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试行)

一、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

(一)车站等级划分

表1

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

(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2。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2 单位:m2/百人次

二、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

(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

表3

(二)建设用地指标(公顷)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45%~55%。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建设用地指标

4

单位:公顷

注:1.表中控制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表中所列指标不包括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面积。

四、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含医疗卫生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101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处理能力确定。

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单位:万立方米)分为以下四类:

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吨/天)分为下列四级:

表5

注:以上规模分级ⅡⅢ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场区道路、场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渗工程、洪雨水与地下水导排、渗滤液收集、收集处理与排放、填埋汽体导出、收集处理或利用、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监测井、填埋行业设备、挖运土及环境保护设施等。

(二)建设用地规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的垃圾容量,特殊情况应不低于8年,填埋库区每平方米占地平均应填埋5~10m3以上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填埋区总用地面积的7%计算。

五、看守所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2〕245号通知)

(一)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

看守所建设规模应按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留所服刑罪犯的羁押人数进行测定,按设计关押容量分为以下四类。

表6

注:表6型、中型含上下限值。

看守所建设的工程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警戒设施及装备构成。看守所房屋建筑包括在押人员用房、民警用房、武警用房以及附属用房四类。

看守所场地建设包括停车场、武警训练场地、民警文体活动场地、集中绿化场地等。

看守所警戒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大门。装备包括交通……以及相应的综合布线等。

(二)看守所建设用地指标

看守所用地包括建筑用地、训练活动用地(含民警体能训练用地)、停车场用地和绿化用地。

看守所用地应符合表7规定:

看守所用地面积表

表7 单位:m2/每在押人员

注:1.建筑用地中在押人员用房、民警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以单层计算,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为33%。

2.其余用房以2.5层计算,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为27%。

3.看守所围墙外的安全隔离带、外通路、劳动改造用地未计算在,另行报批。

4.绿化用地未计算在,按当地城市绿化规定执行。

六、机动车教练场(训练场)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交通行业标准,2000年发布实施)

(一)场地规模和构成

教练场的最小训练规模应该达到训练车辆总数不少于50辆,场地由训练场S1、训练道路S2、停车场S3构成。

(二)训练平场

训练平场应满足容纳训练车辆总数的1/4车辆,同时进行基础训练和场地式样驾驶训练的要求。训练平场总面积根据单车平场训练面积和训练车辆数按下式计算:

S1=∑1/4mn

式中:S1——训练平场总面积m2

n——大型、小型训练车辆总数

m——单车平场训练面积,大型车取值750m2/车,小型车取值400m2/车。

(三)训练道路

训练道路应满足容纳训练车辆总数的3/4车辆同时进行道路训练的要求。

训练道路单车道总长度根据训练车辆平均间距和训练车辆数按下式计算:

L=3/4dn

L——训练道路单车道总长度m

d——训练车辆平均间距,取值100m/车

n——训练车辆总数

训练道路总面积根据训练道路单车道宽度和总长度按下式计算:

S2=bL=3/4bdn

S2——训练道路总面积m2

b——单车道宽度m

(四)停车场

停车场应满足全部训练车辆同时停放的要求。

停车场总面积根据单车停占面积和训练车辆总数按下式计算:

S3=cn

S3——停车场总面积m2

C——单车停占面积,取值不少于25m2/车

(五)训练场地总建筑面积

训练场地总建筑面积为训练平均总面积训练道路总面积和停车场总面积之和

St=S1+S2+S3

St——训练场地总建筑面积m2

(六)训练场总用地面积

训练场地总用地面积为训练场地建筑面积与训练场地利用率之比

S=St/η

S——训练场地总面积m2

η——训练场地利用率,平原地区取值大于60%,丘陵地区取值大于40%

训练场地总面积视训练实际情况允许浮动5%~10%

机动车训练场不得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七、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2006年3月26日建设部420号公告)

转运站设计能力按日转运能力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或ⅠⅡⅢⅣⅤ五小类

新建的不同规模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8规定:

表8

注:1.表用地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它功能用地。

2.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含兼起绿化隔离作用的市政绿地和园林用地。

3.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用站边界起计算。

4.对于邻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

5.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Ⅳ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八、科学技术馆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07年建标〔2007〕166号通知)

