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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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诱发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规范

暴雨诱发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规范

暴雨诱发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暴雨诱发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以下简称“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提升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水平,增强山洪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是在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阈值和预警等级指标基础上,依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评估山洪灾害气象预警等级,适时向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预警服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山洪灾害气象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业务原则)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应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内容)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包括灾害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致灾阈值确定、精细化降水估测和预报、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检验、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时段)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的主要时段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降水强度和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的国家级、省级气象部门。

省级气象部门依据本规范指导所辖地市、县级气象部门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第八条灾害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根据《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气减函〔2013〕36号)要求,组织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1.普查山洪沟特征信息、地理信息资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承灾体信息、灾情信息、预警指标和防灾措施数据等。

2.对普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并及时更新修订。

3.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实时和历史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及服务应用工作。

第九条致灾阈值确定根据《暴雨洪涝灾害致灾临界(面)雨量确定技术指南》(气减函〔2013〕113号)的方法和要求,依托风险普查数据库和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结合各地区山洪灾害实际影响程度和已有技术方法,开展致灾阈值指标确定工作,内容包括:1.建立逐条山洪沟不同等级(漫堤(沟)、淹没预警点0.6米、1.2米、1.8米四个等级)的临界(面)雨量阈值数据库。

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指标及应用研究

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指标及应用研究

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指标及应用研究
强降雨是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于强降雨的预警和监测十分必要。

本文针对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气象预警指标进行研究,并探讨其应用。

1、降雨强度
降雨强度是指雨点在单位时间内落在单位面积上的雨量。

通常将降雨强度大于50mm/h 的降雨称为大暴雨,大暴雨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2、降雨量
降雨量是指在一定时间内雨量的总量。

随着降雨量的不断增加,地表土壤的吸收能力和排水能力也会减弱,导致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3、降雨持续时间
降雨持续时间指的是降雨时间的长短,通常情况下,当降雨持续时间超过6小时时,易引发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

4、降雨空间分布
降雨空间分布是指降雨的区域和范围,如果降雨集中在一个局部区域,往往会引发该地区的水土流失、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二、应用研究
针对上述气象预警指标,可以通过现代气象监测和预警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例如,利用雷达、卫星等技术获取实时降雨数据,对于降雨强度、降雨量、降雨持续时间、降雨空间分布等指标的异常变化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预警灾害风险。

此外,结合地质灾害易发区、山地等特殊地形和地质条件,对气象预警指标进行分类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为防范和应对地质灾害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

总之,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气象预警指标十分重要,对于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和伤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气减函〔2016〕65号)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气减函〔2016〕65号)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提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水平,增强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是在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阈值和预警等级指标基础上,依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评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适时向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业务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内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包括灾害风险普查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致灾阈值确定、精细化降水估测和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时段)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主要时段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降水强度和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国家级、省级气象部门。

省级气象部门依据本规范指导所辖地市、县级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第八条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实时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根据《泥石流、滑坡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1.普查地质灾害灾情点特征信息、地理信息资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承灾体信息、灾情信息、预警指标和防灾措施数据等;实时调查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规模、具体地点、受影响的村镇、户数和人口、死伤人数、经济损失、致灾降水量,发生地质灾害的类型和地质环境等信息。

2.对普查和实时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并及时更新修订。

3.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实时和历史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及服务应用工作。

地质灾害区域气象风险预警技术规程

地质灾害区域气象风险预警技术规程

地质灾害区域气象风险预警技术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目标任务、技术方法、工作流程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对象为降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其他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预警和其他类型的地质灾害预警可参考。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工作,蓟州区区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0112-20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61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50 000)QX/T 52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8部分:降水观测QX/T 61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17部分:自动气象站观测QX/T 487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T/CAGHP 039-2018 地质灾害区域气象风险预警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meteorological early warning of geological hazard risk基于前期过程降水量和预报降水量,开展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成灾风险的预警预报工作。

3.2预警等级 early warning grade未来一定时段内,某区域发生地质灾害风险高低的一种量度。

3.3预警区域 early warning area未来一定时段内,达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的区域。

