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信用社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财税库银管理办法教材

新绛新田村镇银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绛新田村镇银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保障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处理的准确、及时、稳定和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绛新田村镇银行内参加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
第三条“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通过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简称TIPS)”进行连接,用于纳税人通过银行柜面向税务征收机关缴纳税款或由税务征收机关发起直接扣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电子缴库信息,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发的各种信息,包括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处理过程的信息,以及为实现业务处理和信息共享所需的公共数据代码等其他信息。
第五条行社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配合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电子缴库以横向联网系统为依托,横向联网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安全、可靠、稳定;(二)能够实现电子缴库信息在联网单位之间的收发处理;(三)能够满足联网单位各自独立处理业务的要求;(四)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五)电子缴库信息的校验工作由信息接收方负责。
第七条横向联网系统的加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行社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电子缴库业务:(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办法有关业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规定;(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收发电子缴库信息,并进行相关业务处理;(三)对电子缴库信息及时备份和存档,并可按规定调取和查询业务信息;(四)及时进行电子对账,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五)按照规定提供电子缴库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六)应配备专人进行业务操作,保障设备、网络、软件的正常运行。
信用社银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办理,根据人民银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以下简称财税库银业务),是依托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系统),在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间联网,采用电子方式办理单笔实时划缴税款、定时批量划缴税款、电子对账等业务。
第三条财税库银业务全省实行统一网络、接口和规范,由省联社接入人民银行TIPS系统,实现全省一点清算。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财税库银业务按职责不同分为清算行和经办社(行)。
清算行(即省联社结算中心,下同)负责与TIPS系统对账并办理资金清算。
经办社(行)是指纳税人的开户社(行),负责办理柜面签约信息的维护、批扣清单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打印等业务。
第五条清算行必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与各清算国库完成税款资金清算。
清算国库收到划缴的税款资金后,按照TIPS系统自动生成的对账单划转各支库。
清算国库是指TIPS系统中负责与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资金勾对,并将资金按照收款国库进行划转的国库。
第六条联网业务信息交换以发起方为准,扣款结果信息以TIPS系统为准。
第七条业务人员应对系统运行信息、纳税人信息和账户资金等信息严格保密,防止发生数据丢失或泄密行为。
第八条财税库银业务处理系统用户设置、参数维护、业务数据修改、账务调整等重要环节应设专人复核,并坚持双人办理原则。
第九条经办社(行)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业务操作,并对签约帐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财税库银业务处理系统联网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第三章业务处理第一节接入和撤销第十一条省联社接入TIPS系统及办理开通和撤销业务事项,应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刷卡
缴税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11]6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1.06.30
【实施日期】2011.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6月30日国税发〔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缴效率,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基础上,各地应积极实施推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是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是通过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布设POS机实现纳税人缴税的方式。
根据POS机布设机构
的不同,分为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实现刷卡缴税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布设POS机实现刷卡缴税两种模式。
(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银行卡刷卡缴税的业务流程为:
1.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产生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序号(即应征凭证序号)提供给纳税人。
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POS机上刷银行卡,选择缴税。
银行横向联网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根据人民银行《国库与税务、银行联网业务管理指导意见》《XX省国库信息处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以下简称“财税库银业务”),是指依托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系统”),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和银行间联网,采用电子方式,办理实时扣税、批量扣税、银行端申报查询缴款、电子对账、委托扣款协议号的签订和注销等业务以及信息共享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TIPS系统是依托现有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网络平台和清算渠道,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通过税务和银行接口,进行税务、国库、银行信息交换和业务处理,并对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的系统。
实时扣税业务是指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后,由税务机关发起逐笔扣税信息,TIPS系统实时转发付款银行,付款银行收到后予以扣款,并将扣款结果回执通过 TIPS 系统实时返回税务机关的整个业务处理过程。