(一)建设规模

科技馆建设规模按建筑面积分类,分成特大、大、中、小型四类。

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的为特大型馆。

建筑面积15000m2以上至30000m2的为大型馆。

建筑面积8000m2以上至15000m2的为中型馆。

建筑面积8000m2及以下的为小型馆。

科技馆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m2,常设展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0m2,短期展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m2。

科技馆建设规模适用围:

特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400万人以上的城市。

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200万以上至400万人的城市。

中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100万以上至200万人的城市。

小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50万至100万人的城市。

科技馆建设规模中建筑面积和展厅面积与该馆所在城市建馆当年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的比例关系见下表:

科技馆所在城市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与建筑规模的关系见表9:

表9

注:1.接近200万城市户籍人口的中型科技馆,其建筑面积宜采用万人面积指标低值。

2.接近100万城市户籍人口的小型科技馆,其建筑面积宜采用万人面积指标低值。

经济发达地区和旅游热点地区的城市,科技馆建筑规模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增加的规模不应超过20%。

(二)建设用地

科技馆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合理确定总平面的各项技术指标,并优先利用周边的公共资源。建筑密度宜为25%~35%,容积率宜为0.7~1。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道路、观众集散场地、室外展览场地(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停车场地。绿地率应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

科技馆总用地面积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用地面积=建筑总面积/容积率

九、消防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建标〔2006〕42号通知)

(一)分类和建筑面积

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和二级

消防站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普通消防站2300~3400m2,二级普通消防站1600~2300m2,特勤消防站3500~4900m2。

(二)建设用地

消防站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配备有消防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

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普通消防站3300~4800m2。

2.二级普通消防站2000~3200m2。

3.特勤消防站4900~6300m2。

注:1.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

2.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各地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3.消防站建设用地紧且难以达到标准的特大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十、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建标〔2005〕156号通知)

(一)基本项目与面积指标

1.基本项目

城市社区体育的基本项目包括:篮球、排球、足球、门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游泳、轮滑、滑冰、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棋牌、台球、器械健身、长走(散步、健步走)、跑步。

少数民族地区应设置符合民族特点的城市社区体育项目,其面积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需要开展其他体育项目的城市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活动特点确定面积规模。

基本项目的竞赛规则如有改变,本章中的场地尺寸与面积指标也应作相应的调整。

2.篮球、排球、足球、门球

篮球场地可分为标准篮球场地与三人制篮球场地,其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0的规定。

篮球项目面积指标

表10

注:1.如设有防护网等围护设施,场地边线外缓冲距离可设为1.5m;如无围护设施,则应设不小于2m的缓冲距离。

2.如考虑设置临时看台,可在单侧选用5m的最大缓冲距离来设置临时看台。

排球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1的规定。

排球项目面积指标

表11

足球场地可分为11人制足球场地、7人制足球场地、5人制足球场地,其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足球项目面积指标

表12

门球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3的规定。

门球项目面积指标

表13

3.网球、乒乓球、羽毛球

网球、乒乓球、羽毛球的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4的规定。乒乓球和羽毛球场地宜设置在室。

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项目面积指标

表14

4.游泳

游泳池分为标准游泳池、普通游泳池和小型游泳池,其综合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5的规定。

游泳池面积指标

表15

5.轮滑、滑冰

轮滑场和滑冰场的场地面积宜符合表16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扩大规模。滑冰场可利用其他体育项目场地,不宜单独设置。

轮滑和滑冰项目面积指标

表16

6.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

武术、体育舞蹈、体操等运动项目可合并使用一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每处室外健身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400m2,不得超过2000m2。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的场地形状应便于开展集体项目,其最短边边长不得小于10m。

每处儿童游戏场地的面积应为150~500m2。

7.长走(散步、健步走)、跑步

在体育设施的综合布局规划中应考虑设置长走(散步、健步走)的步行道或跑步的跑道,其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跑道与步行道面积指标

表17

注:1.如果跑道长度在60~100m之间,应设置为直道;跑道长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为环形跑道。

