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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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燃气设施是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能源,但由于其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燃气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监管等方面,分别阐述燃气设施安全的保护办法。

一、燃气设施安装的保护办法1.合理选址:选择安装燃气设施的地点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电源设备,避免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2.获取安装资质:由专业的燃气设施安装公司进行安装,并确保安装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资质,以保证安装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3.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安装:燃气设施的安装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括燃气管道的敷设、焊接、密封等工艺要求,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和气密性。

4.安装必备设施:在燃气设施安装过程中,应配备消防器材、泄漏报警装置等必要设施,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二、燃气设施使用的保护办法1.安全使用说明:用户在使用燃气设施之前应仔细阅读安全使用说明书,并按照说明书要求正确操作。

2.注意燃气泄漏风险:燃气泄漏是引发火灾和爆炸的重要原因,因此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要时刻关注燃气泄漏风险,如发现异常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处理。

3.避免火源接触:燃气具有易燃性,用户在使用燃气设施时应避免与明火、电热器等火源接触,避免引发火灾。

4.定期检查和维护:用户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工作,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或损坏问题,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5.建立预警机制:用户应建立燃气泄漏的预警机制,如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自动关闭阀等设备,对泄漏进行快速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减少事故风险。

三、燃气设施维护的保护办法1.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检测和保养,清除积灰和杂物,确保管道畅通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保持设备完好:燃气设施的管道、阀门、燃烧器等部件应保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或修复,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防止腐蚀和老化:燃气设施的管道和接口易受腐蚀和老化的影响,应采取防腐、防腐蚀等措施,延长设施使用寿命,避免泄漏风险。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为了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1.2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包括:(1)燃气储存、输配、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各类燃气设施,如燃气储配站、调压站、燃气管道、阀门、计量表、报警器等;(2)燃气设施的附属设施,如阴极保护站、警示标志、防护栏等;(3)燃气设施的维护、检修、检测、监控等保障设施。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职责2.1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2.2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3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

2.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和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

2.5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规定,正确使用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损坏或拆除燃气设施。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措施3.1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3.2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

3.3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和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

3.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和管理4.1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4.2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一、前言燃气是一种重要的能源,广泛应用于家庭、商业和工业领域。

然而,燃气设施的不安全使用和管理将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燃气设施安全管理机构为了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设立一个专门的燃气设施安全管理机构是非常重要的。

该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和权限:1. 负责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2.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燃气设施的审批和监督工作;3. 组织燃气设施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4. 接受燃气设施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5. 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燃气设施安全数据;6. 对燃气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燃气设施建设规范为了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必须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建设。

下面是一些燃气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1. 设计方案必须经过专业机构认可,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2. 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术,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3. 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过检测合格;4. 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专业的调试和检验;5. 燃气设施建成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四、燃气设施日常管理燃气设施的日常管理是确保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以下是一些日常管理的要求:1. 建立完善的燃气设施档案,包括设备图纸、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2. 定期进行燃气设施的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3. 燃气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火措施和灭火设备;4. 对于老旧的燃气设施,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改造,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5. 燃气设施的维修保养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6. 对于违规使用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燃气设施安全培训和宣传为了提高燃气设施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必须加强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以下是一些建议:1. 针对不同人群进行燃气设施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事故应急处理等;2. 制定燃气设施安全宣传计划,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递相关信息;3. 举办燃气设施安全知识竞赛和演习活动,提高公众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意识;4. 建立热线和网站,提供燃气设施安全咨询和投诉受理服务。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宁波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包括:(一)燃气场站,含:天然气门站、应急气源站、储配站、气化站、调压计量站等;液化气储配站、气化站、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等;燃气机动车加气站;(二)燃气管道设施,含:地下和架空燃气管线;阴极保护站、测试桩、阳极地床等燃气管道防腐保护设施;阀门(井、室)、凝水器(井)、调压箱(柜)、补偿器等燃气管道附属设施;管墩、管桥、支架等燃气管道固定装置;标志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门站以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燃气用户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改、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安监、交通、水利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政府等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辖区内燃气设施重大安全隐患。

