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医院宣传工作制度

医院宣传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宣传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树立医院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宣传工作目标(一)宣传党的卫生政策,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
(二)宣传医院改革发展的成果,提升医院品牌形象,增强医院核心竞争力。
(三)宣传医疗服务的优质资源和技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四)宣传医院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和谐医患关系。
三、宣传工作原则(一)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宣传党的卫生政策和医院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坚持服务群众,关注民生,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质。
(三)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反映医院工作情况和医疗服务的实际情况。
(四)坚持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宣传工作的形式和方法,提高宣传工作效果。
四、宣传工作内容(一)医院基本情况:介绍医院的历史、规模、设施、技术、服务等基本情况。
(二)医院改革发展:宣传医院改革发展的成果,介绍医院在医改中的创新举措和经验。
(三)医疗服务:宣传医院的诊疗技术、医疗质量、服务流程、便民措施等,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四)医疗团队:介绍医院的专家、学科带头人、护理团队等,展示医院的人才实力。
(五)医疗科研:宣传医院的科研课题、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
(六)医院文化:弘扬医院的核心价值观,传播医院的文化理念,营造和谐医患关系。
(七)公共卫生:宣传疾病预防、保健、康复知识,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
五、宣传工作形式(一)传统媒体: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进行宣传。
(二)新媒体:利用网站、微博、微信、APP等新媒体平台进行宣传。
(三)宣传册:制作宣传册、折页、海报等,发放给患者和群众。
(四)宣传栏:在医院内外设置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五)健康讲座:举办健康讲座、义诊等活动,直接面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
六、宣传工作组织(一)成立宣传工作小组,负责医院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中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一、引言中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它旨在确保全体公民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促进的权利,促进全民的身体健康与社会发展。
本文将对该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述。
二、背景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保障人民健康是国家治理的重中之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对医疗卫生与健康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均衡,公共卫生管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了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中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应运而生。
三、主要内容中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健康教育与促进该法鼓励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各级政府应加强健康教育的组织和实施,推动健康促进活动的开展,以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2.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满足。
该法规定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并强调应加强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3. 公共卫生服务为了防控传染病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了加强疾病预防、监测和控制的要求。
各级政府应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预防控制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
4. 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中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强调要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解决医疗服务不均衡的问题。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医疗资源的统筹和管理,推动医疗卫生服务的资源配置均衡,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四、实施效果中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该法的推动,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普及程度和质量得到了提升,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得到了满足。
同时,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也得到了增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宣传手册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宣传手册引言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的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卫生监管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基层卫生监督管理体系统。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宣传,更好地促进全民健康,特编写本手册,介绍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基本知识和要点,帮助广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者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
第一章工作内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是指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场所、单位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卫生管理、卫生行为等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2.同步监管同步监管是指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公共场所、单位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工作。
3.健康教育健康教育是指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增强群众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全民健康的一系列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工作要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要点如下:1.做好监督检查卫生监督工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被监督单位从业人员、设施、设备、用品、卫生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通报和纠正。
2.做好问题整改发现监管中的问题,要按照标准化流程,逐项整改,确保落实到位。
3.加强健康教育加强对群众的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增强群众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全民健康。
4.做好协调配合加强对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抓好做好卫生监管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章工作指导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提供了以下几方面的支持:1.加强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卫生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管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2.完善卫生监管管理制度完善卫生监管管理制度,提高卫生监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工作效能。
3.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监管信息化水平,实现信息共享平台。
4.加强民主监督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社会问题,与群众协商解决问题,增强监管公信力。
2024年卫生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

2024年卫生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卫生院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2024年卫生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1.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得到明显提高,普法教育覆盖率达到100%。
2.卫生院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水平明显提升。
3.患者满意度提高,医患关系更加和谐。
二、工作重点1.深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卫生健康领域的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2.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确保医疗服务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3.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升应对医疗纠纷的能力。
4.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扩大普法教育覆盖面。
三、工作措施1.组织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确保全体职工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卫生健康领域的法律法规、医疗纠纷的处理等。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长不少于24学时。
2.邀请法学专家、律师等为卫生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职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专家讲座,全年累计讲座时长不少于12学时。
3.利用卫生院内部网络平台、宣传栏等形式,定期发布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内容,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
全年累计发布不少于24篇法律知识文章。
4.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如法治知识竞赛、法治演讲比赛等,激发职工学习法律的兴趣。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法治文化活动。
5.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提高医务人员应对医疗纠纷的能力。
定期组织医疗纠纷模拟演练,全年累计演练时长不少于8学时。
6.加强与上级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普法教育工作。
每年至少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一次普法活动。
四、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普法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2年卫生监督机构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周活动总结