2.跑道分道数按4~8条考虑,每条宽度为1.25m。

8.棋牌、台球、器械健身

棋牌项目的场地面积宜为40~150m2。

台球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8的规定。

台球项目面积指标

表18

健身器械设在室时,健身房的面积宜为80~400m2,且每处不得小于60m2。

健身器械设在室外时,其场地面积依据设置器材的尺寸、数量和缓冲距离综合计算确定。

(二)配套设施与面积指标

城市社区体育的配套设施分为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

服务设施包括更衣室、小型餐饮、器材租售,每处的面积可根据表19的规定选取。

服务设施面积指标

表19

管理设施包括社区体育指导中心、社区体育俱乐部、体质检测中心、教室与阅览室、器材储藏室。每处的面积应按表20中的规模设置。

管理设施面积指标

表20

根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的规模,如需按规划配建专用停车场,其配套停车面积应符合当地关于公共设施配建停车位的相关规定,并在总指标中增加相应的面积指标。

(三)设置规定和控制指标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或室外,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30~0.65m2,人均室建筑面积0.10~0.26m2。

2.根据不同的人口规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项目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1的规定。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面积指标

表21

注:1.较大人口规模的指标均包含较小人口规模的指标。

2.在30000~50000人口规模的社区中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其面积指标为10300~13600m2(室外)和3600~4900m2(室),已包含在本表的指标中。

3.当室外项目设置于室时,用地面积指标相应减少,室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增加,反之亦然。

旧区改建中应考虑安排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其面积指标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表21中规定面积的70%。

在规划与建设中应设置适应多种体育项目的多功能运动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不宜少于所有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场地总面积的60%,该比例在寒冷地区可酌情降低。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的统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体育设施,其用地按实际面积计算;

2.如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于专用建筑,其用地围应计算到与相邻用地的交界处;

3.如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于综合建筑,应按其占该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其余用地应分别计入所属类别的用地;

4.当利用建筑物首层架空空间安排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时,应按实际使用面积占该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其余用地应分别计入所属类别的用地;

5.集中布置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围必要的通路、绿化和建筑附属设施用地应计入本指标;

6.当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在坡地上时,其面积应按场地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7.凡计入本指标的用地,均应符合“基本项目和面积指标”中的规定;

8.当城市社区体育设施与社区绿地结合设计时,可计入本指标,但不得重复统计;

9.公共绿地的体育设施以及向社区开放的学校体育用地均不应计算在本指标;

10.场地尺寸与面积同时符合几种体育项目的多功能运动场地,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十一、文化馆建设用地标准(参考指标)

(依据:参照国土资源部《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征求意见稿)

(一)分类与设置原则

文化馆按其行政级别分为省(直辖市)级、地(市)级、县(区)级和乡镇(街道)级4级;按其建设规模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三种类型(详见表22)。

文化馆的分类与设置原则

表22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6000m2以上的文化馆;设施齐全、综合性强,能满足较高水平群众文化活动的需求,适用于省(直辖市)级文化馆和人口50万(含)以上大城市的文化馆。

中型馆:指建筑面积4000~6000m2的文化馆;能较为全面地满足群众文化活动的一般需求,适用于人口20~50万的中等城市的市文化馆、服务人口30万(含)以上的区或镇文化馆。

小型馆:指建筑面积2000~4000m2的文化馆;能满足群众文化活动的基本需求,适用于人口5~20万的小城市或县城的文化馆、服务人口5~30万的区或镇文化馆。

服务人口不足5万的地区,不设置独立的文化馆,鼓励文化馆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直辖市、省会城市应设置1处省(直辖市)级文化馆,设市城市应设置1处市文化馆,县城所在城镇应设置1处县文化馆。各城市可根据城镇行政区划、人口分布及当地群众文化活动的需要,设置区或镇文化馆。

(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文化馆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道路和停车用地。

各类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3的规定。

文化馆建设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表23

文化馆停车场地包括自行车停车和机动车停车。

自行车停车:宜达到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2个车位的标准。

机动车停车: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及社会停车设施,地面停车面积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以。

十二、物流行业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国标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参照外省仓储、配送行业建设用地指标)

(一)基本规定

1.项目建设应根据物流行业建设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环境、资源、资金等技术经济条件,本着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2.项目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利用荒地、劣地的,尽量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建设用地指标