批量扣税业务是指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后,税务机关将批量扣税报文通过 TIPS 系统转发付款银行,付款银行收到后予以扣款,并将扣款结果回执通过 TIPS 系统返回税务机关的整个业务处理过程。
银行端申报查询缴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或银行操作人员在商业银行报税系统上查询其在税务机关的申报信息,并依据查询结果确定需缴纳的税种和金额,发起申报纳税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是财税库银业务主管部门,下设的清算中心负责具体业务管理:(一)负责制定财税库银业务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TIPS系统相关行内参数维护工作;(三)负责与TIPS系统对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并通过指定结算渠道划转至收款国库;(四)制定财税库银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建立与各机构的沟通汇报机制;(五)负责财税库银业务的指导、培训和业务质量考核工作等。
财库[2009]94号关于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9]94号关于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c500680d4d8d15abe234e56.png)
关于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09]94号成文日期:2009-07-17字体:【大】【中】【小】北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山东、广东、贵州、云南、青海省(区、市)财政厅(局),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贵州、云南、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山西、内蒙古、上海、山东、广东、云南省(区、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营业管理部,南京、济南、广州分行,太原、呼和浩特、哈尔滨、南昌、贵阳、昆明、西宁支行:为推进全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92号)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进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横向联网新系统测试范围及时间安排为了解决横向联网系统存在的问题,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对横向联网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目前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已经完成。
为保证新系统正式上线后运行顺利,确定北京市及贵州省的国税系统对新系统进行测试。
北京市、贵州省国税系统要按照《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新系统测试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要求,做好系统测试前的各项准备,按时完成联调测试、软件定版等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2009年7月中下旬至7月27日,测试地区国税、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实施方案和计划上报、软件开发及测试优化等工作。
(二)2009年7月27日至8月14日,测试地区国税、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联调测试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0.21•【文号】银办发[2008]252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2008年10月21日银办发[2008]25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现将《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联(以下简称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文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文印发)、《关于印发〈国库与税务、银行联网业务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国库[2006]43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银联接入TIPS办理电子缴税业务(以下简称电子缴税)是指纳税人使用银行卡和银联受理终端,通过税务、国库、银联、银行之间的网络,实现缴税的各项业务。
电子缴税业务种类主要包括银行卡查询缴税、实时扣税、批量扣税等,其中银行卡查询缴税为银联办理电子缴税的主要业务,实时扣税和批量扣税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后,银联代理暂时无法接入TIPS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的电子缴税业务。
财库[2015]89号《关于2015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89号2015.4.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为进一步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横向联网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2014年,全国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量达到2.48亿笔,电子缴税金额达到8.5万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4.1%和29.6%。
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以下简称电子退更免)业务在8个省(市)成功试点上线,全年处理业务457.7亿元。
目前,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已经成为税收收入收缴的基本方式,在提高税收收入收缴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提升财税库部门公共服务能力、行政效能和宏观决策支持能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国库)要进一步提高对横向联网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扩大横向联网覆盖范围、拓展创新业务推广应用、稳定和优化系统运行、深化信息共享和利用、完善制度机制,推进横向联网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2015年主要工作安排(一)进一步扩大横向联网覆盖范围。
进一步扩大市、县横向联网上线范围和纳税人采用横向联网方式缴税的范围,提高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占比。
(二)拓展横向联网创新业务推广应用。
积极总结推广横向联网电子退更免业务试点经验,优化和规范业务处理流程,全面推行横向联网电子退更免业务。
积极推广安全规范的销售点终端(POS)刷卡缴税、网银缴税等新型电子缴款方式。
农村信用社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附件7:XXXX农村信用社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信用社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业务管理,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范围内办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业务的各营业网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横向联网是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电子网络系统办理税收收入征缴入库等业务,税款直接缴入国库,实现税款征缴信息共享的缴库模式。
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行社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对账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第四条各办理业务网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业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规定,按照规定收发电子缴库信息,及时进行相关业务处理,保证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划缴国库。
