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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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保护措施

燃气保护措施

燃气保护措施燃气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能源之一,但它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燃气使用安全,必须采取一系列科学有效的燃气保护措施。

本文将对燃气保护措施中的几个重要主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燃气安全意识的培养作为燃气用户,我们首先需要有燃气安全的意识。

要充分了解燃气的性质、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以避免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

例如,了解燃气的燃烧性质,避免燃气泄漏导致爆炸;了解燃气灶具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此外,还应加强对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

可以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途径,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活动,增加人们对燃气安全的了解和认识。

二、燃气装置设施的安全设计在燃气装置设施的设计中,必须考虑到安全因素,采取科学严谨的设计措施。

首先,应对燃气管道进行合理布置,确保燃气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要合理选择管道材料,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

此外,还需要设置燃气安全阀门和泄漏报警装置,既可以及时发现燃气泄漏、防止事故发生,又可以避免燃气超压导致设备损坏。

阀门和泄漏报警装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其可靠性和灵敏度。

三、燃气设备的正确使用与维护正确使用和维护燃气设备是保障燃气安全的重要环节。

在使用燃气灶具时,要遵守操作规程,禁止在燃气泄漏时使用明火或电器设备。

同时,要经常清洁燃气灶具,防止油污积累引发火灾。

参加燃气设备的定期维护也是十分重要的。

定期对燃气灶具、热水器等设备进行清洗、检查和维修,及时更换老化部件,确保其正常运行。

此外,还要定期清理燃气管道和排气管道,避免堵塞和积灰引起危险。

四、燃气事故的处理与应急救援即使采取了一切预防措施,燃气事故有时仍然无法完全避免。

因此,对于燃气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救援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燃气泄漏或燃气事故发生时,我们首先要保持冷静,迅速采取措施关闭燃气阀门,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随后,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并按照他们的指示进行适当的处理和救援。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燃气设施是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能源,但由于其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燃气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监管等方面,分别阐述燃气设施安全的保护办法。

一、燃气设施安装的保护办法1.合理选址:选择安装燃气设施的地点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电源设备,避免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2.获取安装资质:由专业的燃气设施安装公司进行安装,并确保安装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资质,以保证安装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3.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安装:燃气设施的安装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括燃气管道的敷设、焊接、密封等工艺要求,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和气密性。

4.安装必备设施:在燃气设施安装过程中,应配备消防器材、泄漏报警装置等必要设施,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二、燃气设施使用的保护办法1.安全使用说明:用户在使用燃气设施之前应仔细阅读安全使用说明书,并按照说明书要求正确操作。

2.注意燃气泄漏风险:燃气泄漏是引发火灾和爆炸的重要原因,因此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要时刻关注燃气泄漏风险,如发现异常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处理。

3.避免火源接触:燃气具有易燃性,用户在使用燃气设施时应避免与明火、电热器等火源接触,避免引发火灾。

4.定期检查和维护:用户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工作,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或损坏问题,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5.建立预警机制:用户应建立燃气泄漏的预警机制,如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自动关闭阀等设备,对泄漏进行快速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减少事故风险。

三、燃气设施维护的保护办法1.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检测和保养,清除积灰和杂物,确保管道畅通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保持设备完好:燃气设施的管道、阀门、燃烧器等部件应保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或修复,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防止腐蚀和老化:燃气设施的管道和接口易受腐蚀和老化的影响,应采取防腐、防腐蚀等措施,延长设施使用寿命,避免泄漏风险。

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1. 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1.1 建立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区域为保证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应在其周围建立一定的保护区域,以确保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和建筑物不会对管道及设施造成影响。

在保护区域内应设置标识牌,禁止任何非法行为。

1.2 管道及设施巡查和维护对管道及设施进行巡查是维护其安全的必要手段。

对于管道及设施,应设置专门的巡查员,对其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同时,也需要制定巡查计划和标准,确保巡查覆盖率和工作质量。

