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及标准)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 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二年二月三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市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政府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指南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指南一、概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指南是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便利性和质量,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而制定的。
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费用结算方式1.费用结算方式(1)定额结算方式: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定额进行结算,具体定额标准由天津市医保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费用报销方式: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治疗费、药费、耗材费等费用明细,将费用报销清单提交医保部门进行报销。
2.费用结算流程(1)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等费用;(2)参保人员持有参保证和就医证明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按定额或费用明细进行费用结算;(3)医保部门审核费用结算申请,核定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4)医保部门将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报销给医疗机构;(5)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收取个人负担费用,发给参保人员费用结算凭证。
三、费用结算凭证和报销资料1.费用结算凭证(1)费用结算明细单: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提供费用结算明细单,明细包括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详细信息,以方便参保人员核对费用;(2)费用结算凭证: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提供费用结算凭证,包括费用结算明细单、费用结算日期、医疗机构名称、医保部门确认章等信息。
2.报销资料(1)医保报销申请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医保部门提供医保报销申请表,包括参保人员信息、费用明细、费用总额等信息;(2)费用发票: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费用发票作为报销资料,费用发票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费用明细、费用总额等信息。
四、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指南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
五、附则1.本指南由天津市医保局负责解释和修订;2.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之前相关政策和规定。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津价费[2000]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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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津价费[2000]699号)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医疗服务价格取消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制定调整具体医疗服务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依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制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的作价原则、计价方法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其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根据我市实际,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服务价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服务价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审定后执行,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天津市各级医疗
机构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0.07.07
•【字号】津价费[2000]370号
•【施行日期】2000.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天津市
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津价费[2000]370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由于1999年《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印刷比较仓促,出现个别项目遗漏或不清晰,经核对,现就其补充内容通知如下:
一、补充部分:
(1)P104骨科换药说明应改为:“骨科换药,按一般换药费标准收费,药费、绷带、纱布、可据实另收;夹板、石膏据实收费”。
(2)P141放射线检查中绿感片(T颗粒片)在相应规格普通X光胶片价格基础上加收60%中“X光胶片价格”指收费标准价格,不含备注中差价部分。
二、更正部分:
三、取消项目:P316 丁级喉肿物咬检术
更正后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7月15日开始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接到此文件后,立即将1999年汇编本中有关项目依据本通知规定加以更正,并落实到各科
室,严格明码标价。
特此通知。
二000年七月七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

【发布单位】80203【发布文号】津劳局[2001]325号【发布日期】2001-11-01【生效日期】2001-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25号)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支付标准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通过制定《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下同)进行管理。
确定《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应根据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结合本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诊疗项目是指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纳入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诊疗项目,应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并由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准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准管理办法(天津市劳动各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制订)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设施标准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支付标准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通过制定《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标准》,下同)进行管理。
确定《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标准》应根据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结合本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诊疗项目是指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纳入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诊疗项目,应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并由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制定的组织工作,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部分支付、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并征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六条成立《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组成。
第七条《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具体工作和日常审定工作。
第八条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4.06
•【字号】津价医药[2007]89号
•【施行日期】2007.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7]89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7]78号)收悉。
经研究,为进一步整顿医疗收费行为,对你局提出的关于一次性医疗用品规范意见待我市制定一次性医用材料及敷料目录时一并考虑。
同意你局对其他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规范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彩色多普勒(AQ-CK)技术(高档数字化超声系统)250元/次(《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1999年版]177页第7项,以下简称红本),此项收费仅限于做心脏多普勒检查,如使用上述设备做其他检查一律不得参照此项收费标准。
二、各种仪器检查项目、化验检查项目,一律严格按照规定和方法对应收费标准,严禁挂靠高标准收费。
三、门诊输液,不得收取终末消毒费。
四、取消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一)神经系统疾病定位,45元/次(红本84页第5项)。
(二)功能及内窥镜说明中,用电视监测系统每人次加收10元(红本178页第2项)。
(三)术中电灼最高不超过20元,(红本23页第34项备注部分)。
(四)通管及冲洗管,10元/次(红本20页第7项)。
五、上述规定以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七年四月六日。
天津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天津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天津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各级医疗机构对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一、门诊收费标准。
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标准根据患者就诊的具体科室和医疗项目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门诊挂号费是根据医院的级别和地理位置而定,不同科室的诊疗费用也不尽相同。
同时,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收费还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等。
二、住院收费标准。
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其中,床位费是根据医院的级别和患者选择的病房而定,护理费是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护理级别而定,药品费和手术费则是根据患者的具体治疗方案和药品使用情况而定。
三、特殊医疗项目收费标准。
除了门诊和住院收费外,天津市医疗机构还针对一些特殊的医疗项目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如体检费、特需门诊费、特需护理费等。
这些特殊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通常是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和医疗机构的定价标准而定。
四、费用公示和监督。
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监督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天津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必须进行费用公示,公布各项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让患者清楚了解医疗服务的价格。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对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医疗服务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五、医保政策和医疗救助。
在天津市,医保政策和医疗救助是保障患者医疗权益的重要手段。
医保政策可以帮助患者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医疗救助则可以帮助贫困患者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因此,患者在就医时应当充分了解医保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以便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结语。
天津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患者在就医时应当了解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合理选择医疗服务,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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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血液科
(四)动物接种
23.疼痛治疗
(五)免疫
24.其它
(六)毒物分析
(十一)眼科
14.骨科
九、化验费
(十二)烧伤科
15.肛肠科
(一)临床
(十三)整形科
16.男科
1.血液
十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尸检同)
17.整形科
2.尿
十五、救护车费收费
18.激光科
3.便
十六、传染病人衣物消毒费
19.烧伤科
4.体液
十七、血液制品收费
20.肿瘤科
(二)生化
十八、一次性材料
21.性病检查
(一)透视
十一、监护费
1.结核科
(二)照像
十二、麻醉费
2.皮肤科
(三)造影
十三、手术费手术费说明特级手术
3.妇产科
(四)介入治疗
(一)心胸血管外科
4.泌尿科
(五)远距离照射
(二)腹部外科
5.耳鼻喉科
(六)核磁共振(MR)检查
(三)普外科
6.口腔科(颌面外科、口腔内外、正畸)
(七)CT检查
(四)泌尿科
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目录
一、门诊费门诊费说明
五、核医学
(七)药物监测
二、住院费住院费说明
(一)核素功能检查
(八)血液病检验项目
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核素治疗
(九)放免试验
四、各项检查治疗费
(三)显像(扫描、r照像、SPECT)
(十)其它
(一)各科综合检查治疗费
六、放射线检查
十、抢救费
(二)专科检查治疗费
7.眼科
(八)X刀立体放射治疗
(五)骨科
8.精神病、心理卫生科
(九)伽玛刀立体定向放射神经外科治疗
(六)肿瘤科
9.脑系科
七、超声检查
(七)脑系科
10.儿科
八、功能及内窥镜检查
(八)妇产科
11.中医科
(一)心功能检查
(九)耳鼻喉科
12.理疗科
(二)肺功能、血气测定
(十)颌面外科
13.病理科
(三)内窥镜检查及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