第二章电子凭证第五条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电子凭证包括电子缴款书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电子缴款书,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与纸制的缴款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税务机关生成。
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实行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方式。
划缴入库方式采用电子缴款书取代纸质缴款书办理税款缴库相关业务;自缴入库方式以纸质缴款书为依据,电子缴款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办理税款缴库相关业务。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由纳税人开户行社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信息生成,从纳税人账户划缴税款资金的专用凭证。
第六条省清算中心与清算国库对账成功后,各行社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第七条纳税人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不慎遗失或毁损,需要重新开具付款证明时,需经办行社核实付款人的书面申请和付款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经05级(含)以上柜员授权后重新补打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第三章业务处理第八条税收收入划缴入库包括银行端缴款、银行端查询缴款、实时扣税和批量扣税四种方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7(000)008
【摘要】<正>2007年6月6日财库[200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
【总页数】7页(P26-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
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陕西省财税库银税收收入横向联网电子缴库工作会议在西安召开 [J], 杜华
3.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的成效与不足 [J], 牛芸芸;秦婉婉
4.我省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进展显著 [J],
5.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建立税收征缴新机制——甘肃省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
库横向联网正式运行 [J], 魏巍;王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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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横向联网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第5章横向联网业务流程操作说明5.1基本规定1.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是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商业银行(含信用社,下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电子网络系统办理税收收入征缴入库等业务,税款直接缴入国库,实现税款征缴信息共享的缴库模式。
2.财政、税务、国库等款项征收机关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与商业银行/信用社横向连接,处理单笔实时扣税业务、定时批量扣税业务、银行端查询缴税、银行端缴款(未开通)等业务。
3.横向联网业务与其他支付业务共享清算资金,县级行社在省联社清算中心缴足清算资金,保证资金的及时清算。
4.横向联网系统支持7×24小时运行。
5.横向联网业务通过“46291070横向联网往来户”科目(省中心、县中心)核算,当天的往来业务全部清算完成后科目余额为零;在省清算中心“46292010待清算款项”科目下设“横向联网国库待清算款项”标准户,用于核算全省农村信用社待与国库清算的横向联网款项。
6.办理横向联网业务,营业网点不得向纳税人收取费用。
5.2横向联网业务操作流程操作说明5.2.1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操作流程操作说明柜员审核凭证、资料是否通过YN确认付款YN纳税人提交“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柜员启动“712091纳税申报信息查询”交易,查询打印“申报查柜员启动 “712093查询缴税全额付款”交易,录入查询回执付款成功后,根据提示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银行端查询流程结束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作记账凭证,申报查询回执及柜员根据系统提示选择拒绝付款原因并提交系统发送流程结束环节事项内容注意事项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处理资料审核1.提供资料: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2.审核要点:凭证内容填写是否完整,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
纳税人为单位时是否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为个人时是否签章。
标准流程一、正常流程:1.柜员启动“712091纳税申报信息查询”交易录入查询信息,成功后打印“申报查询回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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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社(银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保障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处理的准确、及时、稳定和高效,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库与税务、银行联网试点业务管理指导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银行)内参加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
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行社)第三条“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通过省联社前置与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进行连接,用于纳税人通过银行柜面向税理系统(简称 TIPS)务征收机关缴纳税款或由税务征收机关发起直接扣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电子缴库信息,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发的各种信息,包括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处理过程的信息,以及为实现业务处理和信息共享所需的公共数据代码等其他信息。
第五条行社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配合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电子缴库以横向联网系统为依托,横向联网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安全、可靠、稳定;(二)能够实现电子缴库信息在联网单位之间的收发处理;(三)能够满足联网单位各自独立处理业务的要求;(四)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五)电子缴库信息的校验工作由信息接收方负责。
