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的始期与终期-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合集下载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习题演练5:诉讼时效制度配套练习(1)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习题演练5:诉讼时效制度配套练习(1)

第八章诉讼时效与期间客观题一、单项选择题(一)理论题1、《民法典》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该一年期间属于()A.诉讼时效B.除斥期间C.特殊诉讼时效D.普通诉讼时效2、下列选项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是()A.违约金请求权B.请求支付抚养费C.不动产物权D.侵权行为中的排除妨碍请求权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A.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B.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C.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内D.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4年内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A.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5年内B.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5年内C.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D.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为()A.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B.权利受到损害之日C.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D.侵害行为发生之日6、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A.1年B.2年.C.3年D.4年7、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而中止,待阻止时效计算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A.重新计算B.6个月后届满C.届满D.延长8、下列选项中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A.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B.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履行义务C.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D.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义务9、下列关于期间的计算方法,不正确的一项是()A.“从知道或应当知道XXXX之日起”的期间不包括开始的当天B.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最后一天C.民法上的“不满”不包括本数D.民法上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外”包括本数10、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A.届满B.不再计算C.重新计算D.继续计算11、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A.以休假日结束的前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B.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C.以休假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D.以人民法院指定的某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二)应用题12、甲在商店购买了一台手机,某日,手机在正常用的情况下突然爆炸,造成甲面部和手部烧伤。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期间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期间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期间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期间。

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助您成功通过司法考试。

1.期间的计算(1)计算单位:以时、日、月、年计算。

(2)计算方法:①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③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期间的顺延《民诉》第83条(1)法定情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2)需要当事人申请;(3)申请时间: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4)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涉外民事诉讼中期间顺延:没有强调法定事由。

3.期间的种类(1)法定期间:法律明文规定的①绝对不可变期间:如上诉期间。

②相对不可变期间:如一审审限。

(2)指定期间:法院依职权决定。

如指定举证期限。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讲③).doc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讲③).doc

第三节期间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定期间与意定期间。

二是一般期间与特殊期间。

时间段叫期间,时间点叫期日。

期间按公历年、月、日计算,以小时计算的按自然计算法进行。

开始的当天不计人,而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例如,从5月1日起10天,那么,5月1日这一天并不计入期间,而是从5月2日零时开始计算,到5月11日24点。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的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期间不是按日历连续计算的,应当以每月30天,每年365天计算。

如约定在3年内提供劳务3个月,即指在3年内,提供劳务90天。

民法上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而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
数。

(以前包括本数,以后,超过不包括本数)甲2000年3月1日从乙处借10万元,借期1年(借期从00年3月2日0时至01年3月1日24时,当天乙给了钱。

(实践性)乙最迟在(C)向甲提出权利请求。

A、01年3月1日B、01年3月2日C、03年3月1日D、03年3月2日。

12。

民法典自然人民事权利开始和终止时间

民法典自然人民事权利开始和终止时间

民法典⾃然⼈民事权利开始和终⽌时间民事权利是指法律所规定的,⾃然⼈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然⼈的民事权利能⼒是⾃然⼈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那么民法典⾃然⼈民事权利开始和终⽌时间多久?下⾯由店铺⼩编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然⼈民事权利开始和终⽌时间⾃然⼈民事权利是从出⽣起到死亡的时间。

《民法典》第⼗三条【⾃然⼈民事权利能⼒的起⽌】⾃然⼈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四条【⾃然⼈民事权利能⼒平等】⾃然⼈的民事权利能⼒⼀律平等。

第⼗五条【⾃然⼈出⽣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然⼈的出⽣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事权利的分类有哪⼏种(1)财产权与⼈⾝权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是可以以⾦钱计算价值的,⼀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式予以救济。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钱来衡量其价值,⼀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财产的⽅式予以救济。

⼈⾝权包括⼈格权和⾝分权。

(2)⽀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民事权利可分为⽀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配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权、知识产权都属于⽀配权。

⽀配权的特点主要在于:第⼀,权利⼈可直接⽀配权利客体,以满⾜其利益需要,如房屋所有⼈可以直接占有使⽤房屋;第⼆,具有排他性,权利⼈可禁⽌他⼈妨碍其对客体的⽀配。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每天学点民法典第十九天——期间计算

每天学点民法典第十九天——期间计算

每天学点民法典第十九天——期间计算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举个例子:
张三租赁李四的门面房,租期为十年,若从2021年2月29日起算,则2031年2月28日到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个栗子
某面包店开业举办充值会员卡优惠活动,充500赠50,使用会员卡购买生日蛋糕享九折,会员生日当天购买生日蛋糕可享八折,购买时需出示身份证。

张三的身份证上显示八月十五日为出生日期,但实际情况是:八月十五是张三的农历
生日,遂跟店主约定,按照农历八月十五日为出生日期,购买生日蛋糕享八折。

这一约定有效。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答案及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答案及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有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4.主管:作为学术概念,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5.期间与期日: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5.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问答题1.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答: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内容: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2、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3、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回避制度的含义和回避的对象。

答: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3.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诉讼管辖的分类。

答: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4.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答:首先,代表人诉讼中,只要推选诉讼代表人,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其次,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人同意才对其发生效力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是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使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和民事行为水平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使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水平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

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

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

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当然确定的无效,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须行使撤销权才会归于无效,法律对于当事人主张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就变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1.概念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1)法律要件①须有错误认识。

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

如,把租货当成借用;把18K金当成赤金;把100元1斤当成100元1公斤;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②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

即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假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③须错误性质严重。

对民事交往中公认为是重要事项的误解;虽非针对重要事项,但足以造成误解方重要损失的误解;足以导致行为后果重大不公平的误解。

(2)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①行为性质的错误。

②对方当事人的错误。

某人本来想和甲作成表意行为,却和乙作成表意行为。

如,甲登山时因为踩空,整点跌入悬崖,幸得张三救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期间的始期与终期-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特色班特色通关:基础班+冲刺班;赠送基础班纸质讲义特色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精品班精品通关: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精品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实验班实验通关:个性化辅导,一对一跟踪教学实验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定制班定制通关:大数据智能教学精准定位定制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机考模拟系统题型紧贴考试,提升考试能力,千余道题目全真模拟演练直播学习包含法条直播+答题技巧直播,每月一期名师直播答疑服务电子书真题、指南、讲座、法条。

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我们微信公众号向您推荐考试资讯、辅导资料、考试教材、历年真题、法律常识、法律法规等资讯,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我们做不到!详情>>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1380-2080元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招生方案>快速选课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1680-2680元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招生方案>快速选课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1980-3380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