3.4预警区划 early warning area mapping根据历史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孕灾背景、气候特征及人类活动等因素,选取定性、半定量或定量评价方法,对工作区开展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评价及预警区域划分工作。

3.5预警模型 early warning model基于区域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气候条件、人类活动、降水与地质灾害关系等分析研究,建立的降水引发地质灾害的分析评价模型。

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指标及应用研究

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指标及应用研究

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指标及应用研究强降雨是导致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之一。

针对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气象预警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

本文将介绍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的指标以及其应用研究。

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预警指标主要包括雨量指标和降雨强度指标。

雨量指标是指降水量达到一定阈值时,可能会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指标;降雨强度指标是指单位时间内降水量达到一定阈值时,可能会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指标。

针对不同类型的地质灾害,可以采用不同的雨量指标和降雨强度指标。

对于滑坡和泥石流等山地地质灾害,可以使用雨量指标,如24小时累计降水量超过50毫米或者6小时累计降水量超过30毫米等;对于塌陷地质灾害,可以使用降雨强度指标,如单位时间内降水量超过10毫米等。

在应用研究方面,可以通过观测数据分析、数值模拟和灾害案例分析等手段,来研究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气象预警指标。

通过观测数据分析,可以统计一定时间范围内的降水量和降雨强度,找出与地质灾害发生关联较大的指标;通过数值模拟,可以模拟出不同降水条件下地质灾害的发展情况,进而确定合适的预警指标;通过灾害案例分析,可以总结出不同地质灾害类型的典型降雨条件及其预警指标。

除了预警指标的研究,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气象预警还需要考虑预报时效、信息发布和灾害风险评估等方面。

预报时效是指从气象部门获得预报信息到发布预警信息的时间间隔,需要尽量缩短以提高预警的及时性;信息发布是指将预警信息传达给相关部门和公众,需要依靠现代通信技术实现快速、准确的发布;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根据预警信息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风险评估,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

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指标及其应用研究对于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具有重要的意义,将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合理的预警策略和决策依据。

层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基本标准规范(试

层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基本标准规范(试

附件:基层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基本标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气象部门开展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工作,加强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业务管理,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应对和快速反应能力,减轻灾害影响和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突发灾害性天气是指大风、暴雨、冰雹、龙卷风、飑线、雷电等预见期短、破坏性强的灾害性天气,以及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相关衍生灾害。

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是在监测预警信息制作完成的基础上形成预警服务产品,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社会公众和相关应急责任人发布和传播预警服务信息,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并开展跟踪监测、滚动预警、反馈评估、业务监控等一系列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的基层是指市、县两级气象部门。

本规范规定了基层气象部门开展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工作的基本流程与要求,适用于基层气象部门开展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反馈评估及业务监控等工作。

各省级气象部门可在此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建立相应的标准规范。

第二章预警服务启动条件第四条当出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时,应加强与上级业务单位沟通,及时启动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

(1)上级业务单位或邻近区域发布了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并预计影响本行政区域,以及本地发布了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2)接到上级业务单位或上下游相关台站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通知或相关提醒,并预计影响本行政区域;(3)监测到突发灾害性天气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影响本行政区域;(4)接到基层信息员、志愿者等报送的突发灾害性天气情况和影响的报告,确认已经发生并预计继续影响本行政区域。

第三章预警服务对象第五条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对象依据职责不同,分为决策用户、高敏感行业用户、基层气象灾害防御人员、社会公众以及气象部门人员等五类。

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指标及应用研究

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指标及应用研究
强降雨是指短时间内降雨强度较大,可能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降水过程。

为了及时预警和防范地质灾害,科学界开展了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指标及应用研究。

研究者通过观测和分析历史强降雨事件,总结出了一系列与地质灾害发生相关的气象指标。

这些指标包括降雨强度、降雨量、降雨分布、降雨历时等。

通过对这些指标的综合分析,可以得出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破坏性等信息。

研究者根据已有的强降雨与地质灾害发生的关联性,建立了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数学模型。

