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
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并依法经营的非国有独资、合伙或者有限责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引导和服务,切实推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注重自主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就业扩大。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支持,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第六条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支持,提供技术转移、培训与咨询等服务。
第八条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促进资源共享,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第九条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发展保护制度,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平等参预市场竞争,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的公正交易,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降低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门坎。
第三章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第十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力量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政府应当赋予支持和。
第四章中小企业创业就业第十七条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八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创业的支持,提供创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五章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第十九条政府应当建设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各类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等支持。
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 使美国政府对中 小企业技术 创新支持实现法制化; 9 年 《 、 1 5 9 ,企业贷款法》 J 为 满足中小企业贷款的需要提供法制保证 ; 9 年, 1 6 9 《、 / 企业项目改进法》1 9 年《 、 J ;9 9 / 企业投资中心技 J 术改进法》 。以上相关法律、 法规 、 政策的陆续出台 对于我国来说也是—个很好的借鉴。 . 3 2日本。日 2
法 制 天地 {』 J
王 淑敏 张 媛 田 恩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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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中小 企业 促进 法律制 度 的建 立与完 善
( 尔滨 市哈 尔滨 工 程 大 学人 文 学 院 , 哈 黑龙 江 哈 尔滨 10 0 ) 5 0 1
摘 要: 中小企业在经 济生活 中具有大企业不可替代 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 对政府有效承担社会 经济职能不 可或缺 , 是现代市场经济 中最活跃的 经济细胞 。 小企业的发展 促进 法律的完善 , 法律是 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保证。 运用法律 手段 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是最普遍 、 最有效的措 施。 据此 . 本文 以美国与 日本为倒对促进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 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 究。
[ 李丽霞, 1 ] 徐海俊, 孟菲.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 研 究 北 京 : 学 出版社 ,05 科 20 . II k  ̄,- 2 -, 4e, x L , 虞震冲 小企业 : 日本 经 济活 力的 源泉 . 上海 : 海财 经大学  ̄ k2 0 . 上 -0 3 , [ 颖, 晓强_ 3 N 马 中小企业创 业与 管理[ A 北京 : 中国 社会科学出版社,0 6 20. IJ 4周睿。 中小企业促进 法研 究I/ YJ x大学, D. ,E. 武/_ -
①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际统计局: 20 年《 0 3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 定》 第四瓮 ( 据来源: 驭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 Ⅵ m o "n ③李丽霞, 徐海俊, 孟菲编著: 国中小企业融资体 我 系的研究{ 北京: 科学出版社 ,0 5 ;19 2 0,1 6 . 8: q凋睿. 中小企业促进法研究 [l武汉理工大学, D
中小企业促进法简版

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导言中小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就业、推动创新、增强经济活力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支持和发展中小企业,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并在随后的多次修订中不断完善,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1. 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我国将企业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大企业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年度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中小企业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年度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
其中,中小企业分为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中型企业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年度销售额超过2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小型企业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年度销售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
2. 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中小企业应给予扶持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贷款优惠: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无抵押贷款、无担保贷款等优惠条件;- 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更低的税率或减免税费,并享受增值税退税等优惠政策;- 科技创新支持: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供科技创新补贴、研发经费资助等支持措施;- 市场准入便利:国家简化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机会;- 人才培养和技能提升:国家推动中小企业对人才的培养和职业技能提升,提供人才培训补贴、技能评定等支持。
3. 中小企业的发展支持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加强金融支持: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贷款、融资担保等服务;- 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国家支持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帮助企业进行创新和发展;- 增强创新能力:国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拓宽市场渠道:国家加强内外市场的开拓,为中小企业拓宽市场渠道,促进产品销售和贸易合作;- 优化营商环境:国家推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减少中小企业办事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322 国外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

