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太阳角太阳直射纬度(δ)观测地地理纬度(φ)地方时(t,按照正午计算)-23.534.30-23.534.30-23.534.30-23.534.30-23.534.30-23.534.30-23.534.30-23.534.30-23.534.30-23.534.30-23.534.30-23.534.300.31410.314058太阳高度角公式:sin H=sin φ sin δ+cos φ cos δ cos t,式中δ为太阳直射纬度,φ为观测地地理纬度,北半球在北回归线(北纬23.5°)和南回归线(南纬23.5)之间移动;从春分日到夏至日是从赤道向北回归线移动;从夏至日到秋分日是从北回归线向赤道移动;从秋分日到冬至日是从赤道向南回归线移动;从冬至日到春分日是从南回归线向赤道移动。
影响日照时间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第一,纬度位置。
春秋二分日全球昼夜等长,都是昼夜各十二个小时。
北半小时。
此时由北回归线越向南昼越短,南极圈范围内出现极夜现象,日照时间为0。
北半球冬至日则与夏至日相反。
第二,天辐射能得高值中心位于青藏高原,主要原因是大气稀薄,大气透明度好、晴天多、对太阳削弱作用小等。
太阳辐射低值中心雾天多,对太阳辐射削弱作用强等。
tan0.32480818.303940.3194640.3140580.3140580.308921北半球取正,南半球取负;t为地方时(时角),正午取0°,午夜取180°,6时和18时取90°。
北半球夏至日,越向北昼越长夜越短,北极圈内出现极昼现象,日照时间为24日则与夏至日相反。
第二,天气状况。
主要为云层厚度、大气厚薄程度等决定。
我国太阳作用小等。
太阳辐射低值中心位于四川盆地,主要原因是盆地地形,水汽不易扩散,阴天。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是一种衡量城市日照条件的重要指标,表征了
城市在空间尺度上对日照的利用水平。
它的计算方法是:以面积为
1000平方公里、日照等高线把城市分割成若干部分,每部分的日照时
数等于该部分的日照面积除以1000。
以上海为例,根据国家天气中心
最新的日照长度数据,整个上海的平均日照间距系数约为 2.32 h/m2。
说明上海的日照条件还是比较好的,极大的利于绿色建筑的普及。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也反映了上海地区的气候条件,使用日照间距
系数可以计算出一天内的日照总量,从而确定上海最适合安装太阳能
系统的地区,以及最有利于采光的部位,以此来控制集中供暖地区的
日照量。
此外,日照间距系数还可以分析城市内部,区域之间的空间差异,划分不同日照条件的分布情况,掌握上海耕地贫困地区的日照分布,
参考日照间距系数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制定有力的日照调控政策。
总的来说,上海日照间距系数为2.32 h/m2,反映出上海的日照条
件良好,充足,对城市绿化、可再生能源和节能减排的发展都提供了
有力的支持,也为制定有效的日照调控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共13页word资料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9-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19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日照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不同地区的日照标准也会因地域、经济、文化等因素而各异。
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则是衡量城市日照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
本文将就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展开全面评估,并探讨其深度和广度,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见解。
1. 什么是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是指城市中心区域街道两侧建筑物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值。
这个比值的大小反映了建筑物对街道日照的遮挡程度,也可以间接反映出城市的整体日照情况。
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越大,说明建筑物对街道的日照影响越小,街道的日照时间也相对更长。
2. 不同城市的日照标准间距系数对比根据国家标准和日照地理特征,不同城市的日照标准间距系数会存在一定差异。
通常来说,北方地区日照时间相对较短,而南方地区则相对较长。
南方城市的日照标准间距系数一般会大于北方城市。
广州、深圳等南方城市的日照标准间距系数一般在1.2以上,而北京、哈尔滨等北方城市则一般在1.0左右。
3. 评价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在评价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时,需要考虑城市的地理、气候、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等因素。
在南方城市,由于日照时间相对较长,日照标准间距系数较大有利于保障街道的光照和通风,有利于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居住舒适度;而在北方城市,由于日照时间较短,日照标准间距系数相对较小也可以满足城市的日常生活需求。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应该根据城市的地理和气候特征、人口密度、建筑布局等因素来科学设定。
只有科学合理的日照标准间距系数才能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舒适度。
也希望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在制定日照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情况,积极采纳科学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提供更好的环境保障。
5. 总结不同城市的日照标准间距系数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应该以科学合理的原则为依据。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规定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一、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决定居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
我国地域广大,南北方纬度差约50余度,同一日照标准的正午影长率相差3~4倍之多,所以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日照问距要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大得多,达到日照标准的难度也就大得多。
大城市人口集中,因此城市用地紧张的矛盾比一般中小城市要大,这是一个普遍性规律。
由此,同一地理纬度的同一日照标准,小城市能达到的中等城市不一定能达到,中等城市能达到的大城市可能很难达到。
从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调查表明,北纬25° 及以南地区如昆明、南宁等城市,现行住宅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冬至日日照1h的标准;北纬30°上下、长江沿岸一带第Ⅱ、Ⅲ建筑气候区的南京、杭州、常州、武汉、沙市、重庆等城市的现行日照间距则仅接近大寒日日照1h;而北纬40°以上、第Ⅰ建筑气候区的长春、沈阳、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城市的现行住宅间距则连大寒日日照1h也未能达到。
根据我国的这一实情,本规范日照标准的确定,以综合考虑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和城市规模(大城市与小城市有别)两大因素为基础,考虑实际与可能,以多数地区适当提高日照标准,少数地区(主要是第Ⅴ气候区和纬度较低地区已达到冬至日照1h的城市)不降低现行日照标准,即以分地区分标准为基本原则。
同时,在建筑日照标准的计量办法上也力求提高科学性与合理性。
本规定较原有标准有几点改进: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
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
从表1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
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
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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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09:49:20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ﻫ第一章总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ﻫ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搬迁前不得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第十一条建筑物扩建、改建和恢复性建设,涉及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应当对原有建筑结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取得安全鉴定书。
设计时应当保持建筑物新旧部分外立面造型和色彩的协调.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教育用地、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和停车场(库)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和详细规划或者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建筑设计应当合理利用地形,做好竖向设计。
室外工程、建筑小品、绿化、夜景灯光亮化等环境设计应当与建筑设计同时报批。
