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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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前言本标准的第3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3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限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TJ36-79相比变化如下:——分为两个标准——修订了原111项有毒物质和9项粉尘的标准值——纳入后分布的119项国家标准——增订119项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皑、吕伯钦、梁友信、孟德山、谷京宇、刚葆琪、傅慰祖、杨磊、于永中、于冬梅、庞应发、程秀荣本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标准GB3869—1983,GBT4200—1997,GB8773~8780—1988,GB10328—10439—1989,GB11516~11522—1989,GB11524~11532—1989,GB11719~11726—1989,GB16182~16250—1996,GB3869—1997,GB17052~17055—1997,GB18528~18563—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职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卫生要求、检测评价及控制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以及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的管理、控制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30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295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总则GBZ/T 192(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9.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化学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本部分所称化学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及生物因素。

3.2职业接触 occupational exposure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呼吸道、皮肤黏膜等与职业性有害因素之间触的过程。

3.3不良健康效应 adverse health effects机体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产生或出现的有害健康效应或毒作用效应。

只有达到一定水平的接触,即过量的接触才会引起健康损害。

3.4临界不良健康效应 critical adverse health effects用于确定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容许接触浓度,即职业接触限值大小时所依据的不良健康效应。

3.5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水平。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职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卫生要求、检测评价及控制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以及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的管理、控制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192(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9.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 295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总则GBZ/T 30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化学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本部分所称化学有害因素包括工作场所存在或产生的化学物质、粉尘及生物因素。

3.2职业接触 occupational exposure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呼吸道、皮肤黏膜等与职业性有害因素之间接触的过程。

3.3不良健康效应 adverse health effects机体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产生或出现的有害健康效应或毒作用效应。

只有达到一定水平的接触,即过量的接触才会引起健康损害。

3.4临界不良健康效应 critical adverse health effects用于确定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容许接触浓度大小,即职业接触限值时所依据的不良健康效应。

3.5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不会引起绝大多数接触者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水平。

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接触限值
3、超限倍数的应用: 适用于具有PC-TWA,但无PC-STEL的化学物质和粉
尘。 目的是控制其短时间接触水平的过高波动。 即使其8小时TWA没有超过PC-TWA,也应控制其漂移
上限。 按短时间采样规范和标准检测方法进行。
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MAC的应用 用于具有明显刺激、窒息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
8 式中:TWA - 空气中有害物质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 C1、C2、Cn -测得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mg/m3; T1、T2、Tn - 劳动者在相应的有害物质浓度下的工作时间,h; 8 -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规定的8h。
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采用定点采样方法的采样 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地点工作时采样 用长时间采样方法的采样:选定有代表性的、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 的工作地点作为重点采样点;将空气收集器的进气口尽量安装在劳动者工作 时的呼吸带;采样仪器能够满足全工作日连续一次性采样时,空气中有害物 质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按式(1)计算;采样仪器不能满足全工作日连续 一次性采样时,可根据采样仪器的操作时间,在全工作日内进行2次或2次以 上的采样,空气中有害物质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按式(2)计算。 用短时间采样方法的采样:选定有代表性的、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 的工作地点作为重点采样点;将空气收集器的进气口尽量安装在劳动者工作 时的呼吸带;在空气中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时段分别进行采样;并记录每个 时段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次采样时间一般为15min;空气中有害物质8小时 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按式(2)计算。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一、我国OELs的发展: 我国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MAC最早有卫生部与国家
建设委员会于1956年首次颁布;以附件形式发布在《工业 企业设计暂行标准(标准101-56)》,车间空气中有害物 质最高容许浓度表包括85种化学因素和矿物粉尘物质,编 号53项。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2007)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T 3947 声学名词术语GBZ/T 189.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超高频辐射GBZ/T 189.2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高频电磁场GBZ/T 189.3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工频电场GBZ/T 189.4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激光辐射GBZ/T 189.5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微波辐射GBZ/T 189.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紫外辐射GBZ/T 189.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高温GBZ/T 189.8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GBZ/T189.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手传振动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89.1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体力劳动时的心率3 术语和定义GBZ2.1 中3.1,3.3,3.4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 超高频辐射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4.1 术语和定义4.1.1 超高频辐射 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又称超短波,指频率为30MHz~300MHz或波长为10m~1m的电磁辐射,包括脉冲波和连续波。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2007)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T 3947 声学名词术语GBZ/T 189.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超高频辐射GBZ/T 189.2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高频电磁场GBZ/T 189.3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工频电场GBZ/T 189.4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激光辐射GBZ/T 189.5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微波辐射GBZ/T 189.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紫外辐射GBZ/T 189.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高温GBZ/T 189.8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GBZ/T189.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手传振动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89.1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体力劳动时的心率3 术语和定义GBZ2.1 中3.1,3.3,3.4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 超高频辐射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4.1 术语和定义4.1.1 超高频辐射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又称超短波,指频率为30MHz~300MHz或波长为10m~1m的电磁辐射,包括脉冲波和连续波。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和GBZ2.2-2007标准是对旧版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修订版本,也是目前最新有效版本,修订后分为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新修订的标准GBZ2.1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该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用人单位监测工作场所环境污染情况,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的重要技术依据,也可用于评估生产装置泄漏情况,评价防护措施效果等。

新修订的标准GBZ 2.2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该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新修订标准的主要变化内容(一)新标准GBZ 2.1主要修改变化内容1.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

如;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工作地点、化学有害因素的概念及其定义,以及增加超限倍数、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