1.物流(仓储、配送)行业建设用地指标一般不超过表24规定。

表24

说明:个别特殊的物流(仓储、配送)企业建设用地规模可结合实际设计要求确定。

2.信息物流企业用地指标暂执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

十三、档案馆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建设部《档案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档案馆房屋建筑及用地面积按照不同级别和类型予以确定。

经济发达和对外服务量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原额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0%。

(一)档案馆房屋建筑面积

1.省级档案馆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

省级档案馆面积指标

25

单位:平方米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100万卷以上的省级档案馆,可以在省级一类档案馆面积指标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作相应增加。

2.市级档案馆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6的规定。

市级档案馆面积指标

26

单位:平方米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40万卷以上的市级档案馆,可以在市级一类档案馆面积指标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作相应增加。

3.县级档案馆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7的规定。

县级档案馆面积指标

27

单位:平方米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15万卷以上的县级档案馆,可以在县级一类档案馆面积指标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作相应增加。

经济欠发达地区实际馆藏量及辖区人口数量满足县级三类档案馆分类要求,但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以先参照县级四类档案馆面积指标执行。

档案馆办公用房面积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履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管理人员办公用房面积未计入上述办公用房面积。

附属用房按馆库用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用房总面积的10%计算。

(二)档案馆建设用地面积

档案馆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及技术指标。

档案馆建筑用地覆盖率不应高于30%,容积率1.0~4.0,绿地率不应低于35%,应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用地面积,(扩建预留地未计算在)。

停车场用地面积根据工作人员和外来利用档案人员数量合理确定。

十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建设部2007年《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一)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应根据辖区流浪未成年人的数量、救助工作量和国家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要求确定布点及其规模。

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以床位数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床位数200以上;

二类:床位数100~199;

三类:床位数99以下。

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容包括房屋建筑、基本装备和室外场地。

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用房、生活用房、教育用房、文体活动用房、医务康复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救助保护中心基本装备包括交通工具和信息、电教、安保和通讯设备等。

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应作为必备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

救助保护中心应设置室外活动等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应适合未成年人活动,并具有进行升降旗仪式和球类等体育活动的功能。

(二)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和建设用地规模

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不高于30m2、二类为30m2~35m2、三类不高于35m2。其中直接用于受助未成年人生活、教育、文体活动与医疗等用房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直辖市、沿海城市及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标准基础上增加面积,但最高不应超过本标准的20%。

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容积率应为0.8~1.2,绿地率不应低于35%。室外活动场地用地面积指标应按4m2~5m2/床核定。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反算确定。

十五、墓葬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1999年省人大通过的《省殡葬管理办法》)

(一)基本规定

墓葬项目建设,应综合考虑环境、区位、需求等技术经济条件,本着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墓葬项目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得占用耕地。

墓葬项目适宜推行用地更少的安息堂来对骨灰进行集中放置。

(二)用地指标

墓葬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8规定:

墓葬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表28

说明:表中指标未包括道路、附属用房用地。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 (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 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 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学生住宅 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 (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第四条开发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层数,科学高效使

用开发区土地。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建筑体量小等倾向,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相邻企业尽可能集中利用消防通道及仓库、装卸场所、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第五条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开发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第六条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1),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 (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70%;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60%。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2016年11月23日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目次 1 基本规定 (1) 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3) 2.1进井场道路 (3) 2.2井场 (3) 2.3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 (4) 2.4接转站 (6) 2.5转油放水站 (7) 2.6脱水站 (8) 2.7注水站 (9) 2.8配注站 (10) 2.9采出水处理站 (12) 2.10油田集气增压站 (15) 2.11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 (15) 2.12汽车装卸油装置 (16) 2.13集中处理站 (16) 3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17) 3.1进井场道路 (17) 3.2井场 (17) 3.3集气站 (18) 3.4增压站 (19) 3.5脱水(硫)站 (20) 3.6单位工程用地指标 (21) 3.7天然气净化(处理)厂 (23) 3.8凝析气集中处理站 (25) 3.9凝析油铁路装车站 (26) 4 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27) 4.1原油管道站场 (27) 4.2成品油管道站场 (30) 4.3天然气管道站场 (33)

