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卫生法规主要内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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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政策和法规

公共卫生政策和法规
对公共卫生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报,并对其效果进行评 估和分析。
02 公共卫生政策概述
CHAPTER
定义与特点
公共卫生政策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及公众为预防疾病、促进健康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和策略。
公共卫生政策的特点包括:预防性、社会性、科学性、综合性。
公共卫生政策的重要性
保障人民健康
通过制定和实施公共卫生政策,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 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05 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的实施与监管
CHAPTER
政策执行与监管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共卫生政策,监督和管理公共 卫生服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督导 。
卫生监督所
依法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领域进行监督检查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法规执行与监管机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推进社会共治模式 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共卫生 管理和服务,形成政府、市场、 社会协同推进的公共卫生治理新 格局。
强化跨国协作机制
加强跨国协作机制建设,推动国 际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的协调一 致,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挑战 。
加强智能化技术应用
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 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制定和实施 中的应用,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 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公共卫生政策和法规
汇报人:XX
2024-01-25
目录
CONTENTS
• 引言 • 公共卫生政策概述 • 公共卫生法规概述 • 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的关系 • 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的实施与监管 • 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的挑战与前景
01 引言
CHAPTER
目的和背景
保障公众健康

职业卫生法规体系

职业卫生法规体系

职业卫生法规体系一、职业卫生法规框架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分为: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其他所有职业卫生安全法律都要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来制定。

2、职业卫生安全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如:《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

3、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4、地方性职业卫生安全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卫生安全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通常形式有“条例”、“办法”。

5、职业卫生安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如:《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

6、国际公约: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国际条约、公约,是作为制定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规参考依据之一,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履行。

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部专门法律。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

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最新版】

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最新版】

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标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标准质量,促进标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标准,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为实施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职责范围内对需要在全国统一规范的事项,按照标准化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格式制定并编号的各类技术要求。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安全标准、地方卫生健康标准、团体和企业卫生健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标准工作,包括编制中长期卫生健康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健康标准研究、制修订、解释、宣贯、实施、复审和评估等。

第四条卫生健康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含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卫生健康行业及其他有关行业统一的卫生健康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健康行业统一的卫生健康技术要求,制定行业标准。

第五条卫生健康标准按实施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立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负责全国卫生健康标准政策、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等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下设卫生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负责项目、人员、强制性标准实施评估等归口管理工作。

相关业务司局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卫生健康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作为标准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评审、标准协调性审查、跨专业标准基础研究、重要标准的宣传培训、推荐性标准的评估、专业委员会的考核评估等综合性标准管理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依据《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是规范医疗卫生行业的重要法律体系,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下面将介绍一些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体系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卫生组织法:规定了卫生机构的设立、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卫生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立、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使用、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意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了医疗卫生行业的行为规范和标准,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2、规范医疗卫生行业行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了医疗卫生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要求,规范了医疗卫生行业的行为,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促进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为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促进了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4、维护社会稳定: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对于规范医疗卫生行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了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

这些规范包括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同时,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遵守的程序和要求,如按照规定进行诊断、治疗、护理等操作,保障患者的权益。

公共卫生法规与政策

公共卫生法规与政策

公共卫生法规与政策公共卫生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政府的公共政策来促进居民健康、预防疾病和对民众提供健康保护。

我国制定了各种医疗卫生法规和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政策文件。

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一)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主要内容公共卫生以预防为主,它的功能包括健康检测和分析,即建设疾病信息系统,收集相关疾病的发病或流行情况,检测健康危险因素,识别健康问题;对疾病暴发流行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和实施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项目;制定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卫生执法改革等。

世界卫生组织在2006—2007年提出的公共卫生基本的内容包括:传染病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研究;流行性疾病的预警和反应;慢性非传染病的监测、预防和管理;健康促进;精神卫生和物质滥用;烟草、营养、卫生与环境、食品安全、暴力、损伤和残疾;生殖卫生、母婴平安和儿童与青少年卫生;基本药物、基本卫生技术、免疫药物和疫苗的开发等。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全面的公共卫生体系,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从中央辐射到省、市、县,并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网络”;同时,注重进行流行性病学调查、慢性病调查、健康信息沟通与交流等全方位的公共卫生研究。

我国于2004年初正式启动的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系统,覆盖包括乡镇卫生院在内的全国所有卫生医疗.机构。

我国已实现对传染病疫情监测、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死因监测等重要公共卫生数据的实时管理,使传染病控制和应急反应能力明显提高。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我国政府公共卫生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

《通知》提出,到2023年,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机制基本完善。

卫生法规的结构组成

卫生法规的结构组成

卫生法规的结构组成
卫生法规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 总则:包括法规的名称、适用范围、目的、基本原则等。

2.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履行卫生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或者人员。

3. 卫生监督管理:包括卫生监督、监管、执法等内容。

4. 食品安全:规定食品安全的标准、管理和监督。

5. 疾病预防控制:包括疾病预防、疾病监测、传染病防治等。

6. 医疗卫生: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生执业、医疗质量监管等。

7. 保健和康复:规定健康管理、康复医疗等内容。

8. 环境卫生:包括环境保护、污染物处理、环境卫生监管等。

9. 附则:包括法规的实施日期、惩罚措施等内容。

2024年护理法律法规

2024年护理法律法规

护理法律法规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护理工作在医疗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保障患者权益,规范护理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护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护理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分析其内容,以期为护理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护理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护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护士执业的行政法规,明确了护士的定义、职责、权利和义务。