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和居住区等,应当按照规定同步设计相应的停车场(库).第十五条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及属于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等,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模和使用期限等要求实施。
在主干道、商业街、广场及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及其周边地区设置属于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专业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
新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将该设施的设计方案与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测必须使用青岛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和高程基准。
第十七条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工程报批和批后管理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在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前应当经相关部门同意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审定。
第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将城市建筑规划管理的审批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期限、结果等向社会公布。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应当取得《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性质以及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发给《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选址意见书》。
申请延期的,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延期的,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证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室外环境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三)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及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审批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求。
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手续,持定位报告单、测绘放线图和施工许可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验线开工。
因正当理由不能验线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申请延期,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逾期未验线开工又未申请延期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审批事项。
确需更改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二十五条变更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名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批后管理,及时查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建筑工程验线开工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工地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建筑工程的平面布局、四至关系等规划审批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竣工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件;验收不合格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规划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室外环境和设施等全部规划管理的内容和依规划审批要求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
第四章建筑间距管理第二十八条建筑间距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规定,结合具体条件确定。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与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被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或者新建、扩建以上被遮挡建筑与原有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必须同时符合日照间距要求。
第二十九条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为:(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六.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八;(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十二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九;高度在十二米以上不超过十八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八;高度在十八米以上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七。
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但都必须符合防火间距要求;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的学校、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建筑间距,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第三十条遮挡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或者遮挡建筑无法确定长边、短边的,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被遮挡建筑获得的有效日照时数确定,并应当保证被遮挡建筑在大寒日获得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少于二小时。
第三十一条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不平行相对时,其建筑间距以其最近端为准.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均为长边或者短边时,按照相对的长边或者短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分别为长边和短边时,按照长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但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夹角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对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第三十二条遮挡建筑的背面有两处以上凸出部位(阳台顶板、雨棚等与房屋檐口齐平的突出物)宽度之和超过十四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时,应当以该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第三十三条被遮挡建筑的居室或者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者疗养院、医院病房有两个以上采光面或者两个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十四条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一)临时建筑;(二)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三)高度低于二点二米的底层建筑;(四)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第三十五条挡土墙、广告牌等构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临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其与用地界线应当有一定距离,与用地界线外的建筑物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分担建筑间距。
第五章临时建筑管理第三十七条临时建筑的建设必须严格控制。
确因工程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而建设的,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
第三十八条不得在车行道、主次干道的人行道、消防通道、建筑物防火间距、绿地和地下埋设管线的区域内修建临时建筑.第三十九条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年,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