322 国外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322 国外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一.引言国外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稳定社会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旨在深入探讨国外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以期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国外中小企业分类和定义1. 按企业规模划分: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
2. 按行业划分: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
3. 按所有制形式划分: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三.国外中小企业发展政策1. 国外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及措施:贷款支持、税收优惠、创业孵化、市场准入等。
2. 国外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作模式和管理制度。
3. 国外中小企业培训政策和机构。
四.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渠道1. 银行贷款:信贷政策、贷款利率和担保要求。
2. 股权融资:股票市场和私募股权融资。
3. 债券融资:企业债券发行和交易。
4. 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
五.国外中小企业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1. 政策支持:研发补贴、科研项目资助等。
2.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法律制度。
3. 技术转让和产学研合作。
六.国外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1. 拓展海外市场的政策和措施:对外贸易政策、市场准入要求等。
2. 跨国投资和并购的法律制度:投资门槛、审批程序等。
3. 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规范。
七.国外中小企业监管和服务机制1. 监管机构和职责:中小企业发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2. 制度建设:企业登记制度、信用体系建设等。
3. 政策和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八.国外中小企业创业环境1. 创业文化:创新创业意识的培育、创业教育和导师制度的建立。
2.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发展及政策支持。
3. 创业者权益保护: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制度。
扩展内容: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国外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相关政策文件附件2: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案例分析附件3:国外中小企业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附件4:国外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成功案例附件5:国外中小企业监管和服务机制实施细则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按照企业规模、行业划分或所有制形式划分的企业。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云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内中小企业的促进和发展,中小企业的定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
第三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中小企业的促进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落实市场化原则,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创业,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章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第五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提高中小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六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贷款贴息等金融扶持政策的实施力度,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和方式,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第七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创新创业环境的改善力度,鼓励科技创新,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八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和对外贸易的支持,推动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拓宽中小企业的市场空间。
第九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中小企业的人才培养力度,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能力。
第三章中小企业的保护与服务第十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发展的信息化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窗口,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运用。
第十三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中小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第四章中小企业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论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
《 中小 企业 促进 法 》 第 3 4条 规定 , “ 政府 采 购 应 当优 先 安 排 向 中小 企 业 购 买 商 品或 者 服 务 ” 。 《 政府采购法》 第 9条 规 定 , “ 政 府 采 购 应 当 有 助 于 实现 国家 的经济 和社 会发 展 政策 目标 . 包 括保
作者简介 : 许 乙川 , 浙 江合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 一级律师 。
为无 效 但是 。 这些 条 文都 只规 定 了“ 应当” . 却 没 有 规 定如 果 不 照 办后 果 如 何 . 责 任 如何 . 补 救 措 施 如何 , 成 了有 头无 尾 的条 文 。 因而 ,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法律 制度 体 系的进 一 步 细化 和 完善 已迫在 眉 睫 本 文并 不打 算 进 行蜻 蜓 点 水 式 的 面 面 俱 到地研 究 . 而是 着力 于从 政 府采 购 法律 制度 、 物 权 法律 制度 两 大法律 制度 体 系对 中小企 业
促 进发 展 的 角度 来进 行探 讨 . 力求从 这 两个视 角来展 现 中小 企业促 进 法律 制 度 建设 进展 的 最新 成 就 . 并 对 急待 细化 与 完善 的 方 面提 出立 法建议
2 0 1 3年第 2期
法 治研 究
论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的 建立及完善
许 乙川
摘 要 : 中小 企业 为 解 决就 业 、 提 高人 民生 活水 平 、 促 进 科技 创 新 进 步及 经济 结 构合 理
化作 出 了 巨大贡 献 中小企 业促进 法律 制度 的 建立 事 关 国 民经济健 康 有序发 展 . 对现 行相 关
度 体 系 的进 一 步细 化 和完 善刻 不容 缓 而这个 法 律 体 系 中的两 个 重 要 环 节 就 是 政府 采 购 法 律 制
中小企业促进法

2017-09-07中国人大网律道湾湾(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五章创新支持第六章市场开拓第七章服务措施第八章权益保护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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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中小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1.了解公司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2.理解发起人责任。
能力目标:对于具体的案件中违反的法律责任,要能一一例举。
情感目标:增强经济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公司责任和发起人责任。
教学难点:公司责任和发起人责任。
【教学方法】
讲授法,
【课时安排】
1课时(40分钟)。
【教学过程】
一、复习旧知
1.股份转让概念: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
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2.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a.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
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
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本的行
为。
b.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
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我国
《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
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
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授课
(一)公司责任
学生听课,教师讲解:
1.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或募集资金的法律责任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不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公司不依法变更的法律责任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
4.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
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另立会计账册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立会计帐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簿以外另立会计帐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关于公司、企业的经济新闻中,很多都是这个小小的账本出的问题,而帐外帐常常是最典型的偷税手段。
6.不按规定提取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不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公司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根据情况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7.在变更或清算时,拒不履行告知义务,隐匿或非法处理公司财产的法
律责任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
清算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发起人虚假出资,如未支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债
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
款;
(5)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其改正,处以所抽逃出
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三.课堂作业
四.总结
五.布置作业
板书设计
第一节法律责任
一、公司责任
1.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或募集资金的法律责任
2.公司不依法经济的法律责任
3.公司不依法变更的法律责任
4.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法律责任
5.另立会计账册的法律责任
6.不按规定提取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7.在变更或清算时,拒不履行告知义务,隐匿或非法处理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
二、发起人责任
三、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教学反思:
我也始终相信,你每天的认真付出总会有回报,生命不息,努力不止,好运总会来!我不信命,因为我的命掌握在自己手中!。