根据《护士条例》,护士需通过国家统一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方可从事护理工作。

护士还需定期参加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2.护理质量管理《医疗机构护理管理规定》对医疗机构护理质量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建立健全护理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护理质量管理制度、开展护理质量监控与评价等。

医疗机构应设立护理管理部门,负责护理质量管理、护理科研和护理教育等工作。

3.护士权益保障《护士条例》明确规定了护士的权益保障,包括:获得与其业务能力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薪酬待遇;享有参加培训、晋升、职称评定等权利;享有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和卫生等权益;有权拒绝违法、违规、违章的指令。

医疗机构不得安排护士从事非护理工作,不得降低护士的薪酬待遇。

4.护理伦理与法律责任《民法典》对护理伦理与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护理伦理原则,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若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患者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护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管1.护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医疗机构应加强护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同时,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护理管理制度,规范护理行为,确保患者权益。

2.护理法律法规的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监管,确保护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对违反护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护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四、结论护理法律法规是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患者权益、规范护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卫生法律法规汇编《卫生法律法规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生命健康,维护社会卫生安全,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统一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卫生法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卫生从业人员以及与卫生事业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推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卫生工作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群众,综合治理卫生问题。

第四条卫生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的基本卫生政策和规划,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卫生工作应当贯彻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遵守公共卫生纪律,提高预防、控制、诊治能力,维护医疗秩序。

第六条卫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加强传染病、慢性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疾病防控。

第七条卫生工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遏制医患纠纷。

第八条卫生工作应当加强卫生队伍建设,培养专业人才,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推动卫生知识普及。

第九条依法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惩治卫生违法行为,保障卫生安全。

第十条卫生工作应当加强国际卫生合作和交流,参与全球卫生事务,分享卫生成果,共同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

第二章卫生行政管理第一节卫生行政组织第十一条国务院组织卫生行政工作,建立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卫生事业。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履行卫生行政职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卫生事业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卫生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二)组织、协调和监督卫生机构和卫生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三)加强卫生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卫生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四)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保障卫生安全;(五)组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调应急响应和救治工作;(六)推动卫生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七)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八)开展国际卫生合作和交流,推动卫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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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主要内容体系卫生法规主要内容体系第一章绪论考什么?卫生法基本原则、渊源、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法的概念卫生即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健康状况。

(卫生服务、卫生机构、卫生人员)狭义的卫生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中医药等方面。

广义的卫生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社会医疗保障、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等。

卫生法指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卫生社会关系(1)第一类:卫生行政关系特点:卫生管理活动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一方主体不平等性(2)第二类:卫生民事关系特点:卫生服务过程中双方地位平等性卫生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专门制定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他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二、卫生法的特征1.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2.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4.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卫生保护原则(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2.预防为主的原则(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3.公平原则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5.患者自主原则(患者权利的核心是患者自主的原则:有权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医疗服务的方式;有权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某项医疗卫生服务,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四、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的渊源又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

我国卫生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卫生标准;法律解释;卫生国际公约。

十部卫生单行法律:《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献血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红十字会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五、卫生法律关系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具有卫生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一)特征1.卫生法律关系是既存在于平等主体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2. 是卫生法确认的具有特定范围的法律关系。

3. 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4.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患者)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患者生命健康利益)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六、卫生法的作用 1.维护社会卫生秩序 2.保障公共卫生利益 3.规范卫生行政行为第二章公共卫生法考什么?重点中的重点:传染病防治(18)、食品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公共卫生法是调整公共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传统)公共卫生法,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和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等。

广义——除了狭义范围,还包括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一)传染病防治方针和原则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是分类管理)(二)传染病的分类(重点中的重点)我国将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3类。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25种丙类: 10种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乙类甲管)。

二、传染病预防(一)预防接种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疫苗分为两类(二)传染病监测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1.监测规划的制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2.监测内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

(三)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预警发出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预警要求:及时、科学、准确。

(四)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①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②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的职责主要是:①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②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③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④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⑤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⑥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⑦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⑧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2.传染病发生、流行监测和预测3.传染病疫情信息的调查和核实4.自然疫源地施工环境的卫生调查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

建设单位根据疾控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

工程竣工后,疾控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六)医疗机构的职责 1.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2.承担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工作三、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一)传染病疫情的报告1.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分为:①责任疫情报告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②义务疫情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2.疫情报告的管理疫情报告遵循属地管理原则3.疫情报告的内容①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②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③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④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情况;4.疫情报告的要求责任报告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5.疫情报告的程序、方式及时限(1)报告程序与方式: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首诊医生、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填写。

采供血机构——艾滋病病毒(HIV)两次初筛阳性检测结果——填写报告卡。

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报告卡。

(2)报告时限2小时:甲类传染病和乙类甲管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网络直报或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24小时:其他乙、丙类在诊断后网络直报或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二)传染病疫情的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三)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四、疫情控制(一)控制措施1.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1)对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隔离治疗;(2)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3)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患者,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的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无害化处置等必要的卫生的处理。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①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②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③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二)紧急措施 1.已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及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与报告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批准机构:上一级人民政府。

生活保障: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工作报酬: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紧急措施的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紧急措施的内容: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②停工、停业、停课;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⑤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三)疫区封锁 1.宣布为疫区:适用情况: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宣布机构: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决定并宣布。

2.疫区封锁:适用情况:甲类传染病疫区;决定机构:区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国务院决定。

(五)尸体卫生处理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五、医疗救治(一)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二)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三)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的管理性规定1.医疗救治的方式2.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3.转院六、监督管理监督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监督职责:①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②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③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⑤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⑥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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