5 用地控制指标计算范围 (36) 5.1站场用地指标 (36) 5.2联合站场用地指标 (36) 附录术语 (37) 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41) 附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42)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 1 基本规定 1.1本指标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及长输管道新建站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参照执行。 1.2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方案的确定,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简化工艺流程,优化总平面布置、管道布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1.3站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设施,在满足生产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减少占地,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1.4在确保各种管道安全运行的条件下,石油天然气工程站场的架空管道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道宜共沟布置。 1.5本指标是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2010-05-12 12:43:46| 分类:土地科学|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城乡居住用地指标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 级别一二三四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60.1 ≤75 >75.1 ≤90 >90.1 ≤105 >105.1 ≤12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 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指 标 级 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0Ⅰ60.1~75.0+0.1~+25.0 60.1~75.0 Ⅰ60.1~75.0>0 Ⅱ75.1~90.0+0.1~+20.0 75.1~90.0 Ⅱ75.1~90.0不限 Ⅲ90.1~105.0+0.1~+15.0 90.1~105.0 Ⅱ75.1~90.0-15~0 Ⅲ90.1~105.0不限

Ⅳ105.1~120.0+0.1~+15.0 105.1~120.0 Ⅲ90.1~105.0-20.0~0 Ⅳ105.1~120.0不限 >120.0 Ⅲ90.1~105.0<0 Ⅳ105.1~120.0<0 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I.1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18.0~28.0 工业用地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9.0≥7.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规2017

附件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2017年12月8日发布 201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1. 基本规定 (1) 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3) 3.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4) 4.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5) 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7) 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8)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公共体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本指标。 1基本规定 1.1本指标适用于城市中独立占地的新建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项目。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2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现状布局,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宜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与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并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场所使用。 1.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

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体现本指标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规模核定情况专篇进行情况说明。 1.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中,应依据本指标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控制要求。 1.6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规模。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指标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 1.7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以下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的要求: (一)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场地设施和道路,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 (二)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及其布局,应考虑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相应体育运动项目场地的朝向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形体。 (三)多个公共体育场馆集中建设时,应综合利用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与交通用地等,提供绿色共享空间。 (四)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应在满足服务功能、公共安全和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五)分期建设多个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1999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9 ] 27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0 年1 月l 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交通部《关于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90 】交函工字212 号),成立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编写组。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以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及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五百余条公路、五百余座互通式立体交叉、近两万公里公路的用地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模拟设计后,提出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试行) -、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 (一)车站等级划分 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 (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 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L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表 2 单位:m/百人次 :■、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 (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 45%- 55%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4的规定: 建设用地指标 表 4 注:1表中控制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 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 ?表中所列指标不包括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面积。 四、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含医疗卫生垃圾处理工程项 目)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 2001〕101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处理能力确 注:以上规模分类n 川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吨 /天)分为下列四级: 表5 注:以上规模分级川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什么是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基本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 指标》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2017年咨询工程师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满分试卷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4道题】 1.如果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条款存在矛盾或不一致时,()。 A.以领导意见为准 B.以集体研究讨论为准 C.以颁发时间为准 D.以颁发时间在后的为准 用户答案:[D] 得分:10.00 2.路面设计要加强对交通量、交通组成及车辆轴重的分析,必要时应实测交通组成及车辆轴重,()使路面结构设计更科学、更合理。 A.提高路面结构的耐久性 B.提高路面可靠度 C.减少路面车辙 D.增加路面厚度 用户答案:[A] 得分:10.00 3.路线设计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环保、经济、()。 A.和谐 B.可持续发展 C.节约 D.绿色 用户答案:[B] 得分:10.00 4.公路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需办理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初步设计审批后应()。 A.申请办理初步用地审批