乡镇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六条【保护方针】鼓励供气、供电、供水、供热、通信、市政等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建立相应的联络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禁止行为】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青岛市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青岛市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定了《青岛市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

《青岛市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条 为加强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燃⽓设施的⾏为,保障燃⽓设施安全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管理条例》《青岛市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燃⽓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天然⽓接收门站前的天然⽓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户负责管理、维护的燃⽓设施的保护不适⽤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设施,包括: (⼀)城镇燃⽓输送管道; (⼆)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表)、阀门井(室)、凝⽔缸(井)、补偿器、放散管等燃⽓管道附属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五)禁⽌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标志、地⾯标志、地上标志、地下标志等城镇燃⽓安全警⽰标志(以下简称警⽰标志); (六)瓶装液化⽯油⽓充装站、液化⽯油⽓⽓化站(含瓶组站)和混⽓站、天然⽓储配站、燃⽓汽车加⽓站、瓶装液化⽯油⽓供应站等; (七)保障燃⽓安全⽣产和稳定运⾏的监控、检测设施。

第四条 市燃⽓⾏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作,区(市)燃⽓⾏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作。

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职责,共同做好燃⽓设施的安全保护⼯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占、占压、毁损、覆盖、擅⾃拆除或者移动燃⽓设施及警⽰标志。

燃⽓经营单位在对燃⽓设施进⾏抢险抢修时,相关单位和个⼈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

第六条 燃⽓经营单位承担燃⽓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运营⼯作,并履⾏下列燃⽓设施安全保护责任: (⼀)设置燃⽓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警⽰标志; (⼆)对燃⽓设施定期进⾏巡查和检测,及时维修保养,并建⽴巡查、检测和维修保养记录,定期对燃⽓设施进⾏安全评价; (三)配合建设单位、施⼯单位落实燃⽓设施安全保护⽅案,现场划出燃⽓管道位置,施⼯时指派技术⼈员进⾏现场监护和指导; (四)巡检时发现燃⽓设施附近有野蛮施⼯作业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制⽌,同时向燃⽓⾏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 (五)制定燃⽓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规定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所在地燃⽓⾏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发⽣燃⽓设施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作; (七)实⾏24⼩时值班制度,设置并公布抢险抢修电话,配备相应的抢修⼈员和应急车辆、装备、器材;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管理,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储存设施、燃气输配设施和燃气应用设施。

第三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安排燃气设施布局,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第八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为安全保护区域和安全控制范围。

燃气储存设施、门站、调压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等的安全保护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

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和安全控制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05 米至 5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区域;管壁外缘两侧 5 米至 5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二)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2 米至 1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区域;管壁外缘两侧 10 米至 10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三)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5 米至 5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区域;管壁外缘两侧 50 米至 20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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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燃气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检验、维修和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燃气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责任。

第四条燃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经过专业人员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五条燃气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遵守燃气设施的使用规范。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规范第六条燃气设施的设计应当满足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具备可靠的性能和防护措施。

第七条燃气设施的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燃气设施的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证书,并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燃气设施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当清晰可见,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燃气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加强安全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章使用和维护管理第十一条燃气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使用燃气设施,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并配合相关人员进行维修工作。

第十三条燃气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的维修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证书,具备相关维修经验,维修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维修标准进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五条燃气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燃气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燃气设施的巡检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燃气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模版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模版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检验、维护和管理等环节,包括城镇燃气工程、燃气管道、燃气储罐等设施。

第三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应遵循安全、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依法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并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燃气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公众应遵守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燃气设施,配合管理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第七条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八条燃气设施的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要求,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燃气设施的施工前,需编制施工方案,并报相关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及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关键节点进行特殊检查和测试,确保质量的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拖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记录和档案整理,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以备后续管理使用。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十四条燃气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对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并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制定燃气设施使用操作规程,并进行宣传教育,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及时修复存在的隐患,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十八条燃气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燃气设施的密封证明和使用记录,确保隐患的发现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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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5875(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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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

燃气设施,特指公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所有且为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设施(用户所有或为用户提供单一服务的燃气设施),燃气生产、进口需用燃气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需用燃气设施、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相关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除外。