这些模型基于统计学、物理学和工程学等理论基础,可以根据气象数据进行预测和评估。

通过模型的应用,可以提前预警地质灾害的发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 预警系统建设:将气象预警指标纳入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实现自动监测和预报。

通过实时监测和分析强降雨的气象指标,及时发布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为相关地区采取防灾减灾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 降雨预报和监测:根据气象预警指标,进行强降雨的预报和监测工作。

通过监测强降雨的气象指标变化,分析降雨强度、降雨量等参数的累积变化趋势,判断地质灾害的发生概率和危险程度。

3. 风险评估与管理:利用气象预警指标对地质灾害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便更好地制定应对策略和应急预案。

根据强降雨的预警指标,进行地质灾害的分区划定和风险等级评定,为相关地区的防灾措施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指标及应用研究对于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强降雨的气象指标的研究和应用,可以提高地质灾害的预警能力,减少灾害的损失。

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指标及应用研究

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指标及应用研究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极端降雨事件频发,强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也成为一个严重的自然灾害问题。

据统计,全球每年因强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都十分严重。

及时有效地预警和预防强降雨诱发的地质灾害,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气象预警指标及其应用研究。

我们来看一下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特点。

强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其特点是发生快、变化大、危害严重。

强降雨会加剧土壤的饱和度,使得土体的稳定性大大降低,从而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

而地面塌陷则主要是由于降雨引起地下水位上升,导致地下空洞或岩溶溶洞失稳而发生。

及时有效地预警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对于减少灾害损失至关重要。

我们来探讨气象预警指标应用研究。

目前,关于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气象预警指标主要包括降雨量、降雨强度、降雨历时和降雨空间分布等指标。

利用这些气象指标,可以有效地提前预警和预测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

当降雨量超过一定阈值、降雨强度显著增大或者降雨历时较长时,可能会诱发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

监测和分析这些气象指标的变化对于预警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气象预警指标的应用研究也在不断深化。

通过利用遥感技术和气象雷达数据,可以实时监测和分析降雨量、降雨强度和降雨历时等气象指标的变化。

结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建立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预警模型,实现对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准确预警和预测。

这将极大地提高预警的精度和及时性,有助于降低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损失。

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号标准

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号标准一、引言山洪和地质灾害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之一。

面对这些灾害,提前预警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山洪、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预警,保护公众和财产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预警信号标准迫在眉睫。

本文旨在提出一份关于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号标准。

二、预警信号标准的设计思路1. 根据过去山洪、地质灾害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影响程度,设立不同等级的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等级应明确表示灾害可能发生的程度,方便公众理解和应对。

2. 采用统一的颜色、图标和声音标志,使其易于识别和区分。

预警信号的图标应具有直观性,使得人们能够迅速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与相关部门合作,将预警信号通过各种传媒渠道广泛传播,包括电视、广播、短信等,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公众。

三、山洪气象风险预警信号标准山洪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1. 蓝色预警信号:指示山洪可能性较低,公众需要保持警惕,但未来一段时间内不需要采取特殊的防范措施。

2. 黄色预警信号:指示山洪可能性较高,公众需要加强防范措施,如关闭河流和山区旅游景点,提前疏散易受山洪侵袭的地区。

3. 橙色预警信号:指示山洪可能性非常高,公众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如疏散至安全地带,暂停户外活动等。

4. 红色预警信号:指示山洪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公众需要立即迁往高地或就近的安全场所,避免危险。

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号标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1. 蓝色预警信号:指示地质灾害可能性较低,公众需要保持警惕,但未来一段时间内不需要采取特殊的防范措施。

2. 黄色预警信号:指示地质灾害可能性较高,公众需要加强防范措施,如迅速撤离易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区域。

3. 橙色预警信号:指示地质灾害可能性非常高,公众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如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避免地质灾害的威胁。

4. 红色预警信号:指示地质灾害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公众需要立即撤离危险区域,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提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水平,增强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是在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阈值和预警等级指标基础上,依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评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适时向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业务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内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包括灾害风险普查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致灾阈值确定、精细化降水估测和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时段)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主要时段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降水强度和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国家级、省级气象部门。