B.申请办理正式用地审批 C.申请办理用地核准审批 D.申请办理用地最终审批 用户答案:[B] 得分:10.00 二、多选题【本题型共1道题】 1.公路建设按阶段划分为:()。 A.项目决策阶段 B.项目实施阶段 C.项目验收阶段 D.项目运营阶段 用户答案:[ABD] 得分:20.00 三、判断题【本题型共4道题】 1.公路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用地指标值为调整指标,调整指标包括调整值和调整系数两项。 Y.对 N.错 用户答案:[N] 得分:10.00 2.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组织项目实施、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价等。 Y.对 N.错 用户答案:[Y] 得分:10.00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 制指标》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 地面 积的 7%。 严禁 在工 业项 目用 地范 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 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 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 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 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与切实保护耕地"得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得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得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就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得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就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与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得重要标准,就是工业企业与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文件得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得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得,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得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得规定; (三)工业项目得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 地面积得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与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得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得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008-07-09 | 作者: | 来源:国土资源部 | 【大中小】【打印】【关闭】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 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 筛选厂部分》的通知 建标〔1996 〕630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1987 )国土〔建〕字第1 料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编制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 年2 月1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编制说明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附件十六之二)的安排,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会同煤炭工业部沈阳、南京、武汉、选煤、重庆、西安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对煤炭工业矿井、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定稿。

建标[1999 ] 278 号《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2008-06-16 | 作者: | 来源:国土资源部 | 【大中小】【打印】【关闭】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9 ] 27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0 年1 月l 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交通部《关于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90 】交函工字212 号),成立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编写组。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以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及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五百余条公路、五百余座互通式立体交叉、近两万公里公路的用地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模拟设计后,提出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3.0..1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包括公路的总体工程(路基、桥梁、隧道、交叉等工程)和沿线设施(收费、服务、监控通信、养护等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包括辅道、支线和链接线的用地面积 3.0.2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按公路公里长度编制计算。公路公里长度是扣除隧道长度(当有隧道工程时)滞后的路线长度(单位为公里)。公路工程项目的公路公里长度乘以总体指标,并根据不同情况按本章和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规定进行调整,即为项目的总建设用地面积。 3.0.3 当公路工程项目由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路基宽度的路段组成时,应根据不同路段长度分别计算建设用地面积,再累计各段之和得出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3.0.4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按I类II类和III类地形区分别编制。当公路工程项目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形区时,应根据不同地形区的路段长度分别计算建设用地面积,再累计各段之和得出总建设用地面积。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3.0.5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3.0.5-1~表3.0.5-6的规定

I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参数项单位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八车道六车道四车道六车道四车道 主要编制条件参数路基宽度m 42 41 34. 5 33. 5 32 28 26 24. 5 33. 5 32 26 24.5 23 路基平均计算(填挖)高度m 3.6 3.6 3.6 3.6 3.6 3.6 3.6 3.6 2.2 2.2 2.2 2.2 2.2 桥梁跨径长度比例%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5.5 5.5 5.5 5.5 5.5 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km 11.7 11. 7 12. 35 12. 35 12. 35 13 13 13. 39 19 19 20 20 20 主线下穿分离式立体交叉间距km 10 10 10 10 10 8 8 8 15 15 15 15 15 天桥间距km 7 7 7 7 7 8 8 8 10 10 10 10 10 通道间距km 0.4 0.4 0.4 0.4 0.4 0.5 0.5 0.5 1 1 1 1 1 平面交叉间距km - - - - - - - - 1 1 1 1 1 主线收费站间距km 130 130 130 130 130 130 130 130 80 80 80 80 80 服务区间距km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 - - - - 停车区间距km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40 40 40 40 40 路段监控通信分中心间距km 90 90 95 95 95 100 100 100 - - - - - 路段监控通信站间距km 45 45 47. 5 47. 5 47. 5 50 50 50 - - - - - 养护设施间距km 45 45 47. 5 47. 5 47. 5 50 50 50 47. 5 47. 5 50 50 50 指标值nm2/ km 8.615 4 8.5 313 7.8 313 7.7 469 7.6 196 7.1 376 6.9 667 6.7 836 6.3 935 6.2 518 5.6044 5.4623 5.32 注:表中桥梁跨径长度比例是桥梁跨径长度占路线总长度的比例

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 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8〕21号 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 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南省国土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 84号)中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予以印发,

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做好《控制指标》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其他媒体进行公告。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管理水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解决好经济发展与节约用地的关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凡与《控制指标》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控制指标》,超标准用地的要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厅备案。 三、各地在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并将供地信息上传至“河南省建设用地供地情况动态监测系统”。 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控制指标》,并将遇到的问题和发现的节地典型及时上报省厅。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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