第七条横向联网系统的加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行社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电子缴库业务:(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办法有关业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规定;(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收发电子缴库信息,并进行相关业务处理;(三)对电子缴库信息及时备份和存档,并可按规定调取和查询业务信息;(四)及时进行电子对账,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五)按照规定提供电子缴库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六)应配备专人进行业务操作,保障设备、网络、软件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行社应当建立联系协调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正常运行。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十条电子缴库业务的基本规定:(一)要素齐全,操作规范;(二)核对无误,及时汇划;(三)各司其职,及时对账;(四)加强管理,准确安全。
第十一条办理,纳税人首先必须与税务部门、开户银行(信用社)三方事先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绑定委托缴税账户。
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第十二条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要素信息应当满足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的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
具体格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规定的样式执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见附件。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凭证字号、转账日期、缴款书交易流水号、税票号码;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付款人全称、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征收机关名称、收款国库(银行)名称、税(费)种名称、所属时期、实缴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合计)金额;第几次打印、打印时间、复核、记账等。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必须加盖转(收)讫章方为有效。
第四章业务处理第十三条“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提供的缴税业务处理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协议实时缴税、协议批量缴税、银行端缴税,支持对公和对私账户缴税。
第十四条汇缴行社在“2013 待结算财政款项”下开立“待报解预算收入(财税库银联网户)”专户,用以核算代理的财税库银税款。
横向联网业务的资金通过系统自动划至汇缴行社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财”税库银联网户),其余额在贷方。
汇缴行社负责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的资金清算、清算信息的维护、数据维护、与清算国库的对账以及配合与其关联的非汇缴行社财税库银业务操作的职责,将对账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与其关联的非汇缴行社,非汇缴行社要在缴款的下一工作日前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主要采取划缴入库方式,对账成功后的款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划缴国库。
第十六条行社收到客户提交的《电子缴税三方协议》,应审核其真实有效性,审核无误后,按规定进行协议内容的系统登记录入和处理。
第十七条行社对 TIPS 系统转发的扣款请求须实时或按规定时间回复,对于实时和银行端缴税业务要实时反馈信息,对于批量业务要按时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行社根据收到的电子缴款书相关信息,按照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及时从纳税人账户扣划款项,并将扣款成功和不成功的信息反馈国库。
第十九条行社应当及时查复国库向纳税人开户行社发起的查询。
第二十条行社对扣款成功的交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行社记账凭证,
第二联作付款回单交给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已有纳税申报信息的,纳税人可采取银行端查询方式办理电子缴库,从其银行账户将税款划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贸市场、个体工商业户和城镇居民等缴纳小额现金税款以及纳税人持纸质缴款书自行到各行社营业网点缴税的情况,可采取自缴入库方式。
采取自缴入库方式的,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持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到行社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税款,行社将税款资金划转国库,同时按规定将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传送至国库。
第二十三条行社办理电子缴库业务,要按日对账,确保税款安全和准确。
对账分为日间对账和日切对账,日间对账是指清算国库在系统日间状态下与汇缴行社的对账;日切对账是在日切窗口关闭后,系统自动进行的所有清算国库与汇缴行社之间的对账。
汇缴行社依据对账结果,向清算国库划缴资金,并在附言中注明对账日期和对账批次。
在对账次日若对账不一致就要进行差错处理。
在对账出现差错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对账差错明细清单”,由汇缴行社与人民银行联系确认,手工进行差错调整后,重新发起对账。
第二十四条付款行社收到税务部门发出的冲正、止付请求,尚未扣款或扣款失败的,予以冲正和止付。
已扣款的,不予冲正和止付,并将止付应答报文及时发送横向联网系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行社在电子缴库工作中,应当尽职尽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行社应保障“电子缴税系统”银行端正常运行。
因“电子缴税系统”银行端故障导致划缴税款错误、失败的,应在故障发生后24 小时内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并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恢复。
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税款滞纳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划缴税款的,应根据税务部门通知要求人工划转税款。
故障现象和处理结果,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第二十七条行社应当按规定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及时接收、转发电子缴税信息,保证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划缴国库,对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行社在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安徽省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行社在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中,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因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行社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第三十一条未尽事宜按财政、税务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农村合作金融电子缴税付款凭证附件:农村合作金融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NO 授权:复核:会计:注:共两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付款回单(无银行转(收)讫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