2.增加化学物质标识。

如;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59项、致敏性物质的标识9项,新增经皮标识10项。

3.对某些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职业接触限值:由原乙腈的PC-TWA为10 mg/m3 ,PC-STEL 为25* mg/m3,修订后乙腈的PC-TWA为30 mg/m3 并增加(皮)的标识;由原乙酸甲酯的PC-TWA为100 mg/m3 ,PC-STEL为200 mg/m3,修订后乙酸甲酯的PC-TWA为200 mg/m3 ,PC-STEL 为500 mg/m34.增订了国内需要的少量职业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 工作场所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问题,而职业接触限值则是确保工人在工作中避免接触有害物质的关键标准。

GBZ2.1 是中国国家标准中的一项重要指南,规定了工作场所中各种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文将详细介绍 GBZ2.1 标准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GBZ2.1 标准的背景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护工人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

GBZ2.1 标准由中国卫生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制定,并于2002年正式发布实施。

该标准的制定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 保护工人健康: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职业接触限值的设定可以控制工人在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物质的程度,降低健康风险。

2. 国际经验借鉴:GBZ2.1 标准参考了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相关标准和指南,结合中国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国情况的职业接触限值。

3. 法律依据:GBZ2.1 标准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内法律的规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二、GBZ2.1 标准的内容GBZ2.1 标准主要包含了对工作场所常见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和评价依据。

它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化学因素:对各种化学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有毒气体、有害液体、粉尘、纤维、金属等。

2. 生物因素:对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各类生物因素(如细菌、病毒、真菌等)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规定,以防止传染疾病的发生。

3. 物理因素:对工作环境中的各类物理因素(如噪音、震动、电磁辐射等)的职业接触限值提供了指导,以保护工人的听力、神经系统和眼睛等。

4. 放射性因素:对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各类放射性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规定,以控制射线对工人的辐射影响。

三、GBZ2.1 标准的实施意义GBZ2.1 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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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Work Site)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 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 地点。
有害物质浓度表示方法:
我国采用重量浓度,即每立方米容积空 气中含有害物质的质量,以毫克/立方米 表示(mg/m3)。
国外采用体积浓度,即ppm表示。
换算: mg/m3 =ppm×M/24.45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 2013年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一条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并公布。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 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标准 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 “GBZ/T”。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卫生部负 责解释 。
职业接触限值表示
1、工作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的时间加权 平均容许浓度(PC-TWA)为20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为 30mg/m3。
2、工作场所空气中硫化氢的最高容许浓 度(MAC)为10mg/m3。
化学有害因素 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 因素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及生物因素;
适用范围
2007版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 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 的各类用人单位的职业接触者。
术语和定义
职业接触限值定义 是指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
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 数接触者的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 的容许接触水平。我国新颁布的2007版《工作场 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其化学因素的职业 接触限值有 最高容许浓度(MAC) 、时间加权 平均容许浓度 (PC-TWA)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 度(PC-STEL)。另:超限倍数:推算的短时间接触容许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概述
《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与《职业病防治法》配套的职业卫生标 准有《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GBZ1-2002)等。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指一个工作 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 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配套、补充)。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 部地点。
概述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 规定,职业卫生标准分为九类,其中包括 化学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 接触限值 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 方法两大类。
第六条规定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
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 触限值;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应用
该职业接触限值旨在防止劳动者接触
过高的波动浓度,避免引起刺激、急性 作用或有害健康影响,要求在监测时间 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同时,对浓度变化 较大的工作地点,进行监测评价(一般 采集接触15分钟的空气样品;接触时间 短于15分钟时,以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 均浓度计算);
该职业接触限值是与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 许浓度相配套的一种短时间接触限值,必须符 合制定的接触限值或推算出的接触限值。当评 价该限值时,即使当日的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 容许浓度符合要求时,仍不应超过短时间接触 容许浓度。
概述
2007年我国对2002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 接触限值》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将GBZ2 — 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分 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 因素》和GBZ 2.2 《工 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 理 因素 》。2007版于2007年11月 1日实施,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 GBZ 2 — 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1.5
[举例] 例如,某物质的PC-TWA为5 mg/m3,从上 表查出超限倍数为2.5,则PC-STEL为12.5mg/m3。
粉尘 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该粉尘时间加权 平均容许浓度的两倍,即其超限倍数均为2。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应用:要求采集有 代表性的样品,按8小时工作日内(工种)各个接 触持续时间与其相应浓度的乘积之和除以8,得 出8小时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TWA)。应用 个体采样器采样所得到的浓度值,主要适用于 评价个人接触状况;工作场所的定点采样(区 域采样、工时调查),可适用于工作环境卫生 状况的评价。
浓度值(对符合PC-TWA,但未制定PC-STEL的)。
时 间 加 权 平 均 容 许 浓 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 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 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主体性限值)。
最 高 容 许 浓 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 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 应超过的浓度。
总粉尘 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
呼吸性粉尘 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 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微米以下 。
数量:
毒物339项(MAC 53项;PC-TWA和 PC-STEL 118 项; PC-TWA 170项)。
粉尘47项 ( PC-TWA和 超限倍数 )。毒理学和工业卫生学资料不足以制定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值时,按下表推算短时间 接触容许浓度(超限倍数)值(表A1)。
表A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大小与超限倍数关系
PC-TWA值(mg/m3)
超限倍数
PC-TWA<1
3
1≤PC-TWA<10
2.5
10≤PC-TWA<100
2.0
PC-TWA≥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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