2022年卫生监督机构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周活动总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卫生监督机构二〇〇六年打击非法行医实施方案》,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20xx年4月10日起,**市卫生监督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1周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县区行”宣传周活动。
一、工作目标和内容:通过开展非法行医宣传周,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普及法律法规意识,遏制非法行医行为,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市政府和县、区采取各种形式的宣传,开展为期一周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宣传活动。
同时,接受并及时处理市民现场的有关举报和投诉。
二、工作步骤:1、各县区在宣传点设立宣传咨询台,悬挂“**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宣传周”横幅,宣传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场受理市民的举报投诉,并及时处理;2、在市卫生监督网站公布全市各县区设置打击非法行医宣传点的具体位置,欢迎群众到现场举报投诉;在各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周活动的宣传报道。
三、建立组织机构,加强对宣传周活动的指导。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两个小组,到各县区参加宣传活动。
同时,成立了一个监督小组,监督所有县和区宣传活动的执行情况。
四、印发宣传品,增强群众对非法行医的理性认识。
为普及群众法律法规知识识,遏制非法行医行为,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在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群众缺乏对黑诊所的认识,印制了“认清‘黑诊所’的七大特征”;“看病须到正轨医疗机构”等宣传单4种计4万份。
五、全市统一行动,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攻势。
在宣传周期间,全市共举办了34场“反非法行医宣传周活动”,制作了8块展板,发放了1万多张“反非法行医宣传周活动”宣传单,并就“反非法行医知识”咨询了200多人。
在新站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的大力支持下,现场受理了5起案件,均已立案处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办公室新站监督分局在胜利广场入口处设立宣传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
高新区监管分局悬挂“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品72套288件;长丰县设立“反非法”宣传点3个,在全县各乡镇悬挂“反非法行医”宣传横幅24条,制作展板4个,展示“反非法行医”图片48幅,发放“反非法行医”宣传品1148件,邀请长风电视台、长风报社两家新闻媒体参加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周。
卫生院普法工作总结范文(通用3篇)

卫生院普法工作总结范文(通用3篇)范文一:卫生院普法工作总结今年以来,我院积极开展卫生院普法工作,得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党委的领导下,院法制办按照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普法工作,不断提升卫生院法治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服务水平。
首先,我们注重宣传教育工作。
我们利用院内各种宣传途径,通过悬挂条幅、摆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展板等方式,向职工和患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同时,我们还积极利用微信公众号、博客等新媒体平台,发布相关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能够接触到法律常识。
其次,我们加强内部培训。
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我们组织开展了法律知识培训班。
我们邀请了法律专家和院内法律顾问开展培训,使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医疗纠纷处理、医患合同签订、医疗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有效提高了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
最后,我们加强了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为了更好地为患者提供法律服务,我们成立了法律服务团队,并配备了法律顾问。
患者可以随时来院咨询法律问题,法律顾问给予专业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此外,我们还制定了完善的医院法规制度,建立了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为医患双方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解决纠纷的平台。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卫生院普法工作力度,推动法治文化在全院的深入开展。
我们会继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院员工的法律意识;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患者提供更加全面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卫生院的法治建设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范文二:卫生院普法工作总结在今年的卫生院普法工作中,我院积极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通过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患者的法律保障,以及加强医患协调机制的建设,有效推动了医疗纠纷的化解。
首先,我们注重加强法律宣传。
利用院内的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海报等宣传渠道,我们定期发布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提高了全院员工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PPT课件

20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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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的执业规则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 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 医疗措施。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2020/3/19
14
医生的执业规则
➢患者知情权? 根据卫生部规定:医疗机构应当
条
20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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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医生的执业规则•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
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 得其书面同意; •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 其书面同意。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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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律责任
医疗损害: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
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
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
民事 责任
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 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 害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 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 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 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 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 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
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 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 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全面推进依法执业、依法行医、依法治院专题发言

一、引言医疗领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依法执业、依法行医、依法治院。
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不断加强医疗管理和监督,推动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医院依法治理,医疗行为依法规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安全、效益的医疗保健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此背景下,全面推进依法执业、依法行医、依法治院已成为当前医疗卫生事业领域的紧迫任务。
二、依法执业的必要性1. 维护医疗秩序。
依法执业可以有效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防止医疗乱象的发生,维护医疗秩序。
2. 保障患者权益。
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味着他们必须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
3. 提升医疗质量。
依法执业可以有效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养,从而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依法行医的重要意义1. 规范医疗行为。
依法行医可以规范医务人员的言行举止,确保他们在医疗过程中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
2. 加强医患沟通。
依法行医可以促进医患之间的良好沟通,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提升患者满意度和信任度。
3. 保障医务人员权益。
依法行医可以有效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维护医务人员的工作秩序。
四、依法治院的重要意义1. 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依法治院可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2. 保障患者安全。
依法治院可以有效加强医院的安全管理,确保患者在医院内得到安全、舒适的治疗环境。
3. 加强对医院的监督。
依法治院可以加强对医院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医疗秩序。
五、全面推进的策略和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卫生事业的立法工作,为医务人员提供更加明确的行业规范。
2. 加强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医疗领域的违法行为。
3. 提升医务人员素质。
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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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连载一)
解国家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医疗
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
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
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
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
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
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
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
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