围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2.1 未经批准,禁止在城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施工、堆放杂物、焚烧垃圾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2.2 禁止在城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筑、违章搭建、乱设广告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运行和安全的行为。
三、燃气设施安全防范措施3.1 城市燃气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设施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2 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设施的巡检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稳定。
3.3 社会公众应加强安全意识,严禁私拉乱接燃气管道,如发现燃气泄漏等安全隐患应及时报警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对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泄漏等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通告的执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凡在城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市政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附则本通告解释权归海南省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所有。
特此通告。
海南省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七、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规划管理7.1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纳入城市规划范围,规划、建设、用地等相关单位在规划设计和用地审批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统筹考虑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要求,合理布局燃气管道、站点等设施。
7.2 城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纳入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加强对相关区域的环境管理和市容整治,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城市环境的美观整洁。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是指在燃气管道周围建立起来的一定区域,
该区域内的任何人和物品都应该受到保护。
为了确保燃气安全,我们
必须认真对待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具体范围。
一般来说,
保护范围是以燃气管道为中心,向周围扩展一定的半径所划分的区域。
在这个区域内,一些不应该存在的东西,例如堆放杂物、种植植物、
修建建筑等,都是不允许的。
在此提醒广大居民,一定要留意周边环境,在保护范围内不能随意行事。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为什么要建立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
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防止燃气管道被意外损坏,从而减少燃气泄露的
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另外,在保护范围内拆除或改建房屋时,施工方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燃气
管道造成影响。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管理。
相关部门会定期
对保护范围进行巡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会进行惩罚。
同时,
居民也应该积极配合管理,遵守规定,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总之,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存在非常重要。
我们需要认真对待这
个问题,了解保护范围的具体范围及其管理要求,互相配合,共同维
护燃气设施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燃气管理系统标准与边界

委托授权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市政
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 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燃气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重点负 责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引导、督促生产者加强 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制止产品生产中的违 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监管,如 对燃气经营者的质量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处罚等。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者所供应的燃气质量、 检测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管,如对燃气质量进行监 督检查、对燃气经营者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的 情况进行检查等。
1、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 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 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释义: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就是通过规 划、应急保障、经营许可、质量检测、安全管理、设 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理等一系列制度,把燃气工作 日常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通过法规、制度 的形式予以确立、规范,形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长效 机制,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 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运营车辆等
案发经过
2009年3月15日,吴某、方某和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 公司营运部副经理余某受燃气110联动队队长指派, 负责义乌大陈收费站方向的排查摸底工作。
当晚20时许,三人驾驶一辆私车在该收费站附近路段 巡查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装载四只液化气罐从浦 江县往义乌方向行驶,商量后三人决定跟踪该辆摩托 车。当摩托车主发现跟踪加速行驶时,吴某、方某商 量后又决定追赶拦截摩托车。方某追至该摩托车左侧 并排位置时,先后三次逼靠摩托车,试图迫使该摩托 车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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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2020)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镇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结合实际,划定安康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避免因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以及进行爆破、取土、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外部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损坏燃气设施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按如下规定:
(一)各类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
1.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或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范围内。
2.中压管道管壁或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2.0米范围内。
3.低压管道管壁或其它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1.5米范围内。
(二)其它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等有关规范执行。
三、需要从事地下挖掘、钻探、打桩、敷设管线、顶进、取土以及进行爆破、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应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资料。
若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准确位置。
燃气设施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查为准。
四、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供应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提供指导,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六、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消防、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七、违反上述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导致燃气安全事故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和城市
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有关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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