省级气象部门依据本规范指导所辖地市、县级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第八条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实时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根据《泥石流、滑坡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1.普查地质灾害灾情点特征信息、地理信息资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承灾体信息、灾情信息、预警指标和防灾措施数据等;实时调查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规模、具体地点、受影响的村镇、户数和人口、死伤人数、经济损失、致灾降水量,发生地质灾害的类型和地质环境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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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提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水平,增强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是在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阈值和预警等级指标基础上,依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评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适时向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业务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内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包括灾害风险普查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致灾阈值确定、精细化降水估测和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时段)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主要时段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降水强度和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国家级、省级气象部门。

省级气象部门依据本规范指导所辖地市、县级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第八条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实时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根据《泥石流、滑坡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1.普查地质灾害灾情点特征信息、地理信息资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承灾体信息、灾情信息、预警指标和防灾措施数据等;实时调查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规模、具体地点、受影响的村镇、户数和人口、死伤人数、经济损失、致灾降水量,发生地质灾害的类型和地质环境等信息。

2.对普查和实时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并及时更新修订。

3.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实时和历史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及服务应用工作。

第九条致灾阈值确定依托风险普查数据库和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结合各地区地质灾害实际影响程度和已有技术方法,开展致灾阈值指标确定工作,内容包括:1.建立地质灾害点(主要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进行风险级别划分,按照发生概率95%以上、75%、50%、25% 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的临界(面)雨量阈值数据库。

2.地质灾害发生后,由所在省级气象部门根据规范和实地调查信息,组织检验致灾阈值指标的可用性,及时修订数据。

另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阈值变化的情况时,应及时更新阈值数据,并通过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修订内容。

第十条精细化降水估测(QPE)和预报(QPF)制作适应业务需求的QPE和QPF指导产品,内容包括:国家级、省级定时制作下发不同时间间隔的QPE产品和不同预报时效的QPF指导产品。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分四级(有一定风险(Ⅳ级)、风险较高(Ⅲ级)、风险高(Ⅱ级)、风险很高(Ⅰ级)),通过结合精细化降水预报技术,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2.国家级、省级制作不同时效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产品,根据需要组织或参加业务会商,制作和发布预警服务产品。

第十二条业务检验预计或发生地质灾害后,及时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地质灾害临界(面)雨量指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准确率,并根据检验结果及时修订相关指标。

第十三条效益评估预计或发生地质灾害后,及时评估气象风险预警在防灾减灾中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应包括因预警提前安全转移的人数、减少的人员伤亡数量和减少的财产损失等)。

第三章业务分工第十四条国家级业务主要由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负责,省级业务主要由各省(区、市)气象台(或流域气象中心)、气候中心、信息中心、气象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承担。

(一)国家级业务分工1.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地质灾害灾情实时上报(直报、实时采集等)、信息收集和系统建设运行;负责制作国家级QPE和QPF产品;负责组织业务会商,国家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技术开发及指导产品制作,与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共同做好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开展预警服务以及组织业务检验。

2.国家气候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完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和审核修订;负责组织开展实时和历史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服务应用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致灾阈值确定业务,及时与省级协调更新修订阈值并每年更新提供给国家气象中心。

3.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与国家气象中心共同做好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的服务效益、服务需求等的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开展预警服务效益评估。

4.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国家级下发、省级上传数据产品的集中汇总和定向传输(附件3);负责保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会商;负责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等。

(二)省级业务分工负责按照国家气象中心要求及时上报地质灾害灾情数据,根据国家气候中心要求开展辖区内实时和历史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服务应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完成普查数据的入库、质量控制、维护更新工作;组织完成辖区内地质灾害致灾阈值确定业务,并及时检验修订阈值;负责调阅国家级QPE和QPF指导产品,制作并下发本省QPE和QPF产品;制作并下发和上传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实时跟踪监测各种观测资料,当预计有地质灾害时,组织业务会商,制作省级预警服务产品,开展预警服务以及组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和效益评估。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五条精细化降水估测(QPE)和预报(QPF)业务流程(参照中央气象台的格点化降水业务流程)第十六条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流程(流程图见附件1)(一)国家级业务流程1.国家气象中心每日07:30、17:00制作下发国家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产品(08:00和20:00起报的24h预报)。