公用燃气设施主要包括:(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柜)、天然气气化站、燃气加气站(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燃气场站设施;(二)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管道,以及附属计量装置、阀门(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设施;(三)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燃气管道防腐保护设施,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固定装置,以及转角桩、里程桩,禁止、警告、指令、提示、地面和地下管道标志标识等。

燃气用户设施主要包括:用户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燃气器具等。

工商用户的其他燃气设施按供气协议界定,工业窑炉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管理工作。

各镇、开发区、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化气钢瓶、计量仪器等燃气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工商、商务、经信、教育等部门负责加气站、工商餐饮企业以及学校食堂等相关燃气用户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公安、城管、消防、安监、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负责相关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

天然气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由燃气用户负责。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用户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燃气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公用燃气设施保护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所属公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国家燃气设施工程相关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遵循工程建设程序。

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

(二)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凡有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加强设施安全保护。

(三)建立燃气设施档案和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掌握燃气设施基本情况,做好燃气设施标志设置工作。

按规定建立监控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实行远程监控。

(四)执行燃气设施使用和报废制度,定期委托相关单位检测鉴定燃气设施,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并公布抢修电话。

(六)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抢修人员和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七)发生燃气管道破裂、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立即停止相关范围内的供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燃气设施应当明确安全保护范围,划定保护区域,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设定安全保护警示标记,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不受损坏。

第九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一)燃气场站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燃气场站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1)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区域;(2)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区域;(3)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区域;(4)庭院架空管道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区域;(5)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区域。

(三)打桩、建造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顶进等影响周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控制范围:(1)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其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外5米范围区域;(2)埋地次高压管道为其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外5米范围区域;(3)埋地高压管道为其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外44米范围区域。

爆破作业等严重威胁周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控制范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五)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动用、拆改燃气公用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或从事爆破、挖掘、打桩、顶进、动用明火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二)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或影响周边燃气设施安全距离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涉及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河道内擅自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四)种植深根植物;(五)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查明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有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查询要求后及时告知。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需要动用、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挖掘、打桩、顶进、爆破、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现危及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与燃气经营企业联系,补办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监护手续。

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并配合抢修。

第十五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应符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技术要求,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有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应急预案和妥善的恢复措施。

对保护方案有争议,或对燃气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估或对保护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各类活动。

必要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也可提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活动结束后进行复检。

第十七条建(构)筑物、堆积物或设施占压燃气管道或者影响周边燃气设施安全距离的,属地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住建、城管、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清除。

第十八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费由活动实施单位承担。

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涉事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燃气设施报废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动用、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应当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拆除燃气场站、处理或遗留废弃燃气设施等,还应制定实施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第三章燃气用户设施保护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户设施的安全保护。

燃气经营企业定期检查用户设施,燃气用户经常性检查所用燃气设施。

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配备专管人员,建立燃气检查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对工业、商业、采暖、单位食堂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燃气加气(充装)站均要在每次加气(充装)前检查机动车辆等燃气设施。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检查频率要求,制定入户安全检查的年度计划、月度计划,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燃气经营企业应在入户检查前将检查日程通知相关用户。

无法直接联系用户的,可在用户能看到的显著位置张贴通告等方式通知用户,由该用户向燃气经营企业预约接受检查。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入户检查时,应当穿着工作服,佩戴并出示有效证件,配备必要的检查仪器、工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主要内容:(一)燃气管道设施是否漏气,安装及用材是否规范,阀门操作是否方便、灵活;管道、阀门是否严重锈蚀,是否有重物搭挂或作接地引线;管道末端是否封堵;有无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管道等。

(二)瓶装气气瓶是否合格,钢瓶、调压阀是否漏气。

(三)燃气器具是否完好,安装、维修是否符合规定;热水器等燃气设施排烟系统是否连接完好、是否出户;软管是否超长、超期、老化、无管夹、泄漏;燃气器具与气源是否适配,使用年限是否超期;有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等。

(四)燃气调压、计量仪表是否完好;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符合规范要求;有无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计量装置等。

(五)用气是否规范;使用、储存燃气场所是否符合要求,具备安全条件;有无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盗用、转供燃气现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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