1.3 管道及设施状况监测为保证管道及设施的安全,应在其周围设置摄像头或监测设备,对其状况进行不间断地监测。

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警告或采取其他措施。

1.4 管道地下水源及污染物的防范为避免地下水源被污染,应在管道周围设置管道护栏或屏障。

当发现管道周围出现污染物时,应提醒对方立即清除。

2. 应急处置措施2.1 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制定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应急预案,对事故的可能发生情况进行预判和分析,并制定适宜的处置方案。

同时,应对应急处置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和演练,以提高他们的应对能力和反应速度。

2.2 应急处理流程当发生燃气管道及设施事故时,应马上进行应急处理。

在救援前,需对事故现场进行评估,并确定应急处理的流程。

在处理过程中,需注意事故为队员带来的危险,并确保救援过程稳妥。

2.3 措施的具体实现在燃气管道及设施发生事故后,应执行以下措施:2.3.1 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处理。

2.3.2 在救援和处理过程中,应采用各种防护手段,以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2.3.3 在危险地带应设立安全隔离区,并在周围设置警戒标识。

2.3.4 如需要疏散人员时,应根据现场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并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

2.3.5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需采取一定的储备措施,保障足够的应急物资和人员数量,确保救援过程能够稳定进行。

上海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上海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上海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城市燃气管道的正常运行,加强对燃气管道及其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管道设施,包括:(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三)管道防护构筑物、管堤、管桥、管基、补偿器、放散管等;(四)调压器(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和构筑物,以及相关电器、仪表、通讯等设备;(五)警示桩、里程桩、沉降监测桩等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和设施;(六)其它与管道设施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介质的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管理。

本市接收站前的长输燃气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厂区内部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市崇明县和宝山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以下简称县(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侵占、占压、破坏、盗窃管道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职责)本市管道设施的权属企业是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经营管理的管道设施的正常供气、安全运行,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管道设施运行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二)管道设施建成后,按有关的燃气设计规范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并对易遭车辆或其他外力碰撞的局部位置,采取保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三)定期巡查管道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四)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及时抢修;(五)对管道设施沿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_办法_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_办法_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为加强杭州市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制定了《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下面详细内容。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为加强杭州市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包括:(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气化站、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二)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四)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阀门(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六)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地下标志等城镇燃气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

三、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消防、安全监管、河道管理等部门协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四、燃气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其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及其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为了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1.2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包括:(1)燃气储存、输配、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各类燃气设施,如燃气储配站、调压站、燃气管道、阀门、计量表、报警器等;(2)燃气设施的附属设施,如阴极保护站、警示标志、防护栏等;(3)燃气设施的维护、检修、检测、监控等保障设施。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职责2.1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2.2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3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

2.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和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

2.5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规定,正确使用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损坏或拆除燃气设施。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措施3.1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3.2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

3.3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和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

3.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和管理4.1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4.2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宁波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包括:(一)燃气场站,含:天然气门站、应急气源站、储配站、气化站、调压计量站等;液化气储配站、气化站、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等;燃气机动车加气站;(二)燃气管道设施,含:地下和架空燃气管线;阴极保护站、测试桩、阳极地床等燃气管道防腐保护设施;阀门(井、室)、凝水器(井)、调压箱(柜)、补偿器等燃气管道附属设施;管墩、管桥、支架等燃气管道固定装置;标志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门站以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燃气用户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改、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安监、交通、水利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政府等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辖区内燃气设施重大安全隐患。

乡镇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六条【保护方针】鼓励供气、供电、供水、供热、通信、市政等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建立相应的联络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禁止行为】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2021年)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2021年)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2018年3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燃气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是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海事、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设施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第六条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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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

燃气设施,特指公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所有且为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设施(用户所有或为用户提供单一服务的燃气设施),燃气生产、进口需用燃气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需用燃气设施、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相关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除外。

公用燃气设施主要包括:(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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