2.国家气象中心每日15:45前将实况降水、20:00起报的未来24小时预报降水数据传送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16:20—16:50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经与国家气象中心会商分析,确定并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

其中,当预警等级达到Ⅱ级及以上时,由国家气象中心依据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提供的最终预警产品及相关数据文件,于当日17:30前制作相关图形和文字产品,传送并通知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天气预报》节目中播出。

3.预计或发生地质灾害时,国家气象中心在全国早间天气会商时组织相关省(区、市)气象局进行会商,指导相关省级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紧急情况下,国家气象中心可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专题会商。

4.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负责每日收集各省(区、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产品,并传送到国家气象中心,由国家气象中心在此基础上制作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拼图。

(二)省级业务流程1.省级气象部门每日(07:45、17:15)定时制作并上传对内的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产品(08:00和20:00起报的24h以内逐12h和24h预报)。

2.实时跟踪监测各种观测资料,分析各类监测和预报产品,当实况或预报雨量达到本地地质灾害临界(面)雨量指标时,与国土部门开展会商,根据会商结果及时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不定时制作下发对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产品(1h、3h、6h时效)并上传国家级业务产品库。

3.省级气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情况,或已发生重大地质灾害且预计地质灾害影响仍将持续时,应及时向相%100⨯++++=ND NC NB NA ND NA TSR %100⨯+=NC NA NC PO %100⨯+=NBNA NB FAR 关决策部门开展气象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业务检验1.发生地质灾害后,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审核各省(区、市)上报的灾情信息,及时组织相关国家级、省级业务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

2.发生地质灾害后,省级气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并于30日内完成检验报告上报国家气象中心。

3.每年1月20日前,省级气象部门完成本省年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报告并上报国家气象中心。

4.每年1月31日前,国家气象中心汇编完成全国年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报告。

5.预警准确率用命中率、漏报率和空报率表示,检验时以县级区域和单点(滑坡、泥石流)为检验对象。

具体方案如下:命中率:漏报率:空报率:式中,NA 为预警服务产品发布正确次数、NB 为空报次数、NC 为漏报次数、ND 为无预警服务产品预报正确次数。

5.1针对区域的检验方案(1)NA 、NB 的确定:如果预报某时段某地质灾害点的预警等级为Ⅳ级以上,而包含该点的县级区划内,在该预报时段内任意一点出现了地质灾害,则记录为一次预报正确。

如果在上述区域,该预报时段所有的地质灾害点都未出现地质灾害,则记录为一次空报。

(2)NC、ND的确定:如果在某预报时段内,某个点出现了地质灾害,则在包含该点的县级区域内,首先检查该区域内是否有预报正确的地质灾害点,如果有预报正确的点,则参照上面第(1)条;如果该区域没有预报正确点,则记为漏报一次。

另外,出现地质灾害的任意两个地质灾害点所影响的县级区划可能会相同。

因此评定好该预报时段的所有漏报后,需要对重复记为漏报的点做去重复处理,只记一次。

如果预报地质灾害点无预警,同时也未出现地质灾害,记为预报正确一次。

5.2针对单地质灾害点的检验方案如果预报某条地质灾害的预警等级为Ⅳ级以上,而该点出现地质灾害,则记录为一次预报正确;如果无地质灾害,则记为空报一次;如果未发布预警等级,则记为漏报一次;如果预报某地质灾害点无预警,同时也未出现地质灾害,记为预报正确一次。

6.预警提前量:指首次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预警信号发出时间提前量。

第十八条效益评估1.发生地质灾害后,国家气象中心及时分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提供的最新地质灾害灾情等相关数据。

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及时组织省级业务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效益评估,指导省级业务单位完成效益评估报告,并收集汇总省级业务单位上传的效益评估报告。

2.发生地质灾害后,省级气象部门应于30日内完成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效益评估报告(含地质灾害气象服务基本信息表,附件4)并上报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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